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機關不是領導的“私人衛隊”
新年“新氣象”,新的縣官遭誹謗案新鮮問世了。今年1月1日,《法制日報》主辦的雜志《法人》刊發了記者朱文娜《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的文章。文章報道了遼寧西豐女商人趙俊萍因不滿縣政府對其所擁有的一加油站拆遷補償處理,編發短信諷刺縣委書記張志國,被判誹謗罪。隨后西豐縣公安局又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并于1月4日派多名干警趕到法制日報社抓捕記者,未果。
剛剛過去的2007年,出現了多起縣委書記以所謂的誹謗罪,利用手中的公權對公民進行打擊的案例,如彭水詩案、稷山誹謗案等,其原因無非是老百姓發泄了一下對縣太爺的不滿而已,便遭遇當地執法部門雷厲風行的拘押。但這一次,誰也沒有料到,一個屬于基層政法系統的西豐縣公安局秉承縣級領導指示,對隸屬于中央政法系統的記者進行拘傳,如若放在古代,頗有點像縣令讓捕快去刑部拿人。這種手持警方拘留證,“炫耀式進京”、“直搗老巢式”前進,確實令人震驚。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某些當權者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為所欲為,一手遮天,驕橫跋扈,獨霸一方,“順我者昌,逆我者亡”,一副“土皇帝”做派。試想,這種“強權”下的縣域民主,哪有什么真正的民主可言,哪有什么“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可言,哪有什么和諧可言?
毋庸諱言,依據法律,如果確有犯罪行為發生在西豐而犯罪分子在北京,西豐警方當然有權到《法制日報》抓人,這叫依法辦案。問題在于,西豐警察抓人的理由是“涉嫌誹謗罪”,而誹謗罪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由縣委書記本人到法院去起訴,而不是由警察或檢察來公訴!
在法律知識相對普及的當下,我不相信這些人不懂法。如果一個縣委書記連這點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還有什么資格當縣委書記?如果西豐縣公安局的人也不懂的話,豈不是法盲執法?顯然,他們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而隨意動用公權對付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其性質又是何等惡劣!
眾所周知,中央政法委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整頓法紀,而這名縣委書記和他領導的司法官員們,公然到中央政法委所屬的法制日報社胡鬧,這不是典型的犯上作亂么?
的確,西豐這股風來得很猛,讓如我的媒體從業人員不寒而栗。如果今天縣令們可以有恃無恐地隨意指使其治下的警察以“誹謗罪”抓記者,再指示檢察院整材料、法院判刑罰,那么,幾乎所有從事過批評報道、輿論監督和批評言論的人明天都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連政法系統內部的記者都有如此厄運,何況其他呢?
眼下,面對某些不法官員利用專政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惡意打擊報復的行為,媒體將如何自處?關于《法人》雜志對西豐縣的負面報道是否完全屬實,我們無從知曉,但動輒便把“誹謗罪”大帽子扣在輿論監督頭上,對于民主社會來說絕非幸事。哪來這么多“誹謗罪”啊?時下,“誹謗罪”儼然成了不法官員躲避輿論監督的“擋箭牌”了!中國還要不要輿論監督?不難想象,此風如果不堅決剎住,任其滋長蔓延,以后輿論監督環境將是災難性的!
我一直想弄明白,究竟是一股什么樣的力量,使得這名“受黨教育和培養多年”的干部,如此大失水準?目無省長批示,公然非法挑戰中央傳媒,他的自信和力量究竟從何而來?他是一貫如此,還是偶而為之?他是基于正義還是基于邪惡?是有恃無恐,還是無知者無畏?
在人民的心目中,法律是保護人民,打擊罪犯的,公安是為人民伸張正義、懲處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政府組成部門,是社會公正的防線,嚴格依法辦事是政法機關履行自身職責的必要前提。何以在西豐縣,政法機關竟成了維護官威的忠實可靠的工具,成了權力的私人衛隊,成為官員隨揮去來的“家丁”?
“領導指示”成了抓人的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被惡意踐踏,權大于法在這里得到了佐證。從中央的角度來說,解決一個縣委書記的問題并不難,難的是從制度上根除此類現象。個人以為,個人以為,正確的解決思路是,行政官員地方化,司法官員國家化。建議中央政法委和社會各界,認真解剖這條送上門的“惡狗”,以儆效尤。
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要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我想,這就是最響亮的回答。媒體需要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更渴望有真正的法治建設來保護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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