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寫下這樣一系列的文字,只是為了說出心中的幻影,或者是理想吧。理想在心中卻是美妙的,但也不得長久的郁積,還是選擇說出來。且讓它在陽光之下曝曬,即便是經不起陽光而后消散了,終究可以免予抱守著虛無和空幻,總比在心中郁結要好得多。若說理想,其實不盡然的,它只是忽隱忽現的片段,不完整也不周詳,有待于大家修正或是補足的。
———寫在前面的話。
在《我的烏托之邦:公民主政》一文中提到,實質的公民主政必須具備某些不可或缺的條件和基礎,關鍵就在于全體公民真實和理性意愿是否得到的有效提升,能否依據共同意志的主導有效地實現治理。那么,個體意愿如何真實合理地提升到全體公民的共同意志?可以肯定的是,共同意志不能由哪一政黨或者現政府來認定,或者當然地代表。
先談談個體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真實性問題,就個體意愿的呈現本身而言,最能真實展現的途徑就是個體的自我表達。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或者判斷他者的意愿,但要求原真地展現是相當困難的,存在較大的誤讀或者歪曲的可能性和危險性。一旦他者喪失話語權,那后果就更加可怕,因為這種他者意愿可以被任意地纂改。專制統治的權力階層宣稱自己的決定代表了上天或者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通常采取剝奪個體話語權的方式“強奸”民意,盡管這樣“共同意志”的決定損害了大眾的根本利益。
對誰采取限制意愿表達的自由權利,實際上就是試圖對誰實施專制統治的最直接訊息。要是大部分人失去了這樣的自由,就是對大部分人的專制統治。但是相反,如若給予意愿表達的自由權利,也未必盡然不專制。允許個體自由地表達其自身的意愿,是個體意愿得以真實呈現的一個前提要件。
從個體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真實性角度上理解,其前提要件就是公民對自身意愿和觀念進行表達以及宣說的絕對自由,而且這種自由排除了對公民選擇觀念的干預,即同時保護公民對觀念選擇的自由。個體意愿只有通過個體自身得到充分的表達,個體意愿才有真實呈現的基礎;除此之外,只能是一種他者的推測或者臆想,遠不足以替代個體對自身意愿的真實表達。
這里提到觀念選擇的問題,是由于意愿的形成在理性上必須有充足的理由或者依據,即個體必須自證自己意愿的正確性或者合理性。我們可以拒絕毫無合理性依據可言的意愿,我們不能拒絕看似荒唐但依據充分的意愿,意愿的合理性是我們判別和取舍的依據。因此,觀念選擇的自由實質上包含在意愿表達的自由之內,這兩者又同時包含在言論自由之內。通常的意愿表達自由是指以言論方式的表達,行為方式的表達則另當別論。
自由作為一種權利,它必須付出實踐才可能發揮實際的效用。除了賦予自由的權利之外,還必須提供可以充分行使自由的途徑和條件,確立行使自由的必要程序和規則。自由的實踐重于自由的權利賦予,缺失了實踐的條件,一切將形同虛設,落入子虛烏有的巢臼。
從個體意愿到共同意志的形成過程,個體意愿不能止于個體的自我表達,這種表達還必須傳播到公共平臺,公開平等地得到充分展示。新聞、影視、網絡、廣播、報刊雜志和出版等媒介便是個體意愿承載以及傳播的平臺,在這個平臺之上只有保障承載和傳播的暢通以及廣泛普及,才可能保障個體意愿得到充分和真實的展現。
媒介對個體意愿的承載和傳播是一項自由的權利,同時也是一項必須履行的義務。媒介的設立,其對個體意愿承載和傳播的行為,以及媒介的政治立場等均不受權力干預。同時,媒介也不得在承載和傳播過程中對個體意愿進行政治審查和歧視對待。
總而言之,對實踐環節的要求在于保障個體意愿能夠公開平等地充分地進入公共平臺,對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也是以達成這樣的要求為目的。
再談談個體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合理性問題,個體意愿是個體根據自身需求、認知水平以及價值取向等做出的最終決定,具有一定程度的私利性。公共意志則要求符合整體理性,有些多數意愿可能違背整體理性,純粹以數量優勢來提升公共意志也是危險的。因此,在個體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過程,必須充分發揮理性的作用。
個體意愿公開平等地充分地進入公共平臺,也是個體意愿理性提升的前提條件。但是這個過程的關鍵還在于知識精英的作用,他(她)們可以提供對意愿本身的利弊進行分析,以及對意愿提升后的實施后果進行預見,進而引導多數人做出正確和有利的選擇。
個體意愿進入公共平臺后,通過充分的探討、辨析、論證以及必要檢驗,通過利弊分析和后果預見,應該可以確信是比較能夠達成理性的結果。知識精英的優勢在于其本身的理性認知能力,但知識精英的這種優勢仍不足以排除個體意愿的表達,以及進入公共平臺參與探討、辨析和論證的必要,更不足以否決個體意愿表達自由的權利。
知識精英的見解不當然具有權威性,它同其他個體見解是平等的,它的優勢在于其見解(即利弊分析和后果預見)通常具有更充分的理性依據。判斷某一見解是否符合理性,是視其依據來確定的。
個體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過程是否能夠保持理性,在于各個體是否具備做出理性的判斷和選擇的能力,這便與各個體的文化水平有關聯。確立這樣的機制,其實是建立在假定多數個體通過充分探討、辨析、論證的過程能夠做出理性的判斷和選擇的基礎之上。在多數個體知識水平相對低下的情況下,知識精英的作用就偏重一些。
在公民主政的社會,這些知識精英就是政治家、社會活動家或者民意代表等,他(她)可以服務于某一政黨,可以是治理機構的成員,也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參與。他(她)們是公民主政社會政治領域中最活躍的群體,為社會治理的重大事項提供理性的指導。
個體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最后環節就是意愿的集中問題,個體意愿是相對零散的,具有差異性和不穩定性;共同意志是經過對個體意愿進行優化取舍后確定的統一意愿。
那么,應該以怎樣的方式進行優化取舍和最后集中成形呢?在個體數量不多的情形下,應該由個體直接進行表決;在個體數量過于眾多的情形下,可以推選代表進行表決。對一些特別重大事項,應當盡可能地施行直接表決的方式;如果直接表決嚴重影響社會效率,可以推選代表進行表決。
代表的產生和權力來源于一定數量個體的共同授權,禁止由某些機構指定或者推選產生。代表必須對自己的表決行為負責,并且必須充分闡述自己表決的理由和依據。代表不能充分闡述自己表決理由和依據的,推選其為代表的個體有權作出罷免決定并當然生效。代表對自己提出的議案應當向推選自己為代表的個體進行公示,說明理由和依據,征詢意見等。
個體意愿公開平等地充分地進入公共平臺,進行充分的探討、辨析和論證以及一定形式的民意調查,是最后集中過程保證真實和理性地上升到共同意志的必要前提。個體可能沒有直接參與集中過程的表決,但能夠公開地充分地展示自己的意愿,并闡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施加影響,也為代表的表決提供民意基礎以及依據。
如何構建一種制度從個體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它應當是以如何保障提升過程的真實和合理為核心。通常提升過程的真實和合理需要民主的方式,專制地當然代表民意的方式是不可能保障提升過程的真實和合理。因此,追求民主和反對專制便在于尋求個體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過程的真實和合理,這時民主不是目的,而是方式或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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