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舉報信
關于遼寧省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涉嫌犯罪的舉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
據媒體報道,遼寧省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認為個人的聲譽受到誹謗,便動用西豐縣公檢法強行辦案,將人治罪。并且,指派警察進京抓捕報道此事的記者,也想定她個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說,公安和檢察機關不應介入,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尋求解決。而張志國沒有依據《刑法》的規定去做,卻動用公權力解決私人問題,此舉涉嫌犯罪,涉嫌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貴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張志國的行為至少符合第8項規定。即便張志國是黨委書記,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應比照以上規定按國家工作人員論處,即便張志國不比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應按著濫用職權罪的共犯論處。可時至今日,未見到有關部門對張志國進行查處,本人及廣大民眾深感不滿,強烈要求檢察機關及時對張志國等人進行立案偵查,嚴懲不怠!
不查處張志國,是對“依法治國”的羞辱,豈能服眾!
舉報人:韓一村
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 律師
電話:010—86885917
2008年1月14日 北京
注:此信于2008年1月14日9時寄往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