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10月21日A07版刊發了一篇報道,是集合了南方都市報和華商報的消息,報道的黑字標題是“植物專家勸華南虎拍照者自首”
看了報道以后,我的心啦,是罷涼罷涼的啊。
一張野生華南虎照片,從網上熱炒到報刊流傳,又經權威部門鑒定,再經網友肉眼找碴,是真是假,一時間議論紛紛。在當今自然環境惡化、國家保護動物紛紛絕跡的時代背景下,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事情到了后來,出來這個中科院的植物專家來挑錯,并斷言該照片為假,而根據報道中的說法,傅放言:我也敢拿腦袋擔保,村民是帶著“老虎”上山拍攝的!...而就在同一欄目里,照片作者周正龍也回應:該照片是自己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要是老百姓說說也就罷了,作為專家他憑什么這樣說?我感到太傷心了。這是對我人格的侮辱!
筆者對社會上這樣的輿論氛圍深以為憾。
毛主席說:假的就是假的,偽裝要剝去。
當一個新聞事件被高調宣傳,很自然的,人們會想:這個信息很搶眼啊,是真的還是假的啊?于是,接下來人們就會饒有興致的探究真相,而新聞媒體也會跟進,廣泛深入的報道這個事件,各種觀點就都能充分表達。這一切都是正常的。只要參與各方秉持著客觀、冷靜、實事求是的態度,事情當會越辨越明。
一個相關研究領域的權威學者,專家博導,參與到這樣的社會事件討論中來,本著其學術角度,提供其科學意見,這本來也是社會分工條件下的正常事。作為一個專家,只要客觀公正中立的表述其個人意見就行了,犯不著動輒就如市井潑皮般放言“拿腦袋擔保”。因為,只要是客觀公正的科學論證,不用你拿人頭擔保,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自然能辨別黑白。如其不然,你一個專家睜著眼睛說瞎話,就算是拿人頭擔保也沒用啊。再說了,要是一不小心你判斷錯了,我們拿你那人頭怎么辦呢?想當年那指出皇帝沒有穿新衣的小孩子也就只是說了自己的看法罷了,他用不著拿自己的人頭擔保什么,也沒有憑什么真主、安拉、佛祖、上帝等起誓,更沒有說什么列祖列宗在上了。可那效果也很好啊。
再來說說那個照片拍攝者。周正龍的原話:要是老百姓說說也就罷了,作為專家憑什么這樣說?我感到太傷心了。這是對我人格的侮辱!面對輿論的質疑,他有權利也有義務為自己的作品真實性作出說明。這也只是一個職業道德要求而已。他的作品公開發布了,當然好壞真假要讓人評說的。要是真的,他理智客觀的解釋自己的拍攝過程加以說明,消除誤解就可以了。而要是假的話,就算他拼死抵賴,并用心靈脆弱、人格受損來壓制批評意見也沒有用啊。為什么專家就不能質疑呢?
最后再補充一點:一個植物專家,說別人照片中的植物葉子大小,那是其術業專攻,那是其權威領域,他盡可大展所長。但是,他要恪守自己的學術邊界,他沒有資格給那照片作者出什么上中下三策。說什么要別人找最近的公安機關派出所投案自首。“自首”是個法律用語。也就是說,就算是那照片作者是造假了,那么那個作者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呢,也不是你一個植物專家能判斷的。越出自己的學術邊界,亂用法律用語,這不是一個學者嚴謹態度所允許的。報道中那專家稱,偽造發現“野生華南虎”效果很轟動,后果十分嚴重。以造假手段獲取財務是欺詐罪。
首先,我國現行刑法沒有欺詐罪這樣一個罪名。
其次,以造假手段獲取財物,能靠的上罪名最可能的是詐騙罪。但是,在這個事件中,該照片作者也不就是必然構成詐騙罪。就算他照片是假的,那么他的發表照片行為,也可以理解成主觀上是獲取名聲,而不一定是以獲取財物為直接目的。那么在法律上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要存疑了。
第三,更可能的做法是,(假設該照片是作者刻意作假的情況下)發表該作品的媒體,可以從新聞媒體的新聞自律角度出發,媒體發表聲明,撤下照片,并追償給該作者的稿費所得。那這也是民事關系。只有在這樣的造假行為范圍很大,影響很惡劣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啟動國家司法追究的程序。
動不動勸人自首,是很惡劣的一種行事作風。所謂:做人要厚道。
我也勸專家一句:再復習一下幼兒園的知識。
綜上所述,我們媒體,我們的社會公眾,在公共事件里要注意加強自律,謹言慎行。作為媒體,更是有責任在傳播社會新聞時加強自律,比如在這個報道中加“編者按”說明以上“自首”用語的欠妥,媒體的影響巨大,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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