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黑窯工與重商主義
鄧聿文
隨著有關部門對山西黑窯工事件調查的逐漸深入,我們看到了比夏衍先生在其名篇《包身工》中所描繪的罪惡還要嚴重萬倍的惡行。很難想象,在文明昌盛的現代社會,人性的黑暗竟會到如此地步。
但是,在憤怒之余,現在該是檢討事情原委的時候了。人皆有惻隱之心,無良窯主、包干頭以及打手們令人發指的行徑,我想不是他們天生就具有的。能讓這些人喪失人性到這種地步,只有一種因素,那就是利益。
根據媒體的報道,在山西黑窯工事件中,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利益產業鏈條。這個鏈條的起點是人販子和黑中介,還包括本應起到監督作用的勞動監察部門,中間是包工頭和窯主,鏈條的末端則是當地的派出所和其他執法機構。每個環節都各司其職,同時在這個利益鏈中取得一份收益。比如派出所本該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益,打擊這種丑惡的行徑,但因為收取了黑心窯主交納的保護費,對于窯主們盤剝窯工的種種罪行,也就不管不問了。現在還不清楚是否有地方官員以及多少地方官員涉足其中,充當窯主的保護傘。但從山西黑窯工規模之大以及存在時間之長來看,沒有相關部門和官員的庇護,是不可能的。事實上,據一些媒體披露,黑磚窯所在地洪洞縣政府有關部門早就知曉黑磚窯的存在。(見6月18日《第一財經日報》)
反思山西黑窯工事件及其背后的利益鏈條,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它是目前中國推行的“重商主義”發展路徑的必然產物。
所謂“重商主義”,指的是十六至十八世紀主宰歐洲的一種主流經濟學說,它主要是透過國家政權去推動商業及貿易的發展。在重商主義盛行的國家,社會的各個方面都有政府高度管理和調節,政府給與其鐘愛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各種特權,后者相應地從政府那里獲得各種有利條件。我們耳熟能詳的重商主義的細節有:立法帶有獨裁主義性質;政府經常站出來,直接進行經濟干預;與政府沒有密切關系的企業和個人,難以進入有效益的經濟領域;以及政府各部門辦事效率低下,等等。
在重商主義的經濟中,權力尤其是特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如何贏得特權,并使法律完全為自己服務,就成為企業和個人最為關鍵的工作。那些擁有特權的組織和個人,總是能夠得到國家最好的服務,為了持續享受這種服務,他們寧愿犧牲社會其他階層的利益。正因為此,這種看似宏大的經濟體制會導致一系列病態的經濟現象:首先是法律體制的過渡干涉,其次是無所不在的官僚主義現象,最后是各種利益集團幾乎綁架了國家。
盡管重商主義在其發源地歐洲早已銷聲匿跡,但中國卻接過了歐洲重商主義的衣缽,而且在我們這里政經勾結比早期歐洲更有過之而無不及,到處都可看到政府向商人“媚富”和商人向政府“納貢”的現象。以這次廣受關注的洪洞縣廣勝寺鄉曹生村王斌斌的黑磚窯為例,在其開業的一年多時間里,洪洞縣環保局、廣勝寺礦管所及派出所等,頻頻送抵執法通知書,索取罰款和辦案經費等。
在重商主義的發展環境下,商人為了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盈利,一直想盡辦法降低成本;地方官員則為了提高本地的生產總值,對商人的種種不良和違法行為,也就盡量容忍,甚至暗中協助。山西黑窯工和童奴的出現,也無非是在這一前提下,窯主希望通過剝削一些更容易剝削的工人,來榨取更多的利潤,只是手段之殘忍,超出了人們的想象。而當地政府明知黑磚窯及童奴的存在卻并不取締,也是因為黑磚窯能夠為地方貢獻很多的GDP,官員靠這些GDP得以升遷,順便還可以向窯主索取保護費,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有了利益的驅使,哪管窯工的死活。
所以,要徹底鏟除山西黑窯工事件的發生,就必須改變目前充斥整個社會的重商主義利益結構。運動式的工作組模式和嚴打雖然必要,但只能湊效于一時,風浪過后,各種陳渣又會泛濫。只有改變發展路徑的重商主義,使得地方官員特別是監管部門對當地百姓負責而不是僅對上級負責,其利益與百姓利益接軌,真正由民眾的民主選舉來決定官員的升降去留,類似山西黑窯工這種違背人類基本道德的現象,才會在陽光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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