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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永佶:國有企業的主要矛盾

劉永佶 · 2005-11-30 · 來源:《民權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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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的主要矛盾是所有權與占有權的矛盾

劉永佶《民權國有》第二章

   國有企業的問題就出在不得不保留的國家上,其主要矛盾, 就是所有權與占有權的矛盾。從名義上說,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應屬勞動者個人,或曰“全民 所有”,但實際上,卻因沒有相應的法律機制保證勞動者的所有權,因此出現所謂“所有權 主體虛位”,而由國家機構掌握所有權及占有權、經營權(“國營企業”之稱由此而來)。不 受任何權利制約的國家機器以行政方式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雖能夠在短期內建立起工業 體系,但其弊端也是相當嚴重的,20世紀末國有企業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國有 企業的改革,也應集中解決這個矛盾。

          “國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及
               全民所有制”提法的不確切

  半個多世紀以來,在中國的學界、政界、經濟界,“國家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都 是通用的,誰也不注意其間的差別。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無疑是最有權威的法律,其中第三條這樣寫道: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 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企業的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 企業經營管理權,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在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五章“企 業和政府的關系”第四十一條規定得更為明確:

  企業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企業財產包括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其他依據法律和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法規認定的屬于全民所有、由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

  “全民所有”為什么“即國家所有”?《條例》中未加任何解釋——似乎也不必做這種 解釋。這種不必解釋本身,實際已是一種解釋:國家集合了全民的權利,體現了全民的權利 ,國務院,也即中央政府代表著國家來行使國有企業的所有權。
  所有權是私法或民法的物權中最基本的權利,它可以轉讓和被剝奪,但不能由他人代表 來行使。經濟生活中,常有所有權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所有權所派生的其他權利,如占 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但這不是轉讓出所有權。所有權人與這些代理者發生委托代理關 系時,往往要有明確的契約,而且要有利益的回報,租、賃、借、當、貸等漢字中,就已顯 示中國古代早就清楚這種關系,而古羅馬法中對此更有具體規定。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使所有權與其派生權利的關系有了更為充分的體現。美國新制度學派的“產權理論”,就 是由此而發的。而現代法律之具體、豐富,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不論私法還是公法,都要強 調所有權是基本權利。
  馬克思在論證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時候,反復強調:這并不是取消個人的權利,而是要明 確和保證以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的所有權。因此,公有制是“重建個人所有制”。從這種意 義上說,“全民所有制”的提法,比較接近馬克思的本意。但它又很不確切,這點下面再分 析。
  如果說“全民所有制”還能表示勞動者是所有權主體的話,那么,“國家所有制”則將 所有權完全歸結于國家,乃至政府。將“全民所有制”直接等同于“國家所有制”的惟一理 由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就是全民的代表,因此,國家所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
  這里,我們首先可以發現一個邏輯上的悖論,“全民所有制”提法的依據,是馬克思關 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論述,那么,也就應依據馬克思關于國家的論斷來規定“國家所有制” 。馬克思歷來反對將國家視為全民代表的觀點,而是強調國家的階級性及其階級統治工具的 特點。只要國家存在,它的性質和特點就不能改變。因此,“國家”不可能代表“全民”, 它只能代表“全民”中居統治地位那部分人。“全民”在“國家”那里已經不“全”。
  其次,也是最為重要的,就是國家作為“代表”,不可能成為所有權的主體。我們不妨 退一步,假設國家是全民的代表,全民所擁有的所有權也不是轉讓給國家,而是將由所有權 派生的占有權等權利委托給國家機構去代理,國家作為代表所有權主體的機構,行使占有權 ,并不等于,也不應該剝奪所有者的所有權,而是要執行所有權主體的指令,維護其利益。
  第三,將“全民所有制”等同于“國家所有制”,忽略了所有制的內容,即所有權。從 半個世紀以來的有關論述中,幾乎都未從所有權來說所有制,不是把所有制作為所有權及其 派生的權利體系,而是將它視為決定一切的制度。當說“全民所有制”時,不論所有權,也 就很容易地從制度的轉換——并非所有權的轉讓——將之變成“國家所有制”。然而,不強 調所有權及由其派生的各種權利所構成的權利體系,也就沒有所有制的內容,公有制應當是 比私有制更加注重個人所有權的制度,但以“國家所有制”取代“全民所有制”,也就淡化 、削弱了勞動者個人的所有權。
  第四,以“國家所有制”等同并取代“全民所有制”,強化了國家的權利,在未實行充 分民主的條件下,很容易造成馬克思所擔憂的“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的狀況,而勞動者 個人的權利,得不到明確和保證,由此造成對公有制的內在威脅。
  總之,“國家所有制”與“全民所有制”不論在內涵還是外延上,都是有很大區別的, 不能等而論之。以“國家所有制”等同并取代“全民所有制”,不僅造成邏輯上的混亂,更 反映出中國公有制的不完善,是國有企業主要矛盾的表現。
  下面,我們再來分析“全民所有制”這個提法。它是通行了半個世紀,但卻是不嚴格、 不確切的。
  “全民”之“全”,是指全體,而“民”則是又以個體存在的,“全”只是范圍,不是 ,也不可能成為實際的權利主體。“全民”中的個體,才是權利的主體,他們必須依相應的 法律機制,行使自己的權利。“全民所有制”,確切的稱謂應為:在特定國度和地域范圍內 全體公民個人所有權所體現的制度。所有權的主體是個人,而個人又要依相應的政治法律機 制——其要點就是民主,來集合分散的權利,再由之控制其派生的占有權、監督權、管理權 等。
  而“全民所有制”這一提法,無疑是將“全民”作為一個實際的權利主體,但又沒有明 確規定相應的機制來保證其范圍中的個體的所有權,這樣,“全民”就成為一個空殼,歸“ 全民”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掌握。然而,國家作為一個機構,在未經作為所有權主體的個人 選舉的情況下,所“代表”的,就只能是構成國家機構的主要人員的利益。“全民”的所有 權被虛置,而國家機構的負責人,則成了所有權的主體。但是,這些負責人的所有權又沒有 法律的明確規定,他們的地位也不是以所有權的法律規定來保證的,而是取決于其政治活動 和關系。一旦他們以所有者的身份來處置國有企業的資產時,實際上已經侵犯“全民所有制 ”的權利,就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他們中的少數人只能通過違法手段,將國有資產 以各種方式轉變成其個人財產,但不能直接成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
  “全民所有制”的提法中,還有一大缺陷,就是忽略了勞動力的所有權。社會主義公有 制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它是將勞動力所有權作為基本權利,生產資料所有 權不過是勞動力所有權的派生權利,資本主義私有制也承認勞動力的所有權,但在私有資本 企業中,基本權利卻是生產資料所有權,勞動力所有權在其中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由資 本所有者購來的勞動力使用權——勞動力所有權的派生形式。也正因此,作為勞動力的所有 權主體的勞動者,只有依據其勞動力使用權得到相應貨幣價格的權利,而沒有在企業占有、 經營、監督各環節的權利。
  公有制中的勞動者,不僅是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主體,更是其勞動力的所有權主體。這一 點,在合作企業中表現得最為明顯,也是從這種意義上,我說合作企業是公有制的典型。而 國家資本所體現的國有企業,作為公有制的初級形式,是很難體現勞動力所有權的。“全民 所有制”這一提法,也不能反映勞動力的所有權在企業中的地位。
  從有關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文件上看,“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權僅局限于生產資料(有時 也用“財產”等概念)上,并不包括,也不能包括勞動力所有權。
  勞動力是勞動者本身的能力,勞動力所有權是個體性的,只能由勞動者個人擁有。對于 企業來說,只有加入該企業的勞動者并在其中勞動的人,才能體現其勞動力所有權。這在合 作企業中的表現是明確的。但“全民所有制”的“全民”并不是都要到國有企業中就業,他 們的勞動力所有權不能都體現于國有企業,只有在國有企業中就業的那部分勞動者才能體現 其勞動力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的提法,完全忽略了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力所有權,從而使其公有制的 性質得不到體現。
  從作為一個概念的標準看,“全民所有制”具有明顯的缺陷,它只是一個不準確的提法 ,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概念。因此,當我們探討中國的國有企業矛盾,不僅要明確“國家所有 制”與“全民所有制”的區別,也不能以“全民所有制”這一提法作為立論的依據。

         所有權主體虛置與國家機構代行所有權

  蘇聯及中國的國有企業在建立和運作時,都力求以馬克思關于公有制的論述為指導,但 又都不能脫離本國的具體情況,因此,才有“全民所有制”這一不確切的提法,以及將“國 家所有制”與之等同。國有企業的主要矛盾,也就集中反映在“全民所有制”這一提法的不 確切及以“國家所有制”等同并取代它。
  這種提法上的不確切和混亂,并不僅是經濟學家在概念規定上的局限所致,它恰是實際 生活中矛盾狀況的表現。
  馬克思在論及公有制時,很明確地指出,“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 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這里提出了幾個必要條件,一是協作,從 生產方式角度,協作是聯合的集體勞動,是對個體小生產的否定,也是工業化大生產的基本 因素;二是對土地(包括其上的全部自然資源)的共同占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資源,是人類 生產的對象和生活的條件,它是自然的,因而也要由人類全體共同占有;三是由勞動所生產 的生產資料,這很明顯地應當歸勞動者,但由于工業生產,機器設備不可能分開歸個體勞動 者占有和使用,因此只能共同占有。
  這三個條件是公有制所必需的,或者說,有了這三個條件,就應當實行公有制。但“公 ”并不是一個實在的主體,而是由相應的社會機制對分散的個體的聯合。不論土地還是生產 資料,在協作的大生產條件下,都要以“合”的方式有機地發揮作用,因此,其所有權雖然 屬于勞動者個人,卻又要聯合起來,從而保證社會化大生產的進行。
  馬克思在這里沒有講到的,還有一個基本權利,即勞動力的所有權。對此,他在論述資 本主義經濟關系時是反復強調的,也可以說,正是由于發現了勞動與勞動力的區別,并確定 了勞動力所有權這個概念,馬克思才找到了建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基本立腳點。他對資 本主義經濟矛盾的規定,就是抓住資本(生產資料)所有權與勞動力所有權的矛盾這對主要矛 盾,從其交換和矛盾的運動中來系統論證的。
  可是,當馬克思預示資本主義經濟矛盾否定后的社會制度時,卻只注重生產資料的所有 權,對勞動力所有權并未提及,或許他認為“協作”這個條件已包括勞動力所有權,但從概 念的內涵和外延上很難確定這一點。
  雖然馬克思沒有論及資本制度否定之后的勞動力所有權,但他卻明確論證了勞動力不再 成為商品。這無疑是合乎他的邏輯的,與勞動力相交換的資本不存在了,勞動力作為商品的 條件也就不存在了。
  馬克思關于勞動力不是商品的論述,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勞動力所有權的消失。20世紀下 半葉中國經濟學界連續進行的關于“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力是否是商品”的討論,雖說本題 沒有理論價值——其價值在于現在的中國是否應容許勞動力成為商品,把今天的中國直接等 同于一般的社會主義,是理論界一大誤區——可這種討論卻暴露出勞動力的所有權問題的重 要性。
  我在《主義 方法 主題——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之基本》一書中,曾就勞動力所有權 做過專門探討,我認為:勞動力所有權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得以確立的基本點之一,它是 現代社會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不僅是與資本統治進行斗爭的依據,也是建立社會主義經濟制 度的基礎。因此,資本統治被否定之后,勞動力所有權不僅不應取消,而且應當更為明確和 強化。當我們規定公有制時,其基本的權利,就是勞動力所有權,生產資料所有權是由勞動 力所有權派生的,這兩種權利決定了公有制的性質。
  馬克思在理論上對社會主義社會勞動力所有權的忽略,對他來說,是有歷史和邏輯上的 原因的。其歷史的原因,就在于他所針對的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工業生產方式,生產資料特 別是機器設備的作用是相當突出的;邏輯的原因,在于他認為只要改變了對生產資料的所有 權,就可以否定資本制度,而他的理論使命,也主要在論證這種否定,至于否定之后的制度 建設,應是后人的事,他不可能做過多的設想。
  然而,建立公有制的俄國、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卻因資本關系的不發達,不能認 識勞動力所有權的重要性,教條主義的思維方法又使之不可能在這個問題上有所創新,因此 ,當他們以武裝奪取的政治權力來建立公有制時,不會注意勞動力所有權,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那些由農民轉化來的國有企業職工,也不會注重自己這個權利。由此說來,關于國有企 業的法律和官方文件中沒有包括勞動力所有權,也就不足為怪。然而,國有企業(及同期出 現的集體企業)中勞動力所有權的不明確,又是其基本缺陷之一。
  社會主義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并不應屬于國家機構,而應屬于勞動者個人。這是馬克思 規定公有制時所明確的,它是公有制本質和原則的體現。
  我們將勞動力所有權規定為公有制經濟,因而也是國有企業的基本權利,并認為生產資 料所有權是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由此而明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主體。
  如果說在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上會將公有制理解為國家或“全民”所有,即將形式上的總 體權力機構視為所有權主體,從而導致理論上混亂的話,那么,在勞動力所有權上,卻不會 出現這個問題。
  生產資料是“身外之物”,勞動力是“身內之力”。任何人都只能擁有其本人的“身內 之力”。作為對“身外之物”的所有權,可以包括無限;作為對“身內之力”的所有權,卻 只能限于己身。
  也正是將勞動力所有權規定為公有制的基本權利,才真正確定了勞動者在社會經濟活動 中的主體地位。人類的發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認識和使用物的能力,這在個體是勞動力 ,在總體是生產力;二是人與人關系的平等合諧,這與第一方面密切相關,既受其制約,又 是其內在條件。勞動力是自人類形成以來就具備的,但勞動力的所有權卻只有在資本關系形 成以后才出現,它表明人類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即獨立的人格和對自由的追求已成為人性 升華的目標。資本制度確定了勞動力所有權,但卻又以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來控制它,從而阻 抑了勞動者素質技能的提高與發揮,阻抑了人性升華。正是這種矛盾,導致資本制度的否定 。
  社會主義公有制,并不是取消個人權利,而是要將權利更為明確地落實到個人,更重要 的是以人自身,而非自身外的親族和財物為權利的根據。
  以人權來統馭物權,這是社會主義公有制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根本區別。
  明確勞動力所有權是公有制的基本權利,也就明確了勞動者在公有制經濟中的主體地位 。討論國有企業,也應先明確其主體。如果不明確勞動 力所有權是基本權利,就很容易將 國有企業的主體由“全民”轉位于“國家”。以勞動力所有權為基本權利,既可以保證勞動 者在國有企業中的主體地位,又能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對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
  生產資料所有權是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在公有制中,是從屬于勞動力所有權的。
  之所以這樣說,就在于我們是從勞動者立場和角度來研究問題,勞動作為人本質的核心 要素,不僅是改造自然物的主觀條件,也是經改造而形成的工具、設備等的創造者。因此, 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理應歸勞動力的所有權主體。
  勞動者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在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中,得以明確體現。但這種 私有制中的勞動力所有權卻不明確。資本制度否定了“以個人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 同時確立了勞動力所有權。社會主義公有制在一定意義是“以個人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 ”的否定之否定,它的“重建個人所有制”,就是要將之建立于勞動和勞動力所有權基礎之 上。
  國有企業作為現代的企業,誰也不能說它是取消了所有權的。但所有權的規定關鍵在于 確定其主體,即什么人來掌握所有權。
  當國有企業創建時,政治家和理論家要費相當心思,才能把馬克思所說的“個人所有制 ”演化成“全民所有制”,而“全民”又不能成為所有權的主體,由此,“國家所有制”也 就提了出來,“全民”的權利由“國家”行使,“國家”成了所有權的主體。然而,屬于民 法范疇的國有企業所有權,又不能,不應該歸國家機器——這個機器并不是所有權的主體, 它只是所有權主體所選舉、所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的機構。
  也就是說,按照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應分兩部分,一是勞動力所 有權,它的主體是相當明確的,即在國有企業中就業的勞動者;二是生產資料所有權,它的 主體不僅包括在國有企業就業的勞動者,還包括本行政區劃(全國、省、市、縣)內的其他公 民,之所以如此, 就在于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是在本行政區劃內以稅收等方式聚斂全體勞 動者以其勞動力創造的公共價值并投資的。
  但是,由于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勞動力所有權,因此,在國有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就不成 為其勞動力所有權的主體,其工資、福利等統由國家決定,而就業、調動等,又由企業決定 ,所謂“單位所有制”就由此而生。
  這樣,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就剩生產資料一部分,而這部分所有權的主體,又由“全民” 轉變為沒有資格成為主體的“國家”。
  有人說,國有企業不存在“所有權主體虛置”問題,國家就是其所有權主體。這是已有 的事實。然而,說這話的人似乎沒有考慮國家只是一個工具、一個機器、一個機構,它是所 有權主體意志的體現,不可能成為所有權的主體。
  正是因為在事實上國家成了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主體,所以我們才將國有企業稱為“國家 資本”。可是,國家機器又不具備作為所有者的資格——不論從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還是 從民主法制原則,都是如此。國家機構是由若干個體人構成的,他們只是公民中的一部分, 而非集權官僚制時代的官僚階級——正是這個階級擁有對土地的所有權,他們是公務員,甚 至自稱“人民的公仆”。他們理應執行主人——所有權主體的旨意,維護其利益。但所有權 主體又是不明確的,甚至變成國家機構。
  這樣,按社會主義原則應是國有企業生產資料占有權的行使機構的國家,在成為事實上 的所有權主體以后,其中的負責人,就有可能在不受所有權主體制約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 意志來建立和處置國有企業,決定其經營和監督、管理。更有甚者,當這些負責人喪失對社 會主義的信仰,將個人利益(政治的和經濟的) 視為根本利益時,就有可能以權謀私,侵吞 國有資產,變國家資本為官僚資本。
  國有企業之“病”,也就由此而生。

             國有企業之病在“國”——大一統的
               行政集權制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對國有企業所發議論多矣!其中有一派觀點,就是以美國新制 度學派的“產權理論”來評判其缺陷,進而設計“改革”的方案。這一派中的幾位學者,或 許真的虔誠地信奉“現代企業制度”,把它視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或許是因為到 國外留學,恰好“撞”到了講授此課程的導師,并以此為學業,歸國也只能以此“理論”為 飯碗,這種情況居多。但無論如何,他們在其導師的指導下,認認真真地將中國的國有企業 作為“應用題”加以演算:“原理”是美國的一派學說,“例證”是中國國有企業,凡是不 符合“原理”的,就要取消、改變。在這過程中,他們又相當明智地避開了國家機構問題。 他們有很過硬的理由:國家問題是政治問題,我們“純經濟學”家是不應涉及政治的,①于 是,國有企業的改革,就成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以及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矛盾,雖然有些 人將經營權作為“現代企業”的核心權利,并力圖代表經營者謀取更大利益——高薪及部分 、甚至全部所有權,但從來不去分析“國家所有權”是否合理,更不想通過政治體制改革來 完善國家機構,并用民主法制來控制它。
  這些以“注重實際”而標榜的“現代經濟學家”,實際上是最不實際,也不現代的。
  研究經濟問題,當然要講究實際,也要講究實效。研究中國經濟,研究國有企業,必須 注重實際,但這個實際是什么?并不是今天美國的“現代企業”,而是中國,中國現在的國 有企業。
  時下一些人喜歡談“國情”,但所談最多的則是物產、資產、技術、人口、風俗等現象 形態的東西。“國情”的關鍵在于“國”,也就是現在的政治制度、體制及其機構。這是最 為實際的,也是認識和解決中國經濟矛盾所不能回避的。
  當以西方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來演算中國國有企業時,不可能不遇到中國現在這個 “國”的情,但是,進行演算者卻不敢或不能對之進行分析,而是避開這個“國”,只談資 產、技術、人口等“情”。進而,再設想一個“絕對好”——即會按他們意愿辦事——的政 府,把希望寄托于這個政府——他們清楚,離開政府,其“改革”主張是行不通的。可是, “絕對好”的政府又從哪里來?政府,即國家的主要機構,是從屬于政治制度的,是“國” 的一部分。只有改革政治體制,才是完善政府及其機制的途徑,單純的設想,只能使演算的 習題得出答案,但不能認識和解決現實的中國國有企業矛盾。
  中國的國有企業,是由國家主持建立和發展的,國家事實上掌握著其所有權。其主要矛 盾,就是由此而生,解決矛盾,也必須針對國家機構進行改革。不是要求既成的國家放棄其 事實上掌握的所有權,而是通過改革,強化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明確和保證勞動者的所有權 ,規定國家機構在國有企業權利體系中的地位和職責,即行使由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監督 權、管理權,并在民主法制的制約下行使這些權利。
  國有企業的病根,從它一出生就已種下,這就是“國”。國家資本,與其說是資本的一 種特殊形態,不如說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機構。它的弊端,就在國家本身。蘇聯和中國,在武 裝革命后的特別條件下,以國家之力聚斂全國剩余勞動,由此形成國家資本,建立國有企業 ,也只能是短時利大于弊的權宜之計。其利在于,可以在短期內加速度促進從農業生產方式 向工業生產方式的轉化;其弊在于,使國家得以保存,并可能成為與社會相對立的力量。
  幾十年的實踐證明,國家資本之利有所體現,但在中國,卻未能完成“工業化”;國家 資本之弊則日益顯露,國家的集權不僅造成了一批既得利益者,特別是以權謀私者,他們依 附于國家機構,靠腐敗來生存,甚至正在大量地侵吞資本,更嚴重的是壓制了民眾的個性自 由和素質技能的提高,這些又正是對“工業化”的阻抑和破壞。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有企業的“改革”思路,先是集中于“營”,即經營權上。 舊時國有企業是稱為“國營企業”的,經營權由國家以行政方式行使,國營企業不過是國家 的一種特殊形式的行政系統。把經營權交給由國家任命的人,其主要方式是“承包”,“承 包”者的根據,既不是他本人的資金抵押,也不是其經營能力,而是他在行政系統中的地位 或“關系”。這樣的“改革”,實質正是舊行政系統內部的又一次分工,是不可能解決矛盾 的。這一點從其開始實施就注定了,同時又生出一種新病,即為那些獲準“自主經營”的承 包人對國有企業經營的任意和侵吞國有資產、壓制職工提供了機會。
  當所謂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改革”進行不下去時,又出現了針對所有權 的“改革”,這時,才有“國有企業”的稱謂。那些以“私有化”為口號的人,將眼光從“ 營”轉到“有”,其目的在于變“國有”為“國無”,使國有企業變成少數人的私有企業。 這種“改革”,避開對國家的改造,似乎是避重就輕,繞開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難題。在那 些熱鬧一時的“產權改革”討論中,發表意見的人,好象都是在說火星上的資源產權,誰也 不去分析中國現在的國家,也不提對它的改造。
  這樣的“產權改革”,無非兩種結局:一是因不觸動國家及其政治體制,國家又不可能 自動放棄其所有權,“產權改革”不過一堆空話;二是國家機構中的少數人,在阻止政治體 制改革的同時,利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侵吞國有資產,“產權改革”變成他們積聚官僚資 本的手段。
  真正的國有企業改革,是針對其實在病癥的診治,這就是針對掌握所有權的國家的分析 和改造。
  馬克思指出:

  以其無孔不入而且極其復雜的軍事、官僚、僧侶和司法機構像蟒蛇一樣地把活生生的市 民社會從四面八方網羅起來(纏繞起來)的中央集權國家機器,最初是在君主專制時代創造出 來的,當時它是作為新興的現代社會在爭取擺脫封建制度束縛斗爭中的一個武器。中世紀貴 族的、城市的和僧侶的領主特權都轉變為一個統一的國家政權的從屬物;這個統一的國家政 權以領薪的國家官吏代替封建顯貴,把中世紀地主的門客仆從和市民團體手中的武器轉交給 一支常備軍隊,以系統的按等級分工的國家政權的統一計劃代替中世紀的互相沖突的勢力所 造成的錯綜復雜的(光怪陸離的)無政府狀態。……由各社會集團的彼此關系產生出來的各個 細小的個別的利益,從社會中分離出來并以國家利益的形式固定起來,成為獨立于社會之上 又與社會對立的利益,這種國家利益交由那些擔任經嚴格規定的、等級分明的職務的國務祭 司們管理。①

  這是針對國家一般而言的。對此,恩格斯又有進一步闡發,并對無產階級革命奪取政權 后,不得不保留的國家做了論證:

  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這一點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絲毫不比在 君主制下差。國家最多也不過是無產階級在爭取階級統治的斗爭勝利以后所繼承下來的一個 禍害;勝利了的無產階級也將同公社一樣,不得不立即盡量除去這個禍害的最壞方面,直到 在新的自由的社會條件下成長起來的一代能夠把這全部國家廢物完全拋掉為止。①

  如果說馬克思和恩格斯給一個多世紀以來的勞動者留下什么遺產,那這些話就是最大的 遺產。而對于奪取了政權的中國勞動者來說,這個遺產尤其重要。
  馬克思所說的“中央集權國家機器”,在歐洲,是十八、九世紀才出現的,是對封建制 度的否定。但在中國,它卻于公元前兩個多世紀的秦、漢兩朝就已形成,整整比歐洲早了兩 千年!
  這兩千年的中國集權官僚制,真可謂根深蒂固!中國革命的實質,就是消除這個集權官 僚制。
  然而,正如中國一句俗語所說“病來如山倒,病去如抽絲”。集權官僚制作為中國社會 發展的障礙,不可能因為政權易主就立即消失,它還有其存在的理由,這就是小農經濟的廣 泛存在,以及官文化的存留。因此,新中國雖然在原則上明確了社會主義性質,并在憲法上 規定了民主政治,但又不能不保留大一統的行政集權制,正是這個體制的國家,建立并集中 掌握了國家資本,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占有權、經營權、監督權、管理權都控制于國家,而 且,不承認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這樣,國家在建立和運營國有企業的時候,就沒有任何 制約它的權利。50余年來,國有企業從總體到個體的失誤和損失,比比皆是。有人估算,僅 因決策失誤的損失就達幾萬億人民幣。但更大的損失,還在于經營方面的長官意志、瞎指揮 ,以及企業管理體制上的問題。物質上的損失是可以估算的,但行政官僚體制對人素質技能 提高的壓抑,是不能估算的,而這恰是國有企業不能健康發展的根本原因。
  當進入21世紀以后,國有企業的大系統已被“私有化”的思路搞得殘缺不全,但終歸還 可以從物上做出量的計算,而在人素質技能上的損失卻是不可計算的。時下人們對世界性的 經濟競爭有一個很新的定語:人才的競爭。也正是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全面參與世界 性競爭時,勞動者素質技能上的劣勢充分地顯露出來。
  如果說在初起階段,大一統的行政集權制在集聚資金和勞動力,建立國有企業時有著明 顯的積極作用,那么,當國有企業的工業體系基本建成,并要繼續發展時,必須對這個行政 官僚體制進行改革,削弱、減少它對國有企業的控制,這里的關鍵就是明確所有權主體,使 國家機構在所有權主體的控制下行使其仍需保留的占有權等權利。
  然而,至今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卻沒有將焦點集中于國家,而是集中于經營權,集 中于企業的職工,以及外部的市場環境等方面。不是說這些方面沒有矛盾,不應當對之進行 改革。但這些方面的矛盾,都是國有企業的次要矛盾,是從屬于主要矛盾的,是派生的,只 有從解決主要矛盾上入手,才能認識和解決這些矛盾。而回避主要矛盾,只在次要矛盾上作 文章,不僅“保守”了主要矛盾,也不可能真正解決這些次要矛盾,其所謂“改革”,必然 會脫離社會主義原則,也不可能搞活,搞好國有企業。
  行文至此,想到20余年來外國媒體及國內一些人對中國“改革派”與“保守派”的議論 。我歷來不愿就此費心思。
      現在寫到國有企業改革,突然想到,可以對之下這樣的定義:在社會主義原則指導下 解決國有企業矛盾的社會進程。如果也劃“派”的話,那就是:凡是認識和解決國有企業主 要矛盾的,就是改革派;凡是回避,甚至固守國有企業主要矛盾的,就是保守派。
  改革,并不只是個動聽的名詞,更是項艱難的事業;改革,并不等于改變,改變是一般 ,改革是特殊,它是有原則,有方向的社會進程。國有企業的改革,不是要將之搞垮,改變 為私有企業(官僚資本企業),而是堅持其公有制原則,解決主要矛盾,促其發展。

         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的國家機構以行政
             方式行使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占有權、
             經營權、監督權、管理權

  國家機構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據為己有,不僅等于取消了“全民”每個人的所有權,也 使國有企業變成了從屬于國家機構的行政單位,它的所有權、占有權、經營權、監督權、管 理權等權利,都由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的國家機構以行政方式來行使,這不僅造成“政企不 分”,而且打亂了各權利之間的制衡。國有企業的各種矛盾,由其主要矛盾而生發,并直接 制約其發展。
  記得20世紀70年代末,我到河北省廊坊地區的一個縣屬國有企業,該企業共有職工四百 多人,其中機關人員一百多,占三分之一以上。這些機關的設置,分黨政兩大系統。幾乎所 有的黨政機構,都在企業中有其分支機構。我去的這個企業,并不是特例,全中國的國有企 業,乃至集體企業,都是如此。而黨政工作人員所占職工比例,也都在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一家工廠,主要的建筑,不是車間廠房,而是辦公大樓,這已成普遍現象。
  如此企業,恐怕是最具“中國特色”的了。而這個特色,反映出國家機構對國有企業的 實際所有權,并且,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經營權、監督權、管理權等權利,也都由國家機 構來行使。這樣,不僅國家要設置很多機構,分管這些權利,還要在企業中分設相應的分支 機構。所謂“條條”、“塊塊”,搞得五花八門,重重疊疊,機構臃腫,人浮于事,也就成 為必然。
  80年代以來,對國有企業的改革,主要是在經營權上作文章。將“國營”改為“國有” ,這一提法上的變化,表明國家機構要將經營從自己的職能中分離出去,自己只把握住所有 權。當時的提法是“政企分開”、“兩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比起以前各種權利混濁 一團,“兩權分離”畢竟是一種進步。
  可是,分離后,經營權如何行使?從農村分田到戶的“承包”中,得到了一條捷徑:包 給個人經營,只要交足利、稅,承包者就可以按自己意愿和能力去經營國有企業。“一包就 靈”。承包成了解決中國所有經濟,甚至政治問題的靈丹妙藥。承包的學名叫“責任制”。 講求責任,明晰權利,當然是國有企業發展中必要的環節。責任中的首要內容,是經濟效益 ,是利稅,對于經營也是應該的。但以什么保證這些責任的落實?或者說,承包經營者以什 么來實現承諾?更為重要的是,如何保證承包者有承擔這些責任的能力?
  這些問題,都是必須在理論上清楚認識,并經過立法來嚴肅規定的。然而,大一統的集 權政治,似乎先天就解決了(或根本不存在)這些問題。
  中國兩千年的經濟史,其核心就是財政。只要有充足的稅收,國家機構就可以運轉,集 權統治就能繼續。財政同時也是政治的基礎和主要內容。那些文治武功,官場權謀,歸根到 底,還在財政上。把握這一點,是認識中國兩千年集權官僚制歷史的關鍵。
  新中國的經濟,仍然是以財政為核心的。50余年來,這個核心一直在保持,各種經濟政 策的變化,也都由此而發。以“承包制”來分離國有企業的經營權,目的在于保證國家的稅 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只是手段。這一層,在當時的領導人講話和官方文件中,都 可以看出來。
  承包制的弊端,很快就顯示出來,一些承包者或急功近利,或無經營能力,或好大喜功 ,或“內部人控制”,導致相當一批國有企業嚴重虧損,乃至資不抵債。而本來就應實行的 結構調整,也因承包制而延滯。這樣,到90年代中期,這些虧損嚴重和資不抵債的企業,已 不可能靠承包經營權救活了,于是又有了“產權改革”,即處理這些國有企業,國家放棄對 其所有權以及相應的各種權利,低價,甚至“零出售”。而這種處理方式,又引發一部分人 對仍能經營并有效益國有企業的侵吞之念,也確實有一部分企業被處理給了私人。那些仍然 歸國家所有的企業,也面臨經營不善和被處理的危險。
  將國有企業的問題歸結為經營問題,在不觸動其所有權的條件下,從經營權方面的改變 ,短期看或許有些經濟效益,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矛盾。
  對于國家機構來說,它掌握國有企業所有權及其派生各種權利的目的,在于財政收入。 當然,在國有企業效益好,滿足財政收入的同時,又能積累,這對于進一步增加財政收入和 穩定社會秩序,無疑是好事。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機構會集各種權利于己。如果國有企業的 經營出現問題,而國家又不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就會讓出一部分權利,前提是保證財政收 入。20余年的歷程中,先是“兩權分離”,后是“產權改革”,其出發點,都在保證財政收 入,具體的,如“撥改貸”及稅收體制的改革等政策,更明顯地說明了這一點。
  國家機構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今天我們就要求取消國家機構,那無疑是 一個歷史的錯誤。然而,我們又必須認識到,現代的大趨勢,特別是已經建立了社會主義制 度國家的發展趨勢,絕非強化和擴充國家機構,而是逐步改革和弱化它,使之從社會的主體 和主導,變成社會的服務性管理機構。
  社會主義制度中的國家,是一個職能部門,是在社會主體即全體勞動者的控制下,受民 主法制制約的機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權能,但絕不是社會的統治者和主宰者。從經濟基礎 論,國家機構絕對不能掌握國有企業的所有權,這個權利是社會主體地位的標志:它只能歸 勞動者個人掌握,這是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決定的。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半個世紀,由于特殊的歷史條件,由國家機構以行政方式建立和經營 的國有企業,其所有權實際上歸國家機構,并由國家行使占有權、經營權、監督權和管理權 。這種權利高度集中,甚至混合為一——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所有權與占有權的混合——的狀 況,是公有制處于幼稚期的表現,它是初級的,也是粗陋的。
  權利是社會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社會關系的關節點。權利的明確和系統,是一種社會 制度成熟的標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發展程度,是以所有權、占有權、經營權、監督權、管 理權等的明確和系統,即在法制中的相互制約為標志的。20世紀以“蘇聯模式”為代表的社 會主義派別,看不到這一層,他們受“唯生產力論”的影響,片面地、表層地將生產力發展 程度,具體說,先是各種產品的統計指標,即50年代與資本主義國家競比鋼、鐵、煤、石油 等工業產量,后是利潤指標,即80年代以后的“經濟效益”,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成熟標志 。典型的表現,就是赫魯曉夫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根據工業產量,宣布蘇聯“已經完成社 會主義制度”,“向共產主義邁進”。而社會主義制度的權利體系,他基本上不管不顧。
  忽視社會主義制度的權利體系,特別是公有制中勞動者的個人所有權,是“蘇聯模式” 的主要缺陷,也正是由于這個缺陷及不能以改革克服這一缺陷,導致初級社會主義制度的質 變。蘇聯的解體和劇變,表明“蘇聯模式”的結束,而由于忽視社會主義制度權利體系,這 種結束并沒有導致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而是引致官僚資本主義制度。
  對于蘇聯人的“蘇聯模式”的失敗,中國的一些人還以“生產力標準”來解說,認為是 忽視生產力發展造成的。然而,正是由于片面追求生產力(效益),忽視公有制權利體系,排 斥勞動者的所有權,使國家機構在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的情況下,以行政方式行使國有企業 幾乎全部權利,才導致腐敗和結構、經營方面的矛盾,由此而失敗。
  “蘇聯模式”在短期內,是有利于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即集中全國的剩余勞動和資源, 加速度實現從農業生產方式向工業生產方式的過渡,但這是短期的,必須充分注意這一體制 的內在缺陷,及時改革,才能進一步促進勞動者素質技能的提高及其生產力的發展。
  蘇聯人看不到這一層,從赫魯曉夫到戈爾巴喬夫的“改革”,都忽視了,或者說沒有能 力認識到這一層——更深層的原因,則是在“蘇聯模式”這一體制下形成的官僚特權階層堅 決反對民主法制及勞動者的個人所有權。
  蘇聯的失敗,是中國的前車之鑒。
  本來,毛澤東在20世紀60年代,即他在50年代末受赫魯曉夫影響,提出“超英趕美”的 生產力“大躍進”思想之后,通過對蘇聯及中國現實矛盾的反思,對“蘇聯模式”進行了批 判。他是這個世界上最先認識到“蘇聯模式”的“唯生產力論”基礎缺陷的人,他試圖另辟 蹊徑,開創中國式的社會主義體制。然而,在政權內并不占主流的毛澤東,對“蘇聯模式” 的批判,同時也是對中國已建成的體制的“造反”。當他以其威望和智謀促成這場“造反” ——文化大革命時,卻因自己的知識缺陷①和方法上的經驗主義,過份相信群眾運動,未能 從強化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入手,健全公有制權利體系。在他的思想中,對行政官僚體制的惟 一制約力量,就是民——群眾,即小官、工人、知識分子和農民,這個基本點是不錯的。但 他并不注重民的個人權利,不注重以法制保證這些個人權利的規定。毛澤東的思想中,“民 眾聯合”是個中心點, 也是他在實踐中取得勝利的關鍵。然而,當他成功地以“民眾聯合 ”奪取政權后,卻沒能將“民眾聯眾”納入民主法制的軌道,仍然以初級的“群眾運動”方 式,來制約國家政權中的工作人員。
  新中國成立后的30年,國有企業從無到有,到形成系統,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其權 利關系,但“群眾運動”的約制及黨政機關內部的嚴格紀律,是起著重要作用的。這個時期 ,出現了結構和經營方面問題,但很少有侵吞國有資產的腐敗,原因也在這里。
  然而,正是由于忽視勞動群眾個人權利和民主法制,中國的國有企業從建立之日,就種 下了病根。當“民眾聯合”的思想和“群眾運動”隨毛澤東的逝世而被取消,對國家機構及 其負責人的制約力量也就不復存在。正是從這時起,國家機構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占有權 、經營權、監督權、管理權等,才成為名副其實的“絕對權力”,“兩權分離”的政策,又 促使國家機構更加強化了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國家資本的性質更為明確。
  由于在經營權上的承包制,經營者的權利得以加強,而勞動者的所有權卻沒有明確的落 實。在承包者的“自主經營”中,國有企業職工原有的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實際上不復存 在,他們的勞動保障和福利也任由經營者決定。而承包制下對經營者的聘任,雖有“招聘” 等形式,但實際上還是任命制,以行政方式任用經營者,經營者只對上級黨政機關負責。
  中國的國有企業,是以“蘇聯模式”為榜樣建立的,雖然其中有一些“特色”,但在主 體上與蘇聯的國有企業是一致的。50余年來,國有企業從無到有,經歷若干變化,但根本點 ,即其所有權屬于勞動者個人,以及所有權主體對行使占有權國家機構的控制,一直未能明 確和落實。這樣,國家機構就作為國有企業的實際所有者,集各種權利于一身(甚至可以不 必區分這些權利),以行政方式行使這些權利。這是國有企業主要矛盾的直接表現。

           國家機構不受所有權主體的
                  民主控制必然導致腐敗
  
  國有企業的矛盾是分層次表現出來的。如果說國家機構的集權并以行政方式行使權利是 主要矛盾的直接表現,而這種直接表現還很難做出評判的話,那么,它的更具體表現就很容 易評判了。這些具體表現就是腐敗和結構、經營上的問題。這也是有層次的,應該按其層次 進行分析。
  在一些關于國有企業的論著中,首要和主要關注的,就是經營管理問題,尤其是效益低 下、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等問題。進而,也有人涉及國有企業的結構,包括投資結構、產業 結構、產品結構、區域結構等方面的問題。
  這與認識的邏輯進程是一致的,即先從具體的矛盾開始,逐步深入到抽象、本質的規定 。對此,不應有什么指責。
  然而,經過20年的探討,今天一些人在論述國有企業時,仍然把經濟效益低下作為主要 關注點,甚至視為主要矛盾,就有將現象直接等同于本質之嫌了。當然,這里不排除一些人 對“國”這個“政治問題”的回避。可是,回避“國”,又怎樣認識國有企業呢?在他們的 筆下,國有企業只是一個經濟問題,并以一般性企業的規則來演繹評判它,主要的標準就是 經營狀況,特別是效益。
  既然國有企業是企業,那么,關于企業的一般性理論也適用于中國的國有企業。但是, 正如至今仍未形成一般性的政治經濟學一樣,也未形成關于企業的一般性理論(“企業學”) 。一些人所宣揚的“現代企業理論”,實際上只是西方國家(更嚴格說是美國)一部分企業的 所有權、占有權及經營管理現狀的概括,它具有相當明確的特殊性。中國的某些人直接將之 作為世界性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一般性企業理論, 不顧中國國有企業的特殊性,硬 要以美國特殊的企業理論來要求中國的國有企業(很有意思的是:他們并不以此來要求或“ 規范”中國的私有企業。按說,他們自稱是“私有制”的信奉者,主要的功用應為私有企業 謀化,但他們從來對中國的私有企業不屑一顧,只關注國有企業如何“私有化”),但重點 又不是如何搞好國有企業的經營,而是以國有企業搞不好經營為由,將之“化”為私有。
  中國的國有企業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本身有其特殊性。不是說我們不應當借鑒 外國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而是要大膽地、大量地借鑒。但是,這種借鑒是一般意義上 的,不是特殊意義上的。誰也不能把美國的企業搬到中國,即令美國公司在中國開辦企業, 也要有所改變。從美國及西方各國,乃至其他國家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中,概括一般性理論 ,這是中國學者應當做的要緊事——對此,美國學者是不會做的,他們自認為已達到絕對真 理了,你們只要跟我學就是了。然而,中國學者中也沒人愿意費這份心思,只想拿來就用。
  這樣做的結果,一是拿得來,用不上;二是掩蓋了中國國有企業的矛盾,一味強調經濟 效益,強調經營,強調結構,只看到國有企業的壞,是不合格的,但問題出在哪兒,卻很少 考慮。他們只是提出這樣的高論:將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造成美國的私有企業,或者干脆在中 國建立美國那樣的私有企業,就能提高效益,搞好經營,理順結構了。
  這話說起來太容易了,可是怎樣去做呢?
  蘇聯人相信了這套說詞——當然還包括美國大量援助的謊言,但結果怎樣?
  從這種意義上說,中國的“保守派”雖然沒有提出改革國有企業的可行方案,但阻止了 、延緩了美國人所設計的“休克療法”,也是功不可沒——起碼,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留住了 對象。
  然而,不能因為“保守”,就不分析國有企業的矛盾,只有分析和解決國有企業的矛盾 ,才能真正地保守國有企業。
  為此,有必要對國有企業主要矛盾的表現,逐層進行剖析。
  經營不善,效益低下,是國有企業矛盾的最表層表現,也是最容易發現的問題。我們并 不否認這個問題,但經營問題并不是孤立的,它受主要矛盾的決定,而且受結構及腐敗等更 深層次矛盾的制約。
  這里,我們按從抽象到具體的順序,對國有企業主要矛盾所體現的各層次矛盾進行探討 。
  腐敗,是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的國家機構在以行政方式行使其集中掌握的各種經濟權利 時,必然出現的。
  一些人會說,在新中國的前30年,國有企業很少腐敗,甚至沒有腐敗。這是將腐敗僅局 限于淺層的賄賂、貪污、公款吃喝之上。確實,這些問題在那個年代極為少見。但腐敗并不 止這些表層現象,更為深層的,則在于用人機制和決策上。
  由于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國家機構中的負責人往往會將該機構的權利,視為其個人的 權利。作為實際上的所有者,國家機構并不必將所有權與占有權分開,而是直接以所有者的 身份,以行政方式任命經營者,并行使資產處置權、監督權、管理權。
  雖說在前30年,有“群眾運動”的外在約束和嚴格的黨政紀律制約,在國有企業的用人 和決策、監督、管理等方面以權謀私的現象相對少,但是拉幫結派和任人惟親、“長官意志 ”和武斷,卻時有表現。這也是腐敗,而且危害極大,國有企業的結構和經營問題,往往與 此密切相關,其中突出的表現,就是亂投資和浪費,有人做過估算,僅此一項,30年來的損 失就達上萬億元人民幣。
  所謂腐敗,就是利用公共權利來謀取私利,而私利,并不僅是狹義的物質利益,還包括 利用政治權力滿足本人的虛榮心、控制欲,以個人意志干預他人、操縱他人,迫使他們做其 本人不愿意做,而且對社會發展沒有益處的事。時下相當普遍的“形象工程”,就是這方面 腐敗的典型。
  腐敗發生于個人,但根源在體制,在某些行使公共權利機構中的個人不受制約和監督。
  從建立之初就未能明確勞動者的個人所有權,因此,中國的國有企業是不受所有權主體 控制,而是由本應行使占有權的國家機構充做所有者。這是國有企業主要矛盾的直接表現, 只要這主要矛盾存在,國家機構因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而產生的腐敗就會存在。這是體制本 身的病害,雖說腐敗總是要發生在個別人身上,但絕不能將與國有企業有關的腐敗簡單歸因 于個人的思想品德操守,而應歸因于國家機構自身的建構和約束機制,以及群眾對它的制約 程度。
  如果說在前30年,與國有企業相關的腐敗很少表現于對物質利益的侵吞上,那么,當取 消了“群眾運動”的外在制約和放松內在紀律約束之后,不僅原有的在決策、監督、管理等 方面的拉幫結派,任人惟親,“長官意志”依然存在,甚至更為嚴重,而且滋生了相當突出 的謀取物質利益的行為。這些行為,在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占有權處置權、經營權、監督權 、管理權等各個環節都有表現。
  從實行“價格雙軌制”時的“官倒”,黨政軍警機關經商,到“承包制”中的任用私人 及必然出現的“內部人控制”,到股票投機、走私、套匯,再到實行“股份制”時對國有資 產的侵吞,這一系列的腐敗現象,已成為全國關注的焦點,而且都帶有普遍性。這些現象所 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是驚人的,但更重要的是,這些行為發生于執掌國有企業各種權利的 那些人,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他們在決策、經營、管理等各方面,都會把個人目的參與進去 ,力求使侵吞國有資財的行為合法化,而這樣做,又會造成連鎖反應,在各個層面引發普遍 性的以權謀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以權謀私的腐敗,往往是打著“改革”的招牌,這 不僅直接制約著“改革”的性質,還對國有企業的發展起著內在的破壞。
  這里,從股票市場的炒作黑幕,就可以看出其端倪。80年代末90年代初,建立股票交易 市場,其理由似乎是為國有企業籌資。當時論者說出了一系列的好處,而僅從資金籌集的角 度看,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拿出其中少量份額出賣,收集社會的閑散資金,這部分資金不 同于貸款,國有企業不必償還,只要根據盈利情況支付紅利,虧損了則由股票持有者自認倒 霉。無論從哪個角度說,這對于國有企業都是有百利無一害。可是,誰會想到,股票市場成 了腐敗分子侵吞國有資財和搜刮民間資財的工具。最近曝光的幾項股市黑幕,不過冰山之一 角,其內在的奧妙幾乎永無見天日的可能。而利用股市,有多少權貴及其子孫大發其財—— 這又是官僚資本形成的重要渠道。
  股市黑幕是在所有權環節的腐敗。在這個環節,還有一部分人利用國有企業的“產權改 革”,侵吞國有資產。這里,往往是國家機構中的負責人與經營者或其他人相互勾結,先是 將某國有企業定為(甚至是“經營成”)瀕臨倒閉,然后低價或無價地“出賣”。近些年,所 謂“零銷售”國有企業的現象很是普遍,但根據什么這樣做,幾乎沒有任何解說。而那些以 “零”購買了該國有企業的人,并不視其為企業,購買時所承諾的對職工的“安置”,也不 予理睬,先是變賣機器設備,再就是賣地皮,由此大撈一筆。那些還想利用此企業的人,也 是急功近利,?扣工資、削減福利,偷稅漏稅,都有發生。“產權改革”,幾乎不顧職工的 勞動力所有權和其他權利。
  經營權層面的腐敗,早在承包制實行時就已出現,十余年來,個別經營者對此已積累了 豐富的經驗。利用經營權來謀取私利,是現在名義上仍是國有企業的特殊現象。前幾年輿論 界說得很多的“內部人控制”,就是其突出表現。“內部人”不僅是取得經營權的承包者及 其親信,還包括國家機構中的個別負責人,他們是承包者的“靠山”。由“內部人控制”的 國有企業,儼然是“內部人”的私有企業。
  國有企業的監督權和管理權,分別為執法、司法和政府有關部門執掌,在這些機構中任 職的個別人,利用其職務,或敲詐勒索,或與經營者勾結。偷稅漏稅,貪污賄賂,走私販私 等現象,都與這些人有關。關于這方面的腐敗案件,不時見諸媒體,但這都是“不慎”被查 處者,至于那些精明者,只有天知道了。
  我們這里不能將有關國有企業的腐敗統統列舉,但讀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材料, 進行思考:這愈演愈烈的腐敗,之所以不能及時有效地制止,原因就在于國有企業的主要矛 盾未能得到重視和解決。

              國家機構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
導致國有企業結構不合理

  國有企業的結構和經營問題,比起體制上的腐敗,顯得更是“經濟”問題。一些人受其 知識結構的制約,只承認或只分析國有企業的結構和經營問題,而把體制問題視為“非經濟 ”的,排斥于經濟學研究之外。
  這是一種只注意外表,忽視本質的方法,因此也不能真正認識國有企業的結構和經營問 題。20年來,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按美國新古典綜合派的觀點與方法,照搬其“宏觀經濟學 ”來衡量、評判中國國有企業的結構,并提出相應的“改革”方案;拿“微觀經濟學”,來 衡量、評判中國國有企業的經營,并提出相應的“改革”思路。
  論著很是不少,道理講得也有條有理。有些建議甚至變成政策,并貫徹于對國有企業的 改變中,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以“承包制”來解決經營問題,以“撥改貸”等方式來調整 結構。結果如何,是有目共睹的。“承包”不僅沒有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相反,使一批企 業的效益進一步下降,虧損嚴重,以致資不抵債,不得不破產;“撥改貸”及其他調整國有 企業結構的方案,也未能達到其目標,國有企業結構問題更趨嚴重。
  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就在于治標不治本。中國古代有一則笑話:一個士兵被箭射中, 醫生用剪刀把肉皮外面的箭桿剪掉,而士兵仍傷痛不已,醫生卻也振振有辭:我是外科醫生 ,皮肉里面的我不管。以這個笑話來形容上述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路數,可能不太準確 ,但又有一致性。我想更貼切些的是病人發燒,有的大夫或家人只給他服“撲熱息痛”之類 藥品,燒會暫時退下去,但引起發燒的炎癥沒有治好,還會再發燒,以至造成更大的病痛。
  承包和“撥改貸”等,對于解決國有企業矛盾,類似服用“撲熱息痛”,似乎可以起一 時退燒止疼的作用,但不能解決主要矛盾,因此也就不能解決結構和經營問題。
  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學演化到今天,分成“微觀”、“宏觀”、“制度”三個板塊,這本 身就是其方法和體系中的大缺陷。由于派別分立和缺少辯證思維,它們的分立(甚至對立)竟 然能夠保持下來。對這個問題的論說,不是本書任務,但對中國那些分別以這些分立的學說 為根據,設計國有企業改革的人,我們必須給以提示:國有企業是一個系統,從制度到體制 的權利關系,是其核心層,而所有權與占有權的關系,又是核心層中的核心,是主要矛盾。 拋開這個核心,不顧主要矛盾,僅從表層去解決問題,是不可能成功的。只有在教科書上, 經營、結構及體制、制度等層次才能分離,即使是美國的私有企業,這些層次也是統一的, 只是由于其制度本身的權利關系已經確立,并穩定下來,它的矛盾才不那么突出,所以,資 本主義經濟學家才可以發那些“純”經營或結構層面的議論。但只要認真閱讀其文論,就可 以發現,他們恰恰是以私有制的權利關系為前提的,而且都嚴格遵守“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 犯”原則的。
  為什么他們的學生在對中國國有企業發表議論的時候,卻不顧所有權和所有制權利關系 ,只談經營和結構了呢?
  這些話就此打住。我們還是回到自己的思路上來。
  國有企業的結構與經營,屬于經濟矛盾的第六、七層次,它們是第三層次的制度矛盾與 第四層次的體制矛盾經第五層次的國度性矛盾這個層次展開①。關于經濟矛盾層次的分析, 請參見本系列四書之《主義 方法 主題》的第五章。結構與經營問題,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而是制度中所有權與占有權的矛盾通過體制中各權利關系的具體表現。正是體制中的腐敗 ,引發了結構和經營中的問題。
  對國有企業的結構問題,人們往往只注重產業結構和投資結構。這方面的問題確實很突 出,但我認為首要的問題,還在職工的素質技能結構。國有企業建立和發展的全過程,都未 能明確職工勞動力所有權,這是導致職工素質技能結構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此外,將投資視 為國有企業建設和發展的首要環節,進而是產品和產業結構等傳統觀念,也引發了對職工素 質技能的不夠重視,包括教育體制中的缺陷,使國有企業職工的素質技能結構問題日趨嚴重 。其主要表現在:一、體力勞動者與腦力勞動者的比例不合理,前者數量過大,與日益發展 的工業生產和經營活動不適應;二、腦力勞動者或技術管理人員,所學專業知識與工作需要 不適應;三、體力勞動者的技能水平與其工作不適應,技術工人的嚴重缺乏問題隨著工業技 術的提高,而顯得尤為突出,中國許多行業的落后或產品質量低劣,與此密切相關;四、國 有企業職工的文化精神素質低下,即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意識,對其他應有的權利也認識不足 ,不能以聯合的方式爭取和保證自己權益,相當多的人只以謀生為目的,工作消極,很少主 動提高自身素質技能;五、職工素質技能在地區上的差異明顯。
  職工素質技能是國有企業發展的根本,也是參與國內、國際競爭的主觀條件。50余年的 建設,中國形成了一支龐大的國有企業職工隊伍,從人數論,也占世界首位。但由于素質技 能結構的不合理,嚴重制約了其勞動生產率和競爭力。
  與職工素質技能結構問題相比,國有企業的投資結構及產業、產品結構等的問題顯得更 加突出,就這方面的議論也更多,那些從“宏觀”批評國有企業的人,也主要聚集于此。
  由于忽視職工的勞動力所有權,視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主要為生產資料所有權,它的基本 形式是投資。投資成為企業建設和發展的關鍵,而所有權與占有權的矛盾也首先表現于此。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國有企業的投資權掌握在中央或地方政府,由財政籌集資金, 由計委決策投資地域、產品、規模等。不能說這個時期的投資一團糟,正是在這一時期建成 了中國初級的國有企業系統。然而,由于所有權主體缺位,國家機構在不受所有權主體制約 的情況下,仍由其負責人的主觀意愿、知識水平、責任心等來決策投資。其中有相當一部分 投資是不合理的,所造成的損失也是巨大的。這是當時體制腐敗的突出表現。
  80年代中期,面對投資結構及其引發的產業、產品結構等問題日益嚴重,采取了“撥改 貸”這一重大改變,對于國有企業,國家財政不再投資,而是由“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 企業自身去向銀行貸款。這種改變,基于將投資與市場相統一的思路,即由市場中“看不見 的手”來自動調節,經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得到貸款而發展,效益不好或產品結構不合理的 企業,則得不到貸款,從而迫使其萎縮、破產、轉產等。這明顯是受西方“宏觀經濟學”的 影響,在資本主義私有制中,私有企業的投資,都是在自籌的基礎上,通過銀行貸款來解決 。國家(除對少量國有企業)并不承擔私有企業的投資,只是制訂總體的貨幣政策給予影響。 然而,中國的國有企業是公有制的,特別是在沒有解決國家控制所有權這一矛盾的時候,國 家作為實際的所有者,怎么能以不投資來建立和發展國有企業呢?銀行,也是企業,但它只 是貸款,而非投資,銀行貸款來自存款,貸存的利率差為其利潤。銀行可以影響作為其債務 人的企業發展,但絕非這些企業的所有者。
  一旦國家機構不再對國有企業投資,那么,它根據什么來控制其所有權?這里,那些曾 由國家投資建立的企業,因已有的那部分投資,國家還可以保持其所有者名義,但企業發展 ,擴大再生產,仍需所有者投資,如果不再投資,擴大的部分所有權歸誰?歸企業?還是歸銀 行?更為重要的是,新建立的企業,如果國家不投資,完全由銀行貸款,那么,誰是企業的 所有者?或者說,這樣的企業是否國有企業?
  銀行放貸,應以贏利為目的,為此,就要將錢貸給能夠還本付息的企業和個人。這在私 有制的資本主義國家,是極普通的。然而,中國的銀行也是國有企業,它也由國家機構來控 制。如果完全按贏利原則發放貸款,國有企業乃至國民經濟的結構問題不僅不能得到解決, 還會出現更多的矛盾,特別是那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在不贏利,甚至結構性虧損的情況 下如何發展,以及地區經濟結構的調整,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與發展等一系列問題,都是貨 幣主義的經濟學家所不能解決,甚至不想解決的問題。“撥改貸”這一明顯受貨幣主義影響 的政策,對于解決國有企業結構中存在的舊問題,會有一定作用,但其造成的新問題,更為 嚴重。
  將近20年的實踐,在這方面的經驗教訓之沉痛,進一步說明,照搬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學 (不論哪個學派)的結論,或美國的經濟政策,是不可能解決社會主義性質的國有企業矛盾的 。
  “撥改貸”引發的問題是明顯的,為了應付由此造成的投資結構矛盾,又采納了“股份 制”的建議,即將國有企業資產分成股份,拿出一定比例向社會發售,由此來籌集資金。這 看似短期性的政策,包含著深遠的影響,即它的進一步擴大化,就會改變國有企業的性質。 “股份制”最初是在國有企業自身實行,即職工購買股票,進而擴展到社會,再就是由一部 分大企業組成賣方市場。與此同時,還出現了一些企業的非股份式集資。在很短的時間內, 股份制和企業集資似乎可以緩解因“撥改貸”而造成的國有企業資金短缺問題,但又造成極 大的不平衡,投資結構問題日趨嚴重。更大的負面作用,則是股市投機和股市黑幕,某些官 員及其子弟與國有企業經營者、股票市場的經營者等聯手,做出各式各樣的圈套,誘騙那些 想從股市發財的“股民”,將其畢生積蓄,購買股票,而其中大部分錢財被這些人圈走。股 市成了這一小批人利用職權,從老百姓手里撈錢的合法場所。至此,“股份制”對解決國有 企業投資結構矛盾的正面作用,還剩下什么?
  “撥改貸”及“股份制”等措施,似乎是解決國有企業投資結構矛盾的,但它造成的結 果,則是投資結構的更加不合理,這不僅造成相當一批國有企業因資金不足而虧損、倒閉, 還引發日益嚴重的產業和產品、地區結構矛盾。
  產業和產品、地區結構,是勞動者素質技能結構和投資結構結合的具體形式,由于長期 忽略勞動者素質技能結構,片面注重投資結構,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業、產品、地區結構的矛 盾,顯得與投資結構關系更為直接。在“撥改貸”之前,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重工業 (包括軍工)的比重高于輕工業,輕工業或直接生活消費品的產品呈短缺狀態。“撥改貸”之 后,同時容許私有企業發展及外資企業的進入,這些企業的投資主要集中于輕工業和服務業 (“第三產業”),這不僅使這些行業的國有企業面臨嚴重的競爭,還造成產品過剩,這種現 象在90年代日益突出。雖然私有企業頻繁地興建和破產,但它們有著比國有企業在性質上的 先天優勢,既不負擔職工的住房等福利,也沒有那么多的黨政工青婦之類的職員,工資也低 ,用于勞動保護的投資極少,以及一些私有企業的假冒偽劣,偷稅漏稅,行賄(包括高額“ 回扣”)等,都是國有企業所不具備的。因此,在這種不對等的“競爭”中,國有企業的失 敗是必然的。因此,輕工業中國有企業(大多數為中小企業)的虧損、倒閉、破產也就更為突 出。現在,輕工業和服務業中國有企業的比例已經相當小。以致當有人提出“國有企業退出 競爭性行業”時,也主要針對這些企業。
  按說,把輕工業和服務業中的國有企業關、停、并、轉,從投資角度,可以增強重工業 的國有企業。雖然國家機構掌握著所有權,可以像西方大資本財團那樣重視資金,但是,事 實上卻很難做到。在這時,勞動者素質技能結構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那些輕工業中的職工 ,很難轉業到重工業。特別是那些只具備舊工業技能的職工,不易轉業于高新技術的行業。 這是其一,其二是原有的國有企業都是“辦社會”的,不僅轉業的職工及技術、產業問題難 以處理,就是其資產,也主要固定于物上,廠房、機器設備,均不易變成流動資金。于是, 就在這些企業經政府壓力強行得到銀行貸款,以及各種方式集資之后,仍不能搞好搞活的情 況下,只能租、賃給私人或破產、“零出售”。
  重工業中的國有企業,并沒有因輕工業中國有企業的“退出”,而增強實力。“撥改貸 ”使那些投資大、生產周期長的國有企業陷入資金短缺之中,同時因忽略職工素質技能結構 ,很難創造和更新技術,只得靠從外國買技術和設備,這不僅費了大筆資金,而且有相當一 批“引進”的技術得不到應用,洋設備買來后只能閑置,任其銹壞。這種情況,屢屢見諸媒 體。看著電視上那些堆在空地上銹斑斑的高價洋設備,令人心痛!
  重工業中,有相當一批在建立時,就以“備戰”為宗旨,“大三線”及相當數量的重工 業企業都在中西部的深山里,交通不便,生活困難。這在前30年似乎還可以用國家的調撥及 政治思想工作來調節,但“撥改貸”及各種“市場化”措施出臺以后,這些企業就很難生存 下去。不僅不能進行生產、創造經濟效益,還要為安置其職工付出相當資金。
  從產業、產品結構論,中國國有企業在創建過程中,主要目的是形成自己初級的工業體 系,技術、設備大多來自蘇聯,并按“蘇聯模式”建設。由于是初創階段,因此其特點一是 短缺,二是技術層面低,三是輕重工業比例不協調。“撥改貸”以后,國有企業的調整是以 利潤為標杠,這使本來就不合理的產業和產品結構,又多了一重矛盾。那些作為一個現代大 國必須有的支柱行業,如飛機制造、汽車、車床、電子計算機等技術密集型行業,在這種形 勢下很難發展,與技術先進國家的差距也越來越大。試想,民航業不斷擴大的中國,全靠進 口飛機;滿街跑的汽車,都是洋牌子;多如牛毛的計算機公司只是為外國機芯組裝和銷售— —這樣的國家,又如何能夠富強呢?
  那些現代工業中主導性的高新技術行業,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標志,也是主體力量。 對于沒有大資本財團的中國來說,這些行業的發展,只能靠國家集中力量來投資、興建,而 且,這些長線產品,也不可能短期內贏利。對于個別國有企業來說,可能是短期內少利或無 利的,但對于國民經濟的總體發展來說,卻是必須的,是大利。舍大利而逐小利,不僅不能 從總體上提高國有企業的技術和產品層次,還會形成一個強大的慣性,即在現代工業技術上 自甘落后,從而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處于這樣的地位:但凡高新技術產品,只能靠進口,自己 只能出口低技術、舊技術的農產品、原料和初級產品。
  產業和產品結構的問題,在地區結構上得到明顯表現。中國國有企業的地區結構,從建 立之初,就是重沿海、輕內地,尤其是西部地區,除采礦業和鋼鐵等外,國有企業的發展很 慢。這種情況,在“三大線”時為備戰考慮,有所改變,但總體結構依然。80年代以來的調 整,由于偏重于贏利,致使大量資金集中于沿海,特別是那些“特區”。不僅銀行貸款投放 多,就連本來資金短缺的西部,也將資金投向這些地區,股票、房地產等,使西部及中部的 國有企業,因資金不足和技術人才的貧乏(大量技術人員也流動至沿海),日益萎縮。而沿海 省份,又著力推行“私有化”,所發展起來的私有企業,大都是輕工業,支柱產業因所需投 資大、短期內很難獲利,不為資本量不多的私有者所關注。從結構看,東部經濟發達,但很 少有支柱性行業,而中、西部的國有企業一方面在萎縮,另一方面又無望興建。至于近年為 緩解這種地區結構矛盾而提出的“西部大開發”,也主要是將為數不多的資金投在基礎(道 路等)建設上,其意義,與其說是將東部資金、技術引向西部,不如說為西部資源更順當地 流向東部創造條件。這樣下去,國有企業,乃至國民經濟的地區結構問題將更為嚴重。
  國有企業的結構問題,又從總體上制約著國有企業的經營。

               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的國家機構在行使
             經營權時的問題

  國有企業的矛盾,最表面的表現,就是經營問題,人們議論最多的,也集中于此。似乎 只要有好的經營者,搞好經營,國有企業的矛盾也就解決了。
  “兩權分離”的承包制,從形式上說,是要使國有企業的經營權相對獨立,排除(或者 減少)國家機構對經營者的控制,使經營者可能放開手腳,充分施展其才能。
  但在內容上,卻有幾個關節點沒有改變:一是國家控制所有權的地位不僅沒變,反而更 加明確;二是不受所有權主體控制的國家機構依然在行使所有權,經營權由誰承包,基本上 還以行政方式決定;三是國家機構對經營者的控制可能減弱一些,但國家機構中個別負責人 對經營者的控制卻被強化,甚至有與經營者相互聯手者;四是取得經營權的人,并不因為是 承包,就提高了其經營管理能力。
  這些內容,是國有企業經營層面的矛盾,它是主要矛盾更為具體的展開,而體制和結構 方面的矛盾,也都集中于經營上。
  20世紀90年代以有,國有企業通稱為“國營企業”,即由國家以行政方式來經營,經營 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都有相應的行政級別,而且大多來自黨、政、軍機關。從嚴格意義上說 ,“兩權分離”以前的國營企業,并不明確其經營權,也沒有真正的經營者,甚至沒有經濟 學意義上的經營。企業的資金是國家投入的,廠長、經理是國家委任的,生產和銷售是國家 計劃指令的,機器設備和原料是國家調撥的,職工也是國家統一安排的,利潤要全部交給國 家,再由國家進行分配。
  我們可以為創建時期的中國國有企業想出諸多理由,證明它是應該的、合理的。然而, 卻不能否認這一事實:由國家集中全國力量而投資建立的企業,其性質是國家資本,而國家 又將其全部權利都集中起來,并全部體現于“經營”——更確切地說是生產與銷售(計劃調 撥)。因此,這種企業是不成熟的,明顯地帶有行政,甚至軍事的屬性。
  雖然這種企業在中國的經濟發展中,特別是從農業生產方式向工業生產方式的轉化中, 起著主導性作用,但它因其自己的幼稚和粗陋,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必須進行改革,才能 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必須進行改革,國有企業才能存在下去。這種改革是自我否定的發展 ,是在原有基礎上的生長和成熟,而非消滅它。
  這個任務在80年代初提了出來,不僅中國,而且所有實行“蘇聯模式”的國家,都面臨 這一任務。
  與蘇聯直接從所有權入手,將國有企業“私有化”不同。中國采取的是先外圍,后核心 ;先表層,后中堅的路數。這或許是一條比較穩妥的思路,但由于所有權與占有權的主要矛 盾依然保存,經營層面的矛盾也就不可能解決,而且會出現新的矛盾。
  如果說在舊體制下國營企業的經營層矛盾在于經營的行政化,那么,“兩權分離”的承 包制以后,經營行政化并未徹底克服,又增加了因經營權相對獨立,導致“內部人控制”等 矛盾。所有權與占有權這一主要矛盾,通過體制層和結構層的矛盾,集合于經營層,使矛盾 更為復雜。
  經營權是對企業人力和資金、物力的使用權,直接關系企業的發展,能否有合適的經營 者來行使經營權,又是企業興衰的一個關鍵。如果是所有者個人來經營,這里很難看出矛盾 ,但當所有者因各種原因不從事經營時,選擇經營者,確定其權能就相當重要了。這一層, 在現代西方股份制的大公司里,是明顯的,代表所有權主體行使其占有權的董事會,主要職 責之一就是選聘經營者。中國人也并非不懂這個道理,在古代和近代商業、信貸業中,聘掌 柜是很嚴肅的事,近代晉商中的幾大家,都因聘的掌拒適當,而使企業發達。國有企業以行 政方式任命經營者,經營者又以行政方式來經營管理企業,這可能說是相當特別的,其弊端 也是明顯的。改變這種“政企不分”現象,是國有企業發展的必要環節。
  但問題不在是否應改變“政企不分”,而在如何改變它。在所有權主體虛位,國家機構 實際上控制所有權的狀況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由國家機構任命經營者變成由國家機構聘任經 營者,是有形式上的變化,然而,即使按“兩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論者對權利關系的 立論,其矛盾主要方面也在所有權一方,不在經營權一方。解決這個矛盾本應從所有權入手 ,使所有權主體就位,進而從所有權中分出占有權,明確所有權主體(勞動者個人)對行使占 有權的國家機構的控制,從而才能使國家機構有效地履行其對經營權的控制。
  在這個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僅從經營權層面做文章,或許可以改變一些表層現象, 但實質性問題并不能解決。承包制以后,以行政方式來任命經營者的程序有些變化,如搞競 聘、訂合同等,但選聘的決定權依然握在各級黨委及組織部手里,名義上的選聘實質上仍是 任命,而且承包合同上雖然有明確的效益等各種指標,還有獎懲措施,但能夠落實的主要是 獎勵,至于懲罰,特別是經濟上的懲罰,幾乎微乎其微,但也不可能落實。
  承包制這種形式上的改變,雖然不能解決經營本身問題,但卻會為個別國家機構負責人 與經營者相勾結,對國有企業實行“內部人控制”提供方便。經營者在用人、投資、生產、 銷售、財務各方面的權力明顯地加大,甚至在“自主經營”的名義下,不受約束。這樣,就 有可能造成某些企業的承包者是任用私人,侵吞國有資產,以及隨意投資、經營等現象。但 這樣做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必須有在國家機構中負責人為“靠山”,即納入某個“圈子”中 去。因此,當我們說“內部人控制”的時候,還包括這些國家機構中的“靠山”。從某種意 義上說,個別企業的“內部人控制”,已遠超出經營權的范圍,涉及占有權和所有權,但他 們又感到這并無法律保證,于是才有要國家將“股權轉債權”,甚至以“股份制”名義“私 有化”的強烈呼聲。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某些地區的個別國有企業,已經在“股份制”的名 義下,分割了所有權:其原則是以職務為標準,廠長經理分大頭,以保證其“控股”——至 于其有多少股份歸支持其“股份制”的“靠山”,只有他們兩人清楚了。
  值得注意的是:將近20年在經營權層面上的改變,雖然經營者的權利不斷強化,他們的 地位不斷提高,但與之相反的是,國有企業的效益不斷下滑,虧損逐年增加,在國民經濟中 的比重逐年縮小。可越是這樣,某些經營者——主要是形成了“內部人控制”的那些人—— 越是覺得有理有據:國有企業效益不好,并不是我的經營能力不夠,而是我沒有所有權,給 我所有權,我一定能提高效益。可是,這時的國有企業已經不是國有企業了!再者,從那些 已經得到或實際上控制了所有權的經營者身上,并沒有看到其經營效益的提高,更多的則是 賣設備、賣地皮。
  國有企業的經營者,也和其他企業的經營者一樣,必須具備充分的經營管理知識和經驗 ,更要有敬業精神。拉幫結派,跑關系,走后門,專會琢磨上司偏好以討其喜歡等等,是官 場混事的專長,也只有行政化了的國有企業才能滋生和容許這些行為。由此專長而得到經營 權的人,不可能具備經營管理知識和經驗,也不可能提高經營效益,即使將國有企業“私有 化”給他本人,也是如此。
  國有企業經營層面的問題,不僅是所有權與占有權的矛盾及其制約的經營權問題,還包 含著結構和運行機制層面的矛盾。
  企業的經營,實質就是組織、指揮職工對資金、資源的利用。一個企業職工的素質技能 與經營有關,但更多取決于社會總體的勞動者素質技能結構和受教育水平等。對于具體的國 有企業經營者來,職工素質技能并不是他所能決定的,而是歷史形成的,他只能在其任職期 間做局部調整。國有企業職工素質技能結構中的問題,必然從總體上制約各企業的經營。
  再者,投資結構的問題,也不是個別國有企業自己能夠解決的。在舊體制下,投資由國 家計劃和撥款,對于個別企業而言,其投資量和企業規模等,都是在先的,廠長經理是被動 地接受這些投資,并按行政方式來使用它。“撥改貸”和承包制以后,原有的投資已是既定 的,企業的建設和發展,只能通過銀行貸款或發行股票債券,以及、集資等方式來解決資金 問題。這對于那些基礎和經營管理好的企業是比較有利的,但對于新建企業或經營管理差的 企業就不利。如果是對私有企業,這無可厚非。但對國有企業來說,作為所有者的國家這樣 做,則顯得不負責任:這些企業都是國家投資的,經營者也是國家委任的,當然國家要對它 的發展負責——起碼要對其實際掌握所有權的財產負責。那些關系國計民生,而且有發展前 途的行業,所有者當然要從其收益中拿出部分資金,擴大再生產;對于那些“夕陽產業”, 則應及時轉業,或轉產其他產業,或更新技術,或資金重組,這些除后一項外,都需要有投 資;對于那些不合格的經營者,則應及時撤換。
  由于作為實際所有者的國家不再給其所有的企業投資,這樣所造成的經營問題,是不能 只歸結于經營管理的;對于那些不合格的經營者,其任命和聘任的決定者也是有責任的。
  同樣,受職工素質技能和投資結構制約的產業、產品、地區等結構上的問題,也都會體 現于經營上,如果只從個別企業的效益判斷其經營,只從經營權上做一些改變,或者套用資 本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術語,只注重“微觀”問題,不注重“宏觀”問題,也是不可能解決的 。
  總之,國有企業是一個總體,它的矛盾分為若干層面,對它的認識和解決,也必須抓住 主要矛盾,并由此來解決其他層面的矛盾。這是本書的一個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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