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會在電視劇中看到這樣一幕熟悉的場景:某某的親人要動手術了,然后一護士找到某某要求其在手術通知單上簽字,通常某某會很爽快地簽上自己的名字。簽完后,再會拉著醫生或護士的手焦急地詢問親人的情況。當公元2007年11月21日下午,這熟悉的一幕再次出現在人們面前,我們看到了這一制度的殘酷無情:一名本可挽救的孕婦在30多名醫生面前生生離去!這一慘絕人寰的悲劇發生的原因竟然是這位孕婦的丈夫不同意在手術通知單上簽字!!!一時間人們議論紛紛,說話不一。我卻異常平靜地說:“首先是法律殺死了這名孕婦!”制定這項法律的人在我眼中無疑就是殺人犯,是披著合法外衣的殺人犯,其極端的自私讓人只看到了兩個字“殘忍!”
此時我心如此水,當一個人進了醫院,可以說他的生命也就托付給了醫生,其生死在某種程度上也就取決于醫生了。他是否需要動手術,誰說了算?是他的親人,那肯定是荒唐無比的。在這方面,醫生與患者亦家屬是擁有專業知識的不對等性,患者要進行怎樣的治療,患者只能是言聽計從,那個有本事對醫生的治療方案提出質疑?(有,那也不是沒有。你要是這個領域的國際醫療權威人士,那也許可以提出質疑。)也就說,患者要動手術,醫生做到的只應該是告知患者家屬,然后盡可能地為患者家屬解惑,僅此而已。接下去,醫生該干嘛,就干嘛,要知道只有你才知道應該怎樣做才是最好。大家說說是這個理不?可我們的法律卻這樣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經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通知其他人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正因為他們制定的這條冷冰冰的條例,才導演了這一幕“群醫見死不救,大家目睹孕婦難產一尸兩命”,才讓人再次體驗什么是慘絕人寰!他們簡直就是一群白癡!神經病!終于有反應了。大家聽聽丈夫的呼聲:“不簽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人道啊……我就是不簽字,也不能活活地把她醫死!”再聽聽母親的吶喊:“明知道他不簽字,不動手術,我女兒會死,你們為什么不先救人!”這是人民對這條法規的血淚控訴!大家終于看到了這條法規的自私自利,殘酷無情……怎樣的詞語都不能表達我對這條法規的制定者的痛恨,他們制定了一條殺人的濫法!
其次就是在場的幾十名醫生、護士,他們是一群沒有血性的中國人!他們明明知道他們是有辦法能讓她不死的,生生活下來,但他們“流著眼淚遵守了法律———家屬不簽字,醫生無權做手術,結果本可挽救的產婦在30多名醫生面前生生離去。”這也是見死不救!事后他們卻心安理得地在法律的保護下責備孕婦的丈夫肖志軍,好像他們一點責任都沒有,死的又不是他的親人?換做是他的親人,別的醫生這樣做他會原諒嗎?人命面前,他們是一群縮頭烏龜,不敢承擔絲毫的責任。看看你們的同行吧,他的行為讓你會感到恥辱!去年,某鄉鎮醫院請市醫院的某主任為一個婦女做子宮次切手術(通常不用輸血),但術中意外,患者需要緊急輸血,此地離最近的血站也要幾十公里,需要幾個小時時間,患者因來不及會生命將不保,當時該主任果斷決定找人為該患者輸血,連同他本人供獻出了400毫升為患者輸入,命保住了,但因為血量不夠患者留下了某些后遺癥。雖然事后,該主任以兩項罪名(1,違反獻血法;2,違反醫師法,醫師只能在注冊的醫院里行醫)被判違法賠償,吊銷行醫資格等,但一條生命卻因為你的壯舉而得于存活下來,孰輕孰重?時間會做出答案的。我想你朝陽醫院那幾十醫生、護士要是抗法動手術,我看全國人民誰會說你違法?
其實在這起事件中,還有一群人物大家不能忽視:那就是朝陽醫院的多家上級部門領導。面對朝陽醫院院長的請示,他們的答復竟然是驚人的一至:“不簽字,就不能手術”,透過他們的答復,我們看到的是一幅官僚的嘴臉,一幅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冷漠!面對他們的生死攸關,命懸一線,他們竟然絲毫不懂變通,個個的死抱著一部濫法,逃避責任,要知道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的制定本來就是為人民服務的,而不是讓大家見死不救的!
最后我們要譴責的人才是孕婦的丈夫肖志軍,也許他愚昧無知,也許他迷信落后,也許他偏執失常……但他是我們最后一個應該譴責的人!看看吧,他老婆死了!視頻鏡頭:http://cn.bbs.yahoo.com/message/read_-JUNBJUQzJUM2JUI1JU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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