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判斷公有制的標準
文/黨愛民(求心Dammos) 2007/06/25
人剝削人的制度是一種落后的社會制度,是一種不文明的社會制度。人類的很多丑惡現象,是由人剝削人產生的。一個先進的、文明的社會制度,必然是遠離剝削的制度。
馬克思認為,剝削產生的條件是私人占有生產資料、勞動力成為商品。為了消除剝削,馬克思認為就要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
事實上,我們可以反過來看問題:一種所有制,只要在這種所有制下,已經消除或基本消除了剝削,就可以認為這種所有制就是公有制。凡是能夠杜絕剝削、或大幅減少剝削的所有制,我們可以認為是公有制、或接近公有制。如此看來,公有制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就拿中國農村的土地承包制度來說,農村家庭基本上是按照人頭數承包土地,而且每過幾年,要根據生老病死導致人頭數量的增減來調整土地。這項政策實施前,土地是生產隊里集體所有的,除了稅收,任何人沒有因為對土地的占有而占有別人的勞動(確切地說,隊長和支書要占有少部分社員的勞動)。這項政策實施后,家家戶戶有土地,不必要到別人家的地里去打工,除了繳稅,任何人也沒有憑借占有土地而剝削任何人(連隊長和支書都要親自下地干活了)。尤其是農業稅免除后,農民的勞動收入100%歸自己所有,完全消除了基于土地所有權的剝削。因此,土地承包是一種地地道道的公有制,還充分體現了多勞多得。
企業的問題,遠比土地的問題要復雜。因為,企業是一個組織,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質,它不能像土地那樣均等的分配到各家各戶。但是,企業的產品——最終必然是消費品——是可以分配到各家各戶的。最簡單的分配方式就是以貨幣的方式分配企業產品。
如果有一種制度,企業在名義上是屬于私人的、或國家的、或外國的,但企業的產品大部分是屬于社會的,被社會成員相對平均地占有,那這種制度也是一種可以接受的制度,也是一種接近公有制的制度。
衡量一家企業的公有化程度,最好的辦法就是衡量這家企業的剩余價值率,一家剩余價值率低的企業,其公有化程度自然高于另一家剩余價值率高的企業。同理,一個剩余價值率低的國家,其公有化程度必然高于剩余價值率高的國家,顯然其剝削程度也較輕。我們可以考察企業增值部分的分配情況,首先將企業銷售收入扣除原材料、水電費、運費等得到企業增值部分,然后將增值部分分成稅收、工資、利潤三部分,再把稅收根據其用途分解為工資和利潤(用于福利的算入工資,用于奢侈消費的算利潤),這樣就可以計算剩余價值率了。
我以前多次寫文章強調,“工資要盯住企業增值”,要提高剔除物價波動的“實際工資”,要“提高工資占GDP的份額”,其核心就是要降低剩余價值率,延長必要勞動時間、縮短剩余勞動時間,降低剝削。
完全消除剝削,在現階段、甚至在今后很長的階段,是不可能的。我們能做的,就是不斷減少剝削,逐步降低企業的剩余價值率,使企業產品逐漸社會化。
2005年,某發展中國家的工資占GDP的份額約為11%,加上農業收入,合起來也就是20%左右。這就是說,如果一個工人一天勞動10個小時,有2個小時是為自己勞動,屬于必要勞動時間,其他8小時是剩余勞動時間,其中4個小時是為官僚勞動,另4個小時是為資本家勞動。剩余價值率為(8/2)*100%=400%。 美國自1970年代以后,工資占GDP的份額(考慮到轉移支付)一直維持在70%以上,剩余價值率大約為40%。上面提到的這個發展中國家的剩余價值率比美國高出10倍。這個國家的工人深受官僚和資本家的剝削。資本家以私有生產資料剝削工人,官僚以“公有”生產資料剝削工人。
根據資料顯示,瑞典60%是稅收,幾乎全部用于社會福利,如果剩下40%中有一半屬于工資,則勞動所得會占到80%,而資本剩余價值僅占20%。這樣粗略估計,瑞典的剩余價值率大概是25%。英國的剩余價值率要高于美國,可能達到55%左右。
美國和瑞典都是私有制國家,但他們具有很低的剩余價值率,企業產品的很大部分被社會享有,因此,他們公有化的程度相對發展中國家較高,剝削程度也較一些發展中國家較輕。
因此,產權是次要的,關鍵要看分配。分配才是決定所有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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