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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訴中選民資格案件的法律適用爭議

薛亞婷 · 2007-03-29 ·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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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訴中選民資格案件的法律適用爭議
——以西北政法大學支農學生追討選舉權案為例

西北政法大學高職學院  薛亞婷
(西安市長安區西北政法大學  710122)

近年來,隨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基層民主自治的法律的深入實施,基層民眾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漸覺醒和增強,表現在民事訴訟中,那就是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關于選民資格案件也相應增多。但是因為選民資格案件采取的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持續,而且其涉及的程序法和實體法中尚有許多不甚明確之處。本文即以西北政法大學支農學生追討選舉權案為例,對其中相關法律適用爭議予以解析。

一. 支農大學生追討選舉權案的背景

馬永紅,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后于2003年被提前錄取進入西北政法大學(原西北政法學院)公安學院邊防管理專業學習。在校期間該生比較關注我國農村現狀,時值國家提倡大學生支援農村、農業、農民,支援農村教育。該生遂于2004年底創建西北地區大學生支農支教青年志愿者團隊——西北青年縱隊,并在其家鄉洛南縣麻坪鎮合興村展開一系列支農支教的活動,尤其是于2005年5月與其他大學生協助當地農民成立試點性質的東麻坪農民協會,得到了麻坪鎮合興村廣大村民的歡迎和肯定。 隨著支農支教活動的開展及深入,馬永紅遂決定休學一年全力進行支農支教,其于2005年7月向西北政法大學提交了休學申請,于2005年9月23日得到學校的批準。馬永紅此舉被稱為“西北地區休學支農第一人”。而當其率領眾多志愿者回村開展更加具體的支農工作時,卻不斷遭遇村委會和地方政府的阻撓,并連續發生小的沖突,甚至鎮派出所也光臨村莊,馬永紅的支農工作隨有群眾的支持但也是舉步為艱。

二.支農大學生追討選舉權案的事實情況

適逢洛南縣麻坪鎮合興村第六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于2005年10月份展開,合興村多數村民支持馬永紅參加該村的村委會主任的換屆選舉,馬永紅認為如果能夠競選上村主任,可以更好的開展支農支教的工作,遂決定參加選舉。馬永紅申請將其戶口轉入該村,洛南縣麻坪鎮合興村村民委員會于2005年10月15日出具同意馬永紅戶口落戶該村的介紹信。2005年10月19日馬永紅將其戶口(非農業戶口)遷出西安市雁塔區長延堡派出所遷出。唯因休學期間學生戶籍不能外遷,故派出所在遷出戶口時,按照退學處理,并在戶口遷移證上加以注明。2005年10月20日馬永紅將其戶口遷入洛南縣麻坪鎮派出所,戶口登記薄上記載:戶別為非農業家庭;住址為陜西省洛南縣麻坪鎮合興村五組。
 
  2005年10月22日合興村村民委員會(由于該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沒有公章,遂加蓋的是村民委員會的印章)出據介紹信,證明:馬永紅已經遷入該村六組,建議該村六組進行選民登記的時候對該人予以登記。2005年10月23日該村六組公布選民名單,張榜公布的第一個選民即為馬永紅。

  2005年10月24日麻坪鎮合興村第六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候選人推選中(俗稱海選)馬永紅得到該村村民200人左右的聯名推薦,最后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票數為140票(最高的票人為143票,其后是142票)。 然而,2005年11月2日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村委會辦公室外張貼了一份《關于取消馬永紅候選人資格的說明》,以馬永紅系休學學生、非農業戶口為由取消了其候選人資格和選民資格。馬永紅遂于2005年11月3日在村委會辦公室外張貼了一份《嚴正申明》,表示其不同意選委會的決定,并要求選委會3日內改正該行為。同時馬永紅也向村鎮縣三級部門提交了其書面申訴書,由于村民選舉委員會以及鎮縣主管部門未在三日內做出新的處理決定,馬永紅遂于2005年11月7日向洛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認其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并要求村民選舉委員會承擔因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以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元,縣人民法院在經初步審查后當即立案受理,馬永紅隨即接受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11月10日,洛南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大學生追討選舉權案。

三. 支農大學生追討選舉權案的法律適用爭議

1. 前置程序:起訴人是否曾對選舉委員會進行過申訴?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程序中,以公民對選民名單的申訴為前置程序?!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中關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程序以及違法處置均體現在各省制定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當中,而在《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起訴人馬永紅在其候選人資格以及選民資格被宣布取消后,于2005年11月3日在村委會辦公室外張貼了一份《嚴正申明》作為申訴,同時馬永紅也向村鎮縣三級部門提交了其書面申訴書。但是在人民法院開庭之時,鎮縣主管部門均否認起訴人馬永紅曾向他們申訴過,而馬永紅僅能從側面證明其確實提交過申訴書。

于是這里出現了兩個法律適用爭議?

第一, 法律沒有規定相關主管部門(如選舉委員會以及民政局)在收到申訴人的申訴書后,需要向申訴人出具已經收到的文書,所以容易造成這樣一個結果,即相關主管部門即易否認申訴人曾經向他們作過申訴,這樣法院的訴訟程序將無法啟動,或者說法院的訴訟程序在啟動之后的判決中可能以起訴人并沒有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人的起訴。

第二, 法律只是規定起訴人應當在起訴之前對選舉委員會進行申訴,但并沒有明確界定是那種方法的申訴,是口頭申訴還是書面申訴,如果是書面申訴,是當面提交還是張貼公示?

針對上述兩個爭議,起訴人和被起訴人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針對第一個爭議,因為法律規定出現細節空白,造成起訴人無法出具曾經申訴的證據,法院也無法對原告進行采信的支持,但是針對第二個爭議,法院考慮到法律規定的模糊性,以起訴人在村委會張貼的《嚴正聲明》選舉委員會主任確實看到為由,表示已經接到另外一種形式的申訴信息,故認定起訴人曾經向被起訴人選舉委員會進行過申訴,而被起訴人并未予以答復。

2. 訴訟參加人:其他村民是否可以作為起訴人參加訴訟?

在此案開庭審理前,合興村近200名選民要求人民法院追加其為起訴人,因為他們在馬永紅在村委會辦公室張貼《嚴正聲明》時,也在旁邊張貼了《部分選民七問合興村第六屆村民選舉委員會》作為申訴,而選舉委員會主任也看到此大字報,但并未做回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案件的申訴處理決定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的范圍非常廣泛。也就是說除了選民名單涉及的公民本人外,其他任何公民(即便其并不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認為選民名單有錯誤的,也可以對選民名單進行申訴,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洛南縣人民法院拒絕合興村近200名選民要求人民法院追加其為起訴人的請求,也沒有給予相應答復。這樣的話,如果村民再就縣人民法院的拒絕行為向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同級檢查院申訴的話,而等待申訴結果需要七天,時間已經不可能,因為關于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要在選舉進行前進行,否則將失去意義。

這里再次出現法律設計的欠缺,即在關于選民資格案件審理的特別程序中,同級或者上級的監督并沒有采取相應的特別監督程序,這樣如果法院的審理程序出現錯誤或者不當,將難以進行監督和矯正。

3. 訴求權利:起訴人可否向人民法院訴求確認其候選人資格?

選民資格案件,是指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的名單有不同意見向選舉委員會申訴經處理后,不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由此定義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的關于選民資格的案件,只是關于公民選民資格的,而不是關于公民的候選人資格的。而候選人總是從有選民資格的案件中產生,所以選民資格是候選人資格的基本前提。

在本案中起訴人馬永紅的候選人資格與選民資格是與其候選人資格一并取消的,也就是說開始選舉委員會確認其選民資格,隨后馬永紅成為候選人后,選舉委員會即以其為非農業戶口為由一并撤銷了馬永紅的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因此起訴人馬永紅在起訴狀中明確要求法院依法確認其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

而人民法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發給起訴人的案件受理通知書中,對此案分類為訴麻坪鎮合興村第六屆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在審理中也不受理其關于候選人資格的請求。

其后的11月12日的村民選舉大會中,選舉委員會以法院并未確認馬永紅的候選人資格而只確認了馬永紅的選民資格為由,僅僅恢復了馬永紅的選民資格,而拒不恢復馬永紅的候選人資格。事實上造成了馬永紅候選人資格的喪失,馬永紅遂于11月28日以選舉委員會取消其候選人資格違法為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縣人民法院不予立案。11月30日第二次村民選舉大會中,馬永紅的候選人資格依然沒有被恢復,最終未能當選為村民委員會主任。

透過這個環節的爭議,筆者認為法律應當向前一步,即對于選民資格案件的受理范圍應當包括候選人資格案件,否則依法保護公民的選舉權將不能最終落到終點,落到實際處。

4. 訴求賠償:起訴人是否可以附帶訴求被起訴人予以相應的物質賠償?

選民資格案件作為一個適用民訴特別程序的案件類型,其特別之處除了在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擁有管轄權,非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也可以作為起訴人,訴訟參加人不稱原被告,必須由合議庭審判,以及不用交納訴訟費用等外,還有一個特點不能提起附帶的民事賠償請求。

筆者認為這些特別程序確實有助于公民依法維護其合法的選舉權益,但是其中不用交納訴訟費用雖有利于公民提起訴訟,但是作為敗訴方的選舉委員會也不用承擔敗訴費用,這樣可能造成選舉委員會因為沒有敗訴可能帶來的物質賠償風險而隨意剝奪公民的選舉權益。

事實上,起訴人馬永紅因為此案的訴訟也產生了相應的交通費用和材料打印費用。如果是其他人,可能還有相應的律師費用。所以關于選民資格案件不能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是不合乎公平的法律原則的。

另外由于選民資格案件涉及公民重大的政治權利,如果公民已經年滿18周歲,而被剝奪選舉權利其周圍村民可能會聯想到相關的法律規定。《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樣周圍人將會推理認為此公民可能因為刑事犯罪等被剝奪了政治權利,隨之將會給其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以至精神傷害。而支農大學生響應黨的號召自費自愿自發休學去農村支農支教,如果被周圍人如此看待,其精神壓力將會更大,傷害也回更大。

所以選民資格案件不能附帶民事賠償顯失法律的公平精神。

5. 誰來解釋:村民?非農業戶口的馬永紅不屬于村民?

支農大學生馬永紅是否屬于合興村村民,這是本案的最大爭議之處,因為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選舉委員會以馬永紅為非農業戶口為由,認定馬永紅不屬于麻坪鎮合興村村民,然后宣布取消了起訴人馬永紅的選民資格以及候選人資格。另外在在此前的幾十年中中按照所謂慣例非農業戶口一律不得參加選舉。

起訴人馬永紅的委托代理人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在其代理意見中如此陳述:我國權威的《現代漢語辭典》的解釋是“鄉村居民”,對居民的解釋是“在一段時間內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起訴人馬永紅自小在合興村成長,且自2005年6月份以來及將來一段時間將一直在合興村居住,依該解釋,起訴人顯然系合興村村民。

   《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有證據證明起訴人馬永紅的戶籍已經于2005年10月遷入麻坪鎮合興村五組,并且申請之遷入戶籍已經得到該村五組集體群眾的簽字同意。依據該條之規定,起訴人應在其戶籍所在地——麻坪鎮合興村進行選民的登記,并進行選舉。

    起訴人馬永紅在未考入大學前,其在合興村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中有其承包的份額,現在該土地依然由起訴人的家庭予以承包、耕種,并且一直按照國家及村里的相關規定繳納各種應承擔的費用,即起訴人已經履行了作為一個村民應當履行的義務。依據《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款見下)之規定,起訴人應當在合興村進行選民登記。

洛南縣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起訴人馬永紅現在的居住地和戶口所在地統一,因此認定起訴人馬永紅為合興村村民,而并未以是否為非農業戶口為判別標準。當然如果起訴人的居住地和戶口所在地不同一時,法院對于起訴人是否為村民將難以認定。而起訴人的代理律師為什么要引用《現代漢語辭典》的解釋呢,因為關于村民我國的法律尚沒有相應的法律解釋,所以對于村民的解釋最終是各執一詞。急于此要求司法部對于村民的定義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將顯得極為必要。

6. 選舉委員會的合法性:黨支部書記不是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兼任選舉委員會主任或者成員?

在本案中,被起訴人為麻坪鎮合興村第六屆村民選舉委員會,被起訴人代表為選舉委員會主任鄧道華,因為按照鎮政府所設選舉指導小組的文件,各村選舉委員會主任一般需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而鄧道華為政府從石門鎮供銷社借調過來任合興村黨支部書記,其本人戶口在石門鎮供銷社,為內退職工。選舉時按文件則成為選舉委員會主任。但是《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選舉委員會應當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況,熱心為村民服務的村民擔任,無論是按照選舉委員會對于取消起訴人馬永紅選民資格的理由還是對于國家法規來說,鄧道華都不是本村村民,因此也不能成為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

但是事實情況是在許多地方都存在著黨支部書記任選舉委員會主任的情況,而且極其普遍,不管村黨支部書記是否為本村村民,是否需要經過村民的選舉。

雖然《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黨支部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但是如果嚴格按照法律,黨支部書記直接兼任選舉委員會主任都將是不合法的,因此要么修改原來的法律,要么嚴格原來的法律,否則黨政不分,法律的公信力會大大折扣。

7. 選舉權利:村民委員會選民資格是否等同于人民代表的選民資格?

在關于此案的審理中,起訴人認為村民委員會選民資格等同于人民代表的選民資格,兩個選民資格是統一的,如果某人獲得人民代表的選民資格確認后,那么只要在人民代表選舉和村民委員會選舉之間的時間里,起訴人只要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則自然擁有村民委員會的選民資格。

但是被起訴方認為雖然事實上可以如此認為,但是因為村民委員會和人民代表的選舉依據的是不同的法律,所以其組織實施法律依據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因此關于人民代表選舉引起訴訟的相應審理和處罰程序也不可以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借用。

筆者認為,國家應該制定一個大的統一的選舉辦法,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和人民代表的選舉同樣適用,這樣可以避免法律資源的重復和浪費。

四. 筆者關于民訴中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法律適用爭議處置建議

1. 法律應當規定在選民資格案件中,對于前置程序的申訴,選舉委員會應當出具簽收文書給申訴人,否則是否申訴無法得到見證,不利于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在關于選民資格案件審理的特別程序中,應當對應設置同級或者上級的特別監督程序,以及時進行監督和矯正法院的審理程序出現錯誤或者不當。

3.對于選民資格案件的受理范圍應當包括候選人資格案件,否則依法保護公民的選舉權將不能最終落到終點,落到實際處。

4.應當進一步商討選民資格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問題,并能在新的修改稿中予以確定,以彰顯法律的公平精神。

5.司法部對于村民的定義應當盡快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避免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不一的公民在農村的選舉權利。

6.黨支部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應當在組織法或者選舉法中將其實現形式予以明確,使其具備合法性。

7.國家應該制定一個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和人民代表的選舉同樣適用的統一的選舉辦法,稱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2.《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1999年9月8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3.陜西省洛南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洛民特字第0538號(關于馬永紅訴洛南縣麻坪鎮合興村第六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判決書),2005年11月10日
4.《馬永紅就村選舉委員會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和選民資格一事的嚴正聲明》,馬永紅,2006年11月3日
5.《關于取消馬永紅候選人資格和選民資格的決定》,合興村第六屆村民選舉委員會,2006年11月2日
6.合興村部分村民七問合興村選舉委員會,合興村部分村民,2006年11月2日
7.《從支農到競選村官》華商報2005年11月30日,江雪
8.《一個支農學生的夢想和挫折》南方周末2006年2月23日
9.鳳凰衛視《魯豫有約》之《我的理想》(上下)2006年12月23日—24日
10.鳳凰衛視《社會能見度》之《村官大學生》2006年3月
11.中央電視臺《人物》之《馬永紅》2006年8月1日
12.《大學生競選村長引爭議》(經典案例)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網www.bsls.com.cn
13.馬永紅行動網myhxd.yoxiu.com
14.青年中國行動blog.sina.com.cn/u/126608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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