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內容是民主性質的展開,是民主主體勞動者利益、人格、價值、自由的保證和實現。
勞動者的利益、人格、價值、自由,表面看來都是個體性的,在“蘇聯模式”中,這些內容都要服從國家的總體利益,而且都是被排斥和壓制的,在一些宣傳家的口中筆下,似乎只有弱化乃至取消個體的利益、人格、價值、自由,才是社會主義,否則就是“個人主義”。
明確個體利益,可以說是個人主義的基本點。那么,社會主義是否與個人主義截然對立呢?我在《主義方法主題——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之基本》該書2001年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中,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社會主義就是勞動者個人主義的實現。
個人主義是對封建主義和集權專制主義的否定,它的出現,是歷史的、文化的進步,它不是具體某人的個人主義,而是“全體個人共同的主義”,它有如下內容:一、個人對生命和身體的權利,二、個人自由,三、個人選擇,四、個人競爭,五、個人平等,六、個人自立,七、個人隱私,八、個人思考,九、個人表現。盧梭曾指出:
人性的首要法則就是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就是對自身的關懷。[①]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責任。對于一個放棄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補償的。這樣的一切棄權是不合乎人性的;而且取消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②]
從文藝復興到啟蒙運動,反封建、反專制的思想斗爭,就是以立足于唯物主義自然人性論的個人主義來批判上帝“造人創世”、“君權神授”等觀念,反對要求個人無條件服從領主、君主、教會等上帝在人間的代表,也即以上帝名義的少數個人對總體權利的壟斷。
隨著封建領主制和集權專制的消亡,個人主義也分為兩派,一是以資本所有權為根據的資本所有者的個人主義,二是以勞動為根據的勞動者的個人主義。這是資本雇傭勞動社會主要矛盾的體現。不論哪種個人主義,都不可能由個體人來實現,而應通過其階級、階層、集團的聯合,在總體上實現。資本所有者的個人主義是以其政治上的聯合來保證的,隨著生產的發展,他們在經濟上也以股份公司和行業協會或“雇主聯合會”等方式聯合,由此形成強大的總體勢力以保證并實現每個資本所有者的個體利益。勞動者的個人主義,也只有在組織成工會、政黨之后,才能形成總體勢力,并通過社會變革,得以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正是勞動者聯合的主義,也是勞動者的個人主義的實現。是勞動者聯合,以總體勢力保證和實現勞動者利益、人格、價值、自由的社會運動和制度。
資產階級的思想家是明白個體利益與總體聯合的關系的,而已經建立的資主制度,實現了資本所有者的個人主義,即通過由其資本所有權派生并集合的國家權利機構,來保證并實現每個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價格、價值、自由。資主制度是以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來實現其對資產所有權主體的保護的:不論你的所有權包含的資產數量多少,即令是無,都同樣保護。資本所有者在這樣的制度中實現的是有,雇傭勞動者所實現的是無。也正是在這樣的制度下,勞動者才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利益、人格、價值和自由,并為此而聯合起來進行斗爭,逐步形成強大的社會勢力,以民主運動爭取并建立民主制度。
勞動者的利益、人格、價值、自由是以勞動為根據的,與資本所有者以資產所有權為根據的利益、人格、價值、自由是有本質區別的。
勞動者的利益在于勞動,在于勞動的必要物質條件,在于自己素質技能的提高與發揮并由此得到勞動的相應報酬。與資本所有者的利益相比,勞動者的利益是內在的,是與其存在和行為內在統一的。而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則在于資本,在于資本的利潤,在于對勞動者剩余價值的占有。資本所有者占有了生產資料,使勞動者與其必要的勞動物質條件相分離,不得不受雇于、受控于資本所有者,并為之提供剩余價值。資本所有者的利益是勞動者的負利益,資本所有者之所得,是勞動者之所失。現代勞動者的利益,首要就在于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明確,以此保證其素質技能的提高和發揮。進而在于廢除資本雇傭勞動的制度,削去這個與勞動對立并控制勞動、阻抑勞動的資本,使勞動者與其勞動物質條件相統一。非勞動的資本所有者在現代經濟中本來就是多余的,勞動者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自己占有其制造并使用的生產資料。而自然資源作為勞動的對象和物質條件,被資本所有者、地主、領主等所有是對勞動的障礙,去除這個障礙是勞動得以充分展開的必要條件。
以民主規定并保證勞動者利益,關鍵就在于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和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相比之下,勞動力所有權是單純的,是與勞動者個體生命直接統一的,而生產資料所有權則因現代工業生產方式只能體現于對公共占有的生產資料上,因此要實行公有制度及其相應的體制和機制。而其原則正是民主。在保證和實現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兩個所有權的同時,民主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證還包括按勞動量領取報酬、勞動保護、社會教育和培訓、社會保障等各個方面。民主運動的基本內容,就是爭取勞動者的利益,而勞動者利益的切實保證和實現,則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內容。
人格是個體人在社會總體中存在的表現和地位,即其本人的素質、能力、作用及社會關系等的綜合規定,同時也是社會總體對個體存在的界定。人格包括人的性格,但這只是其中一個因素。人格是人本質四要素在個體人身上的集中體現所形成的,是人社會性、主體性、思想性、目的性、創造性的具體形式。勞動者的人格在階級統治社會是被忽視的,奴隸和農奴、農民的人身權都屬于統治者。資主制度雖然承認勞動者的人身權,但卻將之視為“生產要素”和“資源”。民主就是要確立并保證、實現勞動者的人格。
人作為生命體,是以個體存在于社會的,他不僅要以自己內在的生理和心理的特質與需要作用于外界,還要受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人格就是對內在和外在因素相結合所形成的個體人的社會表現、地位、作用等的總體界定。個體人以其人格存在于社會大系統并作用于他人,同時受社會總體的制度及他人人格的制約。人格是無形的,但又是實在的,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是以他的人格而存在并相互制約的。社會也可以說是個體人之間人格的相互交往和制約的“場”。人格是個體人各方面因素的綜合形式,它是個體人行為的基礎,也是行為的內在界定,同時是社會關系的基本依據。人的行為,是人格的展開和充實,同時也實現著人格。
由于人的社會性、主體性、思想性、目的性和創造性在個體人那里體現的差異,由于素質技能的不同,個體人在社會中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人格因人而異。階級統治社會中,人格的根據是外在于人的政治權勢、資產,今天中國依然有一些人以職務、財產等來評價人格。勞動者的人格是以勞動為根據的,是以個體素質技能及其發揮的程度為根據來界定人格的。弗洛姆把人格分為非生產性取向和生產性取向兩大類型,前者包括:接受取向,剝削取向,囤積取向,市場取向;后者則是勞動和生產性的表現。他的這種劃分有一定道理,但更多的還是從人的心理性格規定的。我認為,人格的形成,是人社會性、主體性、思想性、目的性、創造性的統一,是素質技能與社會地位矛盾運動的過程。人格的演變,是人本質發展和人性升華在個體人的體現,民主運動和民主制度就是為勞動者形成和實現各自的人格,提供必要的社會條件和保證。
價值是人格的展開,即個體人的社會作用及社會對其評價。個體人對社會的作用,是其人格的體現。這種作用,大體可以分為三種形式:一、利己;二、利己亦利他;三、利己損人。社會作為人類群體存在的場,對任何個體,都會在一定范圍、層次上作出評價,而評價他人價值的主體,又是社會中活動的個人,他在評價別人價值時,也被別人所評價。主體人評價他人的依據,是自己的利益,以及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總體性價值標準。設利已的人其價值是一,那么,利己亦利他的人其價值在一以上,至于大到什么程度,則取決于他的能力及其發揮,而利己損人者的價值則在零以下,是負價值,其程度,也視對他人的損害程度而定。
勞動者的價值,根據在于勞動,在于勞動與需要、交往、意識的統一。而意識中又包含價值的導向,勞動的技能及其發揮,以滿足本人或家庭成員的需要為目的,是基本的正價值;在滿足這種需要的基礎上,還能為他人,為社會作出有益的事,或以關愛意識和行為幫助他人,就是在基本價值之上的加價值;而統治階級的個人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甚至是控制他人的需要,以本應用于勞動的體力和智力來欺凌他人,榨取、騙取他人的勞動產品,或肆意侮辱、傷害他人,則是負價值。價值的這三種形式,往往是交錯表現的,如表現為負價值的一些人,在此層面是負價值,在另一個層面,又會表現出幫助他人。某人貪污受賄,積聚大量錢財,但卻對其家族、鄉里作出一些“善事”。對此,我們只能從勞動這個核心要素進行衡量,即其占有財物的手段是什么加以判斷,至于他對所占有財物的處置,只是價值的表現,但不是價值的根據。以勞動創造的價值,是正價值,如果他又將此價值所體現的財物和服務用于幫助他人,就是加價值。但是,所占有財物的手段不是自己的勞動,而是剝削、劫掠、貪污、受賄,這本身就是負價值,他怎樣處置這些財物,只能在負的程度上有所變化,但不能成為正價值。
勞動者的價值在階級統治社會不能得以實現,他們只有在為統治者創造剩余產品時,才能體現其價值,而這個價值恰是勞動的異化,是勞動者存在的異化。民主就是要糾正這個異化,使勞動者的勞動與其價值統一,并在民主運動和制度中得以實現。
勞動者的自由是其民主權利和經濟社會權利的社會表現,也是他們作為個體人生存和發展的目標,是人性升華的內在要求。古往今來,人們對自由發表的議論多矣,從神、上帝、天命到自然規律(絕對精神),都曾作為立論的根據,資本主義思想家所論的“自然規律”決定并要求的自由,是按動物的自然本性來生活,追求最大限度占有和享有物質財富。這種自由觀,實則資本的自由觀,而非人的自由觀;是資本關系制約人,是資本增殖的自由,而非人作為人的自由。由此而生的自由競爭,恰是資本支配人的社會表現。
人的自由,唯一的根據就是人,是人的本質核心要素的勞動。只有勞動者的自由才是人的自由。人的勞動創造財富,也要由勞動的人來占有和享用財富,占有的依據是創造,是勞動,而非暴力掠奪和欺騙詐取。人的自由應建立在勞動基礎上,并在勞動中實現。自由的實質和根據,在于勞動者素質技能的提高和社會主體地位的實現,在此基礎上,達到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交往與協作,對社會公共權利的民主控制等。從這個意義上說,人類真正的自由,只有在民主運動和制度中才能實現。階級社會中,個體人對自由的追求,是社會總體發展的動力。階級統治制度所保證并支持的少數人為了本人自由而對他人的壓制、迫害、支使,不僅阻抑了他人的自由,也從出發點上取消了其本人的自由。從人本質論,非勞動者實際上是沒有自由的,他們的任意、獨斷、為所欲為,看起來很是“由自”,但不是人的自由,因為他們已經喪失或放棄作為人必有的本質的核心——勞動,從而也就沒有了作為人的“自我”,只能任由自然的動物一般性支配活動。與自由相對立,阻抑自由的社會勢力,始終是存在的,它是人性中動物一般性野蠻成分的集合。自由,在這種意義上說就是對人性中所包含的動物一般性野蠻成分的克服,并由此提高勞動者素質技能和社會地位的進程,它體現并集合于民主運動和民主制度中。
勞動者的個體利益、人格、價值、自由,只能在聯合起來的民主運動及其制度化中實現。民主運動是勞動者聯合的基本形式,勞動者以其人身權和勞動力所有權為根據,投入運動,組織起來,而運動則是他們利益的集中體現。在運動中,勞動者個體的人格、價值、自由得以實現。民主運動是總體性運動,它有組織,也有紀律,參與運動的個體,似乎失去了其獨立性,但運動的綱領和路線,又是個體利益的集合,運動的組織及其展開的斗爭,為個體提供了展示和發展人格,創造并實現價值,爭取自由的必要條件。在運動中,勞動者個體感到自己的尊嚴,并在組織起來的總體勢力中發揮自己的社會作用。也只有集中體現勞動者個體利益,使勞動者人格、價值、自由得以實現,才是民主運動的內容。
民主運動的制度化,是民主勢力強大到占社會主要矛盾主要方面的總體表現,也是勞動者個體利益、人格、價值、自由得以實現的社會形式。“蘇聯模式”片面強調個人服從總體,為了國家和集體利益要放棄,乃至犧牲個人利益,不顧個體人格、價值、自由。這并不是民主制度的要求,而是對民主制度的違背。
勞動者個體利益、人格、價值、自由并不是與其總體發展相對立的,而是總體發展的內容。總體發展和總體利益不過是個體利益、人格、價值、自由的集合,除此之外不存在所謂“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和集體都有相應的公共機構,但這些機構既不是利益的主體,也不是根本權利——人身權、公民權、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主體,更不是民主權利的主體。這些機構行使的公共權利只是勞動者個體人身權、所有權、民主權利的派生集合形式,并不屬于在其中任職者所有。如果不是這些機構被某些任職者非法掌控,那么,“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就只能是個體利益的總體表現。而被某些個人非法掌控了公共權利行使機構后,他們所鼓吹的“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只是他們本人私利的表現,其與勞動者個體利益的對立是明顯的,而這樣的公共權利行使機構也勢必阻礙勞動者個體的人格、價值、自由的實現。
民主制度及以其為內在機制的公有制度,消除了不勞動的統治者,使全部個體人處于平等的社會地位,擁有平等的經濟和政治權利,這樣就為個體利益、人格、價值、自由的實現創造了基本條件。民主制度的內容,就是由人體勞動者將其對利益、人格、價值、自由的要求,通過權利這個集合點,即把人身權、公民權、勞動力所有權和對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個人所有權決定的民主權利,再派生并集合為公共權利,由這些權利的行使機構負責公共事務、協調個體人之間的關系,為個體人提供其活動的社會條件。這是一個從個體到總體,又從總體到個體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個體勞動者的利益、人格、價值、自由得到充分展示,而民主制度又成為個體勞動者實現個體利益、人格、價值、自由的總體環境。也只有在民主制度中,勞動者個體利益、人格、價值、自由,才能在總體上得以實現。
注釋:
[①]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7頁。
[②]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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