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上對ATM案的評論夠多了,可嘆不少人還在糾纏于ATM機是否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的延伸,或是否秘密竊取,或金額是否特別巨大;但也有不少人發現了本案的關鍵,那就是對許霆行為的定性:是不是秘密盜竊?但是大眾連其行為是否盜竊都分不清,莫衷一是,這意味著有多少人有可能在稀里糊涂中被扣上盜竊的罪名!這不是很可怕的一件事嗎?這不能說是專家壟斷的法言法語一個失敗,至少在盜竊罪的定義上是一個失敗。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保帧暗诎藯l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再‘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ㄒ唬﹤€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www.lvsoso.com)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卜的,為“數額巨大”。(www.lvsoso.com)
?。ㄈ﹤€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www.lvsoso.com)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前面解釋看判許盜竊金融機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只是在數額是否特別巨大這個問題上有待商榷。大家都知道17萬在廣州算不了什么,更何況許多貪污受賄千萬上億的貪官污吏也沒許判得重。
如果按司法解釋的定義,判許有罪是可以的。但請看這個語義反復的定義(……,秘密竊取……和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是不是有問題呢?我感覺它根本沒有給大家準確的解釋!還不如新華字典對偷字的解釋:偷tōu 竊取,趁人不知時拿人東西。鑒于這樣一個語義含糊的司法解釋,廣州中院判出這樣一個葫蘆案也不足為奇。在陪審團發揮真正作用的國家,罪與非罪是由陪審團做出的,鑒于本案罪名解釋不清的情況,強烈呼吁發揮民眾智慧,尊重民眾意見,重新給盜竊罪一個解釋。也就是讓民眾給許做一次陪審團判定他有罪還是無罪,而不是讓二審基于原來的錯誤解釋繼續判案。
根據新華字典的解釋,我對盜竊的解釋為:未經財物看管人(也可以是機器)或財物看管人同意,在財物看管人(或機器)不知情,或財物看管人出于害怕知情而受到傷害而裝作不知情的情況下,未使用暴力而獲得他人看管財物的非法行為。財物看管人(或機器)同意與否,知情與否,獲得手段是定性罪與非罪,罪為何罪的關鍵。如果財物看管人反對,但不法者用暴力,威脅或恐嚇而獲得財物,則構成搶劫;如果財物看管人同意也知情,但不法者使用欺騙手段則構成欺詐;如果財物看管人不同意,也不知情,不法者使用暴力則構成搶奪;
就許案而看,財物看護人(ATM機)顯然是同意并知情的,許也并未使用暴力,因此當然不構成盜竊罪。
還有一個更為糟糕的是強奸罪的定義: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這導致了前段時間的一例北京藝校男老師強奸男學生而逍遙法外,我記得去年同樣有一例類似案件:一餐館老板強奸了他的男雇員。同樣逍遙法外。漏洞出了這么久而無人補這不能不令人悲哀!
有必要請全國人民來修補這些漏洞了!以后的立法也應該避免專家立法,壟斷法言法語的教訓,避免類似案件再出現。立法可能不能什么都預見到,但是關鍵是有沒有匯聚民眾的智慧,有沒有充分尊重民眾的意見。如果沒有,就難以避免今天ATM案,奸男案中民意沸騰的尷尬局面重現。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保帧暗诎藯l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再‘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ㄒ唬﹤€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www.lvsoso.com)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卜的,為“數額巨大”。(www.lvsoso.com)
?。ㄈ﹤€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www.lvsoso.com)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前面解釋看判許盜竊金融機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只是在數額是否特別巨大這個問題上有待商榷。大家都知道17萬在廣州算不了什么,更何況許多貪污受賄千萬上億的貪官污吏也沒許判得重。
如果按司法解釋的定義,判許有罪是可以的。但請看這個語義反復的定義(……,秘密竊取……和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是不是有問題呢?我感覺它根本沒有給大家準確的解釋!還不如新華字典對偷字的解釋:偷tōu 竊取,趁人不知時拿人東西。鑒于這樣一個語義含糊的司法解釋,廣州中院判出這樣一個葫蘆案也不足為奇。在陪審團發揮真正作用的國家,罪與非罪是由陪審團做出的,鑒于本案罪名解釋不清的情況,強烈呼吁發揮民眾智慧,尊重民眾意見,重新給盜竊罪一個解釋。也就是讓民眾給許做一次陪審團判定他有罪還是無罪,而不是讓二審基于原來的錯誤解釋繼續判案。
根據新華字典的解釋,我對盜竊的解釋為:未經財物看管人(也可以是機器)或財物看管人同意,在財物看管人(或機器)不知情,或財物看管人出于害怕知情而受到傷害而裝作不知情的情況下,未使用暴力而獲得他人看管財物的非法行為。財物看管人(或機器)同意與否,知情與否,獲得手段是定性罪與非罪,罪為何罪的關鍵。如果財物看管人反對,但不法者用暴力,威脅或恐嚇而獲得財物,則構成搶劫;如果財物看管人同意也知情,但不法者使用欺騙手段則構成欺詐;如果財物看管人不同意,也不知情,不法者使用暴力則構成搶奪;
就許案而看,財物看護人(ATM機)顯然是同意并知情的,許也并未使用暴力,因此當然不構成盜竊罪。
還有一個更為糟糕的是強奸罪的定義: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這導致了前段時間的一例北京藝校男老師強奸男學生而逍遙法外,我記得去年同樣有一例類似案件:一餐館老板強奸了他的男雇員。同樣逍遙法外。漏洞出了這么久而無人補這不能不令人悲哀!
有必要請全國人民來修補這些漏洞了!以后的立法也應該避免專家立法,壟斷法言法語的教訓,避免類似案件再出現。立法可能不能什么都預見到,但是關鍵是有沒有匯聚民眾的智慧,有沒有充分尊重民眾的意見。如果沒有,就難以避免今天ATM案,奸男案中民意沸騰的尷尬局面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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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oo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