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個網名叫“謝小婉每日談”的一個視頻,說要“堅定不移地穩步推進私有化”,對此筆者寫了一篇文章,在我文章的評論區里面,有個別人對相關的一些概念不是十分清楚,有人從所有制的角度對此進行辯駁,其中就有個人說,“那你就去朝鮮吧”,他的意思朝鮮現在實行的是公有制,所以朝鮮很其“窮”,這其實是一個誤解,再說,朝鮮實行公有制也并不是一些人想的那么不堪。特別是有一個人的言論比較典型,他的評論這樣說:“個人企業不是私有化?上億別墅不是私人的?難道還想沒收重新分配,或成公有?”更有遼寧一個律師事務所所長在評論區竟然這樣說:“私有化是根除腐敗的治本之策。”這些人對私有化的概念根本就沒搞懂。特別是做為律師來說,連這樣一般的常識都不懂,可見在法律法規方面是非常欠缺的。還有一些人,就是把私有化同民營企業混為一談,在這些人看來,民營企業就是私有化。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為此,筆者想在這里有些人對這些概念存在的一些誤解談粗略的看法。
一、關于什么是私有制的問題
什么叫私有制,根據《頭條百科》的解釋:私有制,是相對于公有制的經濟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財產進行個人或集體的排他性占有。私有制是剝削社會(以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特權主義和專制社會為代表)基本標志之一。
私有制是指社會資源屬于私人所有的一種社會經濟,在私有制社會里,它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但無論是奴隸社會的私有制、封建社會的私有制,還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私有制,它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存在剝削,因而它是導致社會兩極分化的根本原因。
從私有制的發展歷史來看,它的含義也不盡同。私有制產生于原始氏族公社后期的父系氏族后期,那時隨著鐵農具的出現,生產力水平有了相對程度的提高,社會財富開始出現剩余,一些原始首領和一些力氣大的氏族成員,憑著自己在氏族成員中的地位和力量,開始占有剩余的財富,這就是最早出現的私有制。
奴隸制社會里的私有制是人類歷史上最殘酷的時期。奴隸制社會的私有制,那些奴隸主不僅占有社會資源,而且連奴隸也成為了奴隸主的私人財富。奴隸可以當成商品進行買賣。因此說,奴隸制社會的私有制是最殘忍的。
封建社會以后,奴隸基本被解放出來了,有了人身的自由,但是社會資源主要是掌握在官僚貴族、大地主手里,農民沒有土地,只能靠出賣勞動力,為地主做長工、打短工或租種地主土地維持生計。私有制社會里社會資源(如土地),可以買賣。由于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因而,會出現一些破產地主,同時也使一些大地主土地越來越多。在封建社會里,衡量社會財富的多少主要是土地。封建時代的大地主擁有大量的土地資源,他們自己不勞動,依靠土地對農民進行剝削,過著驕奢淫逸的生活。在封建社會,商品的屬性是以使用價值為主,金融屬性還很小,因此,封建社會衡量一個人財富的多少,主要以土地擁有的多少為標準。
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生產規模的不斷擴大,當商品經濟高度發達時,金融屬性就明顯要大于使用價值,因此,在資本主義里,資本家最大限度地占有了社會資源,如土地、工廠,當金融資本規模達到富可敵國的狀態時,就會形成壟斷局面。
有一種觀點認為,“私有制是高效率的經濟社會基本標志之一”。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這里不可否定的另一個方面,就是它的高效率往往是同追求利益最大化聯系在一起的,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就會不擇手段。這就是私有制的“利”與“弊”。
所以,我們國家現行憲法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制度的表述是這樣的:“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這個表述清楚地指出了對非公有制采取的是“鼓勵、指出、引導”,而不是任其自然,特別是強調了“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這就表明了不能否定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另外,在網絡上有些人混淆私有制和私有財產的概念。目前,一些人為了鼓吹私有化,當別人在談到這個問題,就急了,說什么那你就把你的財富都“公有化”吧,還說什么那幾億樓房都“重新分配吧”,這是對社會資源,或者說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概念混淆不清的表現,任何時候,人們的生活資料都屬于人們私人所有,二者不可同日而語。
二、關于什么叫私有化的問題
私有化是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的所有權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權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以及這些組織或財產的所有權及其派生權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的全體公民或某一集體所有轉變為個別私人所有的行為及其過程。
下面援引頭條百科的解釋
實施主體: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實施主體(包括決策主體和具體的轉讓行為的實施)只能是擬進行私有化的全體投資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公共設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實施主體必須是全體公民,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私有化的合法主體只能是投資創辦該集體企業的全體投資者集體,合作社的私有化實施主體必須是合作社的全體社員。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只能由這些具有原始投資者地位的所有權人自己決定是否進行的私有化決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權人自己親自實施(即通過全體投資者共同投票方式)或通過法定程序委托實施(即通過全體投資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為實際上就是當權者利用手中的黨權、行政權和管理權進行的搶劫,其行為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大量事實表明,在包括前俄羅斯、中國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倒向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私有化運動中,一些打著“市場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等旗號進行的私有化幾乎都是由其代理人(黨、政府、和企業中黨權的官員)越權違法實施的搶劫活動,是地地道道的犯罪。
有效程序:
私有化的過程應該是一個符合邏輯、符合理性原則、符合法理、符合法定程序的,即從是否進行私有化的決策開始到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每一個具體步驟都應該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夠得到擬進行私有化的企業的全體(至少應是絕大多數)投留著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為和私有化結果以及依法恢復企業組織、收回企業的原有財產的權利——按照馬克思的話來概括就是“剝奪剝奪者”。
簡單解釋一下,根據頭條百科的解釋,私有化不同于私有制的地方,私有制是歷史上出現的一種經濟制度。而私有化是將原來本屬于國家或集體的企業變為私人所有的過程。
我們再看那個叫“謝小婉每日談”的人,他公開提出要“堅定不移穩步推進私有化”,很明顯,他提出“堅定不移”、“穩步推進”不知道是哪里來的政策依據。他并且強調“只要有信心、有節奏,自然會水到渠成”。他的“信心”又來自哪里?誰給了他有這樣的自信?是誰讓他這樣理直氣壯提出要“堅定不移穩步推進私有化”的?難道真的是要讓無數革命先烈的鮮血就這樣白流了?況且,國家憲法明確指出“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這明顯是在散布輿論負面輿論,制造事端,是對國家憲法的公開挑釁,屬于嚴重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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