諶洪果:楓橋經驗與現代法治
“楓橋經驗”的形成源于1963年改造“四類分子”(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分子)的創新實踐。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不同于全國其它許多地區“關一批”、“判一批”、“殺一批”的做法,楓橋地區采用了充分發動群眾,開展說理斗爭,不打人、不捕人的做法,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得到毛澤東的肯定,稱之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要求各地仿效、試點、推廣。在當時正式下發的中央文件中,明確把楓橋經驗稱為“對敵斗爭”的經驗,這一概括隱含著該經驗與延安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某種背離——前者主要針對敵我矛盾,后者主要針對人民內部矛盾,雖然它們在實現共產黨的治理功能上具有實質的統一。盡管楓橋經驗后來也發展成為了以調解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主導的實踐,但它仍然保留甚至發揚了將人民內部糾紛視為“矛盾”來處理和解決的方式,其典型的體現就是1980年以來形成的所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基本模式。
我們知道,一般而言,法律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解決糾紛,一是實現正義。前者著眼于具體個案的解決,后者著眼于法治秩序的建構。在健全成熟的法治社會,二者其實具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制度正義的實現有賴于具體糾紛的解決,而具體糾紛的解決絕不能拋棄所謂的正義而采取“和稀泥”等做法。楓橋經驗既然已經形成了“矛盾不上交”的模式,說明其關注的著眼點主要還是一種通過調解的治理和意識形態,是在化解矛盾的過程中實現穩定和秩序的治理理想,遺憾的是這種理想似乎與所謂的法治正義的實現無關,而是承載著其他的功能,即建設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道路,在新時期這一功能主要表現在“建構和諧社會”的理想上,所謂的法治道路在這過程中當然就存在被懸置和被繞開的隱憂。
只有在這種視野下,我們才可以發現,楓橋經驗所體現出來的調解狀態其實并不那么簡單。首先是調解主體的多元,而且在所謂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模式下,它們都具有政治權力和權威。楓橋地區建立了三級調解組織,分別是大隊,片區和鎮。政府設立綜合治理委員會,包括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其解決糾紛的數量占總量的15%左右;然后是社會力量,包括村民和居民委員會、企業組織等的調解,占有75%左右的調解;還有個人調解,比如各級人大代表、老黨員干部、老年人的調解,占調解數量的5%左右;至于司法機關,即派出所和法庭所調解的糾紛,僅占5%左右。可以看出調解對各種政治力量的充分發動。
其次,調解的方式上也體現了主動體貼民情的積極精神。楓橋鎮從調解實踐中總結出許多格言,用以規范調解工作,比如要求堅持“三個一樣”,即外地人與本地人一個樣,干部與群眾一個樣,法人與公民一個樣;要求“四要四不要”,要以理服人,不準以勢壓人;要耐心疏導,不準強迫粗暴;要調查研究,不準主觀臆斷;要廉潔奉公,不準營私舞弊;堅持“三勤一不怕”,即腳勤手勤嘴勤,不怕得罪人;實施“四前工作法”,即組織工作走在預測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等等。這樣的實踐智慧的總結,既帶有親民為民的特色,也說明政府或國家在其中扮演的主導角色。
因此,第三,在這樣的方式方法下,調解中是否要遵循固定的規范,已經不是最重要的考慮。從表面看,在調解中,當地的村規民約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楓橋鎮在村規民約的制定上,似乎也有明確的標準,即“上合國家大法,下合社情民意”。但問題在于,楓橋經驗的一個核心內涵就是綜合性,調解中靈活運用的各種政策、民意、習慣、法律、村約等,都不過是一種服從和服務于化解矛盾及和諧社會大局的資源。這些規則不再是必須遵循信奉的對象,而成為可以選擇、利用的資源;它們之間即便存在著沖突和矛盾,但在充滿張力及以調和為主導的調解制度之下,這些資源完全可以因應時勢之需而重組整合。
這是法治的契機,也可能成為法治的障礙。楓橋經驗的的確具有發展性、立體性和豐富性,它所包含的一系列經驗,比如調解、幫教、群防群治,業已成為一種并不局限于楓橋這一地區的普適性的全國經驗。問題在于這種豐富性和發展性反映出一種強烈的動員及自上而下的特色。我們注意到,無論是在文革期間還是在80年代中后期,以及90年代后期,楓橋經驗都出現過幾次相對的低潮,但每次都在上級政府及公安部門、黨政領導以及地方領導的推動配合下,經過蹲點調研、下發文件、開現場會等方式,又賦予新的含義,掀起新的高潮。楓橋經驗的立體性集中展現了富有中國特色的標語治國、口號治國、會議治國、文件治國,教化治國,甚至運動治國,比如“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幫一時幫一世”, “多一個球場,少一個賭場”等倡導在楓橋地區比比皆是。它們反映的是一種符號化的治理,是以政治權威為后盾,并實現國家目的、傳播社會主義價值的過程。它的意義當然是積極的,但必須經歷再一次的發展和轉型。楓橋經驗既然可以從敵我矛盾轉向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它也就可以并且應當從自上而下的動員轉為自下而上的自治;楓橋經驗既然已經是一種活的、值得發揚的傳統,所以我們有必要充分發掘利用其中現有的資源,切實在實踐楓橋經驗的過程中培育起民主自治的傳統和土壤,使這種經驗成為民眾的內在經驗,形成理性解決自身利害關系的博弈過程,由此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的基礎。
本文原系接受《中國審判》記者的采訪,文章的部分刊載于《中國審判》2007年第6期。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楓橋經驗與法治建設調研項目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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