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一尸兩命,能否吸取教訓?
宋公明
家屬不簽字就不手術,產婦死于醫院,造成一尸兩命的慘劇。對此網上議論紛紛,有人說丈夫不肯簽字是罪魁禍首,有人說醫院難辭其咎,爭論得不可開交。
人命關天,生命的代價,總要換取一點教訓吧?如果連是非責任都分不清,那么誰能保證以后不發生類似的事情?
產婦帶著胎兒死了,如果誰都沒有責任,那么就是她該死,這能說得過去嗎?
是丈夫肖某的的責任嗎?有人說肖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或過失殺人罪。肖某不在手術書上簽字的行為,是一種消極不作為,是不是犯罪行為?是不是故意置產婦于死地或是過失置產婦天死地?如果是,肖某構成犯罪,那么他的犯罪不僅是公開進行的,而且是在醫院眾醫生的眼皮底下進行的,甚至是當著110警察的面進行的,那么這些人為何不加以制止?明知他在犯罪,在殺人,就眼睜睜看著?甚至還幫助他實施犯罪?即使肖某有殺人的故意或過失,如果沒有醫院的配合,也是不能得逞的吧?再說,如果肖某的不肯簽字的不作為是犯罪行為,那么他的這個行為已然屬于無效,沒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有效三原則,是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當然是無效的。醫院完全可不于理睬,可以也應當按緊急情況處理。醫院沒有這樣做,只能認為肖某的行為不是犯罪,而是有效的民事行為,這樣,醫院才能免于受牽連。有人說肖某是犯罪,意在為醫院開脫,其實是給醫院套繩子。
肖某不簽字的行為,與產婦死亡的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呢?如果醫院及時采取手術措施,這個后果是有可能不發生的,否則就不要討論了。所以肖某的不簽字行為與產婦死亡的結果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事實上,肖某事后也說,我不簽字你們醫院也可以手術嘛,你們為何見死不救?你可以說他是醫鬧,但是法律要講因果關系。
這么說來,醫院的不作為,與產婦的死亡之間倒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當然,如果手術,未必能母子平安,但是不手術,是必死無疑,這是可以預見到的。所以醫院的不作為,才是導至產婦死亡的必然原因。
那么醫院有沒有責任呢?前面說了,如果認定肖某有責任,那醫院就肯定也有責任。如果肖某沒有責任,其行為有效,那么醫院執行相關規定才有合法的依據,才能擺脫責任。根據家屬不簽字(前提當然是合法有效)就不能手術的規定,醫院沒有違規,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沒有過錯。
那么錯的是那個手術簽字的規定?是上級主管部門的答復?那個不簽字就不準手術的答復,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圍,是對醫院具體業務的不適當干預,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因此這個答復是錯誤的,無效的。醫院可以不予理睬。至于相關規定,在下認為并沒有不簽字就絕對不能手術的意思,相反,有醫療機構一切行為要以救死扶傷為原則的總規定,對緊急情況下如何處置也有相應的規定。只是不太明確而已。所以醫院治病救人,是天經地儀的,不違反任何規定。
有人說,醫生真的做了手術,后果是很難預料的,可能要承擔很大的風險。無論手術成功與否,都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吃力不討好不說,還可能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飯碗可能要被砸掉,你負責?如果做了手術,確實會有種種可能。但是,只要你依法行醫,沒有出現不該有醫療事故,有憑有據,又怕什么?即使有簽字,出了醫療事故,責任也還是逃不掉吧?醫療事故才是醫院承擔責任的前提吧?不是醫療事故,醫院憑什么要承擔責任?醫院連這點把握都沒有嗎?連這點風險都不能承擔嗎?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圖。以人為本,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建設和諧社會,不能只放在嘴上說說吧?醫院為救人一命,難道就不能承擔一點委曲和風險?何況只是假設而已。即使是在下寫這個帖子,也是有風險的,免不了要招來板磚和責罵。那又有什么大不了?但愿通過此事,能夠吸取血的教訓,對手術簽字的規定做出人性化科學化的修改,則阿彌陀佛,善莫大焉。
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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