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丙肝糾紛案出現轉機
按語:
一位連續數年榮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標兵”、“五好青年標兵”、“新長征突擊手標兵”、“優秀團干部”、“勞動模范”等諸多榮譽,被黨委書記稱為是“全面開創社會主義建設新局面的實干家”的煤礦工人,因為二十三年前一次醫療事故,被徹底地改變了人生命運。
在長達二十三年的痛苦與不屈抗爭后,一紙民事裁定書送來曙光,事情終于出現了轉機!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7)淄民四終字第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保安,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漢族,淄博區梧臺供銷社下崗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1號北大資源賓館130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心醫院。住所地:淄川區洪山鎮。
法定代表人:楊杰,院長。
委托代理人:陳紅梅,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漢族,該單位法律顧問,住張店區市府西二街9-19號。
上訴人王保安因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淄川區人民法院(2006)川民一初字第1411號民事裁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保安,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陳紅梅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1985年1月16日上訴人王保安因工作燙傷,在被上訴人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心醫院接受治療時,被上訴人淄博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心醫院為上訴人王保安輸入凍干血漿,20天之后上訴人王保安被該醫院診斷為病毒性肝炎并多次在該醫院接受治療。2003年2月11日,上訴人王保安被齊魯石化中心醫院確診為丙肝。被上訴人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心醫院在為上訴人王保安輸血及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應該申請有關部門進行醫療鑒定,在未進行醫療鑒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認定不屬醫療事故。綜上,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 撤銷淄川區人民法院(2006)川民一初字第1411號民事裁決。
二、 發回淄川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苗志紅
代理審判員 畢作珍
代理審判員 禚慧聰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 爽
事件起因(根據當事人回憶整理):
1985年1月16日,我因工燙傷,在淄博礦務局中心醫院接受治療,該院給我輸注了違法購進的劣質“凍干血漿”。1月18日輸血漿,2月20日我身體就有不適感,27日在礦務局中心醫院被診斷患:病毒性肝炎、急性黃疸型。至1990年9月我因肝炎5次住進礦務局中心醫院治療,每次住院我都著重向問診的主治醫生講述我的輸注血漿史,并多次詢問醫生我患肝炎是否因輸血漿而感染。醫生均以合格血漿不會感染肝炎而否認。
1990年住院治療肝炎時,我曾多次追問醫生我所患肝炎是什么型,醫生在我出院時才含糊地告訴我是“乙型”。1990年二次住院時,我又多次追問醫生——我所患乙型肝炎是“大三陽”還是“小三陽”,醫生告訴我經過治療“表面抗原已轉陰(-)”,以徹底“痊愈”。由于當時人們普遍認為乙型肝炎的傳播途徑較為廣泛,從此消除了我因輸注血漿感染肝炎的疑心。
2003年2月11日,我因肝炎住進了齊魯石化公司中心醫院,該院診斷我所患肝炎為:病毒性慢性丙型肝炎,因為“丙肝”患者主要是因輸血或血液制品而感染。2月26日我查閱了在礦務局醫院的所有病歷后,才知道:主治醫生均未將我歷次講述的輸注血漿史記錄在病歷中;我的表面抗原自1986年4月就屬“陰性”,絕不是經1990年的治療而轉陰;我所患肝炎當時就屬“非甲非乙型肝炎”;礦務局中心醫院診斷我患“乙肝”毫無依據,是為掩蓋因輸注違法購進的劣質血漿感染我非甲非乙型肝炎這一過錯傷害事實而有意做出的錯誤診斷。
二十多年來,由于患有肝炎,我歷經常人難以想象的種種痛苦煎熬,使我這個“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標兵”、“五好青年標兵”、“新長征突擊手標兵”、“優秀團干部”、“勞動模范”,中國共產黨最忠實的信仰者、最堅定積極的追隨者,變成了一個傳染病毒挾帶者,人們稱我為“病毒蛋”。因為傳染,無論我走到哪里,哪里的人們就會產生恐懼與恐慌;因為傳染,無論我從事什么工作,都會遭到拒絕;因為傳染,我不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自由遭到了限制,尊嚴、生命沒有了保障,人生最美好的理想化成了灰燼。為了治病我四處借貸,拖累了家庭、連累了他人。因為經濟上的困難,使我家人不像家人,親戚不像親戚;因為經濟上的困難,使女兒過早地停止了學業;因為經濟上的困難,我的肝病得不到治療,任其發展,任其摧殘……
2002年10月我的肝功嚴重異常,因經濟困難交不上高昂的住院費而得不到應有的治療。2003年2月11日,在好心人的幫助下,我欠費住進了齊魯石化中心醫院。經過兩個月的治療,欠費14260多元,病情仍未好轉,最終因欠費太多而被迫停止治療。出院后由于沒有錢買藥,病情得不到控制,現已出現了多種肝炎并發癥。
2003年4月,在市區兩級工會組織的幫助下,臨淄區法律援助中心為我辦理了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代理律師。7月8日我將律師給我寫好的《民事訴訟狀》,依據199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及2000年7月12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得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寫出的《全額緩交訴訟費申請書》去淄川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立案庭不但不給訴訟費緩交援助,還多次扣押我的《民事訴訟狀》及相關材料,并一再對我進行欺騙,始終不給立案。
2006年5月30日,我帶著眾多好心人為我湊齊的訴訟費,又一次到淄川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立案庭的房庭長就是不給立案,我跑到法院院長辦公室,找院長討說法:“我有明確的原被告,有足夠的訴訟費,法院憑什么不給我立案”,院長以“有事情要商量”為由將我支到門外。為了得到一個明確的答復,我懷著焦急的心情在院長辦公室外等了半天,得到了一個“七天后等通知”的答復。結果一直等到6月31日才給我辦理了立案手續。
本案一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未要求被告按其主張“患者當時輸注的凍干血漿為藥材公司購入的,由國家正規批準文號的正規產品,為原始包裝[該產品說明及出廠合格證明、按有關規定(衛生部文件)保留兩年銷毀]”向法庭舉證,而被告也未主動對其上述主張進行舉證。即,被告既未向法庭提交凍干血漿合格的有關證據,也未向法庭提供規定相關證據保留2年后可以銷毀的衛生部具體文件。由于被告的上述主張關乎其對本案所涉損害事實有無主觀過錯,因此,其舉證不能依法就應對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書中,對以上被告舉證不能的庭審情況只字未提,并對決定本案當事人勝敗命運的最重大問題采取了公然回避。
一審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于1990年5月至9月對原告病情的兩次診斷為:慢性活動型病毒性乙型肝炎,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原告在庭審中曾強調說明被告之所以有意將原告的病情兩次錯誤診斷成乙肝,目的就在于掩蓋其給原告輸注了違法購進的非正規廠家生產的劣質血漿致使原告感染丙肝的傷害事實,而被告當時對原告的以上說法無言以對,不能反駁,然而法院卻判我敗訴。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地起民事庭于2007年1月29日10:00進行了公開審理。并于2007年3月6日下達民事裁定書,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淄川區人民法院重審。
結語:
我們要建立一個民主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嚴肅法紀,加強監督,進一步完善立法執法各個環節是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在我國民事訴訟的具體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們目前法制建設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將要面臨的種種現實問題。
本文完整匯集了一個民事訴訟案例的詳實材料:對于研究、分析當下的民事訴訟、前因后果、法院的具體審理過程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案例的主人公是一位曾經為國家建設做出過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他的二十載波折經歷和所受到的一次次不公正待遇或許也從一個側面為我們展現了醫療糾紛和司法審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嚴重問題。
現本案重審即將開始,欲知最終判決,請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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