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理論中,剝削是指一個階級通過各種方式和機制無償地占有另一個階級所從事的剩余勞動。因此,剝削者的富裕與被剝削者的貧困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在資本主義社會,剝削的出現是以勞動市場的存在以及勞動力成為商品為歷史條件的。通過市場勞動力供給過剩來大幅度降低勞動力價格,以此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力的剝削。
在中國,剝削還有搜刮民財的意思。《北史·恩幸傳·劉騰》:“山澤之饒,所在固護,剝削六鎮,交通底市,歲入利息以巨萬計。” 唐 魏徵 《為李密檄滎陽守郇王慶文》:“剝削黔黎,涂毒天下。”《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二:“隨你去剝削小民,貪污無恥,只要有使用,有人情,便是萬年無事的。”《儒林外史》第四六回:“ 厲太尊 因貴縣當鋪戥子太重,剝削小民,所以託弟下來查一查。”
本文定義:剝削是因分配不公所有導致的財產侵占。剝削主要指的是少數資本家對廣大勞動者的價值侵占,另一方面,在不同行業和不同工資標準的分配方面,仍然存在分配不公的現象,仍然存在剝削。就是說,不僅按資分配是一種剝削,即使在按勞分配中仍然存在“少勞多得” 和“多勞少得”的剝削和被剝削現象。完整的剝削定義,它不僅包括按資分配的剝削,而且包括按勞分配的剝削。剝削是私有制的產物,沒有私有制的存在剝削也將不復存在。由此可見,剝削是一種受私有制保護的制度性經濟犯罪。由于私有采取“雙標”的分配方式,既對資本家采用“按資分配”,對勞動者實行按勞分配,因此導致分配不公,導致剝削的產生。巨大的貧富差別是剝削的產物,而并非勞動付出多少的所造成。剝削只有是在私有制條件下才能存在,在公有制條件下幾乎不存在剝削,因為公有制中沒有私人資本,并禁止剝削的存在。在私有制條件下,資本家通過資本來侵占勞動者創造的價值。私有制規定,私有資本可以通過剝削勞動者的價值獲取利潤。公有制則禁止私有資本的存在,禁止資本家通過私有資本對勞動者進行剝削。這就是公有制與私有制對剝削的兩種不同處置方式。剝削計算公式如下:
剝削=個人分配價值-個人創造價值
當“個人分配價值” >“個人創造價值”時,“剝削” 為“+”值,此人構成對他人的剝削;當“個人分配價值” <“個人創造價值”時,“剝削”為“-”值,此人被他人所剝削;當“個人分配價值”=“個人創造價值”時,“剝削”數值為“0”,沒有剝削存在。
“個人分配價值”是容易進行統計的,只要統計價值分配的多少,既個人財產分配的多少就可以了。然而,由于個人勞動能力具有一定的區別,各個行業以及各個工作崗位對勞動力的消耗有所不同,因此“個人創造價值”則需要制定一個統一的計算標準。通過統一的價值計算標準來來準確計算出個人價值創造的多少,計算出個人應該分配價值的多少。
個人創造價值=個人付出的勞動量=個人勞動時間×個人勞動等級
現實中,每個勞動力的勞動效率和效果各不相同,因此在計算產品價值的時候不能一概而論,還要考慮一個勞動力等級的因素。勞動力等級越高,其相同時間內使創造的價值就越高,否則相反。勞動者工資發放的數量,也就對勞動付出數量的確定,因此現實中都是用工資來計算勞動付出多少的。勞動付出越多,工資發放越多,否則相反。
過去在生產行業曾經制定八級工資標準:一級工資28元/月,二級工資35元/月,三級工資42元/月,四級工資51元/月,五級工資63元/月,六級工資76元/月,七級工資89元/月,八級工資104元/月。一個年輕工人進廠,兩三年學徒,每個月18元;轉正后從一級工開始拿工資,三年后轉二級工,五年后轉三級工。自1956年實行八級工資制后,一般的工人都只調整了兩三級后就停止了,因為簡單的勞動崗位不需要高技術就可以勝任。
在1987制定有十四級工資標準:一級110元/月,二級115元/月,三級117.5元/月,四級120元/月,五級122.5元/月,六級125元/月,七級127.5元/月,八級130元/月,九級132.5元/月,十級135元/月,十一級137.5元/月,十二級140元/月,十三級142.5元/月,十四級240/月。
另外,在科研、技術、企業管理、農業、商業、金融、社會服務、文藝、體育等不同工作崗位,也都有具體的工資等級。各個不同行業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工資差別。這種工資等級差別,也就是國家制定和社會認可的勞動量付出多少的差別。高等級工資收入,說明勞動量付出較高,低等級工資收入,說明勞動量付出較低。確定各個不同勞動崗位的勞動量,就可以計算出個人為社會創造價值的多少,就沒有計算出是否有剝削和被剝削價值量的多少。
比如,一個行政干部的月工資為122.5元/月(五級行政工資),而他的實際越收入是200元(甚至更多),那么這個行政官員的剝削數額就是:200元-122.5元=77.5元/月。如果這種剝削用勞動量單位(設定當時5元為一個勞動量單位)來進行計算,那么就是77.5元÷5元=15.5個(工作日),既該干部剝削他人勞動15.5個(工作日)。這里所說的“工作日”,也就是勞動價值的計量單位。當然,在腐敗嚴重的現實社會中,官員的剝削數額都是以“億”來進行計算的,這就導致廣大勞動人民受到腐敗官員的極其殘酷的剝削。
在公有制企業中,利潤歸國家公共所有,不存在資本對人剝削的問題。而在私企中,由于利潤歸私企老板所有,因此也就出現私企老板剝削員工的現象。
私企剝削總量 = 私企利潤
私企利潤
私企剝削個人=——————
員工人數
按此公式進行計算,就可以計算剝削或被剝削數量的多少。例如,企業利潤2000萬元/月,企業員工數量500人,那么企業剝削員工總總額200萬元/月,剝削每個員工200萬元÷500人=4千元/月。
企業利潤是由企業全體員工和社會消費者來共同創造的。拋開廣大社會消費者不談,既然是企業員工共同創造了利潤,那么利潤就應該由全體員工來共同享受,而不應該歸私企私有者獨自占有。企業所有者參與企業管理,應該得到管理人員的價值分配,應該得到管理人的工資收入,而利潤分配則應該面向全體員工,而并非私企所有者。既然是勞動創造了價值,那么價值就應該分配給勞動者。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這是按勞分配的基本原則。分工合作是人類社會的基本生產方式。既然是分工合作,那么所得到的一切利潤都應該大家共享,而不能由企業主所獨享。無論是資源利用還是生產效率提高所創造的利潤都是如此。其實,消費者才是利潤的創造者,沒有廣大消費者的存在,任何利潤都將無法進行實現。因此,利潤歸全體人民所有才是最公平的分配方式。
大自然中的物品本無價值,經過人類勞動的附加,自然物品就有了價值。陽光、空氣這些不需要通過人類勞動的附加就可以進行使用的物品,他們就不具備價值。大自然中生長的一些果實可以供人類直接食用,但是需要進行采集,這就在果實中附加了人類的勞動,使這些采集回來的果實有了價值。根據果實的采集中付出勞動的多少,各種果實也就有了不同的價值。比如,采集野生的山楂與采集野生的人參所付出的勞動不同,采集人參需要付出比采集山楂付出更多的勞動,因此相同重量人參的價值就要高于相同重量山楂的價值。假如采集一公斤野山參所付出的勞動是平均30天/每人,采集一公斤山楂所付出的勞動是0.5天/每人,那么每公斤人參的價值就是每公斤山楂價值的60倍。野生人參的生長周期要遠高于野生山楂的生長周期,其產量也遠遠小于野生山楂,因此其采集過程中所消耗的勞動量也就遠遠大于野生,其價值也就遠遠大于野生山楂。野生人參屬于稀缺資源,而稀缺資源探測和采集難度大,因此采集過程中所消耗的勞動量也就相對較多,相比豐富資源的物品價值也較高。
勞動是創造財富的唯一要素,沒有勞動的付出,任何物品都不會有價值的存在。勞動創造價值,價值本身就是勞動,它是已經消耗的勞動量。沒有消耗的勞動量不能形成價值。在生產一個物品的過程中,消耗的等效勞動量越多,該物品的價值就越高,否則相反。如果某種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勞動量較大,那么它的價值就較高,否則相反。將“每天/每人”的勞動量作為勞動量的計算單位,“工作日”越多勞動量也就越多,產品的價值就越高,否則相反。
比如,生產一臺洗衣機所消耗的勞動量是5天/6人,既30天/每人,那么這臺洗衣機的價值就是30個單位勞動量。如果用“工作日”作為勞動量單位,那么該洗衣機的價值就是30個“工作日”。如果將其換算成貨幣,一個單位勞動量=200元,那么該產品的價值=200元×30天=6000元。這臺洗衣機的價值就是6000元。
又如,生產一臺電風扇所有消耗的勞動量是3天/2人,既6天/1人,那么它的價值就是6個“工時”。如果換算成貨幣,一個單位勞動量等于200元,那么該電風扇的價值就是6天×200元=1200元。
通過以上可知,洗衣機的價值(30“工時”或6000元貨幣)的價值要高于電風扇的價值(6“工時”或1200元貨幣)。由此可見,產品價值不僅可以用貨幣來進行計算,而且還可以用勞動量來進行計算。貨幣可以換算成勞動量,勞動量也可以換算成貨幣。
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人類勞動量。雖然確定了價值量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人類勞動量,但是凝結在商品中勞動量的多少并不是一個現成答案,需要通過相關計算來進行求解。要計算出凝結在商品中勞動量的多少,就必須首先計算出勞動量的多少,而勞動量也不是單一直觀的數據,它也需要通過有關計算來獲得答案。在“無差別人類勞動”的條件下,勞動量的大小取決于參加生產的勞動人數和勞動天數,參加勞動的人數和天數越多,勞動量也就越多,否則相反。由此可見,勞動量與勞動人數和勞動天數兩者之間互為正比關系。見公式
價值=凝結在商品中的人類勞動量.
價值量=勞動量.
勞動量=勞動人數×勞動時間(天數)×勞動等級系數.
個人勞動能力不同,其勞動效率也不同,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勞動量不同,創造的價值不同,因此應得的勞動報酬也就不同。每個人的勞動效率各自不同,這種勞動效率的差別已經體現在個人工資級別上,既勞動效率高的工資級別也高,否則相反。個人勞動能力的大小,決定他能夠勝任高技術和高強度的工作崗位,能夠領取更多的勞動報酬。“勞動量”概念的細分公式如下:
崗位勞動量=勞動人數×勞動時間(天數)×勞動強度系數×勞動難度系數×勞動傷害系數.
單位勞動量=1人×1天×1個勞動強度系數×1個勞動難度系數×1個勞動傷害系數.
個人勞動量=個人勞動時間×個人勞動能力系數.
貨幣勞動量=日工資×勞動天數×勞動人數.
“個人勞動量”、“單位勞動量”、“崗位勞動量”和“貨幣勞動”量是四個不同概念,應該分別來進行分析。貨幣與勞動量之間存在一定的量比關系,因此勞動量可以通過貨幣的方式來進行計算,貨幣也可以換算為勞動量。目前的勞動量或價值,都是以貨幣形式來進行計算的。比如,一個標準型勞動者的日工資200元,那么他的一個工作日等于200元。“工作日”是勞動量單位,“元”是貨幣單位,這樣勞動量與貨幣之間就有了相互之間的量比關系,既“200:1”。目前人們習慣用貨幣來計算產品的價值或價格,比如某個產品的價值是100元,某個產品的價值是200元等等。有了貨幣與勞動量之間的量比關系,那么產品的價值也就可以用勞動量的方式來進行計算了。勞動量的計算也就是價值的計算,雖然計算單位不同,但是得出的數量結果完全相同。
勞動量與貨幣之間的量比=每日工資收入:1
現實中,不是以個人勞動能力的大小來確定勞動付出多少的,而是根據工作崗位所需要的勞動付出多少來計算勞動量的。個人勞動能力再強,在普通勞動量勞動崗位需要的工作單位,仍然不能將其個人勞動力全部發揮出來。這就使個人勞動量的計算要根據勞動崗位的勞動量需要來進行,而并不是根據個人勞動等級的高低來進行計算。一定崗位勞動量得以確定,那么無論誰在工作,只要是能夠完成工作任務,那么其勞動量的付出都是完全相同的。比如,無論是一個博士送外賣還是一個中學生送外賣,他們所付出的勞動量都是完全相等的。
在企業工作中,目前所采用的都是崗位勞動量鎖定的價值創造方式。因此,一個人價值創造的多少都是根據他所從事的工作崗位來進行確定的。勞動者在價值創造高的崗位工作,他創造的價值就越高,否則相反。比如,高科技的工作崗位,其工資定價就高,而簡單輕便體力勞動的工作崗位,其工資定價就較低。從這一角度講,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就是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但是,由于企業利潤的存在,往往使勞動者創造價值的數量被低估,這就使勞動者成為被剝削者。
個人勞動能力不同,但是勞動結果相同,因此其價值分配完全相同。這種分配方式不是按照個人勞動能力來進行的,而是根據個人的勞動結果來進行的。這也是按勞分配的一種可行方式。如果按照個人勞動能力來進行分配,那么就可能會出現不勞而獲的現象,使分配失去公平。按勞分配并非是按照個人勞動能力的分配,而是按照個人勞動結果的分配。雖然這種分配方式限制了個人勞動能力的發揮,但是在分配方面的公平的。如果社會不能提供高價值的勞動崗位,那么高能力的勞動者必然要失去用武之地,造成勞動力的浪費。當然,社會為廣大勞動者所提供的工作崗位,并不都是高價值的,大部分工作崗位都是普通勞動崗位,這就對人才需求形成了極大的限制。既然如此,社會也就沒必要花大力氣去培養大量的高學歷人才,浪費教育大量的教育資金,增加學生的學習壓力。大量培養高高端勞動力,忽視普通勞動力的培養。這樣,一方面浪費教育資金,一方面導致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在就是目前教育方面存在的極大弊端。
由于社會分工的需要,使其勞動者并非完全從事生產勞動,而從事管理、服務等非生產人員,他們的工作對象是人而不是物,他們的勞動量消耗在生產勞動者的身上,而并非消耗在產品生產上,因此,他們的勞動量同樣增加了產品的生產消耗,等于是間接從事生產勞動。非參加直接生產勞動的勞動者,他們所創造的勞動價值仍然要間接地附加在產品之上。無論是政府工作人員,醫生和教師,以及商業和金融工作者,他們的工資收入都來自于企業稅收,這就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支出,增加了產品的勞動含量,增加了產品價值。非生產勞動者的勞動量統計,也是以崗位勞動量來作為標準。確定了非生產行業的崗位勞動量,那么對非生產勞動者的勞動量付出的多少就可以進行準確統計了。
比如,普通政府單位的崗位勞動量為普通生產行業的80%,工作時間30天,那么普通政府工作人員的勞動量付出就是80%×30天=240(工作日)。如果在這30天的勞動過程中,政府工作人員分配到價值300(工作日)的價值(經過勞動量與貨幣之間的價值換算),那么他就剝削了別人300-240=60個(工作日)的價值。由此可見,計算出勞動者付出勞動量的多少,既存在價值的多少,那么也就可以得知該勞動者是否剝削了他人的價值。
在資本統治的社會中,企業制造了勞動力過剩的假象,以此來最大限度地壓低勞動者的工資,使其只能勉強維持低等生活。在這種惡劣的生存環境下,勞動者不被剝削就被餓死,他們沒有第三鐘選擇。
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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