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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在中國革命的官方歷史編纂學中,土地革命意味著將土地分給農民,也就是建立實際上的小私有制。土地國有化由此成為一種“左傾”路線,《井岡山土地法》也于是被視為一種最初的探索。我們必須承認的是,急切的提出土地國有化是不利于動員農民的,但“社會運動將作出決定:土地只能是國家的財產”的真理性同樣也不容否認。在70年代末期,隨著工業的發展和農業產量的提高,開始有人提出要逐漸把人民公社納入全民所有制。這無疑符合馬克思關于土地國有化的論述,但這一需要長久艱苦努力的進程,尚未真正開始就被人打斷了,所謂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局限性也于是展現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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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土地國有化
土地所有權——一切財富的原始源泉,現在成了一個大問題,工人階級的未來將取決于這個問題如何解決。[注: 在草稿上這句話的前面標有“第一點”幾個字。——編者注]
土地所有權——一切財富的原始源泉,現在成了一個大問題,工人階級的未來將取決于這個問題如何解決。[注: 在草稿上這句話的前面標有“第一點”幾個字。——編者注]
我不想在這里給自己提出一個任務,即討論土地私有制的擁護者們——法學家、哲學家、政治經濟學家——所提出的全部論據,我僅僅指出,第一,他們都花了不少精力用“天然權利”來掩蓋掠奪這一原始事實。既然掠奪給少數人造成了天然權利,那末多數人就只得積聚足夠的力量,來取得奪回他們被奪去的一切的天然權利。
在歷史進程中,掠奪者都認為需要通過他們自己硬性規定的法律,來賦予他們憑暴力得到的原始權利以某種社會穩定性[注:在草稿上不是“穩定性”,而是“承認”。——編者注]。
于是出現了一些哲學家,他們宣稱,這些法律是得到人類[注:在草稿上不是“人類”,而是“社會”。——編者注]公認的。如果土地私有制確實是以這種公認為基礎的,那末,當社會的大多數人不愿意再保存這種私有制的時候,顯然它就應當被取消。
然而,我且不談所謂的所有“權”,我確信,社會的經濟發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這些情況迫使資本主義農場主在農業中采用集體的和有組織的勞動并使用機器和其他發明——將使土地國有化愈來愈成為一種“社會必然性”,抗拒這種必然性是任何擁護所有權的言論都無能為力的。社會的迫切需要必須而且一定會得到滿足,社會必然性所要求的變化一定會給自己開辟道路,并且遲早總會使立法適應這些變化。
我們所需要的,是每日不斷增長的生產,而當一小撮人按照他們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來調節生產,或者無知地消耗地力的時候,生產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滿足的。一切現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學產品等等,都應當廣泛地用于農業。但是,我們所具有的科學知識,我們所擁有的進行耕作的技術手段,如機器等,只有在大規模耕種土地時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
既然從經濟觀點來看[注:在草稿上“從經濟觀點來看”這幾個字刪掉了。——編者注],大規模地耕種土地(即使在目前這種使生產者本身淪為牛馬的資本主義方式下),比在小塊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經營農業優越得多,那末全國規模地經營農業,難道不會給生產的發展以更大的推動嗎?
一方面居民的需要不斷增長,另一方面農產品價格不斷上漲,這些都不容爭辯地證明,土地國有化已成為一種社會必然性。
一旦土地的耕種是在國家的監督下[注:在草稿上接著是“由國家出資,并為了國家的利益”。——編者注]并為了國家的利益進行,由于個人任意經營而引起的農產品減少的現象,自然就不可能發生了。
在這里討論這個問題時發言的所有公民,都主張土地國有化,但是他們所持的觀點極不相同。[注:在草稿上沒有這句話;這句話看來是杜邦加的。——編者注]
人們常常援引法國的例子,但是法國的農民所有制,比英國的大地主所有制離土地國有化要遠得多。[注:在草稿上這句話的前面標有“第五點”幾個字。——編者注]的確,在法國凡是買得起土地的人都可以獲得土地,但是,正是這種情況使土地分成許多小塊,由資金很少、而且主要依靠自己勞動和自己家屬勞動的人來耕種。土地所有制的這種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塊耕種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現代農業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同時還把耕種者本身變成任何社會進步尤其是土地國有化的最堅決的反對者。他被束縛在土地上,為了獲得相當少的一點收入,他必須把他的全部精力投在土地上,他不得不把大部分產品以賦稅的形式交給國家,以訴訟費的形式交給訟棍,以利息的形式交給高利貸者;他對于自己小天地之外的社會運動一無所知;盡管如此,他仍然癡情地迷戀著他那一小塊土地和他對這塊土地的純粹有名無實的所有權。于是法國農民就陷入了同產業工人階級相對立的極其不幸的境地。
既然農民所有制是土地國有化的最大障礙,所以目前情況下的法國,無疑不是我們應當尋求這個重大問題的解決辦法的地方。
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的情況下,實行土地國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塊出租給個人或工人協作社,只會造成他們之間的殘酷競爭,引起地租的增長,從而給占有者提供了靠生產者為生的新的方便。
1868年,在國際布魯塞爾代表大會上,我們的一位朋友說過:
“科學注定小土地私有制要滅亡,正義則注定大土地所有制要滅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必須或者成為農業協作社的財產,或者成為整個國家的財產。未來將解決這個問題。”
與此相反,我認為[注:在草稿上,下一句話原為:“未來將決定,土地只能為國家所有”。——編者注],社會運動將作出決定:土地只能是國家的財產。把土地交給聯合起來的農業勞動者,就等于使社會僅僅聽從一個生產者階級的支配。
土地國有化將使勞動和資本之間的關系徹底改變,歸根到底將完全消滅工業和農業中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那時,階級差別和特權將與它們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注:在草稿上不是“它們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而是“它們所由產生的經濟基礎,而社會將變成自由生產者的聯合組織”。——編者注]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勞動而生活將成為往事。同社會相對立的政府或國家將不復存在!農業、礦業、工業,總而言之,一切生產部門都將逐漸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組織起來。生產資料的全國性的集中將成為由自由平等的生產者的聯合體所構成的社會的全國性[注:在草稿上不是“全國性”,而是“自然”。——編者注]基礎,這些生產者將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計劃自覺地從事社會勞動。這就是十九世紀的偉大經濟運動所引向的人道[注:在草稿上“人道”一詞刪掉了。——編者注]目標。
卡·馬克思寫于1872年3—4月 載于1872年6月15日“國際先驅報”第11號
原文是英文 俄文譯自“國際先驅報”,并根據草稿校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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