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分層、政黨與選舉制度
康新貴
一、在多黨合作制度的多黨中,沒有屬于勞動者階層的政黨。
中國政治體系的現狀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多黨是指八個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分別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民革) ,1948年1月1日正式成立,是由中國國民黨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所創建、具有政治聯盟特點、致力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祖國統一事業的政黨;中國民主同盟(民盟),成立于1941年3月,當時稱“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4年改組,并改名為“中國民主同盟”,它是以從事文化教育方面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體的政治聯盟;中國民主建國會(民建),1945年12月成立,成員主要是工商企業家和與他們有聯系的知識分子等;中國民主促進會(民進),成立于1945年12月,成員主要是從事教育、文化、出版、科學和其他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中國農工民主黨(農工黨),成立于1930年8月,是以醫藥衛生、科學技術和文化教育界的中、高級知識分子為主要成員的政治聯盟;中國致公黨(致公黨),成立于1925年10月,是以歸僑、僑眷為主的民主黨派;九三學社;成立于1946年5月,以科學技術、文化教育和醫藥衛生界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要成員;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臺盟),成立于1947年11月,是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臺灣省人士組成的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其章程規定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紐帶。
當今中國社會已分化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其中勞動者又分化為發展型、溫飽型、貧困型三個子階層。其中國家管理人占2.1%,資本家占0.3%以內,中產階級占7%左右,整個勞動者階級在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為90%左右(發展型10%、溫飽型70%、貧困型10%)。①
從八個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組成人員來看,四個階層中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均有屬于自己的政治組織代表本階層的利益,勞動者階層,尤其是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沒有屬于自己的政治組織參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
二、沒有政治組織的勞動者階層,不可能進行有效的利益表達。
勞動者階層主要由工人、農民、無業人員組成。工人有一個名義上的政治組織——工會,但大部分基層工會組織是名存實亡,且在大部分中小民營企業中根本就不存在,不可能代表工人的利益,沒有基礎組織的全國性組織,也只能是一擺設;農民和無業人員則無任何組織。農民在中國歷史上有一個強大的組織——農會,這個組織曾為新中國的建立立下不朽功勛,但在1949年解放后卻沒有享受其他民主黨派的政治待遇被保留下來。沒有政治組織的群體,自然會被冷落為弱勢群體。2008年的兩會,新階層代表委員閃亮登場,再一次充分證實了這一點。
據報道:2008年3月8日下午,主題為“新階層人士談社會責任”的全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記者招待會在人民大會堂一層新聞發布廳召開。哈爾濱翔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迎霞、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劉紅宇、傳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冠巨、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王健林、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韓方明五位委員出席并回答記者提問。作為新階層人士的代表,這是他們首次在全國兩會上集體接受采訪。高調的亮相吸引了眾多中外媒體的關注。“‘新階層’躍上政治協商舞臺”、“新階層新群體更多代表委員登上兩會舞臺”、“新階層進入政治最高領域”、“新階層代表走進大會堂”、“新階層登堂決策”......輿論為之側目。這是一支不容忽視的新生力量。據中央統戰部副部長陳喜慶估算,新階層大約有5000萬人,加上在相關行業的所有從業人員,總人數約1.5億人。全國政協委員、遼寧省工商聯主席王植時直言:“誰能促進生產力發展,誰能創造社會財富,誰就自然會有發言權。”2006年《中共中央關于鞏固和壯大新世紀新階段統一戰線的意見》明確指出,“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是統一戰線工作新的著力點”,“要把新的社會階層代表人士的培養選拔納入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逐步建立一支代表人士隊伍”。 ②新階層理所當然的應當擁有自己的政治組織,理所當然的應當進入兩會代表本階層的利益進行政治協商和利益表達,這是中國社會走向民主的表現。遺憾的是“新階層大約有5000萬人”,而占有人口總數90%的勞動者階級由誰來代筆他們?勞動者階級的代言人是否應當遠遠多于其他階層的代言人?因為民主的核心原則是——多數人統治。
三、勞動者階層的唯一出路是組織屬于自己的政治組織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毫無疑問,如果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被完全貫徹執行,勞動者階級因其占有絕大多數,按照多數人統治——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勞動者階級將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其合法權益將受到很好的維護,至少不會被淪落為弱勢群體。出現這種矛盾局面的背后,必定有其深刻的政治原因。
從選舉方面來看,我國《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問題在于各政黨、人民團體是正規的組織,依靠組織的力量,容易推選出自己的候選人,并使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勝。而勞動者階層的選民和人大代表個人,需要個人聯名,沒有組織可以依賴,選舉法規定了推薦人必須向選舉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選民及代表個人很難完成這一工作,況且選民、人大代表各自為政,很難推薦出被多數選民或代表認可的候選人,由選民或人大代表聯名推薦的候選人,很難在選舉中獲勝。正規組織在選舉中比無組織的個人有絕對的優勢。如此勞動者階級不能在兩會中充分表達本階級的政治、經濟利益,是由于他們兩會中少有他們自己的政治代言人代表他們的利益,無法進行有效的表達而影響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不能在兩會中占有與人口總數相當相適應的比例,是由于其缺乏強有力的政治組織。很明顯,處于一盤散沙的碎片化狀態③勞動者階級,根本無力與強勢集團對抗。
如此,中國是否要真正的實行民主,實行多數人統治的民主原則,取決于勞動者階級能否建立屬于自己的強有力的政治組織。
參考文獻:
1.康新貴 《當代中國社會四個階層的劃分與階層矛盾》 中國社會學網 2007年9月;
2、《新階層走上2008年兩會舞臺》 中華工商聯網 2008年3月19
3、 A李培林 李強 孫立平等著 《中國社會分層》 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4年 第99頁。
作者:康新貴 郵編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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