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佶 民權國有
第四章 勞動者所有權的實現機制——民主法制
一、民主權是所有權的體現和保證
二、資本主義民主制是資本化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勞動力所有權對立統一的法權形式
三、社會主義民主制是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法權形式
四、民主權集合為立法權并派生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
五、以社會主義法制保證勞動者的民主權和所有權
第五章 所有權主體對占有權行使機構的控制
一、明確國有企業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地域范圍
二、國有資產與資源占有委員會:民主選舉和法制監督
三、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全:勞動力占有權的集合與行使
四、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 委員會
五、對行使占有權機構的法制監督
社會主義民主制是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
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法權形式
“蘇聯模式”的社會主義制度,有一個特點,就是強調集中權利。由中央政權將生產資 料的所有權和政治權利集中,并由它全權行使。這在工業落后國家實現工業化的初期,是有 其積極性的。實際上,不論西歐的英、法、德,乃至東亞的日本,在產業革命的前期或初期 ,雖然實行的是資本制,但也都有短時的集權專制,這種體制對于集聚資本,進行初期的工 業化是必要的。然而,這種封建性的集權專制,在初級資本制度下并未能剝奪資本的私有權 ,而是容忍了可能危及封建制度的資本所有權,因此,資本所有者在完成其初級的產業革命 后,往往會以不同方式變革這種專制。斯密的政治經濟學強調自由競爭,意義也在這里。與 之相應,短期出現的集權專制政權,或被推翻,或被改造。
社會主義運動在工業落后國家的勝利,主要表現在武裝革命奪取政權,這與發達國家社 會主義運動的“和平演變”方式是有重大區別的。20世紀關于這兩種運動方式孰是孰非的爭 論,忽略了一個根本點,即不同國度的特殊性與一般性的統一。爭論的雙方都力求將自己的 特殊性說成一般性,并把對方的特殊性說成是錯的。這種方法上的問題導致理論上的嚴重分 歧,進而導致運動上的不合作,致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已經相當有利的優勢,在短期內 就因分歧而變成劣勢。
雖然發達國家的社會主義運動還按其“和平演變”路線緩慢地進展,但“蘇聯模式”的 社會主義初級制度,卻因未能及時克服為了在短期內實現工業化實行的集權體制,而導致特 權和腐敗,以至出現官僚資本。
“蘇聯模式”的建立和失敗,可以說是20世紀歷史上最大的事件。再過一千年,后人研 究20世紀的歷史時,可能關注的就是這一事件了,至于兩次世界大戰等,不過是是這一事件 的陪襯罷了。
“蘇聯模式”的出現,并非偶然,就像它的失敗并非偶然一樣。對于俄國、中國這樣的 工業落后的大國,在西歐北美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高度發達的形勢下,不甘做殖民地和附屬 國,就必須迅速發展自己的工業,而步入帝國主義階段的資本財團,又不會容許俄、中這樣 的大國工業發達,因而就要全力扶植其內部舊的統治勢力,阻礙工業和現代文明。而對國內 外強大的反對進步的力量,俄國、中國內部的先進分子所能走的惟一途徑,就是暴力革命, 武裝奪取政權。以新政權的力量,集中全國的人力財力,迅速發展工業。國有企業也就應運 而生。
相比英、法、美這些國家的資本主義大公司來說,蘇聯和中國的國有企業不能說不是“ 急就章”,不僅技術條件落后,而且沒有充分的法制基礎。將所有權、占有權、收益權、經 營權、管理權集中于國家政權,并由政權機構統一籌建和運營企業。這在短期內可以快速地 建成工業體系,但卻忽視了公有制的國有企業的法律規范。
如果是在發達的資本制國家,經社會主義運動而建立的公有制,那么,靠對自己勞動力 所有權和民主權取得勝利的雇傭勞動者,絕不會放棄自己的勞動力所有權,并要以民主權來 制定法律,規定勞動者個人對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在這兩個所有權的基礎上,他 們的民主權將更為鞏固。并成為政治上的主導權利。
可是,以武裝革命奪取政權后的蘇聯和中國的勞動者,他們并不明確自己應有這兩個所 有權,他們甚至情愿讓將他們解救出專制統治的新政權集中這全部權利。
事實上,那些在殘酷階級壓迫之下組織起來的革命階段,其領導人大都具有比較明確的 革命意識,是真心實意地為民眾謀利益,為民族爭解放。否則,革命是不可能從小到大,并 取得成功的。奪取政權以后,這些領導人又主動地帶領民眾進行工業化建設,雖然他們并不 “專業”,不是“內行”,但他們的真心努力不僅體現了勞動群眾的利益,也在初期取得了 明顯成效。
如果把革命斗爭過程看成一場“競選”運動的話,那么,奪取政權并執掌政權的革命領 袖正是民主選舉的結果,而且比任何形式的選舉都更能體現民眾的意愿。
以武裝革命奪取政權,是在封建和官僚專制徹底剝奪了勞動者民主權的條件下,不得不 采取的一種極端的民主運動,它是勞動者以生命為選票的一場選舉,當發達國家某些有著充 分安全保證的學者指責中國的革命者不走“議會道路”時,最好設身處地為嚴重專制下的民 眾想一想。而那些為了民族解放和勞動者利益鋌而走險的革命者,只能以自己的奮斗犧牲來 感召民眾——這比西方國家政客們的競選演說要實在得多!
“蘇聯模式”的問題,不在它建立的前提——武裝革命,而在于建立時并沒有對國有企 業的公有制性質明確的認識,因此未能在建立企業時明確勞動力的所有權和由它派生的對共 同占有的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未能建立這兩個所有權為核心的經濟權利體制,未能建立 實現和保證這兩個所有權的民主權及其政治權利體系。
也就是說,“蘇聯模式”中的國有企業,是在“國家即全民”,“領導者是民眾的天然 代表者”的前提下建立的,而且將全部權利集中于國家,并由國家機構領導者派員行使的。
當革命的領導者在沒有民主政治制度的條件下,以武裝斗爭來爭取民主時,他們無疑是 正確的。但當奪取政權,即取得了民主的條件時,不能切實地建設民主制度,以民眾對自己 的信任而忽略民眾的民主要求,不能以法制來規定和保證民主時,他們就已經開始犯錯誤了 ——這個錯誤的不能及時糾正,最后導致作為他們畢生事業的社會主義制度在剛建立不久, 就步入衰落,乃至失敗。
以武裝革命奪取政權后,建立國有企業時,并不是不能建立以勞動者所有權為基礎的公 有制和民主制的。不論蘇聯還是中國,國有企業的投資,只有極少數來自對舊時大資本和官 僚資本的剝奪,絕大多數都是由國家財政投入的,這在中國更為明顯。而且,國有企業的發 展,突出地顯示出企業職工的創造作用,這一點,在信奉勞動價值論的經濟學家那里是很容 易說明的,當時國有企業的會計制度,也清楚地表現了這一層。
我們可以找到各種原因,來解決國有企業建立時沒有明確勞動者的所有權和民主權是可 以諒解的,但不能說這一點不是它的根本性缺陷。
我們是在對“蘇聯模式”的反思中認識到這一點的。時光不可逆轉,并沒有一個“時間 隧道”能使我們回到國有企業建立之初,去從起始點修補這一缺陷。但對于今天的中國人來 說,主干性國有企業的所有權還掌握在國家,還有機會以改革來克服這一缺陷,進而促使國 有企業在明確勞動者所有權,建立健全民主法制基礎上的發展。
更為重要的是理論上的價值。
雖然“蘇聯模式”失敗了,但社會主義運動并沒有結束。資本統治與雇傭勞動的矛盾, 作為現代世界的主要矛盾,更為明確和尖銳。社會主義運動作為勞動者解放的運動,依然以 各種方式存在并作用于世界。“蘇聯模式”的失敗,對于世界社會主義運動是一大挫折,但 它的經驗教訓又是以后社會主義運動的寶貴思想財富。不論舊有“蘇聯模式”的國家,還是 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或者落后的資本主義國家,以及其他類型的國家,都有可能以不同方 式取得政權,并由國家主導建立公有制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從“蘇聯模式”的反思中,概 括出的一般性理論,是建立和改革的國有企業的必要前提之一。
對于我們中國經濟學理論工作者而言,現實的國有企業改革可以說正處于十字路口,是 堅持公有制原則,還是“私有化”,都有實際的可能性。我們是向第一種可能性努力的,因 此,就有必要在對舊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反思的同時,結合對發達資本主義制度的批判,探討 以民主制實現國有企業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法權形式。
社會主義民主制是立足于公有制經濟,體現和保證其中權利關系的政治制度,它的核心 權利,就是公民的民主權,包括選舉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結社權、集會權等。從形式上 說,社會主義民主制中的民主權與資本主義民主制中的民主權差別不大,真正的差別是在內 容上。后者雖然也規定公民在民主權上的平等,但實際上的差別卻非常大,尤其是在其初期 ,對擁有選舉權的財產、性別限制,將大多數雇傭勞動者和全體婦女排斥于選舉權之外。而 發表言論的報刊大多控制在資本所有者手里,雇傭勞動者很難有發表自己言論的機會,結社 和集會也受諸多限制。現在的情況有所改變,但在資產上不占優勢的雇傭勞動者,他們的民 主權作為其勞動力所有權的體現,并不能充分保證在立法和執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維護自己 的利益。相對而言,資本所有者卻可以利用自己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操縱國家機器和媒體 ,將自己的民主權發揮到極致,由此維護統治地位。
社會主義民主制中的民主權利,分別體現著勞動者對其勞動力的所有權和對生產資料的 所有權。雖然在法律的規定中也強調公民政治權利的平等和一致性,但實際上,兩種所有權 體現的民主權利也是有差異的。
勞動者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因不同的所有制,而有所不同。這里主要分為六 種情況,一是個體勞動者,二是私有企業主,三是被私有企業主雇傭的勞動者,四是合作企 業的參加者,五是國有企業職工,六是國家機構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
個體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與其本人占有并使用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是統一著的,并作 用于他本人的生產、經營之中,因此很難顯現出來,只有在他以商品或服務參與市場交換時 ,才有其意義。個體勞動者的民主權,根據在于他以自己的勞動和經營,創造并提供(主要 是納稅)了一部分公共價值,這部分公共價值不僅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和公共設置,也會由國 家機構投資于國有企業。這樣,個體勞動者也以間接形式參與了國有企業的投資,其對國有 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由此而生。因此,個體勞動者作為公民,有參與社會政治活動的 民主權利,這個權利也包括對行使國有企業占有權機構的控制。
私有企業主,是處于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制度下政策容許的一個特有階級,他們與個體 勞動者有相似處,但也有重大區別。其一,他們主要是以資本(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而存在 ;其二,他們的主要活動,是控制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和提取相應剩余價值的收益權,其三, 他們之中也有一些人從事部分經營管理和技術等勞動,但由于是在自家企業勞動,因而也不 顯現其勞動力所有權。私有企業主作為公民的民主權利,根據在于他們自己的部分勞動和其 私有企業的剩余價值上交稅收形成的公共價值。他們的民主權利范圍,與個體勞動者相同。
私有企業主雇傭的勞動者,是他們本人勞動力使用權的出賣者,也是私有企業剩余價值 的創造者,他們的民主權利,根據在于私有企業主從其剩余價值中提供的公共價值,其范圍 ,與個體勞動者也是一樣的。
參加合作企業的勞動者,是以自己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聯合起來的,合作 企業類似“合伙”,但是一個長期性的、人數也較多的公有制企業。他們在合作企業內部, 以個人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形成民主權利,控制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享有收 益權,并對生產、經營有建議權和監督權。合作企業也和個體勞動者或私有企業一樣,要向 國家納稅,由此提供公共價值。因此,合作企業的勞動者享有公民的民主權利,其作用范圍 也與個體勞動者相同。
以上四種勞動者或公民,其勞動力所有權都與國有企業無關,他們的民主權利,根據在 于對社會公共價值的貢獻,也因此而與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產生關系,即國家投資于國有企 業的用于購買生產資料的資金,有一部分是他們提供的。雖然經過了國家機構這個中介環節 ,但要承認并確保他們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而這正是他們的民主權利在國有 企業中的主要作用。
國有企業的職工(包括受聘行使經營權者),與上述四種人的主要區別,就在于他們的勞 動力所有權,要經過一個機構將其派生的占有權集合起來,再由這個機構將勞動力占有權所 支配的使用權組織、運用于國有企業的生產和經營過程。國有企業職工的民主權利,分為兩 個層面,一是與上述四種人的權利相同的權利,在經濟上就是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 ,之所以如此,在于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創造并提供了公共價值,其中一部分用于納稅,另 一部分又直接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以自己的勞動創造了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當然就應有 對它的個人所有權。二是由勞動力所有權所派生的民主權,這是非國有企業職工所沒有的, 主要體現于對集合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的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監督該委員會對勞動 力占有權的行使,以及如何保證職工利益等。這是國有企業職工所特有的民主權利,它作用 的范圍也只是國有企業勞動力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環節。
由于國有企業的兩個所有權也是分離的,而國有企業職工的這兩個所有權派生的民主權 也有差異,因此,會出現矛盾。這一點,在探討國有企業的改革時,必須慎重對待。
國家公務員(包括國家機構中的負責人)和公共事業單位的職工,他們以勞動直接服務于 社會,其中,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職工,也創造公共價值,因此,他們也擁有公民權和民主 權。他們的民主權利作用范圍,在經濟上主要是保證其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及 相關的權利。對于國家公務員,特別是國家機構的負責人而言,有一些人從事的工作,是在 行使國有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監督權、管理權的機構中供職,該機構的權利 是公共權利,并非他們個人的權利。但他們工作的內容,又是行使這些權利。這樣,就出現 了以權謀私的可能性,以及失職、瀆職造成巨大損失的危險。因此,如何以法制明確界定公 職人員的個人公民權及民主權和對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進而嚴格規范其供職機構的 公共權利及其工作職責,是解決國有企業矛盾的關鍵之一。
總起來說,社會主義民主制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的法權形式 ,比起資本主義民主制是一個歷史的進步,但它自身也是有眾多矛盾的,其中的權利關系也 很復雜。不能因為是社會主義的,是民主,就以為不存在問題。如何遵循社會主義原則,建 立起與公有制相統一的民主制,是人類總體上面臨的最有集合性的問題。仍然堅持社會主義 ,并保有一定數量國有企業的中國,在這方面遇到的問題可能最多,也正因此,給中國的社 會主義者提供了一個率先探討并解決這世界性新問題的條件。認真探討這個問題,不僅是解 決中國國有企業矛盾的理論前提,也是世界社會主義運動發展的必要環節。
民主權集合為立法權并派生執法權、
司法權、行政權
社會主義民主制對勞動者所有權的保證,是由一系列權利及相應的機構進行的。民主權 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它具有個體性,即每個公民可以分別擁有并行使選舉權、言論自由 權、結社權、集會權等。在此基礎上,每個公民的民主權又在總體上集合為立法權,并派生 執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
在“蘇聯模式中”,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也是存在的,但卻忽視了這些權 利的基礎,即民主權。在蘇聯的教科書及宣傳上,也反復宣稱民主,并說勞動者是國家的主 人翁,在憲法上也宣布公民有選舉權、言論自由權、結社權、集會權等,但這也是宣傳性的 ,因為憲法并不進入司法程序,上述權利也沒有切實的保證。與之相應,國家機構的行政權 、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等卻是實在的,高度集中行使的。這是沒有民主權基礎的集權, 它的根據,并不在于公民個人的民主權,而在于國家政權本身。國家就是權利,為各國家機 構集中掌握并行使由國家發源的各種權利。作為公民的勞動者只能服從國家機構的權威,并 盡其所要求的各種義務。
這樣的政治權利體系,與社會主義民主制的原則相比較,是有明顯缺陷的,甚至可以說 它并未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民主制的原則。
不能體現社會主義民主制原則的政治體制,也不可能體現社會主義公有制,不能保證勞 動者對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所有權。
國有企業的改革,不僅是經濟層面的改革,也是政治層面的改革。以社會主義原則完善 民主制,規范民主權及其集合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權利關系,以民主制來 克服國家機構的弊端,保證勞動者以其所有權控制行使占有權機構,從而促使國有企業的健 康發展。
個體性的民主權,是勞動者個人所有權的體現。社會化大生產要求勞動者將分散的個人 所有權派生并集合成占有權,從而形成公有制;公有制和日益密切的社會關系,要求公民將 個人的民主權派生并集合為立法權,再由立法權派生和制約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從而 形成民主制。也只有在立法權中,才能體現民主權,或者說,只有體現民主權的立法權,才 是民主制的基本環節。
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三權分主”,是近代資本主義法律和法制的原則,它由孟 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闡述,貫徹于幾乎所有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中。雖然在 實施時有所變化,但立法權與司法權、行政權的分立或分別執行原則,卻被堅持下來。這個 “分立”原則,是資本關系的體現,也是資本所有者通過法律來行使其統治的必要方式。
時下中國一些人,熱衷于鼓吹“三權分立”,認為這是實現民主法制的根本。
不能否認,這種觀點相對于中國兩千多年的官文化是一個進步,而且對現行的法律體系 的改革也有許多可借鑒處。然而,它卻忽視了中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個現實,雖然這個公 有制還是初級的、粗陋的,但它畢竟是社會主義的。以資本主義的“三權分立”原則建立社 會主義法律,從總體上說,是一個退步。中國目前的法律和法制不健全,是事實,但不是實 行西歐二百年前的法津原則就可以健全了的。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現實的勞動群眾利益和社 會主義勢力,不可能要求資本主義的法律原則;而代表舊的集權行政官僚體制既得利益者的 那股勢力,也會堅決反對這個原則。
因此,這個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通行二百年,且頗有成效的“三權分立”原則,在中國 因設有其充分的社會階級基礎(即一個強大的占主導地位的自由私人資本所有者階級),是不 能實現的。中國的民主法制,只能在社會主義所概括的勞動者利益,明確勞動者所有權的基 礎上,得以確立并發展。
這是一個創造和開拓的過程,但同時也要認真吸取資本主義民主和法制中的一般性因素 。
立法權的獨立,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統治所取得的首要,也是核心性勝利。封建制度和 集權官僚制度下,并不存在立法權,當時所謂法律,不過封建統治者和皇帝、官僚的意志的 文件化。民眾只有守法的義務,沒有對法律發表意見的權利。是越來越富有并壯大了勢力的 資本所有者,要求將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體現于法律。他們以對資本的所有權為基礎,并經過 與勞動者聯合的革命運動,逐步削弱封建統治勢力,以爭取立法權為核心,展開了制度變革 。立法權的相對獨立,標志著資本主義民主制的建立,之后,圍繞立法權的斗爭,又是資本 主義制度下資本所有權主體和勞動力所有權主體矛盾的體現,是這兩種所有權的主體依據其 民主權利的斗爭過程。
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下的立法權,是勞動者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所有權體現的民主權的集 合。也就是說,社會主義民主制的立法權,要概括勞動者的所有權和民主權所體現的利益和 意識,并通過立法,確定勞動者的權利,進而明確和協調各權利間的關系。
立法權,在社會主義制度中,不僅是首要權利,而且是核心和主導權利,它與執法權、 司法權、行政權,并不是平等的“分立”關系。明確這一點,是認識社會主義民主制的關鍵 。
立法,也即通過一定的機構和形式,由特定的被授于權利的代表,制定和頒布法律的過 程。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立法權是由選舉產生的議會行使的,議員們作為選民的代表,討論 并制定各種法律。因此,民主權中的選舉權和言論自由權、結社權,都是立法權的必要前提 ;而立法權正是民主權的集中行使。立法權的確立,打破了封建專制和集權官僚制以“上帝 ”或“皇帝”名義制定法律的傳統,使擁有生產資料和勞動力所有權的主體,有了將自己的 利益和意識上升為法律的機會。但很明顯,資本主義的立法權是受資本所有者階級控制并主 導的,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勞動者的利益,但勞動者在立法權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次 要的。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立法權,是由民主權的主體勞動者來主導的。從選舉權和選舉制度上 ,都應比資本主義制度有重大改進,更為充分普遍地體現民主權主體的利益和意識。以中國 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的議會制度相比,在原則規定和形式上,前者都優于后者, 只要能落實其原則于內容,肯定要比后者更能在立法權上體現民主權。問題在于,社會主義 民主原則在“蘇聯模式”中并沒有得到充分實施,在不明確勞動者民主權利的情況下,雖然 也有立法,甚至有時會強調“法制”,但沒有充分民主權為前提的立法權,只能操縱在少數 人手里,而且不能在所立法律上,充分體現勞動者作為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的利益 。這樣立出來的法律,也不能明確和保證勞動者的民主權與所有權,相反,更多地是強調勞 動者的義務,強調他們對法律的服從。近幾年,中國的一些報刊在宣傳“以法治國”時,甚 至有人只強調民眾應當如何遵從法律,將“以法治國”說成“以法治民”。
民主,并不是說民不應守法,但民主的實質,是民對行使由其民主權派生并集合的立法 權、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機構中公職人員的制約,并由此而制定、實行體現并保證作為 所有權主體的民的利益,協調他們之間的關系。而非只要求民守法,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各種 義務。直到今天,一些黨政官員還在以高標準來要求自己“為民做主”,并認為這就是民主 了。
有人在強調,“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就要大量地立法。這話不錯,但關鍵在于由 誰來立法,立什么樣的法。不明確和保證民主權,就不能有民主制的立法權,所立的法很難 保證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所有者的利益。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與其民主制是相統一的,強調并 明確地體現了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與勞動力所有權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不同生產資料所有 權主體的關系。社會主義法制只有在民主權確定的情況下,才能有體現所有權主體利益的及 其所立法律。
立法權的行使,包括立法程序的制定,以及各種法律的提出、討論、議定、頒布等;都 應經民主權主體的自由討論,并通過結社或其他組織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而且要求選出 的人民代表切實反映其利益,具體地以法律條文來規范權利關系和經濟社會活動,所定法律 ,又要有可操作性,以便執法和司法。
在傳統的“三權分立”法學思想中,立法權之外的兩權是司法權和行政權,并沒有明確 將執法權和司法權分開。現時中國法學界在這個問題上也是含糊不清的,“執法”與“司法 ”混用。
為了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必須突破資本主義的“三權分立”學說,在明確立法權的 核心和主體地位的同時,將執法權與司法權分開,也是一個必要環節。
執法,是立法后的執行過程;執法權是立法權的展開與運用。相對于立法,司法和行政 也是執法過程,因此,在執法、司法和行政三項權利中,執法權又是基本權利,司法權和行 政權是具體的執法權。這樣,當我們說執法權時,又要分出一般性或廣義的執法權和特殊性 或狹義的執法權。廣義執法權包括司法和行政權,狹義執法權則專指針對不法和違法行為的 查處和糾正,它涉及對國家機構及公民個人行為的法律監督,并將查處結果移交司法權行使 機構。執法權的惟一依據,就是立法權所規定的各種法律。執法權的行使要設立專門機構, 對該機構要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限定其職權范圍和工作程序,其主要負責人要經行使立法權 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其主干公務人員要經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審批。
從目前中國國家機構的設置情況看,行使執法權的主要有檢察院、公安部,以及環境、 資源、衛生等監察部門。由于沒有明確執法權的獨立地位,行使執法權機構的構成及其地位 也是不清楚的。現在比較有獨立性的,是檢察院,它明顯地不屬于行政系統,但公安與環保 、資源、衛生等監察部門,卻都屬于行政系統,是政府的一個機構。這是不利于執法權的獨 立及其功能發揮的,特別是針對行政機構的執法,是很難實施的。在經濟上,這種執法權不 獨立的狀況,極不利于對國有企業的監督,不能有效地查處以權謀私腐敗行為,致使國有資 產大量流失,國有企業日益衰敗。而空有所有權主體名義的勞動者,由于沒有明確的民主權 及及其集合的立法權、執法權,只能眼看著屬于自己的資財被劫掠,屬于自己的企業被搞垮 ,卻沒有制裁的權柄。
確立執法權的相對獨立地位,首先是建立與司法、行政機構系列的機構,負責全部法律 執行情況的監督,查處違法行為。以不太準確的說法就是:擴大現有檢察院的職權范圍,將 現在歸屬政府的公安、環保、資源、衛生等部門,轉歸檢察院。但這種擴充不僅是形式上的 ,更應是內容上的,即在明確執法權的相對獨立性的前提下,建立或健全一個與全部法律的 監督和對違法行為查處的系統機構,以此來保證所立法律能夠貫徹于實際的經濟社會生活中 。
司法權,是依據所定法律,對行使執法權機構所查處的違法嫌疑行為的審查、判定、處 罰、糾正。從廣義上說,司法權也是執法權,是特殊的執法環節。這在目前的中國,主要由 法院和政府中的司法部來分別執行。由于司法權的界定不清楚,因此,這個歸屬于行使行政 權的政府的司法部,其職權范圍及其與法院的關系,都是不明確的,不利于司法權的獨立行 使。
改變這種狀況的思路為:確定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性,并將所有行使司法權的機構歸于同 一系統,更為徹底的作法是,根據司法權的職權內涵和外延,建立相應的系統機構,全權負 責各種違法行為和事件的審理和處罰、糾正。
行使司法權機構的職權范圍和工作程序等,都要經立法權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規定,其 主要負責人要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機構的主干公職人員,也要經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 員會審批。
執法權和司法權的分立,是立法權得以展開的必要環節。這種分立,不僅要有明確的法 律規范,還要有必要的機構來行使各自職權,同時要界定其有機聯系。至于行使執法權和司 法權機構的名稱,當然應更為確切,起碼要改變現有“檢察院”和“法院”這兩個術語。在 沒能想出其他名詞之前,我認為不如干脆就叫“執法院”和“司法院”。與之相應,行使行 政權的機構應稱為“行政院”。
行政權,也是廣義執法權的一部分,是依據立法權所規定的各項法律,對社會公共事務 的管理和協調。行政權要以政策將法律展開,具體化為各種可操作性的措施,并經行政機構 推行。與狹義的執法權和司法權不同,行政權的主要職能,是要明確經濟社會生活中應該做 什么,并如何去做,而執法權和司法權則主要制約人們不可以做什么,又如何對違背法律的 行為予以制裁和糾正。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權與執法權、司法權是相輔相成的,它們共同 構成社會主義民主制的基本框架,也是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有企業建立和發展的法制保證 。
“蘇聯模式”的集權體制,行政權的范圍過大,不僅包括了執法權和司法權的一些職權 ,更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也歸之于行使行政權的政府。這樣,由一黨執掌的政府,不僅是一 個行政單位,而且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不僅對經濟社會進行管理,還有相當一部分執法和 司法權利。這種情況,有人概括為“黨政不分”、“政企不分”,是比較確切的。還應加上 一條,就是“(行)政監(督)不分”。從而造成高度集權體制,行政權在某種程度上甚至超 乎于立法權之上,立法權成了行政權的工具,法律成了政策的手段。這樣的集權體制,不僅 必然產生以權謀私的腐敗,而且不利于發展公有制經濟。國有企業的衰敗,就是這種體制的 必然結果。
社會主義民主制要求將本來屬于勞動者個人的所有權歸勞動者,行政權只是所有權派生 的民主權集合的立法權展開和運用的一個環節,政府既不能成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主體,也 不是行使國有企業占有權的機構,它對于國有企業的權能,只在行使社會總體的管理權。對 行政權的明確界定是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的關鍵,也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必要條件。
行使行政權的機構,即政府或行政院的主要負責人,要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其機構中 的主干公務員,要經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審批。行政院的職權由法律明確規定,它的 行為,要受行使執法權和司法權機構的監督,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其工作情況。
立法權及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都是由公民個人民主權利集合而成的社會總體權利 ,它們不是對個人民主權利的剝奪,而是個人民主權利的體現和保證。只有堅持這個原則, 才有社會主義民主制,它的實行和實現,則是社會主義的法制。
以社會主義法制保證勞動者的民主權和所有權
在取消了資本和及其他非勞動者的階級統治的社會里,能夠對勞動者的民主權和所有權 構成威脅,或者說造成侵害的,主要就是在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公共權利機 構,以及行使國有企業、合作企業占有權的機構中的負責人和公職人員,他們利用這些公共 權利規范中的弊端,將這些機構的權利變成個人的權利。不論是在文化上、政治上,還是經 濟上,都會有這種侵權行為。這些行為若不及時制止和懲處,勢必演化成新的統治階級,導 致官僚資本。
這種危害,馬克思早在19世紀70年代就已預見到了,為此,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學說。 毛澤東在20世紀70年代也從“蘇聯模式”的歷史教訓中,現實地、嚴重地指出了這一點。雖 說毛澤東的解決辦法,即“群眾運動”尚嫌初級和粗陋,但他對問題的揭示卻接近了實質。
建立了政權后的社會主義者及其代表的勞動群眾,不應該再以奪取政權時的革命方式與 侵害自己權利的人斗爭,“群眾運動”雖然是民主的一種形式,但是初級的、粗陋的形式。 建立社會主義政權本身,就是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而民主制的惟一實現形式,就是法制。 這一點在資本主義民主制200余年的歷史中已經得到證明。社會主義民主制應當認真借鑒和 繼承這一點。也可以說,不論社會主義的民主制,還是資本主義的民主制,其共性之一,就 在于要通過法制來實現民主。“蘇聯模式”的失敗,從反面證明了這一層。而毛澤東倡導并 發動的“群眾運動”,也因不能明確并建立社會主義法制,不能不步入失敗。但當一些人以 “群眾運動”中的混亂為由,反對社會主義民主制時,他們如果不是別有用心,起碼是沒有 看到問題的本質。
社會主義法制是民主制的展開,也是以民主權為核心的權利體系的規定和實現。以法律 規定權利和相應的義務,規范權利主體和行使公共權利機構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明確其相 互之間的關系,并以必要的社會機制保證法律的實施,切實懲處違法行為者,糾正其造成的 損害。
法制,不同于法治。今有好事者,常以法治取代法制,說“以法治國”,其要意在于以 法律來治理社會,治理民眾。一言以蔽之,“以法治國”者,以法治民也!其所謂“國”, 是指國內之民也。
法制,是一種制度形式,它的特點在于以法律為制度的主干,以法律規定權利義務,以 法律規范行為。以此標準,人類只有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實行民主制以后,才有法制。法制 是民主的體現。社會主義法制是比資本主義法制更為進步的制度形式,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 體現。二者的區別,根本還在民主權的所有權根據,這在前邊已論及。
法治,則是以法治理,是一種政策取向,并非制度形式。當然,在法制社會,也有法治 ,但此時的法治,只是法制的展開和運用。而在非法制社會,法治只是統治的一種方式或手 段,中國戰國時法家所主張的,就是這種方式,而古羅馬也有“以法治民”的輝煌。實際上 ,古代各有國家之地域,統有“以法治民”,不過運用程度和范圍不同而已。
那些自認為發現了“法治”高于“法制”并可以代替“法制”的人,大概不知道上述歷 史事實。這也無所謂,但他們企圖用“法治”代替“社會主義法制”的現實危害,卻不可不 加注意。
20世紀所建成的社會主義制度,是“蘇聯模式”,它的初級性和粗陋性,突出表現就在 于沒有充分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蘇聯因此而解體,并步入官僚資本主義之途。中國的問題 也出在這里。而要堅持社會主義原則,改革和發展國有企業及合作企業,乃至發展個體經濟 與私有企業,都需要強化社會主義民主法制。
只有堅持社會主義民主,才能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只有在社會主義法制中的“法治 ”,才能有助于國有企業和合作企業改革,有助于個體經濟和私有企業的發展。
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是民主制,而民主制的核心權利是勞動者的民主權,民主權的根 據又在勞動者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社會主義法制作為民主制的具體形式,其主要 社會功能是實現并保證勞動者的民主權和所有權。
作為一種政治體制,社會主義法制在總體上是由民主權集合的立法權及執法權、司法權 、行政權構成基本框架,或者說,社會主義法制在總體上就是根據民主制建構這些權利及其 行使機構的相互關系。正是這樣的政治體制,才能保證公有制的經濟體制建立,保證個體經 濟與私有企業的發展。具體到國有企業,就是所有權主體對行使占有權機構的控制,行使占 有權機構對經營權行使者的選聘和控制,保證所有權主體的收益權,以及國有企業職工依據 其勞動力所有權對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我們這里先探討社會主義法制總體框架上各權利及其行使機構的關系,再具體分析社會 主義法制對勞動者民主權和所有權的實現與保證。
社會主義民主首先集合并體現于立法權,它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中的核心權利。執法權 、司法權、行政權都是由立法權派生的,是其展開和實現。
這是與資本主義法制的“三權分立”不同的。也就是說,在總體上的四個政治權利中, 立法權是高于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后三個權利可以說“三權分立”,但是由立法權 派生,并由立法權統率的。
明確立法權在社會主義法制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基本要求,只有 這樣,才能保證擁有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勞動者民主權的實現。而做到這一點的關鍵 ,就是切實建立和健全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制度,改變現行于中國的由上級黨的組織部門決 定候選人名單的狀況,真正做到候選人的自由競選;不論各層次的人民代表候選人,都要與 其所代表的選區內選民直接見面,公開自己的觀點,并由選民根據自己對候選人的觀點、能 力等的判斷,投票選舉;人民代表作為立法權的行使者,不能再擔任行使執法權、司法權、 行政權以及國有資產占有權機構的職務;選舉程序和結果要有嚴格的法律規范,對營私舞弊 者予以懲處,并取消其終生選舉權。與此同時,要充分保證并發揮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對人 民代表及執法、司法、行政、國有資產占有等機構負責人的選舉,進行輿論的評價和監督, 更重要的是對其任職期間的監督、批評;保證公民的結社、集會權,以此來實現民主選舉和 監督。
作為立法權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在集合民主權而成立以后,就要認真嚴肅地行使其立 法責任,提出、討論、制定各項權利,選舉行使執法、司法、行政、國有資產占有等權利機 構的負責人。人民代表還負有監督、批評這些負責人及其機構行為的責任。人民代表大會的 常務委員會由人民代表選舉產生,它要設相應的專門機構(專門委員會),處理日常有關的法 律解釋和法律監督,以及審批行使執法權等公共權利機構的主干公職人員。該常務委員會還 應通過聽取公民及行使執法權等權利機構的意見,總結立法在執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為人 民代表大會提供新法律草案,提出對已立法律的修正案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應為專職,并具有在專門委員會任職的素質技能,他們只對人民代表和公民負責,任何其他 國家機構不得干涉其獨立行使職權。當然,若其違犯法律,也要受執法、司法機構的查處, 但應報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對立法權及行使立法權機構的保證,是社會主義法制的核心,也是在執法權、司法權、 行政權、國有資產占有權等總體權利機構貫徹民主權的前提。這些總體性權利,都要由相應 的機構來行使,其權職范圍,需經法律明確規定;其主要負責人,需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其主干公職人員,需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并要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其工作 ,接受人民代表及全體公民的監督和批評。
這些社會總體性權利都是立法權所派生的,它們之間的分立和制約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主 要內容。為此,必須有充分、明確的法律規范,其機構的設立及負責人、主干公職人員的選 定,都取決于行使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
從政治層面論,基本權利是個體的民主權,總體性權利是立法權和執法權、司法權、行 政權,其關系為
民主權(公民)
立法權(人民代表大會)
執法權 司法權 行政權
(執法院) (司法院) (行政院)
這是一種政治層面的權利關系,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干。但它并不全面,還應包括作 為民主權基礎的所有權,以及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和國有資源的占有權。這是經濟與政治統 一的法制體系。
所有權(勞動者)
民主權(公民)
立法權(人民代表大會)
執法權 司法權 行政權
(執法院) (司法院) (行政院)
國有企業監督權 國有企業管理權
建立和強化社會主義法制,是勞動者所有權的要求,也是其以民主權來實現對國有企業 占有權控制的保證。而勞動力所有權對國有企業占有權的控制,也和生產資料所有權對國有 企業占有權的控制一樣,應納入法制體系。但因國有企
業勞動力所有權主體的職工在生產資料上與其他勞動者的所有權是相等的,所以在上述法律 體系之外,還應有國有企業職工從其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對占有權的控制關系,即
國有企業勞動力所有權(國有企業職工)
國有企業勞動力占有權(職工代表大會)
這個權利關系,又要與上面總體性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結合,才能發揮其效用。
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受兩個占有權(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共同支配的,為此,這兩個占有 權的行使機構,就要聯合組成一個執行委員會,由它來選聘經營權的行使者,以及決定國有 企業收益和發展規劃,審核驗收經營狀況等等。經營權的職權在于組織指揮職工運用生產資 料進行生產經營,由占有權執行機構選聘的經營權行使者,負有這個環節的職責,職工應服 從經營權行使者的組織和指揮,同時,他們作為勞動力所有權主體,也有對經營活動的建議 和監督權利與義務,但不能因此而違抗經營權行使者的指揮。對企業經營的總體性建議及所 發現經營權行使中的重大問題,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反饋于占有權執行機構,由該機構提出 并做出處理。
從國有企業占有權的執行機構對經營權的控制,到經營權的運用過程中的各種權利和義 務關系,可以說是國有企業的“內部”權利關系,對此,也要有明確、細致的法律規定。同 時,國有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又要在總體上受行使執法權、司法權機構的監督,并接受行 使行政權機構的管理,依法納稅。
從勞動者對國有資產和資源的所有權生出民主權,民主權集合為立法權,立法權展開為 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這一系列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是對國有企業的總體規范。國有 企業職工勞動力所有權集合的占有權,全體勞動者對國有資產和資源的所有權所派生的占有 權,這兩個占有權作為其各自所有權的體現,必須受所有權主體控制,而這種控制的社會機 制,就是嚴格的法制體系。由這兩種占有權結合而形成的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必須 由所有權主體選舉的代表中,依法制程序選舉產生。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對經營權的控制,選 聘行使經營權的經營者,并簽定明細的經營目標,經營者對職工的組織與指揮,職工對經營 的建議和監督等權利與義務。這一系列權利關系,是國有企業內部的法制。它與總體的立法 權、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法制(也可以看成“外部”的法制)相統一,就構成對國有企 業的系統法律體系。
這樣的法制體系,核心在于確立并實現、保證勞動者的所有權和民主權,因此它是社會 主義的,也是惟一能保證國有企業健康發展的法制體系。
或許有人會說,你這里設計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與中國的現實離得太遠,不具有操作 性。比起現行的政治和經濟體制,這個設計確實有很大距離,但產生這種距離的原因,不在 一些人所說的“生產力水平”,而在于看問題的立場、目的和方法。如果我們從勞動者的立 場出發,以社會主義的發展為目的,以辯證法為方法,那么,這正是勞動現實利益的需求, 也是最為現實,并能夠進行操作的——只要確定了勞動者的所有權和民主權,上述設想的現 實性就明確了。
明確國有企業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地域范圍
國以地存,地以國析。地域是國家的存在范圍,國家本身也要分出其地域區劃。如果是 在荷蘭、比利時、韓國、日本那樣的國度,國有企業可能就以國為其范圍,至多細分兩個層 次。但我們現在探討的國有企業,是存在于中國這個近一千萬平方公里,13億人口的大國, 它的國有企業不僅要有明確的地域范圍,而且要分出若干層次。時此,我們前邊已大體提到 ,這里具體探討。
國有企業不可能以全國為一個占有權單位,也不應以單個企業為占有權單位,而應以現 有的行政區劃為基礎,分出若干層次,即一、全國范圍的或中央所屬企業,二、省屬企業, 三、市(地區)所屬企業,四、縣屬企業。
這四個層次,若從行政權角度說,是依次統屬的,即中央轄省,省轄市(地),市(地)轄 縣。但在國有企業的占有權上,卻不應有這種統屬關系。以前國有企業在占(所)有權方面出 現的問題之一,就是將國有企業的占(所)有權歸于行使行政權的政府,而政府上下級的統屬 關系,也就帶進國有企業。所謂“政企不分”這一大弊端,就在于此。
國有企業的地域范圍,是從其占有權來講的。這對于每個所有權主體而言,似乎是“先 天”的,特別是對于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完全是按其居住地域來確定的。這也 是國有企業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存在,并具有其局限性的表現。而對于勞動力所有權,則要靈 活得多。
為了論述的方便,我們先從國有企業占有權的地域范圍談起,再分析國有企業生產資料 所有權的地域層次和范圍,最后談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力所有權及其占有權的地域范圍。
如果說在國有企業權利關系上,是所有權決定占有權,那么,在國有企業的地域范圍上 ,卻是占有權的范圍決定所有權的范圍。這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發展初期的一個特點,或者 是缺點。
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包括由勞動制造的工具、設備和原材料,以及自然資源,在存在 商品貨幣的條件下,前者的價值可以用貨幣表示,即資金或資產,后者在使用時,也應有所 限制,其中一些稀缺資源甚至可以計算價格,有償使用(這對于其他經濟形式也同樣適用)。 因此,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占有權也可以稱為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權。但又要有所區別,即 國有資源的占有權雖然屬于國家,但其使用權并不限于國有企業,個體經濟,私有和合作企 業,也可以得到其使用權。
國有資產,是特定區域范圍內全體勞動者的勞動直接或間接(以繳納稅收方式)創造的公 共價值的一部分,而且是世代積累的結果。每個勞動者對公共價值的貢獻不可能是整齊劃一 的,但在按“按勞分配”原則領取了自己的生活資料后,由社會“扣除”的那部分,既包括 用于公益事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價值,也包括用于國有資產的公共價值。對這些公共價值的 所有權,只能是平等的。而自然資源是自然的,人類是惟一自以為是主體的動物,或者說是 有所有權意識的動物,這在每個人都是一樣的,自然資源之所以會被視為人類所有,在于人 類意識到它們有用。因此,在取消了封建制官僚制和資本制度后,每個人都可以擁有對自然 資源的所有權,但這個所有權也和對公共價值的國有資產一樣,不可能每個人分取一份,而 是由國家機構共同占有。這樣,勞動者對國有資產和資源的所有權,就只能體現于以民主權 和法制機制對行使占有權機構的控制上。甚至可以說,這種控制本身,就是所有權。
國家作為一個政治范疇,是以地域為范圍,并分地域來管治的;國家作為一個經濟范疇 時,必然帶有其地域性。由國家投資所建立的公有制企業,也只能以特定地域的自然資源為 基本條件,同時以本地域的勞動者為國有資產和資源的所有權主體。之所以會形成“國家所 有制”的假象,就在于國有企業是由國家投資,并利用該國家機構所統轄范圍的資源。如果 不是社會主義制度,那么,“國家所有制”是可以說得通的;由于是社會主義制度,國家機 構就不能是所有權主體,而只能是行使勞動者的所有權所派生占有權的機構。
一個勞動者,只能在一個特定的、基層的行政區域生存。但像中國這樣的大國,它的行 政區劃又有若干層次,而且歷史上形成的國有企業又是從上往下建設的,這樣,就會有不同 層次的生產資料占有權,這不同層次的占有權又必然使勞動者的所有權分為不同層面,或者 說,一個勞動者可能會對不同層次占有權的國有企業擁有所有權。比如生活于縣(區)里的勞 動者,他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就是:一、在縣(區)屬企業;二、本市(地區)屬企業;三、本省 屬企業;四、全國或中央所屬企業。
這些企業在經濟上并不統屬,即全國的企業只限于在法律上明確屬于中央國家機構占有 的那些企業,中央國家機構的占有權不能擴大到省或市、縣所屬國有企業。相應地,一個勞 動者在全國層次上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也只限于中央國家機構所占有的企業。以下依次類 推。
說到這里,有必要再強調一下,由于歷史的原因,上述四個層次的由國家機構行使占有 權的企業,統稱為“國有企業”,這種稱呼容易混淆其層次。不如明確地界定為:國(全國 或中央)有企業、省有企業、市有企業、縣有企業。但由于省、市、縣的行使占有權的機構 仍是國家機構,所以它們在一般意義上說,又都是國有企業。
中國的勞動者,大多數擁有四個層次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有少部分(直轄市)則 擁有三個層次(含國、市、區或縣)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他們的所有權都體現于以民 主法制對各層次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權的控制上。
從改革和發展的角度說,國有企業占有權的層次應減少,其原則應為減少中央和省屬企 業,將其“下放”給該企業所處市、縣。但這里又有涉及所有權問題,應根據這些“高層次 ”企業資產所有權主體的意愿,經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并注意協調利益關系,即上級層次國 有企業“下放”時,要有資產的補償,或由下層占有權機構付出相應資金購買。現在由中央 政府或省政府將原歸其占有企業下放給市、縣的作法,并不是由所有權主體決定的,而且沒 有資金或資產的補償,是不符合社會主義公有制及其法制原則的。
相對于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占有權而言,國有企業勞動力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地域范圍就簡 明得多。
生產資料是人的身外之物,它可以是多層的,而且沒有數量限制。一個資本家能夠有上 億資產,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勞動者可以有幾個層次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但勞動力 所有權卻只能歸勞動者本人所有。不論是將勞動力作為商品出售給資本家,或作為一個國有 企業職工,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都只能是一個。
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力所有權屬于他本人,它的占有權卻有一個地域范圍,即由特定層 次的國有企業占有權機構的范圍來界定。
這個問題,是經濟學所未曾提出過的,因而,也頗費心思。
對勞動力的所有權,是馬克思首次系統論證的,但他只是談到勞動力所有權派生出使用 權,使用權可以作為商業出賣,并沒有提勞動力的占有權。
但馬克思注意到了勞動力在使用時因協作而產生的“集體力”創造價值的歸屬問題。協 作是若干勞動者在同一生產過程中,按計劃,有組織的勞動,它不僅提高勞動力的機械能力 ,使生產空間作用范圍擴大,而且生產空間同生產規模相比又在縮小,能在很短時間內推動 許多勞動,刺激競爭力,振奮勞動者精神,使不同的操作工序得以同時進行,節約生產資料 的使用(特別是工具設備),這些,都會產生一種新的勞動力,即“集體力”。“集體力”并 不屬于任何勞動者個人,它所創造的價值,在資本制度下作為相對剩余價值,歸資本所有者 占有。對相對剩余價值的占有權,表明勞動力在集合起來并協作生產時,有一種“集體勞動 力”,它不屬于勞動者個人,因此沒有所有權,但有占有權。這個占有權,就歸生產的主持 和組織者行使,而其收益權,也屬于生產的主持和組織者。在資本制度下,這個收益權屬于 資本所有者。
社會主義公有制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本質區別之一,就是勞動者協作而產生的集體勞動 力,由公共機構所占有,其創造的價值,屬于構成這集體勞動力的全體勞動者。
集體力或集體勞動力是工業生產方式得以形成的主動條件,也是工業生產方式得以發展 的內在根據。社會主義公有制所能改變的,并不是勞動者的個體存在及其對勞動力的個人所 有權,而是在確保勞動力個人所有權的基礎上,規定勞動力的占有權,使集體勞動力具有法 權形式,并由形成集體勞動力的勞動者個體依據其勞動力所有權,按民主法制予以控制。這 又要求成立一個行使勞動力占有權的機構,勞動力所有權主體對勞動力占有權的控制,也就 集中體現于對這個機構的控制。而行使勞動力占有權的機構,又與行使生產資料占有權的機 構共同組成占有權執行委員會,控制經營權。
國有企業是在特定區域范圍存在的,或者說,在特定區域內的國有企業歸同一個占有權 層次,這在生產資料上,是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在勞動力上,則是職工代表大會。
一個國有企業職工,可以有幾個層次的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也就使他有參 與各層次政治活動的民主權,并經法制體系分別控制各層次的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 但他的勞動力所有權只屬于他自己,他的勞動力所有權也只能集合于他就職的那個層次的國 有企業,或者說,只能體現于一個區域層次的勞動力占有權。
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力的占有權,以國有企業的特定區域層次為行使單位,而非以職工就 職的單個企業為單位。在這特定層次的區域范圍內,組成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集合該區 域范圍內各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并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
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民主選舉
與法制監督
國有資產和資源的所有權,是屬于特定區域內全體勞動者個人的,但它必須派生出占有 權,才能集合起來使用。集合國有資產和資源所有權派生占有權的機構,是由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并受立法權制約的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
生產資料的占有權,是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和產物,它從資本制初期開始出現,到現在 已經是相當普遍的權利。其典范形式,就是股份公司。從初期的合伙到大的股份公司,是在 資本制度下,生產資料所有權派生占有權,從而集中和積聚大量資本,擴大生產規模的內在 條件。然而,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等法律,卻未能注意到占有權在經濟中的突出地位,它們 往往只是承認占有是所有權的一種職能,并沒有明確它作為一個權利的法律地位。與之相應 ,資本主義主流經濟學,也未能關注這一權利的地位和特點,在其談論企業的“微觀”部分 ,還只是強調所有權,似乎現代企業與200年前的私有企業一樣,仍是一個所有權主體。而 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在批判資本制時,也把重點放在資本所有權上,忽略了所有權派生出占 有權所導致的經濟矛盾的變化,這一點,又反過來影響到對已建立初級公有制的國有企業權 利關系的研究。
注意到資本制中占有權的形成及其作用的,是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學中非主流的制度學派 。從凡勃倫的《企業論》到科斯的“產權論”,都在關注占有權這一環節。但由于在主義和 方法上的局限,他們只是強調經營權的行使者與所有權之間的矛盾。或者說,他們試圖站在 經營者立場,取消占有權,使所有權歸經營者,達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然而,他們或 許沒有想到,他們理想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統一的狀態,恰恰是資本制初期的特點,所不同 的是,那時是由所有權主體親自經營,現在他們則要求將所有權歸經營者。這種由經營者擁 有所有權的狀態,與早期的所有者親自經營,又有什么差別?這樣的“回歸”,是經營者的 利益要求,但當他們也成為所有者以后,面對大規模的生產經營,是將其退回到其個人經營 能力所及的小企業,還是再雇傭新的經營者?前者是生產方式的倒退,而后者則又使所有權 和經營權的矛盾出現,新的經營者還會再要求所有權。
從制度學派的邏輯看,他們對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的關注,并未脫離“私有財產神圣不 可侵犯”的原則,而他們也不能確定占有權——他們未能提出并規定占有權這個概念——在 現代大生產經營中的地位。因此,只能承認行使占有權的公司董事會的存在,而且要求董事 會向經理妥協,并據董事會來說明所有權主體的股東的不重要,甚至要把所有權從股東交給 經理。
制度學派在邏輯上的混亂,對西方資本制的影響并不大,在那里,他們不過代表了經營 權行使者的利益,要求擴大其職權和報酬,乃至取得部分所有權(股票)。但在中國,卻對20 世紀80年代以來的國有企業改革造成了切實的混亂。一些“私有化”論者,利用制度學派的 “經營決定論”,要求“產權改革”,即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交給經營者。似乎某些在舊體 制下將國有企業經營得破敗不堪的經理們,只要擁有了所有權,即變公有制為私有制以后, 就能“立地成佛”,本事大增,不僅使企業起死回生,還能制造“騰飛”的奇跡。
制度學派邏輯上的矛盾,實際上是資本私有制與社會化大生產矛盾的反映,從私人的資 本所有權派生出占有權,使資本得以聯合,擴大生產規模。資本化生產資料的占有權,是資 本主義經濟關系中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由此而成立的股份制公司,也就成為資本私有制內 部矛盾的集合體。股份制公司的出現,標志著生產資料所有權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權的形成。 但是,奉行教條主義和實用主義方法的資本主義經濟學家,卻不能以邏輯上規定“占有權” 的概念,只是以羅索混亂的現象描述來解釋由此引發的經濟矛盾。現實中,由行使占有權的 公司董事會來聘用經理,行使經營權,從而產生經營權與占有權之間的矛盾。經營者并不與 所有者(股東)直接打交道,所有者也不參與經營,他們在經營和生產中已沒有直接作用。他 們只關心自己資本的利益,在沒有能力和機制控制企業經營的情況下,只能“用腳投票”— —買股票或賣股票,投資或撤資。當然,那些有控股權的大股東,也會通過董事會來干涉經 營。
股份制所引發的所有權、占有權、經營權之間的矛盾,使占有權的地位日益突出,但資 本主義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們并未從占有權角度來探討解決矛盾的途徑。但占有權作用的突 出,卻越來越顯示出資本私有制與社會化大生產矛盾的激化。解決這個矛盾的惟一途徑,就 是取消資本私有權,但又不能取消所有權,而是以公有的占有權來集合個人平等的所有權, 進而由占有權控制經營權。
占有權在經濟學和法律上的明確,是現代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資本主義經濟學和法律 又不能明確這一點,是其矛盾所決定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和法律不能明確這一點,不僅 有歷史的原因,也有認識的原因。只有先從理論上解決認識問題,才能進一步解決現實中由 歷史積累下來的矛盾。
明確和保證勞動者對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即馬克思所說的“重建個人所有制”,只 是所要解決矛盾的第一個環節,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還要將生產資料個人所有權派生的 占有權集合起來,以組建公有制企業,并由占有權的行使機構支配經營權,展開生產經營。
正是由于生產資料占有權在現代經濟中地位的重要性,因此,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主體在 將自己的生產資料(或資金)集合(或投資)起來,形成大規模生產經營的物質條件時,所關注 的首先也就是如何保證所有權主體的利益,即如何控制這已不在自己手中掌握的生產資料。 資本股份制的公司董事會,及相關的立法由此而生。社會主義公有制國有企業的建立,并不 是分散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自動投資的結果,而是由國家機構以集合了全體勞動者剩余勞 動的稅收投資興建,并在企業發展中自行積累的。這樣,勞動者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 所有權似乎是不明確的,起碼不如資本的股份制公司那樣明顯。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立法以確定勞動者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這是對社會主義 運動領導者在奪取政權后的基本要求。中國的革命領導者意識到了這一點,因此才有“全民 所有制”的法律規定。但又不充分、不具體,以致將“全民所有制”不是明確規定為全民或 全體勞動者個人都擁有所有權,也未規定這個所有權應有的權能,而是以“國家所有制”等 同“全民所有制”,將所有權收歸國家機構掌握。國家成了國有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
這是初級公有制的主要弊端。社會主義者所要進行的改革,就是克服這個弊端。其首要 環節就是將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明確為全體勞動者個人所有,這是立法權層面的改革 ,必須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僅有這個層面的法律規定是遠遠不夠的,還應進一步規范所有 權的具體權能,其要點,就是對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的控制機制,這要由社會主義法制體系 ,從總體和“內部”來實施。對此,上一章已做了規定,這里,集中探討所有權主體對占有 權的“內部”控制。
確定國有企業生產資料占有權的地位和作用,就要設立相應的機構,所有權主體對占有 權的控制,也就是對這個機構負責人的職能及其行為的控制。
按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勞動者對國有資產和資源的所有權,要經過其派生的民主權及其 所集合的立法權這兩個法權環節,才能作用于占有權。這里的關鍵,就是將國有資產和資源 的占有權,從屬于立法權,并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集合并行使占有權的機構——國有資產和 資源占有委員會。
這個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在其名稱上已明確顯示出來,或者說,我們之所以使用這個名 稱,就在于明確其性質和職能。
在資本制度下,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占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等,都屬于“私法”范疇, 并不納入公共權利體系,法制也只是從總體上對之進行“外部”控制。這一點,也是資本主 義學者將經濟與政治分割開的原因之一。
社會主義公有制要求,勞動者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不僅要有立法保證,還要 以法制保證其與占有權、經營權的“內部”權利關系。這里的要點之一,就是明確國有資產 和資源占有權是與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同一層次的公共權利,統屬于立法權,并由法律 規范其職權和責任。要點之二,是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要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主干 公職人員要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要點之三,是由該委員會與國有企業職工代表 大會共同組成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具體行使占有權各項權能。要點之四,是該委員 會及執行委員會的行為,都要在行使執法權和司法權機構的嚴密監督之下,并接受行政權機 構的總體管理。要點之五,作為所有權主體的全體勞動者依其民主權利中的言論自由、結社 、集會等權利,對該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進行監督、批評。要點之六,如發現該委員會及執 行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公職人員有以權謀私或失職、瀆職行為,及時依法懲處或糾正。要點之 七,是該委員會要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其工作和國有企業發展情況。
以上七點,是國有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控制行使占有權機構的法制程序。概括起來 說,就是民主選舉,法制監督。
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在形式上說與私有制的股份公司董事會相似,不同的是, 后者是以資本量(股票)為權利單位,它也以選舉方式產生,但資本量大的所有者的選舉權無 疑大于資本量小的所有者,甚至有的大資本所有權可以掌握絕對優勢(控股權),只要其股票 超過51%,他就有了對董事會的控制權。而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的選舉權卻是作為所 有權主體的全體勞動者平等的,以人為單位的。它的選舉是以立法選舉為前提的,并由集合 了民主權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私有制的公司董事會,主要受股東的制約,也只向股東負責,總體法制對它的作用,只 在于制定相關的公司法,并由司法機構根據股東的舉報來懲處其違法行為,但對于股東不舉 報的謀私行為,司法機構一般不干涉,或者說是屬于其“內部”事務。這樣,擁有控股權的 大股東就有可能在選聘經營者及收益等方面,侵害小股東利益,而且不受法制監督。而國有 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不僅要接受所有權主體的“內部”監督,更要全面接受執法和司法 機構的總體監督。由立法權派生的執法權和司法權,就是勞動者所有權和民主權的集合,它 們的根本職能,就是保證勞動者的所有權,因此,它們對國有資產和資源的占有權行使機構 及全部國有企業活動的監督,都是必然的、應該的。而行政權從社會總體對國有企業的管理 ,包括稅收、環境保護、衛生、公益事業等,不僅是所有者利益的體現,也是國有企業發展 的必要條件。
對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法制監督,是國有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 控制占有權行使機構的主要形式,但任何企業的發展,只靠控制和監督是不夠的,更要在保 證勞動者利益,提高其素質和積極性的同時,培養和造就一批合格的、高素質技能的行使占 有權、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乃至經營權的人才。而這,就是社會主義政黨的主要社會 功能之所在。所有權派生的民主權中的結社權,并不僅是消極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更要積 極地發展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而以結社權所合法生出的政黨,在這方面承擔著 義不容辭的責任。在積極參與民主選舉和社會監督的過程中,為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發現 、培養、鍛煉高素質人才,使之通過競爭發揮更大功用。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勞動力占有權的
集合與行使
國有企業職工是以其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加入國有企業的,國有企業也就是以集 合的職工的勞動力占有權為主體,并與國家機構集合的全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派生的 占有權相結合而形成的生產經營單位。
明確這一點,對于規定社會主義國有企業的性質,探討其法權體系,特別是確定占有權 的地位,是關鍵性一環。
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權,雖然在法律學和經濟學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它的存在已是事實, 而且在現實的經濟生活和法律上已充分體現著。對生產資料占有權的法律學和經濟學的理論 探討,遠遠落后于實際經濟生活和法律的實踐。這不僅在中國,而且在西方國家也是如此。
我們可以不管西方國家的理論如何發展,但必須充分注意中國的法制建設。前面關于國 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的設想與論證,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占有 權的規定,但它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還應明確勞動力的占有權,并將二者結合,組建一個 執行機構。
如果說對生產資料占有權的規定,尚有法律和經濟的現實經驗為依據的話,那么,勞動 力占有權從提法到概念規定,幾乎是從零開始。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學只關注資本所有權及其 與經營權的關系,它不能不面對集合起來的資本所有權,從這個意義上,也就會涉及資本化 的生產資料占有權。由于沒能提出占有權這個概念,甚至沒有形成相應的范疇,使自命從法 制規定經濟的制度學派困惑了近一個世紀,其“產權理論”也因為不能以明確的概念規定這 種關系,只能停滯于假說和觀念狀態。至于勞動力所有權所集合的占有權,是資本主義經濟 學家所不愿意承認,也不可能承認的。
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在創始階段,馬克思注意到勞動力在使用時會因協作而形成“集體 力”,并認為這種“集體力”可以創造價值。而這個價值在資本制度下,并不歸構成協作的 個體勞動者,而由購買勞動力使用權并組織、主導協作的資本所有者占有。馬克思將之稱為 “相對剩余價值”,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也就集中體現于相對剩余價值的生產及其占有上 。
馬克思是從結果上看到了協作及其集體勞動力。但他并未提出勞動力的占有權,在他的 論述中,主要是探討勞動力所有權和使用權。即勞動者作為其勞動力所有權的法權主體,可 以將勞動力的使用權作為商品買給資本所有者,購買了勞動力使用權的資本所有者組織并主 導生產,在協作中產生的集體力歸資本所有者占有。這里,占有權只在結果上,而不在起點 (購買者勞動力使用權)和過程中。
雖說沒有明確的理論規定,但相對剩余價值生產的發展及資本主義經濟矛盾的激化,必 然導致實際的沖實。分散的雇傭勞動者個人不可能因其勞動力被雇主集合起來使用產生集體 力,就去要求集體力所創造價值的所有權,但組織起來的勞動力所有權主體,卻會以總體的 集合起的占有權,去要求因勞動力的集合而形成的集體力所創造價值的所有權。根據勞動力 所有權而組成的工會,一個重要功能,就在于此。
由工會組織起來的勞動力所有權主體,要向購買者提出提高工資,縮短工時,減少勞動 強度等條件,而作為購買者的資本家也會討價還價。這里所針對的,也主要就是“集體力” 所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出賣者認為它是自己協作勞動的果實,理應歸其所有;購買者認為我 已付給你勞動力使用權的價格,這部分價值是他們組織生產,從事經營,甚至是其投資所應 得的回報。
勞動力使用權的出賣者即使組織起來,也不可能爭到“集體力”創造的全部價值,但他 們的斗爭,卻證明勞動力所有權主體在要求其協作產生的集體力創造價值的所有權時,應當 有勞動力占有權的存在。這個占有權,在資本制度下是不明確的,沒有法律規定的。但作為 個體勞動力所有權與出賣后的使用權因集合而協作產生的集體力,也應有一個權利規定,工 會試圖行使這個權利,但沒有法律依據,但資本所有權主體也同樣沒有法律依據行使這個權 利。
資本主義法權體系上的這個缺陷,就成為勞資雙方斗爭的焦點。幾百年的資本發展歷史 就伴隨著這種斗爭而演化著。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應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勞動力占有權,從而更為全面、充分地 體現勞動力所有權在社會主義法權體系中的核心和主體地位。然而,“勞聯模式”的初級社 會主義制度,連勞動力所有權都不能承認,更談不上其占有權了。但國有企業集合起來的勞 動力在協作中產生的集體力卻是存在的,由于沒有勞動者自己組織的工會,也就沒有聯合起 來的職工為爭取其創造價值占有權的斗爭。這部分價值也就歸國家所占有,其中一部分用于 擴大再生產,一部分用于社會公共事業,還有一部分用于職工的福利,特別是退休后的生活 保障。這最后一部分是國有企業職工利益的主要表現,但由于沒有法律保證,反而顯得是國 家,是領導的“關懷”、“照顧”。
現在一些國有企業對退職職工所實行的“買斷工齡”政策,即將一年工齡折算成貨幣, 乘以工齡年份,一次性由企業從職工手里買斷,從此該職工與此企業也就沒有什么關系了。 不論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或合法,但它卻證明了一個事實:即使是舊體制下的國有企業職工勞 動力的所有權和占有權,雖然不能明確規定,也是不能全部否認的。這“買斷工齡”的價格 ,在一定意義上正是勞動力占有權的體現。但由于沒有勞動力所有權和占有權的法律規定, “工齡”的價值,就完全由買方決定,而且各地、各家企業的價碼也不一樣。
國有企業的改革,是不能靠“買斷工齡”來成就的。當國有企業職工與該企業脫離了關 系,或者說,企業不再承認這事實上存在的勞動者對其勞動力占有權的時候,國有企業已經 不再是社會主義的了。
國有企業的改革,只能以強化和實現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為根本,并在此基礎上規定 勞動力的占有權,以社會主義法制原則設立集合并行使該占有權的機構,該機構不是國家機 構,但與行使國有企業生產資料占有權的國家機構具有同等權力,二者結合組成一個國有企 業占有權的執行機構。
集合并行使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的機構,是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它由特定區 域內全體國有企業職工按人數比例選舉的代表來組成,與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一樣, 全國、省、市、縣屬的企業,并無隸屬關系。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本區域內國有企業 的職工,也只對該區域內國有企業職工負責。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社會主義法制所規定的法權機構,它受立法權的制約,但不像 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那樣,要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下屬機構。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相對獨立的機構,但它必須接受執法權、司法權的監督。
各區域的國有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的以勞動者個人為單位的勞動力所有權,他們是 以勞動力所有權主體的身份加入國有企業的,這與合作企業有相似處,但又不具有合作企業 職工那樣對本企業生產資料的全部所有權。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屬于該區域內全體勞 動者,國有企業職工也是這全體勞動者或公民的一部分。他們可以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對國有 企業生產資料的占有權行使機構行使其所有權主體的權能,但不能在本國有企業內以所有者 自居。他加入國有企業,與和私有企業主的雇傭關系相似,但不是勞動力使用權的出賣者, 而是自愿將其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集合于國有企業。這種集合是由職工代表大會來實 現,并統一地與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結合,組成特定區域內的國有企業。
也就是說,某一個勞動者,所加入的,首先是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這種加入也是有 標準、有條件的,并且要履行法律手續,以確定其自愿將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加入職 工代表大會這個集合機構,并由它統一行使。職工代表大會應承諾保證職工勞動力所有權, 職工也可根據其勞動力所有權,將其派生的占有權退出這個集合機構。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按職工者人數的比例,由國有企業職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機 構都不得干涉、介入這種選舉。但首次選舉,即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成立,要由立法權 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并由執法、司法機構監督。第二次及以后的國有企業 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由上一屆代表大會主持。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每屆的任期應在三至五年之間,其代表為兼職,代表履行職責期 間,由代表大會所收取的職工會費及從企業提取的一部分收益中支付報酬。代表大會每半年 或一年召開一次,決定行使勞動力占有權的具體方案,提出關于國有企業發展的總體設想, 并責成派駐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機構的代表與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的代表協商,審議 占有權執行機構所提交的工作總結,批準其工作規劃。
尤其重要的議程,是在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推舉常駐與國有資產和資源占 有委員會共同組成的執行委員會的人選。這些代表負責將代表大會關于國有企業的總體設想 ,與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的常駐代表協商,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參與該執行機構 的日常工作,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再將代表大會的意見返回 ,經與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的代表協商后,具體處理問題。因此,這些代表不僅要有 高度責任心和優秀品德,還要精通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經驗。他們直接關系著勞動力占有權 對經營權的控制,關系著國有企業的發展,因此,要認真推選,并及時撤換不稱職者。這些 代表的工資由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支付,在執行委員會可領取一定補貼。他們在執行委員 會的任期不能超過兩屆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期限,即最多六或十年。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作為職工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的集合和行使機構,不同于 私有資本企業中的工會,后者只是勞動力所有權主體在出賣使用權時的組織,努力爭取勞動 力使用權出賣和使用時的勞動者利益,雖然也會涉及集體力創造價值的分割等,但從來不能 以占有權來控制、干預經營。再者,也不同于目前國有企業中由國家機構組織的工會,這個 工會實則政黨和政府管理職工的又一分支機構,雖然能在一些福利方面反映職工的要求,但 卻不具有勞動力的占有權,因而也不能對經營等有實質性控制和干預。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還應設立一個常設機構,負責接受新職工,處理退出國有企業, 以及退休職工的生活保障等事宜。這個機構的負責人,應由代表大會推舉的正式代表擔任, 他們的工資由代表大會支付。還需聘任相應的工作人員,從事具體的日常工作。
此外,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還要設立為數不多的日常工作機構,處理收繳會費、提取 企業應交的收益,以及財務支出等各項事務。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一個全新的權力機構,它是社會主義制度中相當重要的一個環 節,而且是直接關系社會主義性質的環節。這里只是從其集合行使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力所有 權派生的占有權的意義上,論及其必要性和構成的基本設想。需要強調的是,必須以社會主 義法制為依據,保證該代表大會真正代表國有企業職工,并受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力所有權的 控制和監督,防止其成為一個新的官僚機構。
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
國有企業是由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兩個占有權共同組成的經濟實體,它的經營活動,受占 有權行使機構的控制。然而,這兩個占有權又分別由兩個機構集合并行使,雖然它們都是公 共權利,是公有制的體現,但畢竟是由兩個不同的所有權群體集合而成,因此也會有矛盾, 也需要協商,以合理地保證所有權主體的利益,有效地主導企業的經營,取得更大效益—— 而這正是所有權主體從個人到總體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不論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還是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都不可能,也不應該單 獨以其占有權來作用于企業,它們要將所集合的占有權結合,組成一個專門機構,由它具體 執行。
這個機構可以稱為“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由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與國 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分別派員構成。其執行委員必須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有資產和資 源占有委員會的委員、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其人數視國有企業規模而定,但 應是奇數。雙方所占比例,應視國有企業的發展程度,特別是其技術構成及職工素質技能的 程度而定,大體說,建立初期和技術構成比較低時,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在執行委員 會中的比例就相對大(多一人),隨著企業的發展和技術構成的提高,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的比例則相對大(亦只多一人)。
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委員應為專職,其任期不得超過兩屆人民代表大會和國有企 業職工代表大會(即最多不超過10年)。其主干公職人員,由執行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經兩 個占有權行使機構共同審批,再由執行委員會聘任。一般公職人員,由執行委員會聘任。
作為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占有權的具體執行機構,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的職能類似 私有企業的董事會。所不同的是,私有企業董事會只是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的代表,并且直 接行使占有權,而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則是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兩個集合起來的占有權 行使機構結合的執行機構,它要受兩個占有權行使機構的控制。但在執行占有權時,它與私 有企業董事會的功能有許多共同點。
概括起來說,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有:
第一,派生并支配國有企業的經營權,選聘經營者。
國有企業也是企業,它具有現代企業的一般性,而這主要表現在經營上,即組織勞動者 ,發動其勞動力,利用生產資料,進行協作性生產和其他經營活動,制造產品或提供服務, 創造新的價值,轉移生產資料的舊有價值。在這個過程中,勞動者個人勞動力的使用,不僅 創造了其個人價值,也創造了相應的公共價值,這些價值通過市場交換而得到實現,由此, 勞動力得以延續和提升質量,社會公共事業也得以開展,而企業也隨之發展。
國有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受其所有權主體所控制的占有權機構支配的,因此,并非私有企 業那樣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在考慮價值創造和增加的同時,還要照顧社會總體的發展 ,或者說是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
這樣,國有企業的經營權行使者,就要有比私有企業經營者更高的素質,特別是精神文 化素質。
國有企業不是行政機構,不應用行政方式任命經營者,而應由其占有權執行委員會選聘 經營權的行使者。為此,就要有對經營權行使者素質的明確要求,要確定經營目標和任務。 經過一定的考察程序,由執行委員會決定聘用后,再與應聘者簽訂經營合同。應聘者也可以 提出自己的條件和要求,經協商寫入合同。經營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 保證。
第二,確定發展計劃和企業經營規劃。
國有企業占有權所針對的不是一個企業,而是在本地域范圍內的全部國有企業。從這個 意義上說,它與西方國家的大資本財團有些相似,或者說是一個“總公司”,其下屬若干個 “子公司”、“分公司”。但也有明顯不同,擁有經營權的國有企業,也都在經營上有相對 獨立性,是一個自主的經營實體,它們受占有權執行委員會的支配,但執行委員會不是“總 公司”,它們也不是“子公司”、“分公司”。
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是從占有權這個層面,來制定在占有權所派生的經營權范圍 內的企業總體經營方針,以及企業發展規劃的。
總體發展計劃,包括規模、目標等各項指標,它的制定,要以在占有權所能支配的生產 資料和勞動力狀況為依據,充分考慮本地區及全國、國際的市場需求,已有企業及其技術產 品等。要切實可行,即現有企業能夠做到,并且能有較好經濟與社會效益。而如何提高職工 素質技能,又應成為規劃中的主要內容。
企業經營規劃,是針對各國有企業的,這要以對各企業資金、設備和職工技能的分析為 基礎,認真探討市場狀況,制定生產指標和效益指標。同時,還要有對職工培訓及技術革新 方面的硬性規定。
總體發展計劃和各企業的經營規劃,由占有權執行委員會擬出草案,報兩個占有權行使 機構批準后,再由執行委員會具體執行。其中,總體發展計劃歸執行委員會執行,各企業經 營規劃則交聘任的經營者行使。
第三,制訂國有企業職工的工資、獎勵和福利等標準。
在本占有權范圍內的各企業,應有一個基本的工資、獎勵、福利標準,在此基礎上,效 益不同的企業,可在一定限度內上浮。并規定有特殊貢獻者的獎勵標準。
對于國有企業來說,“按勞分配”原則是必須實行,也能夠實行的。國有企業占有權執 行委員會在制訂職工工資、獎勵和福利標準時,應認真貫徹這一原則,同時在實踐中,充實 和具體化。
國有企業職工的工資、獎勵、福利等標準,經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制訂后,由經營權行使 者實施。經營者無權改變這一標準,他可根據經營效益上浮,但不能降至基本標準以下。這 一點,在經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或者說,保證職工基本的工資、獎勵和福利,是經營者受 聘的條件,當他的經營達不到這個基本標準時,就應按合同處罰或中止其行使經營權。
第四,督查各企業的經營,審核其經營結果。
各國有企業的經營者在與占有權執行委員會簽訂合同以后,有權按合同自主行使經營權 ,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在不干擾其經營的情況下,應對經營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有違背 合同的現象,及時指出,并予糾正。這里有一個關鍵環節,就是企業的財務。占有權執行委 員會要明確規定財務原則和紀律,并在經營合同中包括相應條款,企業的財務主管應由占有 權執行委員會聘任并委派,他在服從經營者按合同經營的業務工作同時,應代表占有權執行 委員會進行財務監督,對嚴重違規的開支及發現的貪污行為,要上報占有權執行委員會,予 以制止和懲處。
企業經營者要定期(通常以季、年)向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報告其經營情況,占有權執行委 員會負責驗收、審核,這包括對經營報告及報表的審核,也包括派員實地考察。核實后,根 據經營合同,予以獎勵或懲罰、批評。
第五,向企業提取收益。
企業經營效益的提取,由占有權執行委員會負責。按照勞動價值論,企業的效益,即在 補償所耗生產資料,付出職工報酬之后的產品或貨幣價值,都是職工的勞動創造的公共價值 。這部分公共價值的收益權是所有權主體。占有權執行委員會負責提取這部分收益。但是, 這種提取并非全部從企業拿走,而是一種權利的體現,在權利上全部提取后,還要按兩個占 有權行使機構所批準的本區域國有企業發展規劃,以及各企業的經營計劃,為各企業的再生 產留下相應的資金,同時要向行政權行使機構納稅,其余部分才收歸占有權行使機構,其中 要有一部分用于總體企業發展規劃中規定的向相關企業的追加投資,或新建企業;一部分要 分別上交兩個占有權行使機構,用于職工福利或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以及作為其活動經 費,其中相當比例要返回占有權執行委員會。
上面關于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的論述,是從社會主義本質和原則及法制體系進行 的探討。與舊體制的國有企業狀況相比,其差異是很大的,正是對舊體制的改革。其中要點 ,就是以國家為所有權主體變成勞動者為所有權主體。只要確立了勞動者對國有企業所有權 的主體地位,那么,上述改革就是順理成章的了。當然,這里只是探討了一個大概框架,其 中有許多具體環節仍需在改革的進程中,不斷地探索和論證。
對于那些認為應以“私有化”來改變國有企業的人,我覺得他們可能會從本章的論述中 看到其信奉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實現。我也是信奉這一原則的。但我將私有 財產與勞動相統一,即所有的私有財產,都應是個人自己勞動所創造的,而非以暴力、欺詐 和政治權謀攫取他人的。資本主義法制不顧財產的來路,只保護既成的所有權;社會主義法 制則只保證勞動創造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并克服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 下,這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社會活動,特別是公有制的國有企業,要充分保證勞動者權益,必 須對一系列關鍵環節進行法律規定,并予以法制保證。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是這一系 列關鍵中的關鍵,作為所有權主體的勞動者對行使占有權機構的法制監督,也應以此為重點 。
對行使占有權機構的法制監督
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要集合為占有權,占有權行使機構與所有權主體之間的矛盾,作為國 有企業的主要矛盾,不僅是問題的核心所在,也擴散至其他環節。
國有企業的改革,首要一條和核心點,就是針對這對主要矛盾,強化所有權主體對占有 權行使機構的控制。而要做到這一點,惟一的途徑,就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為此,就 要在憲法和其他法律上予以體現的同時,還要制定國有企業法。
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確國有企業的兩個所有權的分立和統一,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勞動力 所有權的分離,并屬于兩個所有權主體群體,雖然勞動力所有權主體,同時也擁有對生產資 料的個人所有權,但這兩個所有權畢竟是不同的,不僅擁有兩種所有權的國有企業職工與只 擁有一種所有權(生產資料)的其他勞動者間會有矛盾,就是在生產資料所有權層面,由于國 有企業的區域層次性,也會發生沖突。
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比資本主義私有制企業的所有權,是更為復雜的權利關系。因此,必 須在法律上對之做出明晰的規定,同時讓所有權主體清楚自己所擁有的各項權利。
雖然國有企業的兩個所有權是分立的,而且生產資料所有權又有區域層次上的區別,但 它們又都是統一的,即共同作用于國有企業的占有權。
第二,明確占有權是所有權派生的,分散的、個體的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必須集合為總 體性的占有權,并由公共的占有機構來行使,才能發揮作用。
對此,在法律上應有明確規定,說明國有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集合于國有 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集合于國有企業職工代 表大會。這兩個集合占有權的機構也是占有權的法定行使機構。
確定了所有權派生占有權,占有權集合于公共機構,就已明確該機構必須接受所有權主 體的控制和監督。這與傳統體制及觀念的差異已經很明顯,傳統體制和觀念是把國家機構作 為權利的出發點,甚至是法律的根據和制造者,個人權利是從國家權利中分出或派生的,因 此,個人必須接受國家機構的控制。
明確勞動者是所有權主體,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集合于國家機構和公共機構(職工代表 大會),行使占有權機構要受所有權主體控制。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基本點,而將它具體 化于法律和法制上,不僅是一場革命,也是一項相當復雜而具體的工作。
第三,立法權是最高權利,它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選舉執法、司法、行政和行使國有 企業生產資料占有權機構的負責人。從國有企業而言,是所有權主體的民主權集合為立法權 ,立法權制定國有企業法,選舉行使國有企業生產資料占有權機構的負責人。
從縱的方面看,與國有企業相關的各項權利,其控制關系是明確的。從橫的方面看,立 法權所派生的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又都負有行使國有企業生產資料占有權機構監督、 管理的職能。這是立法權的展開和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說,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主要 功用,就在于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占有權行使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證它能充分貫徹所有 權主體的意志。
第四,是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對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力占有權行使機構的監督。勞動 力的所有權是通過民主權所集合的立法權而保證其主體地位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力所有 權,是立法權所規定并保證的。其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集合而成的職工代表大會,是 法律所保證的行使勞動力占有權的公共機構。因此,它不僅要對勞動力所有權主體負責,也 要受立法權派生的執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行使機構的監督,以保證其體現勞動力所有權 主體的利益和意志。對該機構中負責人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懲處。
第五,對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的法制監督。這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關鍵點,直 接關系國有企業的成敗興衰。不論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還是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它們對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占有權的集合,都要通過行使體現出來,而行使的具體化,是執 行。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雖然只是占有權行使機構的下屬機構,但它職能的重要性, 使它成為國有企業權利體系中一個焦點,法制監督的重心,也在于此。
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是由兩個占有權行使機構結合構成的,它本身雖然只是職能 機構,但卻直接、具體地與經營權的行使者打交道,占有權的各項權能,都通過它而作用于 經營權。為了充分地發揮其職能,同時避免其中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一是在 國有資產和資源占有委員會和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結合構成此執行機構時,必須由人民代 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正式選出的委員和代表構成執行委員會,并要經過競選和反復論證; 二是其主干公職人員,
必須經兩個占有委員會審批聘任;三是對其職能做明確、嚴格的規定;四,兩個占有權行使 機構聯合設立一個針對執行委員會的監察機構,發現問題,輕則自行處理,重則上報兩個占 有權行使機構,并通過執法和司法機構處理。以上各點是通過國有企業內部法權結構對占有 權執行委員會的制約和監督。與之相應,社會總體的執法、司法和行政機構,也要對國有企 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進行監督。執法和司法機構,不僅要受理來自占有權行使機構對執行機 構重大違法事件(已超過其自身權限)的檢舉,還要受理來自經營者和職工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經營者和職工對占有權執行委員會的監督。經營者是受聘于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 委員會的經營權行使者,他們受執行委員會的控制,但他們也是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主體,對 執行委員會有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他們對執行委員會的了解也更為直接。經營者如發現 某執行委會委員或公職人員有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行為,可以向占有權行使機構檢舉, 也可向執法、司法機構舉報。這些機構必須對檢舉和舉報者保密和保護。國有企業職工作為 兩個所有權的主體,他們在國有企業中的工作,使他們能夠親自感受占有權執行委員會在職 務中的問題,有義務向占有權行使機構檢舉,或向執法、司法機構舉報。這些機構應認真處 理,并保護檢舉和舉報者。國有企業職工還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表達其對占有權執行委 員會的意見。
第七,廣泛、嚴肅、獨立的輿論監督。這是國有企業所有權主體對其派生的民主權利的 行使,任何個人、機構和組織都無權阻撓。干擾和阻撓輿論監督的行為,是違法的,必須受 到執法和司法機構的懲處。輿證論督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必須實事求是。對于望風 捕影甚至無中生有的言論,執法、司法機構應予以追究。但對于有切實證據,又有重大影響 的輿論,執法、司法及占有權行使機構應高度重視,切實組織調查和處理。
對于國有企業占有權的行使,作為國有企業所有權主體的勞動者,不論從個體還是總體 角度,都有權利和義務進行監督,但這種監督又必須納入法制軌道,并切實發揮其作用。
這里,可能要涉及資本主義經濟學所說的“監督成本”問題。中國一些人在反對民主法 制時,一個重要理由,就是要設立那么多機構,花費那么多的錢,“成本太大”,得不償失 。上面提到的關于國有企業的法制監督,他們看到后一定會以這種理由加以反對。而不實行 對國有企業的法制監督,無非是兩個結果,一是任由國有企業在現行體制下日益破落,資產 流失;二是為少數權貴者變國有資本為官僚資本提供方便。
國有企業作為一個有大量資產并且是職工生存條件的實體,必須進行法制監督,以保證 其所有權主體的利益。可以設想,一個侵吞國有資產的案件或一項瀆職行為造成的損失,往 往要比幾個監督機構的開支都大,如此說來,嚴格法制監督,付出一定的代價是應當的,其 “收益”總會大于“成本”,但又應當注意盡可能壓縮開支,提高監督效果。
這一點,不僅是應該的,也是可能的。只要真正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增強了勞 動者作為國有企業所有權主體的意識,他們就有積極性和主動性以民主權利來進行對占有權 行使機構的監督。最有效的監督就是群眾的監督。實際上,就是現在的國有企業中,群眾監 督的積極性也是普通存在的,但由于沒有完善的法制,起不到監督的作用,甚至受到打擊報 復,嚴重挫傷了群眾監督的積極性。
只要真正實行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對國有企業占有權行使和執行機構的“監督成本” ,不僅不會增加,反而會減少。一是因為群眾性監督都是業余的,并不需要支付公共成本; 二是可以減少各層次權利機構中的公職人員;三是由民主選舉和委派的行使占有權的人員, 本身具有較高的素質,自律性強,在社會主義法制條件下,不會或不能、不敢以權謀私和失 職、瀆職。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