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經濟發展中出現“滯脹”等新問題,凱恩斯主義理論因應對乏術而遭到批判,于是各種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潮乘勢而起。這其中,原本默默無聞的“新制度經濟學”也開始得到重視,尤其是90年代以來,在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私有化和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更被許多國家奉如圭皋。一時間這個原本“門前冷落車馬稀”的學派身價陡增,其代表人物有兩人在90年代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真可謂炙手可熱。
科斯是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兩篇論文《企業的性質》、《論交易成本問題》被認為是這個學派的奠基之作。從論文中總結出來的“科斯定理”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理論體系的重要內容和基礎。自90年代后,包括“科斯定理”在內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在我國也日益得到重視。這在當時對于我國學者了解西方經濟學的發展動態、吸收其合理之處以及開闊研究視野和思路是有幫助的。
然而近年來,“科斯定理”等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卻被一些人拿來為化公為私、阻撓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欺壓弱勢群體、剝削工人農民的惡行辯護,更有甚者,一位經濟學者提出“對中國古代連坐、保甲制度的經濟學解釋”,認為什伍連坐、株連九族之類的酷法符合“科斯定理”,是“小政府”節約“信息成本”來進行統治的成功辦法。而過去人們把這些酷法批判為“殘暴、落后”,則似乎成了過時的陋見。根據這樣的邏輯,二戰中法西斯殺人如麻,也不過是節約“交易費用”的一種方式。看來,在新自由主義的消極后果日益凸現,我國貧富差距的拉大、社會分裂的加劇令人不寒而栗的今天,有必要對“科斯定理”進行重新思考,并多問幾個“為什么”。
一、“科斯定理”說的是什么?為什么要發明這些“定理”?
表述“科斯定理”的版本很多,目前最完整的一個認為它主要包括三個內容:
1、“如果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產值最大化)是不會受法律狀況影響的”。即,如果市場交易費用為零,且權利得到明確界定,無論產權屬于何方,經濟當事人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資源配置效率與產權安排無關。這就是所謂“科斯第一定理”;
2、在市場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即,在真實的世界里,通過市場交易調整產權安排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是有成本的,只有當產權調整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時(MR>MC),產權的調整才會進行。這就是“科斯第二定理”;
3、當交易費用大于零時,由政府選擇某個最優的初始產權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礎上得以改善;并且這種改善可能優于其他初始權利安排下通過交易所實現的福利改善。即,產權的清晰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 。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我們知道,包括新制度經濟學等以新自由主義為基礎的西方經濟學理論,幾乎都是在批判凱恩斯主義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所以發明“科斯定理”,其本意是要反對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因為凱恩斯認為“外部性”是市場機制失靈,必須采取國家干預措施才能解決,而科斯定理則要證明,通過明確界定產權(確立清晰的私有產權),外部性等市場經濟失效的問題就可以通過私人協議方式解決,不必拋棄市場機制,從而否定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其次,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中,科斯定理將分析的對象——“交易”與分析的工具——“制度”(即產權)通過“交易費用”這條紐帶連接了起來,因此它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和基礎。
二、“科斯定理”是成熟的經濟學理論嗎?
只要拿“科斯定理”和西方其他經濟學派的理論(如凱恩斯的理論)進行一個簡單的比較,就不難發現它很難稱得上是真正成熟的:
1、西方經濟學自詡為“純學術”、“價值中立”,在理論的表述上非常注重嚴謹性,所以傳統經濟學理論當中幾乎每個重要概念都要作出非常精確的界定,力求達到像自然科學理論“一加一等于二”那樣的效果,至少不能讓人產生“南轅北轍”式的歧義。而“科斯定理”則不然,其中的幾個重要概念如“交易”、“產權”、“交易費用”等,并沒有準確的定義,即使新制度經濟學的幾個代表人物,對這些概念的理解也存在差異甚至大相徑庭。比如關于“產權”,科斯、德姆塞茨的表述是:產權就是界定人們如何獲取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權益,以及它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而阿爾欽則表述為: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物品的使用的權利;費呂博騰和佩杰威齊則干脆說: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至于“交易費用”,表述就更混亂了: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認為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排他性權利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費用和監督契約條款嚴格履行的費用;威廉姆森則說:交易費用可分為“事前的”和“事后的”兩類,事前交易費用指達成合同的成本,事后交易費用指契約簽訂后發生的成本;馬修斯的說法是:交易費用包括事前準備合同和事后監督及強制合同執行的費用,與生產費用不同,它是履行一個合同的費用;諾斯則說:交易費用不僅與組織生產的制度結構有關,還與生產的技術條件有關,技術費用與交易費用之和,等同于生產費用……總之,這些大師們對自己的理論究竟說的是什么心里都不一定有數。概念界定的混亂必然導致理論內容的含混,以及理解上的偏差,甚至可以使理論變成“可以任意解釋”的“算命先生定理”。這其實也表現出新制度經濟學本身的不成熟。
2、傳統西方經濟學非常注意理論邏輯的“自洽性”,至少不能容忍明顯的自相矛盾。但是科斯定理的內容中卻頗能找到幾處明顯自相矛盾的地方:首先,“科斯第一定理”告訴人們,交易費用為零,國家通過法律進行產權界定就不重要,這表明了反對“國家干預”的立場。然而“科斯第二定理”和“第三定理”又承認如果交易費用不為零,產權界定就很重要,甚至是市場交易的前提。那么科斯對于“國家干預”到底是支持還是反對?又如,根據“科斯第二定理”我們知道,合理界定產權必須對于各種不同產權模式下的交易費用進行比較,而“科斯第三定理”又告訴我們如果不作出某種明確的產權界定,市場交易就無法進行,自然也就不可能知道交易費用是多少。換句話說,一方面說交易費用是產權界定的基礎,但不進行產權界定不可能知道交易費用,另一方面,承認產權界定很重要,但不知道交易費用又不能合理界定產權,這不是矛盾嗎?由于這種邏輯上的自相矛盾,使得人們對于理論的理解更加混亂,甚至于站在不同乃至對立立場的雙方都可以援引“科斯定理”為自己辯護。一個帶有明顯邏輯矛盾的理論當然談不上成熟,這恐怕是新制度經濟學在西方學界飽受非議,至今仍被主流學派視為旁門左道的一個重要原因。
3、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科斯定理”其實與科斯本人并無直接關系。科斯自己從來沒有提出過什么“定理”,“科斯定理”是別人從科斯的論文中“提煉”出來的,科斯本人對于這種做法從未認可過。在經濟學界,最早將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的思想概括成“科斯定理”的是斯蒂格勒,但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注釋》一文中表達出對斯蒂格勒的概括未必滿意;另一經濟學家庫特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中寫作“科斯定理”這一詞條時特別說明:“科斯從來沒有寫下這條定理,當其他人試圖表述時,很有可能是謬誤的,或者是一種同義反復。”試想,一個連原創者本人都不認可的東西,能稱得上是成熟的“定理”嗎?
三、“科斯定理”能用來解釋實際問題嗎?
“科斯定理”不成熟,但不成熟的理論未必沒用。列寧說:“理論永遠是灰色的,生活之樹常青。”就是說不可能有達到絕對真理的“成熟”理論。以科斯等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有一個可貴之處,就在于敢指出傳統“黑板經濟學”空泛無當、脫離實際的缺陷,并敢于部分否定傳統經濟學的假設基礎,突破“庸俗經濟學”的邊界,試圖以“交易費用”、“產權”等工具解釋實際問題,接受實踐的考驗。
然而,如果仔細考察一下,就不難發現“科斯定理”還遠沒有從“庸俗”的泥潭里掙脫出來,還遠沒有達到能真正解釋實際問題的程度:
1、首先,從它研究的對象“交易”看,“科斯定理”的說法是有問題的。且不說新制度經濟學家們對于交易概念理解的分歧,我們就算按照科斯本人的說法,把“交易”理解為“市場交易”,也不難發現這個問題。非常明顯,實際生活中的市場交易是一個交易雙方進行利益交換的“博弈”甚至“沖突”的過程,之所以如此,從根本上講是因為雙方的目的與價值取向不同。以日常生活中最平常的交易為例,賣者的目標是獲得價值,而買者的目標是獲得使用價值,所以在賣者看來,成功的交易就是用最低的使用價值交換到最大的價值,而在買者看來,就是用最少的價值交換到最多的使用價值,由于目標與價值取向的差異,就必然造成買賣雙方為各自的利益進行“博弈”,這就是俗話說的“買賣兩條心”。況且,生活中還存在大量雙方或一方無法選擇交易條件的“強制交易”,更不用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廣泛存在的以剝削剩余價值為目的、參與者利益根本對立的“市場交易”了。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買賣雙方都要盡可能利用自己的優勢條件或者使用各種計謀、策略迫使對方達成對己方有利的交易,這種“博弈”就使得市場交易過程非常復雜。如果我們研究的對象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成千上萬人參與的交易活動,這個“博弈”就必然更為復雜。而新制度經濟學雖然承認交易的復雜性以及交易過程中“機會主義”行為的存在,但在其理論如“科斯定理”中,卻人為地把交易中復雜的“博弈”過程統統打入那個誰也說不清道不明的“交易費用”中,經過這樣一番“過濾”,科斯定理中的“交易”實際上就成了一種按照既定的制度規則按部就班進行的“機械活動”,交易參與者似乎可以自覺地放棄各自的利益,為降低“交易費用”或遵守“產權界定”而共同努力,這實際上與受到科斯等人譏笑的“黑板經濟學”理解的“無摩擦交易”是一樣的,都與真實的市場交易相差太遠。所以,新制度經濟學雖然認識到了傳統西方經濟學理論的缺點,但它本身的“庸俗性”也并不比后者少多少。
2、按照“科斯定理”的表述,要保持市場經濟的高效穩定運行,進而達到產值最大化,有兩條路可走,第一定理告訴我們,可以盡量減少交易費用。姑且不提什么是交易費用、如何計算交易費用,我們首先要明白在實際生活中,交易費用和降低交易費用到底意味著什么?科斯第二定理承認,市場交易是有成本的,但問題并不在這里,現實生活中的交易費用問題其實是“由誰承擔市場交易成本?承擔多少?”的問題。如上所述,由于“買賣兩條心”,在不同的價值取向支配下,參與市場交易的各方對于“交易費用”的理解肯定也存在差異甚至對立。比如,在“國家該不該給公民提供社會保障”這個“交易”過程中,對于參與交易的一方——政府(統治階級的代表)而言,它的目的是從交易中獲得公民的繳稅、社會的穩定等等,于是在政府看來,向公民提供的社會保障支出就成了“交易費用”,要求政府在交易中降低交易費用就意味著政府要盡可能少給公民提供保障,如果根本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不提供任何保障,對政府來說交易費用就是零,這豈不是最符合“科斯第一定理”嗎?但是從公民群眾的角度看,他們要獲得的是生活的穩定幸福等等,如果政府頑固堅持不提供社會保障,那群眾就得采取少繳稅、少消費甚至暴力革命的手段去達到目的,也就是說政府一味地降低自己的“交易費用”就等于提高公民的交易費用。當然,有人也許會把交易費用理解為是“全社會”的,就是說交易費用是否降低,交易各方說了都不算,得站在全社會立場上算筆“總帳”。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誰來算這筆“總賬”呢?政府?國際組織?別忘了,在階級社會,沒有哪個國家的政府是代表“全社會”的,聯合國也不代表全人類,它們都不過是參與“交易”的一方而已,所以這筆帳是根本沒法算的。即使請“外星人”來算,那么他(它)恐怕也得先問問:你們這里誰是“最大多數”?是公民群眾還是統治階級?所以這算出來的肯定還是一方面的“偏帳”。因此,我們恐怕得先搞清楚“是誰的交易費用?”“該由誰來承擔交易費用?”“該降低誰的交易費用?”這些問題之后,交易費用問題才有實際意義。
3、“科斯定理”還給我們指出了第二條路,就是“明晰產權”。產權越清晰,越有利于節約交易成本,從而越有利于提高效率,所以現在對于“明晰產權”許多人發展到迷信崇拜的程度,逢“產權清晰”就叫好,說“產權清晰”對誰都好。實際上所有的產權清晰過程,都是權利再分配的過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團,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團。以產權為手段實現的表面上的“資源配置有效率”,未必有利于各個階層,在更多情況下,還可能導致不利于社會的弱勢群體,這就是為什么總有“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產權清晰”表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如果再三漠視社會公平,嚴重的兩極分化最終回過頭來會損害社會的良性運行,從而有可能產生不利于效率的后果。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就認為,建立一系列的財產權可能會因為受損者眾多反而會導致低效率。澳洲華人經濟學家黃有光也認為,產權清晰的過程是對財產權的再分配過程,而財產權的不同不僅能夠引起分配結果的不同,還能導致不同的帕累托最優結果,這是不可忽視的。
以“國企產權明晰化改革”為例,如果在產權清晰過程中不注意公正性,甚至在“產權明晰”的幌子下,普遍發生少數有權者變相轉移侵吞國有資產行為,那么,這樣的產權即使清晰了也未必有效率。因為產權不是簡單的法律上和財務上的規定,它是有政治和道德含義的,如果所有者獲得的產權缺乏社會認可的道義性,或者說根本就被社會多數人認為是對他們的劫掠,那么這樣的產權是不可能構成對所有者權威的足夠支撐的,結果,即使按照“科斯定理”的說法衡量,從長遠看也會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如果說在改革初期,由于產權明晰所減少的交易成本高于因產權變遷過程中缺乏道德(公平)而增加的交易成本,這樣的改革還可以推進,那么到了現在,隨著矛盾的積累,尤其是兩極分化日益突出,由不道德的產權明晰過程所減少的交易成本,已不足以抵消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改革推進起來就十分困難,產權改革的效果也就十分有限。
這種情況,甚至在個別企業都有表現。河南某地有一個造紙廠,產權改革前盡管也存在種種國有企業“產權不清”導致的不適應新環境的癥狀,但職工還能按時領到工資;后來政府出面要求進行產權改革,由一家私企對造紙廠進行控股。“公有產權”一夜成了“私有產權”,產權不可謂不清楚了,但后果呢?由于在產權變更過程中,職工普遍認為存在資產被低估、被轉移等嚴重問題,加之私企一進入就想將為工廠工作幾十年、所有的積累都在工廠里的老工人“下崗”,這種種行徑激起了職工們的憤怒:私企每派駐一個管理者進廠,就被職工攔在門外;最后發展到私企老板雇用社會黑勢力強行進廠搬走機器,與職工發生流血沖突……最終,法院懾于群體性憤怒宣布這起產權變更無效,但此時工廠已經好幾個月沒有開工,發展到徹底破產了。
綜上所述,“科斯定理”并未擺脫馬克思所說的“庸俗本質”,用這套理論去解釋實際問題往往只能得出似是而非甚至完全錯誤的結論。
四、為什么在中國“科斯定理”會變成為惡行張目、辯護的工具?
“科斯定理”本身不成熟、有問題,但在西方社會并沒有對決策造成明顯誤導,也沒有產生混淆視聽、為惡行張目的作用。其原因主要是:
1、“科斯定理”有一些隱含的必須的假設:第一,交易費用理論是以承認合法交易權利不可剝奪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第二,不能把交易費用這個概念用來給單方面為某一階層(尤其是強勢階層)行方便的做法提供根據。離開了這兩個前提,“科斯定理”尤其是第一定理完全可能變成“強盜定理”或“法西斯定理”:兩個人做買賣討價還價太費事,干脆我掏出刀來把你搶了不就“降低交易費用”了嗎?當然,“科斯定理”的提出者并未在表述中指明這兩條,但是試想,一個公然宣揚法西斯主義的人會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嗎?西方社會高度法制化,市場經濟成熟完善,所以對于西方人,這兩條是不言自明的。而對于處在“社會轉型期”加“資本原始積累時期”加“矛盾凸現期”、“問題高發期”的我們就未必了。
2、西方經濟學盡管遠未掙脫“庸俗”的泥潭,但畢竟經過長期的積累發展,理論體系已經相當完備。尤其是西方各國大多已逐漸形成了植根于本國土壤、研究解決本國問題、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民族經濟學”,西方學者因此對于外來的各種理論有比較強的鑒別力和免疫力,盲目跟風的很少。再加上西方經濟學學派林立,某個學派觀點有問題立刻就“群起而攻之”,使它連理論探討這一關都過不了,更別說到社會上去興風作浪了。比如“科斯定理”等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從一開始就被其他學派廣泛質疑: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中文翻譯本由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當代經濟科學前沿叢書之一)中說,科斯定理有兩個不可克服的缺陷:其一,當越來越多的人進行將外部性問題內部化時,科斯所謂的資源交易與談判成立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其二,科斯定理忽略了群體行為中的“免費搭車”現象。只要有公共品的存在就很難避免免費搭車現象的發生。科斯定理希望能夠通過博弈者自愿加入談判,但卻忽略了人們加入交易與談判的驅動力分析。諾貝爾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明確指出:“科斯定理認為為確保經濟效率而需要做的一切,就是使產權明晰。這一定理是完全不正確的。這是一種‘產權神話’。” “在經濟學中,大概還沒有一種神話像產權神話那樣影響人們的觀點和行動。這一神話認為,人一需要做的一切,就是正確地分配產權,這樣,經濟效率就有了保證。至于產權如何分配則無關緊要……這種神話是一種危險的神話,因為它已經誤導許多處于過渡中的國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產權問題上,即集中在私有化問題上。”
可見,西方經濟學界自身的成熟,就能起到一種“殺毒軟件”、“防火墻”的作用,使有害的觀點無法產生消極社會后果。
反觀我國,迄今為止,經濟學界對于西方經濟學的研究尚處于拾人牙慧的“翻譯”階段,尚未培育出真正“泰斗”級的大家;我國學者對于外來學說的鑒別能力非常有限,再加上近年來學術腐敗、學者“傍大款”之風橫行,少數人甚至直接投靠強勢利益集團為其服務,不惜出賣學術立場或有意對理論作出“另類解釋”;我國經濟學發展整體上還非常幼稚,體系遠未完備,我們自己的“民族經濟學”還遠未形成,所以一些有害的理論被拿來為惡行辯護就不奇怪了。
比如,有人就明確說:工會會增加與工人打交道的“交易費用”,所以在中國不能講勞工權利,甚至“奴工制”也是中國的“優勢”,取消不得。還有人說處置公產搞“公共選擇”也是“交易費用太大”,最好我想怎樣就怎樣,我想把公產給誰就給誰,工人說趕走就趕走,土地說圈就圈了。不許你們討價還價就可以“降低交易費用”,而“降低交易費用”就可以達到效率最大化。更有甚者,按我們某位學者的說法,印度經濟之所以不如中國,就是因為他們的工會農會太強大了,因而極大地增加了強勢者與工農打交道的“交易費用”(說的明白些就是組織起來的弱者不好欺負)。所以千萬不能讓工人農民自由地結成“人群”,否則那“交易費用”就會大到不得了了……如此等等。
總之,事實證明,由于我國與西方在社會環境、學術環境等方面存在根本的不同,“科斯定理”在我國實際上起到了極壞的社會作用。
五、作為學者,應該從中汲取那些教訓?
1、首先必須走出“翻譯”階段,真正開動自己的腦筋,研究解決自己的問題,不能再像以前那樣亦步亦趨拾人牙慧了。中國的經濟學也發展了幾十年,如果到現在連獨立思考的勇氣和能力都沒有,那也實在太可悲了。
2、社會、人文學者必須謹守學術道德,必須自覺服從、服務于社會公眾利益和民族、國家利益,絕不能為少數人、少數強勢利益集團甚至外國人張目,也不能借口“價值中立”搞脫離實際的理論研究而放棄學術操守和人文關懷。
3、對于所謂的(尤其是外國的)“大家”、“權威”千萬不能迷信,對其理論觀點要敢于批判,敢于揭露其謬誤,敢于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學者必須認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自覺地為社會、國家起到思想“防波堤”、“防火墻”的作用。
4、經濟學界必須加強理論建設,培養出我們自己的“大家”,拿出一套真正能解釋中國社會經濟現象的“民族經濟學說”,使我國經濟學理論真正走向成熟。
參考文獻:
¡ 《新制度經濟學》 程恩富、胡樂明著 經濟日報出版社 2005
¡ 《現代制度經濟學》 盛洪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
¡ 《制度經濟學》 賀衛、伍山林 機械工業出版社
¡ 《十一位知名教授批評張五常》 吳易風、程恩富等
¡ 《有閑階級論》 凡勃倫著 商務印書館
¡ 盧周來:《與一位人文學者談“科斯定理”》
¡ 秦暉:《關于“交易費用”理論的反思》
¡ 《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存在哪些不可克服的缺陷?》 www,tianyablog.com
作者簡介:
金濤,男,回族,河北省河間市人,1973年2月生,講師,華中科技大學社會保障專業碩士,研究方向為社會保障經濟學。
手機:15926435919
E-mail: [email protected]
地址: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 郵編:430074
王茂福,男,漢族,湖北省黃陂縣人,1963年10月生,經濟學博士,碩士生導師,華中科技大學副教授,主要從事經濟社會學、社會保障經濟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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