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樊濤
行政訴訟又稱“民告官”,這里的“官”老百姓通常的理解就是指行政機關。那么行政機關一旦成為被告,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機關應訴的都是誰呢?按過去的實際情況,大多數是代理律師代理出庭應訴,這已經成為一種“慣例”。而這樣的慣例,實際上是行政機關不尊重法律的習慣思維模式在具體訴訟上的客觀反映。
建立健全法制,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必須端正態度,從源頭上就要做起,在形式和內容上都要尊重法律。因此,行政訴訟案的法定代表就必需出庭應訴。
行政訴訟的特點是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需向法院提供和陳明其所依據的全部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機關的首長,是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負總責的第一人,是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第一責任人,也是法律規定出庭的第一人。但絕大多數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參加庭審,這種狀況與政府強調轉變執政理念,建立依法行政的執法理念格格不入。
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權責是對等的,不僅有履行職責的權利也有承擔法律后果的責任。不出庭應訴,反映的是責任意識缺失,也是藐視法庭、輕視公民的具體表現。公民為什么要打行政訴訟官司,就是認為行政機關有涉嫌違法的事項,而法庭依據《行政訴訟法》立案審理,就是要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責任人不到庭應訴,已經不僅僅是不想面對公民,而且是不想面對法律,表現出的是高人一等,而且是高法庭一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里的人包括“法人”,行政機關的執法權是依法授予,必須依法行政,而被訴至法庭,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就必須面對司法的合法性審查,從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作為責任人的法定代表人,連出庭應訴都不到庭,如何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4、有利于糾正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官僚、衙門作風,對優化我市招商引資軟環境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對其內部工作人員也是一種壓力,能自覺改變一些官僚、衙門作風,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因此,被訴行政機關法定代表需出庭應訴行政訴訟案,不僅是尊重法律的表現,也是法律的明文規定,找種種借口不出庭應訴,責任意識不到位,是不稱職最具體的表現。依法治國,就要從“治官”開始。司法機關是國家整體的一部分,而非擺設,理應發揮應有的功能和職責,漠視是對“權為民所用”最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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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