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需要理論的時代
——紀坡民講座聽后
我有幸聽了這樣一場講座,這使我對于中國的憲法和中國的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思考。
——作者
烏有之鄉(UTOPIA)今天下午邀請的是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紀坡民先生,他同時是原國務院副總理紀登奎的兒子。他所作演講的題目是:“憲政”與“立國之本”——新民主主義與共同綱領的價值。這同時是他新出的一本書的主題,因此下午的講座他只講了個大概,更多的時間留給了聽眾提問。我對他的講座的總體印象是:他基本抓住了當代中國理論研究的最關鍵問題,即對于改革正當性理論闡釋問題,而他的一些重要的論點我也是同意的,盡管有些主張我并不認同。他是一個閱歷豐富和認真思考的人,在我們這個時代。確實,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建國五十幾年來,我們的實踐已經很不少了,我們所缺的就是理論,一種我們時代的正當化理論。這是一種必然出現的社會需求,陳端洪老師將之歸納為“我們時代的國家理論需求”。下面還是對他講座的具體內容進行介紹,并在此基礎上展開我的思考與評論。
?。?) 紀坡民講座的主要內容及其論證
紀先生首先對鄧小平同志及其改革開放的總體設計進行了簡要的評價。他認為鄧是一個杰出的政治家、戰略家和實干家,但不是一個杰出的理論間;鄧的改革開放在實踐層面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是在理論的的正當性解說上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因此,鄧是一個實踐見長、理論見短的領導人,從而為我們時代留下了艱巨的理論解釋的任務。在紀先生開來,鄧以來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對于改革的理論解釋都不算很成功。
在上述判斷的基礎上,紀先生認為當代中國社會存在“名實相怨”的問題,即理論上對社會主義的堅持與實際的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狀況之間存在很大的裂隙,而這種裂隙從改革開放之初就開始慢慢拉大。作為經濟所的研究員,他舉出例證:現在私人資本在全國資產中占50%以上,在全國的總產出上占70%以上。因此,他認為我們時代已經不是1956年定義的社會主義時代,而是1949年定義的新民主主義時代——那是一個混合的時代,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在經濟和政治上共存的時代。所以,他提出了自己的核心主張:中國應該回到1949年而不是1954或1956年,應該回到中共七大而不是中共八大的路線上,應該回到《共同綱領》的框架而不是1954年憲法的框架,應該重新認真嚴格的闡釋毛澤東的思想著作《新民主主義論》。這倒是我所聽過的憲法學或歷史學講座中最為新穎的一種主張,但是從邏輯理路來看,并沒有大的問題,盡管現實可能性并不很大——因為如果我們堅持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那么我們就必須接受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是反映一定的社會經濟結構的。 這注定是一種非主流的觀點,因此為補足其論證,紀先生依靠自己掌握的歷史材料對于中共八大的路線問題進行了細節性的闡述。他首先描述了現在黨史界及一般理論界的一種流行的觀點:否定文革,因而需要否定中共九大和十大;在文革后黨的路線只能回到中共八大,而中共八大的路線核心是所謂的社會主要矛盾的轉移;中共八大基本上是劉少奇的路線,毛后來拋棄八大路線就是為了與劉少奇進行路線斗爭和黨內爭權。所以,流行的解釋是:我們需要在政治路線上回歸到中共八大,而在憲法上回歸到1954年憲法。但是紀先生通過歷史細節的梳理駁斥了這一流行解說。他指出:第一點,中共八大的政治報告(劉少奇負責起草)里并沒有關于主要矛盾轉移的表述,而是在政治報告正式通過以后由陳伯達負責擬定的簡短的關于通過中共八大政治報告的決議中寫了這一句,而且沒有經過政治局的正常討論,中央主要領導人也沒有注意;第二點,被主流解釋追捧的中共八大的路線本身并不符合歷史唯物主義。(注:流行觀點認為中共八大實現了主要矛盾的轉移, 即由階級矛盾轉移到經濟建設與人民需求的矛盾。) 聽完之后,我的直接印象是:一,鄧的改革開放確實給我們留下了艱巨的理論解釋任務,而發展理論的智慧與能力將直接關系我們民族的未來;二是中國的憲法與憲政的研究如果想有所作為,就必須面向中國的近代歷史和革命問題,與史學研究特別是黨史研究相結合,并特別注意重大歷史事件的細節(這讓我忽然想到了高華,中國尤其缺少他那樣的新實證主義史學研究,而現在的所謂憲法學家一般都只有規范理論,沒有歷史智慧和歷史眼光)。
?。?) 我的提問及進一步思考
作為一個研習憲法的法學后生,我聽完紀先生的講座以后思想上感受了了很大的沖擊,這倒不是我不能夠理解他的理論解說,而是我有些驚嘆:就相同主題,這樣大膽、細致的中國憲政研究,憲法學界沒有幾人,而紀先生并不是法學家(他供職于社科院經濟所)。我提了兩個問題:一是1949年的共同綱領的準確地位及其與1954年的憲法之間關系;二是回到共同綱領時代的操作性問題。紀先生的回答大致可以歸納為:中國人民共和國的全部合法性基礎是1949年的《共同綱領》提供的,《共同綱領》是建國的唯一憲法基礎;1954年憲法對實際上否定了《共同綱領》的基本精神(注:陳端洪老師稱之為“背離”),原因是通過生產資料的改造,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基礎已經不存在;鄧的改革經過二十年的積累和分化,恰恰重新提供了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基礎,在此基礎上,政治法律的整體制度設計應該以新民主主義和《共同綱領》為基本理論框架,結合現時代的實際情況及需要進行適當的改造,以提供我們時代可信的基礎理論。
后又有人問及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區別問題,紀先生認為兩者可大致作這樣的界定:資本主義是一種保護私人財產的法權體系,而社會主義是一種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我當時就提出了疑問:如此界定,社會主義與福利國家將如何區別?他的回應是:19世紀末社會主義有170多種定義,因而對于社會主義不易確定一種唯一正確的定義,而應該根據其基本精神靈活應用和安排到社會制度中去。他補充說:在保護私人財產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方面,西方發達國家都遠勝過我們。我感覺對這種對社會主義的界定實際上使得社會主義難以成為一種自洽的法權理論體系,難以據此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主義社會。當然,他的主張也是有一定的道理,即正確指出了國家對于社會的保障責任。我的感覺是:紀先生是一個毛主義者或者說毛主義中的新民主主義者,而不像嚴格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者或社會主義者。此外,紀先生似乎認為中國的現代化中國的意識形態本身更加重要(蘇力也這么看),但這其實是一種實踐優先的觀點,與其追求對改革時代的融貫的理論解釋努力不大一致。
紀先生的講座能夠給我們很多啟發,盡管我最后認為他的主張實現的可能性不大。他至少向我們提出了下列重要的理論命題:
a 鄧遺留的巨大理論解釋空間需要填補,這構成我們時代基本的理論需求;
b 改革已經改變了1956年奠定的社會主義社會結構,因此路線的回歸和憲法的回歸必須再向前推;
c 如果我們需要從主流解說再向前推,是否應該是“七大路線+共同綱領+新民主主義”?這是否已到了體制允許的極端?(再向前就是國民黨統治了,在另外一個正統的法權體系下是無論完整的論證基于革命的國家法權體系的,如30年代的蘇區政府及其合法性問題,就基本只能是一個史學的命題,而難以成為一個憲法學的問題);
d 紀先生的理論努力也可以看作“改革共識”破裂以后尋求社會新共識的一個努力,他的具體路徑是從毛澤東思想的“本土資源”尋找,他的尋找結果是“七大路線+共同綱領+新民主主義”;
e 紀先生的努力拓寬了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歷史范圍和問題范圍,啟發我們對于1949年至1954年之間的時代變化用憲法學的語言和思維去處理、理解和規范,而這一方面正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最薄弱之處;在憲法學研究方法上,紀先生啟發我們在規范研究的同時,就中國憲政研究的特殊性來講,必須與史學研究尤其是黨史研究相結合。我開始傾向于認為中國的憲法研究無法繞開中國近代革命和中中共黨史,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關系,這也是中國憲法學有可能真正做出貢獻的地方,而不在于如何從規范上闡釋西方的憲政理論以及進行幾個象征性的個案研究;
f 對黑格爾哲學的重新認識:紀先生對自己“回歸1949”的一個理論解釋是,1949的共同綱領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正題”,1954和1956的社會主義改造是中國新民主主義的“反題”,而我們現在的回歸做的是歷史辯證發展的“合題”。
?。?) 幾點聯想
對于改革的解釋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對于革命的解釋,而鄧本人也同意“改革是另一場革命”,因此改革與革命的概念可以通過理論上的努力統一起來。陳端洪老師在課上曾提到美國學者布魯斯-阿克曼對于“革命”概念的一種相對寬泛的解釋,不限于簡單的暴力流血式的革命。庫恩說,科學革命本質是“范式轉換”,其實社會革命的本質也可類似表述為“政治范式轉換”。由此觀之,1954年憲法對于1949年《共同綱領》可以構成一種相對寬泛意義上的“革命”,而鄧的“改革”亦可在相同意義上構成一場“革命”。
在當今憲法學界,對相關主題之深入研究還較少見,但并非無人涉及。在“物權法草案”的持續爭議中,憲法學界的童之偉教授針對民法學界梁慧星提出的民事立法的“不宜根據說”,從憲法規范主義的角度進行了有力的反駁,并明確提出“嚴格的說,全國政協一屆全會通過《共同綱領》就是制憲,1954年憲法只是對于《共同綱領》的較全面修改?!薄皬姆傻挠^點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是中國共產黨直接創造的,而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經由《共同綱領》這部臨時憲法直接創造的。”(參見童之偉:“立法‘根據憲法’無可非議——評‘全國人大立法不易根據憲法說’,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1期)經由物權法的違憲論辯,童教授實際上已經提出了紀先生在講座中重點論述的一些重要問題,這表明中國憲法學界具有一定的理論潛力和問題意識來處理中國憲政研究中繞不開的中國近代革命與中共黨史問題。童歷有憲法之規范主義色彩,但此處能夠提出這樣的問題表明其理論研究具有歷史智慧和歷史眼光,能夠正確的指出1949年共同綱領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地位,但對于1954年憲法與1949年共同綱領的關系的解釋還在憲法理論上還不夠精致,畢竟二者之間的巨大裂隙不是一句“較全面修改”就可以一筆帶過。這里還缺乏憲法理論更加細致的建構和解說,這也將逼使我們的憲法研究者正視這個“要害問題”,發展我們中國的憲法理論,特別是對于“革命”概念進行憲法上的理論重構——“革命”問題對于中國的憲政研究和憲法理論發展尤其重要,甚至可以說,中國憲法學對“革命”概念的憲法學處理水平直接成為中國憲法學貢獻于中國社會和中國問題的標尺。這也許是我們下一步必須要做的。
就先涂這么多吧,很多東西還需要時間消化——但至少,我們明白了我們時代的真實而重要的文題是什么,我們也許并不同意紀先生的結論,但他的問題仍然是有效的。
這注定是一個需要理論的時代,因為實踐積累下來的“一地雞毛”越來越對我們民族的思想與智慧提出挑戰!
(2007年4月15日晚于北京大學 暢春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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