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清官”是封建統治者用來美化自己的意識形態上虛幻的共同體。農民階級同地主階級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因此,“清官”不能起到封建制度“自我調節”的作用。星宇同志認為,“清官”同情人民在主觀上是真誠的,這是離開階級分析的說法。法定權利同習慣權利不是對立的。否定“清官”的存在,不是把封建官吏一律看待。
關于歷史上的“清官”問題,星宇同志曾寫過一篇文章,題目叫做《論“清官”》。他肯定在封建社會里是有“清官”的,并認為:“海瑞和其他‘清官’一樣,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充當著封建統治進行自我調節的工具”;“清官”維護地主階級的法定權利,打擊豪強的習慣權利,對于勞動人民有好處;“清官”們“對人民群眾表現一定的同情、憐憫和關心”,如“海瑞則把做官的目的說成為貧苦人民打抱不平”,等等。
我不同意星宇同志的觀點,現在,把我的不同意見寫出來,和同志們討論。
一、“清官”是一個“虛幻的共同體”
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看,在封建社會里根本沒有“清官”,“清官”不過是一個“虛幻的共同體”。它純粹是封建皇帝、官僚和地主階級的虛構。它以“公正”的、代表各階級利益的姿態出現在意識形態的舞臺上,起著美化封建政權,美化封建社會,欺騙人民的作用。它是人民的精神鴉片。
只要承認它的存在,就必然陷入不能自拔的錯誤之中。星宇同志正是這樣,他認為“清官”不是“出自統治者欺騙性的虛構”,而是真實存在的。
在封建社會里所以沒有“清官”,這是由封建階級貪得無厭的本性所決定的。封建官僚是這種本性的集中代表者,在每一個官僚看來,他登上天子之堂的目的,就是為了個人的發財致富,飛黃騰達。中國古書中“無官不貪,無吏不污”的話,正反映了這一普遍的規律,無一例外。所有的封建官僚都是封建社會的寄生贅瘤,吞噬一切的豺狼。
馬克思極為概括的指出:“就單個的官僚來說,國家的目的變成了他的個人目的,變成了他升官發財、飛黃騰達的手段”。馬克思在這里并沒有說還有例外的“清官”。
“清官論”者認為:在千百年以前,中國封建社會里有“清官”,不信你看古籍中有記載。并且肯定地說:“歷史記載是沖不破的,因為這是客觀存在,誰也沖不破”。
可敬的先生!你說錯了,歷史記載不是客觀存在,即使它完全符合歷史的事實,也不過是客觀存在的反映。何況這些記載又是出自地主階級的歷史學家之手,他們由于受階級利益、階級偏見的驅使,經常自覺不自覺地歪曲歷史。不是連地主階級自己都說過“盡信書不如無書”嗎?
以馬克思主義史學家自命的人,反倒說它是“客觀存在,誰也沖不破”。恰恰相反,我認為,對封建史學家所做的歷史記載,不僅能沖破,而且必須沖破,不沖破它,就不能恢復歷史的本來面目。我們沖破它的武器,就是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
那么,客觀上既然不存在“清官”,做為“清官”這種意識形態上的“虛幻的共同體”是怎樣產生的呢?
封建皇帝和地主階級是“清官”的創造者和熱烈的宣傳者。皇帝希望他的官僚都是“廉吏”、“清官”,企圖實現鞏固其統治,傳萬世之業的美夢,以增加國庫收入,供給他個人揮霍,滿足其私欲。所以,有些皇帝曾嚴懲過貪污。
如朱元璋曾對于奸貪嚴重的官僚,使用了極為殘酷的刑法。最后,他還是頗為慨嘆地說:“朕自即位以來,法古命官,布列華、‘夷’。期其擢用之時,并效忠貞,任用既久,俱系奸貪。”(《明朝小史》卷二)
既然“俱系奸貪”,為什么又有“廉吏”、“清官”之稱呢?這正說明了皇帝對其官僚也是用兩手的:一手是懲辦貪污嚴重者;另一手是對貪污不太嚴重而手段又巧妙者,稱之為“廉吏”、“清官”,并用“圣訓”、“諭旨”表彰他們,做為其他官僚的榜樣;同時,又可以美化自己的統治,欺騙人民。這就是皇帝“制造”和表彰所謂“清官”的兩個目的。
“清官”也是封建官僚用來美化自己的政治和道德的外衣。貪官們為了欺上騙下,往往都以“清官”自命。特別是到了封建社會的末期,地主階級接近于死亡的邊境時,階級矛盾日益尖銳化,他們更加千方百計地求助這一幽靈,做為維持本階級統治的救命稻草。
因之,他們便給所謂“清官”加上了藝術的、神圣的光彩,搬上了舞臺,寫了一些離奇古怪的“公案”小說,不遺余力地進行擴大宣傳。他們也知道,“戲劇的作用遠遠超過了書本”,特別是對于沒有文化的農民來說,更是進行奴化教育的最好方式。
所以,自元以后,便出現了《三勘蝴蝶夢》、《灰欄記》、《三女搶板》等“歷史劇”,以及《包公案》、《大紅袍》、《施公案》等小說。他們企圖給包拯、海瑞之流穿上神圣的外衣,來消滅農民的反抗,挽救地主階級的危亡。
但是,廣大勞動人民身受封建官僚的壓榨。現實生活告訴人民:“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正如列寧所說的:“農民過去的全部生活教會他們憎恨老爺和官吏”。
這就是說,農民對封建官僚不抱有幻想。當然,農民這個階級也是相當復雜的,在中農以上的農民中,可能有些人對于封建官吏抱有一定的幻想,但他們并不是農民的主體。退一步說,即使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都認為有“清官”,它仍然是“虛幻的共同體”。比如鬼神,并不因為過去的人們認為有鬼神,它就存在了。農民中有人相信封建官僚中有“清官”,這不過表明他們受了地主階級宣傳的欺騙而已,也決不能得出“不完全是人民群眾虛幻理想的產物”的結論來。
二、所謂“清官”是不是“封建制度自我調節的工具”?
國家是當社會分裂為不可調和的敵對階級時才產生的,但它又“采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出現。即從表面上看,它好似整個社會的代表,實際上,它是維護剝削階級壓迫被剝削階級的機器。
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說的:“國家機器,是階級壓迫階級的工具。對于敵對的階級,它是壓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東西。”封建地主階級的國家機器,是壓迫和鎮壓農民的政治工具,他們如果沒有這一暴力機關,一天也無法存在。所謂“清官”是封建國家機器中的一個機件。我們在研究它時不能離開這架機器。
令人遺憾的是,星宇同志在這個問題上,也離開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星宇同志在寫這篇文章時,是企圖批判吳晗同志的“清官”是“站在農民一邊”、“是人民的救星”的荒謬論點。
但他又虛設了另一個對立面,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折衷主義的手段,為吳晗提供了理論基礎。所以,吳晗同志看了他的文章后說:“我都很贊成,并且很高興”,其“基本論點,也正好是我的論點”,并表揚星宇同志“把這個問題論述清楚了”。
星宇同志主要論點是:“清官”“是封建制度自我調節的工具”;“封建統治陷在這種不可克服的矛盾之中,它必須進行某種自我調節,才能夠延續自己的存在。海瑞和其他‘清官’一樣,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充當著封建統治進行自我調節的工具”。
這里的問題是,調節誰和誰的矛盾呢?星宇同志認為,“清官”打擊超出法定權利而過分剝削農民的豪強,很顯然,所謂“封建制度的自我調節工具”的作用,就是調節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不可克服的矛盾。
按照星宇同志的說法,似乎所謂“清官”的出現,竟然可以調節封建社會中農民和地主兩個對立階級之間的不可克服的矛盾。這是很難令人同意的。這里,需要弄清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封建社會里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調和或調節呢?我認為,在封建社會里的主要矛盾,是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的矛盾,這種矛盾是不可調和,也不能調節的,因為它是對抗性的矛盾。
第二,封建國家是不是調節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矛盾的工具呢?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告訴我們,封建國家是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它根本不是什么階級矛盾的調節器,而是地主階級壓迫農民階級的工具,鎮壓農民的暴力機關。因之,農民起義時,總是把矛頭指向封建國家,以打倒封建國家為目的。無數的歷史事實早已說明了這一點。
第三,所謂“清官”是不是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矛盾的調節器呢?我認為,所謂“清官”實質上和貪官一樣,也是封建國家機器中的一個機件,是屠殺農民的劊子手,根本不是什么階級矛盾的調節器。
只要看一看享有“清官”盛譽的海瑞,在任淳安知縣時發布的《保甲法再示》中的一段話,便一目了然了。他說:“前日礦徒窮民,計圖衣食,情猶可恕。今劫村殺人,罪不容誅矣。爾等可一心力防捕。拒捕者,隨即殺之。不死于敵,必死于法。死敵為忠義士,死法為愚頑民。爾等試思,毋貽罪悔。”(《海瑞集》上冊,第一八五頁)
從這一段話中可看出,海瑞并沒有調節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當時,在淳安縣就有些農民拿起武器來反對他們,殺他們的人,剝奪他們的財產。海瑞給他的鄉兵們下令,要“防捕”,“拒捕者,隨即殺之,不死于敵,必死于法”。階級斗爭是多么尖銳,已經發展到你死我活的武裝斗爭了。
在這里,海瑞所發揮的不是階級矛盾調節器的作用,而是劊子手的職能。可見,星宇同志的觀點是完全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并且不自覺地陷入階級矛盾調和論的泥坑了。
其實,這種觀點并不是什么新鮮的東西,是資產階級的社會連帶主義國家學說已唱熟了的濫調。他們在無可辯駁的歷史事實面前不得不承認,只有存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地方才有國家,但他們又退了一步固守住自己的陣地,說什么“國家是調和階級矛盾的機關”,以用此來掩飾國家的階級本質,欺騙勞動人民。
這些濫調在四十多年前已被列寧駁得體無完膚了。即使如此,只要還有資產階級,它總是不肯自動的退出這一陣地,放棄這種觀點。如國民黨的反動官僚張知本還說過:“建立國家之目的,應該為調和階級沖突,以謀社會共同利益之進展。”(《憲法論》,第十一頁)
星宇同志說:“海瑞把做官的目的說成為貧苦人民打抱不平,他說:‘舉凡天下之人,見天下之有饑寒疾苦者必哀之;見天下之有冤抑沉郁不得其平者必為忿之。哀之忿之,情不能已,仕之所由來也’(《海瑞集》上冊,第三七頁)。‘清官’們在講這種話的時候,主觀上可能完全是真誠的”。
這種觀點更為荒誕。為貧苦人民而工作是無產階級的世界觀,海瑞不可能有這樣的世界觀。辯證唯物主義者認為,評價一個人不是看他表白的什么,而是要看他的實踐活動。還是讓我們看看海瑞的所作所為吧!
在他給劉石圃的信中說:“吳中刁訟,略無分毫事情而駕為天大之說,誠可駭畏。生亦未嘗不重處也。除發府縣外,衙門前嘗不絕七八人枷號,又先痛打夾苦之,候月滿發驛充徒。曾有解審二三起,俱原告中途脫逃,解人告稱,聞此重處聲也。生心喜之,謂可以消息刁訟矣。”(《海瑞集》下冊,第四四○頁)
什么是“刁訟”?海瑞說過:“民風刁險”,可見“刁訟”是刁民之訟,即是貧苦人民之訟無疑了。貧苦人民去打官司,無非是因為“饑寒疾苦”或“冤抑沉郁不得其平”。而海瑞卻把它稱為“刁訟”,還認為此風不可長,便對他們施以酷刑,甚至“候月滿發驛充徒”。并且,他知道去打官司的貧苦人民走到半路便被嚇跑了,非常高興。
可見,海瑞的為“有冤抑沉郁不得其平”而“仕之”,不過是封建官場上冠冕堂皇的粉飾之詞而已。而星宇同志卻認為,這些話“可能完全是真誠的”,其目的還是在于證明海瑞是“封建制度自我調節的工具”。這不能證明什么別的,而只能更加表現了星宇同志離開了階級分析。
還必須指出的是,星宇同志在這個問題上,也采取了折衷主義的手段。他一方面引用了毛澤東同志的一段話,含糊其辭的說“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另一方面,他又用曲解馬克思的話的辦法,肯定了所謂“清官”們“在主觀思想形式方面對人民群眾表現一定的同情、憐憫和關心”等等思想,“可能完全是真誠的”。
為了弄清楚這一個問題,我們把被星宇同志曲解了的這一段話全引出來,加以分析。馬克思說:“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會條件上,聳立著由各種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觀構成的整個上層建筑。整個階級在它的物質條件和相應的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創造和構成這一切。通過傳統和教育承受了這些情感和觀點的個人,會以為這些情感和觀點就是他的行為的真實動機和出發點。……在歷史的戰斗中更應該把各個黨派的言辭和幻想同它們的本來面目和實際利益區別開來,把它們對自己的看法同它們的真實本質區別開來。”
在這里,馬克思清楚地給我們指出了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在階級社會里,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思想、情感和政治觀點等,但是它又有相對的獨立性和繼承性。在馬克思主義產生以前,人們往往認為自己的行動不受物質生活條件所支配,常常把那些“傳統和教育”的要求,當作他行動的“出發點”。
馬克思這一段話,清楚地說明了這一問題。揭露了在“傳統和教育”下遮蔽著的階級斗爭,揭露了一切剝削階級的“傳統和教育”的階級性和欺騙性。而星宇同志卻用它來說明,所謂“清官”們“對人民群眾表現一定的同情、憐憫和關心”,“可能完全是真誠的”,這不是曲解又是什么?這難道不是把封建階級的“傳統和教育”超階級化了嗎?
其二,在研究歷史人物時,要根據他們的實踐活動進行評價。馬克思告訴我們,必須把他們的言辭和幻想同他們的本來面目和實際利益區別開來,把他們對自己的看法同他們的本質區別開來,就是這個意思。星宇同志對這段做了剪頭去尾引證后,便根據所謂“清官”們對于自己的看法和言辭加以判斷,把他們的官場門面話,當作他們的主觀思想形式,當作評價他們的標準。因之,必然會作出錯誤的結論來。
三、所謂“清官”是否以封建定法為武器,反對封建的習慣法?
所謂“清官”是用封建定法,反對封建習慣法,從而發揮其調節階級矛盾的工具的作用,這是星宇同志《論“清官”》一文中的基本線索。下邊我談談對這些問題的簡單看法。
第一,對于封建定法的理解問題。
星宇同志在解釋封建定法的本質時說:“統治者的貪欲卻總是要碰到一定的界限。……一般來說,法律所反映、所維護的就是不過分超越這個界限的統治權利。……如果剝削程度超過了這界限。那會使得一定集團的統治趨于崩潰而出現新舊王朝的更替”。
這就是說,封建統治者的剝削和壓迫的程度,只要不過分地超越封建定法的界限,便不會引起農民的起義和農民的戰爭來,一定的封建統治集團的統治就不會崩潰。中國歷史上所以出現了新舊王朝的更替,是地主階級過分地超越了封建定法的界限造成的。請看:在星宇同志的筆下,封建王法和封建國家、封建官僚一樣,也成為階級矛盾的調節器了。
同時,在星宇同志看來,所謂“清官”所以能起調節階級矛盾的作用,就在于它堅決維護封建定法,反對封建的習慣法。
在這里,我們必須揭開封建定法的迷。我認為,法與國家一樣,是在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產生的,封建定法是被提升為法律的地主階級意志的表現,它是武斷的、特權的、不受任何限制的。
在這種法律下農民沒有任何政治權利,地主對農民有隨意打罵甚至處死的權利。在這種壓迫法下建立起來的“秩序”,并沒有調節階級矛盾,正是階級矛盾的表現。它是地主階級利用國家機器做杠桿,強迫農民維持下來的“秩序”,皇帝和官僚都是這種壓迫法執行者。
因之,農民與封建定法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農民戰爭爆發后,它不僅要打倒封建國家,也要廢除封建定法。而星宇同志卻在贊美它,說它是可以調和農民與地主階級矛盾的。還說什么只要封建統治者,不過分超越它所規定的界限,就不會引起農民起義來。其根據在哪里呢?根據是有的,那就是實用主義法律學說。
第二,關于封建定法和封建習慣法的關系問題。
星宇同志雖然說過,“兩者互相依存而又互相對立”,但他實際上是把封建定法和封建習慣法對立起來,并認為“清官”的本質就是用封建定法反對封建的習慣法。從兩者的對立中,星宇同志便給所謂“清官”找到了活動的地盤,給所謂“清官”是階級矛盾的“調節器”找到了理論根據。我認為,這種看法不是馬克思主義的。下面來研究一下星宇同志提出的論據。
其一,星宇同志為了證明封建定法和封建習慣法的對立,曾經引用過馬克思的這一段話:“在這里,和在到處一樣,社會的統治階級的利益關系,總是要使現狀,當作法律,成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習慣和傳統而固定化的各種限制,當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來。”不錯,馬克思在這里是區分了習慣法與定法,但是馬克思強調的是它們的一致性,即它們“總是要使現狀,當作法律,成為神圣不可侵犯的”。可見,它們之間不是對立的。星宇同志完全是曲解了馬克思的話。
其二,星宇同志還引用過馬克思另一段話:“決不能維護這些習慣權利而對抗法律,相反地,應該把它們當做和法律對立的東西廢除,而對利用這些習慣權利的人也應該給以某種懲罰。”
星宇同志以此為據,便肯定以封建定法反對封建習慣法,是“‘清官’這一政治現象的本質”。我認為,這是最大的曲解。這篇文章,是馬克思在一八四二年寫的,當時馬克思還是一個民主主義者,還遠沒有建立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馬克思寫這篇文章,是為貧民的習慣權利作辯護的。
當時,德國工人階級還不是一個自為的階級,廣大的勞動人民還不覺悟,馬克思是在號召德國的貧民起來,向德國的封建統治者進行斗爭,維護自己的習慣權利。馬克思在這里不僅單純反對封建習慣法,也反對了德國的封建定法和封建制度。星宇同志不是混淆了地主階級內部的狗咬狗和人民革命斗爭的界限?不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歪曲嗎?
我們并不否認在封建官僚中有較守法和不守法的區別,但這不是劃分所謂“清官”與貪官的標準,更不能把較為守法的封建官僚當作封建制度的自我調節器,否則又把封建王法置于何地呢?
四、否定“清官”的存在,是不是把所有封建官吏一律看待?
有的人認為,不承認封建官僚中有“清官”和貪官之分,就是對封建官僚都一律看待,不是“一分為二”,這樣秦檜與岳飛便沒有什么區別了。好大的帽子啊!可惜這種說法是純粹的詭辯。
我們要問一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經典著作家們那一位告訴過他們,在評價封建官僚時,必須區分出“清官”和貪官來?這種區分難道不是從地主階級的史書、文學作品和戲劇作品中,照抄照轉來的概念嗎?
這一點,在星宇同志的《論“清官”》的文章中開始就說明了。以地主階級區分它的官僚的標準,做為無產階級研究封建官僚的根據,這能算是“一分為二”嗎?
我們對于所有封建官僚是一律看待,但又不完全一律看待。因為,所有封建官僚都是封建社會的寄生贅瘤,都是貪官污吏,都是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這是其根本方面。
所以我建議,給包拯、海瑞為代表的這批封建官僚摘掉“清官”的帽子,并在馬克思主義的歷史科學中取消“清官”的概念。但是,對他們又不能完全一律看待,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即如何評價歷史人物的問題。
如我們肯定岳飛是英雄,并不因為他是“清官”,而是因為他反抗了落后民族金人的侵入,曾對歷史起過推動作用。對于海瑞也是一樣,他修吳淞江,對當時應天府一帶的生產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他不是“清官”。
在歷史上從來沒有任何一個階級,比無產階級更尊重歷史,也沒有任何一個階級,能象無產階級一樣,給歷史和歷史人物以科學的總結和評價。我們決不否認歷史是由人來創造的,也不否認個別人物在歷史上曾起過一定的作用。
我們要遵循毛主席的教導,“從孔夫子到孫中山”給他們以批判的總結,才能“承繼這一份珍貴的遺產”,才能“指導當前的偉大的運動”。
這就要求我們在批判時必須具有無產階級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又必須和當前的偉大斗爭結合起來;而決不能象“清官論”者一樣,無中生有的創造一個標準,或者以封建階級和資產階級評價封建官僚的標準,把海瑞之流拉出來,贊美歌頌一番。這不是批判繼承,這是舊東西的復活。因之,我們必須給“清官論”以嚴肅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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