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路虎女”打人事件在網絡上炒的非常厲害,甚至于當地公安不得不發出詳細通報來解釋作出處罰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但是這份通報不但沒有平息輿論,而且引起了大眾對于“路虎女”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的廣泛討論。有的人認為“路虎女”打人時手持“東西”,可視為兇器,可以定性為尋釁滋事行為;有的人則認為,“路虎女”連續“扇嘴巴”屬于“隨意毆打他人”,應當定性為尋釁滋事行為。如此解釋不一而足,這里不再例舉。本人認為,這些討論大都是從字面意思出發作出的文義解釋,沒有從尋釁滋事行為和毆打他人行為的構成要件上來作出法理上的專業分析。下面我們就從這個角度來分析一下“路虎女”到底是否構成“尋釁滋事行為。
首先“尋釁滋事”行為和“毆打他人”行為的最重要的區別就在于行為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尋釁滋事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僅侵犯的是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權,而且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它挑戰的主要客體是公共秩序,人身權利的侵害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手段和方法或者是產生的結果。而毆打他人的行為或故意傷害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權,行為人沒有挑戰公共秩序的故意。其次,從主觀心態上來說“尋釁滋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上是抱著“耍威風”、“出風頭”的心態,明知無理而惹是生非,故而行為人的行為對象不具有特定性。而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罪行為的行為人,在主觀故意上具有以“暴力”說理或解決問題的心態,所以它所指向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其三,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往往不限定在公共場所,從主觀上看,行為人也不期望在公共場所發生。因為行為人是出于只想解決某個矛盾或問題的目的,主觀上不期望擴大影響。恰恰相反,“尋釁滋事”行為人,他在主觀上就是為了在公共場所“耍威風”、“立威信”,挑戰公共秩序,所以它發生的場所往往是在公共場所。
從本案上來說,“路虎女”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行為對象的問題。她逆行在先,明知理虧,無是生非,先是和大巴車相撞,而后挑戰“現場指揮人員”,再次辱罵受害人。這還沒完,接著沖進受害人車輛毆打受害人,經勸阻后二次返回,又沖向駕駛室一邊連續毆打受害人。她挑戰的是正常的交通秩序,她蔑視的法律對公共秩序的規定。從具體表現上來看,她首先無視交通規則,違法逆行,發生了輕微交通事故,而后又和現場維護秩序的人員發生沖突,勸阻后將怒火發泄在受害人身上。先后對受害人進行了“間斷性”的兩次毆打。從這些公開的視頻上來看,為了挑戰公共秩序,她將行為指向了不特定的對象。從結果上看,她的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更加堵塞。
由此,行為人從主觀心態,行為侵害的客體,行為發生的場所、造成的結果等方面來看,“路虎女”的行為是標準的尋釁滋事行為!至于是否構成尋釁滋事行為,還要看造成的后果是否達到了構成犯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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