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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房屋被非法強拆的情況反映
開陽縣人民政府:
在十八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在貴陽市全面鞏固提升全國文明城市期間,在十九大即將召開之際,我的合法房屋遭到貴州路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強拆,而且是在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沒有取得任何房產合法權證的基礎上,以私分我房產權屬、干涉我家庭事務、挑起財產糾紛、制造拆遷矛盾等卑鄙手段,企圖達到其強取豪奪的目的。然而,清平世界、朗朗乾坤,開陽不是法外之地、化外之域。為支持開陽城市建設,合情合理解決拆遷補償問題,特向縣人民政府反映如下:
我叫王同貴,今年81歲,開陽人,原開陽縣工行行長,1997年調貴陽市工行,現已退休,居住貴陽。在開陽工作近40年,特別是任開陽工行行長期間,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開陽工商企業的發展,付出了畢生的心血和艱辛的努力。先后支持建設了開陽首座3.5萬千伏變電站,解決了改革開放初期困擾開陽工商企業和縣城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用電問題;支持開陽納稅大戶開磷集團引進了現代化礦山開采技術,使其成功走出八十年代中期的生產困境;扶持縣水泥廠進入全省8大優質水泥行列,支持磷肥廠技術改造使其成為利稅大戶之一,支持開發了開陽縣礦泉水資源,支持印刷廠引進了膠版印刷,使企業獲得新生等等。為此,貴州省電視臺、貴州省人民廣播電臺于九十年代初期,專門對開陽國有工業企業作了長達半年時間的連續報道。同時,針對九十年代后,國有商業企業、輕工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破產倒閉,充分利用政策,對縣百貨公司、農機廠、鈣鎂磷肥才、汽修廠、皮鞋廠、膠鞋廠、布鞋廠、服裝廠、五金廠等數家企業上千萬元貸款本息進行了核銷,為企業留下了寶貴的資產,也為政府減輕了負擔,化解了矛盾。97年調離開陽時,四大班子領導對我在開陽期間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1983年,我在開陽縣城關鎮中山街自建商住房一棟,土地使用面積500平方米,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其中,商住樓3層共11間,其他建筑包括廚房、廁所、豬圈、儲物間等)。1996年,我與前妻黃梅英離婚,經城關鎮法庭及貴陽市中院判決,黃梅英分得左側從堂屋直上六間以及廚房、豬圈、衛生間,我得右面一樓一底四間及儲物間(2層),堂屋(一樓一底2間)以及樓梯間均為過道。在實際生活中,廚房、廁所以及庭院附屬建筑設施等均為共同使用。而且該房屋4個子女均參加修建并共同居住使用。
2006年,開陽縣實施舊城改造,我的房屋在拆遷范圍。縣城建局通知我與房開商“貴州路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商拆遷補償事宜。為支持家鄉建設,我于2007年即與房開商就房屋整體拆遷補償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協議(住房4套、門面2間、現金40萬)。但由于房開商在協商過程中使用欺騙、隱瞞手段,對我們的補償標準低于拆遷地塊內部分拆遷戶,黃梅英因此拒絕在協議上簽字。2007年11月,房開商向開陽縣城建局提出申請,對黃梅英拆遷騰地進行裁決,會上我們要求房開商按照《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公示該地塊內所有被拆遷戶的補償情況,然而,房開商支吾遮掩,拒不出示,城建局未能做出裁決,拆遷協議由此擱置。此后,開陽縣城建局及房開商斷斷續續通知我們多次回到開陽協商拆遷補償,但每次協商他們都沒有任何明確意見。因此,幾年下來,協商毫無結果。
2013年11月,在我未知的情況下,房開商稱與所謂“黃梅英”戶(不是其本人)簽訂了所謂的拆遷補償協議(2套住房,60平米門面,宅基地120平米,即以10年前一半的補償價值偷換了所謂三分之二的拆遷房產),其拆遷補償是以所謂離婚判決書和非法辦理的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單方面拆分我房產權屬簽訂的,均未與我進行核實和確認,嚴重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向開陽縣國土資源管理局書面提交了《關于撤銷、更正王同貴、黃梅英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申請》。11月28日,開陽縣住建局負責人通知我們30日下午3點到縣住建局辦公室進行商談,具體由該局公職人員陳劍鋒與我們聯系并組織房開商與我們談判。但當我們準時趕到縣住建局時,未見到陳劍鋒等人,即與該局負責人電話反映了情況。陳劍鋒隨后給我們來電話說“今天房開商負責人有私事,沒有時間談,如果要談,時間另行通知”。但據我們了解,房開商負責人就在辦公室,還對人說“今天不和他們談,等星期一與陳劍鋒商量后再通知他們”。然而就在當天傍晚,我的房屋竟然遭到非法強拆,幸好我們趕到現場,在110出警以及住建局負責人的及時制止下,野蠻違法拆毀行為才得以控制。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惡化,根據住建局負責人安排,12月1日,我們參加了住建局局長辦公會議,并向住建局報告了上述情況,對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房開商相互勾結,欺騙政府、欺瞞百姓,采取有預謀的違法強拆的卑鄙行為表示憤怒,希望政府主持公道,要求房開商道歉,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以及給與經濟、精神賠償的權利。房開商負責人對強拆行為承認了錯誤,向我作出了道歉,并保證不再對房屋進行破壞。會后,開陽縣住建局印發了《局長辦公會議紀要》(見附件),明確了“鑒于王同貴戶和黃梅英戶房屋涉產權分割及土地權屬變更爭議,在此處房屋補償事宜未完全達成協議前,堅決不允許強制拆除,否則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12月4日,按照住建局“鑒于房屋建筑的整體性和家庭財產分割的復雜性”的意見和要求,我們向該局柴東副局長提交了《關于王同貴、黃梅英房屋拆遷的補償要求》的整體方案。
2014年3月,房開商繼續以單方面認定的被拆遷房屋面積84.26㎡為標的(即所謂的“只有一樓一底四間及儲物間”),給了我90平米以下住房一套和60平米宅基地的補償方案。我隨即向房開商書面反饋了不同意見及補償要求。即按照合乎情理、尊重客觀事實的情理基礎以及共同財產均等的法理原則,提出了一人一半的分割意見和不低于已簽協議的補償要求。
2016年4月,我與房開商又進行了協商,并于5月再次向房開商書面遞交了拆遷補償要求及理由,6月房開商反饋了160平米宅基地和80—90平米住房2套的補償方案。對此,我表示愿意在這個方案基礎上進行溝通和協商,但此后再無結果。
2017年8月17日,在沒有達成拆遷協議和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我的房屋再一次遭到房開商非法強拆并徹底摧毀,而且是在中央向全世界宣示法治中國以及貴陽市開展鞏固提升全國文明城市活動期間發生的這種野蠻違法事件,令我及家人感到極為震驚和憤怒。8月19日,我及家人到開陽向警方報了案,開陽縣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兩民警到現場進行了查看并向我及目擊者了解了情況。開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楊家武也到現場查看了房屋拆毀情況,并聽取了我們的意見和要求。按照楊副縣長意見,我于8月28日向縣法制辦茍主任反映了相關情況。隨后,縣法制辦茍主任、應急辦陳主任于9月12日組織我與房開商進行了協調。我以房開商提供的拆遷補償依據(離婚判決書)并按他們的邏輯陳述了我的理由及要求:一是關于房屋產權劃分,按照判決書,黃梅英只有“從堂屋直上六間”,除去我樓上2間以及過道2間,真正沒有爭議屬于黃梅英的拆遷標的物只有2間,即不足五分之一。其余屬于我的以及沒有明確劃分的部分,均屬于沒有給與拆遷補償的房產,均應納入我及子女的拆遷補償權益范圍。廚房、廁所以及庭院附屬建筑設施等均為共同使用,按照均等原則,應各占二分之一。但是,為了解決問題、化解矛盾,避免陷入房開商邏輯引發的無休止的財產紛爭之中,我愿意按照一人一半的均等原則劃分房屋產權。二是關于土地權屬劃分,以非法取得而且還嚴重損害了我合法權益的土地使用權證作為拆遷補償依據,根本就不具法律效力,我不予認可。三是出示了2007年房開商列出的拆遷補償方案、置換房圖紙以及仲裁申請等依據。四是出示了2013年開陽縣住建局《局長辦公會議紀要》。為合情合理、公正公平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我提出了相關要求。一是要求賠償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因此,要求開發商依法賠償財產和精神損失或恢復房屋原狀。同時,由于房開商對拆遷補償事宜一拖再拖,導致我房屋閑置長達10多年,要求其賠償房屋租、售損失。二是按照均等原則并參照已簽協議的補償情況,提出了現金230萬元、宅基地200平方米的補償要求。房開商未對我的理由、依據以及要求提出不同意見。10月25日,縣政府再次主持召開了協調會,房開商拋出了一個只補償36萬現金、土地120平米的所謂王同貴戶拆遷補償方案,而且會后還揚言“以前的補償不算數了”。姑且不說10年間房(地)產價格數倍增長,10年后的補償還只是10年前的一半,這是什么邏輯?是忽悠百姓還是玩弄政府?盡管如此,我作為受害人,按照縣政府安排,積極主動聯系配合,以最大限度的克制和忍耐依法合法維權。然而,非法拆毀民房事件已過去2個多月,雖然在政府主導協調解決的情況下,房開商并沒有拿出絲毫誠意,更不是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而是仍按照過去欺哄蒙騙、拖延敷衍、耍無賴的套路和強取豪奪的手段,企圖達到“征你一頭牛,補你一只雞”的目的。
開陽縣人民政府實施舊城改造,改善人民居住環境,完善城市功能、促進經濟發展,是一件利國利民的民心工程。作為一名開陽人,支持家鄉建設和經濟發展是我們的職責和義務。因此,我是理解并支持縣委、縣人民政府的,愿意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按照公正、公平、尊重、協商和市場交易、以價值換價值的原則,合情合理協商解決拆遷補償。
但是,房屋拆遷無小事。近年來,個別地方的不良開發商損害被拆遷戶利益、野蠻違法拆遷引發的大量拆遷糾紛和群眾上訪,甚至流血事件,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和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鑒于長期以來房開商不擇手段采取利用我家庭的特殊性,人為制造財產糾紛和拆遷矛盾,損害我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有利于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特向開陽縣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請求:
1、懇請政府追查非法強拆事件的責任人。按現有的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只要雙方達不成協議,不論是政府還是開發商,未經法院裁決,都無權強制拆遷,所有非法拆遷都是違法行為。然而,在十八大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尤其是在十九大即將召開之際,房開商竟然在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未經任何法律程序、未取得任何房產合法權證的情況下,公然藐視人權、踐踏法律、強拆民房,不僅給我及家人的財產和精神造成嚴重損失和傷害,也有損貴陽文明城市形象,更是對法制、文明的莫大諷刺。開陽不是法外之地、化外之域。根據《刑法》第275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規定,對野蠻拆遷、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嚴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為,應依法嚴肅處理。為此,我請求縣人民政府責成開陽縣公安局對非法強拆事件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
2、保護拆毀現場。我在開陽工作幾十年,為家鄉建設和發展貢獻了畢生心血,而個人唯有這一點私人財產,還受到非法摧毀。因此,我要求在我的拆遷協議未簽定以及相關賠償和補償未到位前,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對拆毀現場再進行破壞和施工。
3、合情合理合法解決非法強拆損失及拆遷補償事宜。一是要求賠償損失。在長達12年漫長的拆遷過程中,我拖著年邁多病的身體,往返開陽數十次,多次被相關人員推諉、拖延、敷衍、拒絕,協商不僅毫無進展,最終房屋還遭到徹底摧毀,致使我的私有財產和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精神飽受折磨。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因此,要求開發商、拆遷人恢復我房屋原狀或賠償損失,并保留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和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由于房開商對拆遷補償事宜一拖再拖,導致我房屋閑置長達10多年,其間房(地)產價格數倍增長,而我的拆遷補償始終未得到妥善解決,且中途還遭到強拆破壞直至被徹底非法拆毀,造成房屋無法出租、出售和利用,要求開發商賠償租、售等損失。二是盡快落實拆遷補償。房開是市場行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拆遷補償應按市場規則以價值換價值。但為了支持開陽縣人民政府,支持家鄉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我提出的拆遷補償要求遠遠低于我房屋所處地段和位置的市場價值。而且,房開商作為一介商人,不僅根本無權力、無資格和資質私自拆分我的房產權屬,從而制造財產糾紛,甚至不惜采取違法強拆,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和拆遷矛盾,因而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均應由房開商承擔。因此,我要求在不低于已簽協議補償價值的基礎上,請縣人民政府站在客觀公正、合情合理的立場,督促房開商拿出誠意,盡快落實拆遷補償。
反映人:王同貴,現居住貴陽市文昌北路文昌大廈8樓2號,聯系電話:13985184999。
附件1:開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辦公會議紀要(開住建局專議[2013]19號)
附件2:關于王同貴被拆遷房屋情況說明
附件3:關于王同貴土地權屬變更爭議的說明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呈送:開陽縣委、人大、政協、紀委、監察局、信訪局、住建局、國土資源管理局、公安局、應急辦、法制辦、維穩辦
關于王同貴被拆遷房屋相關情況說明
本人于1983年在原開陽縣城關鎮中山街112號自建磚混結構商住兩用2(3)層房屋一棟,1991年10月在開陽縣房管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開房證字第2923號),登記建筑面積244.9平方米,實際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房屋地處黃金地段,用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沿街面長近40米,平均進深近15米,商業價值極高。
1996年與前妻黃梅英離婚,經城關鎮法庭判決([1996]城鎮民初字第42號《開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黃梅英分得左側從堂屋直上六間以及廚房、豬圈、衛生間,我得右面一樓一底四間及儲物間(2層),堂屋(一樓一底2間)以及樓梯間(3層)均為過道。在實際生活中,廚房、廁所、儲物間以及庭院附屬建筑設施等均為共同使用。而且該房屋4個子女均參加修建并共同居住使用。
2006年,開陽縣實施舊城改造,為支持家鄉建設,我于2007年即與房開商貴州路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房屋拆遷補償簽訂了協議(住房4套、門面70平方米、現金40萬)。后因房開商方面原因,協議未能履行。
2013年9月,在我未知的情況下,房開商稱與所謂“黃梅英”戶(不是其本人)簽訂了所謂的拆遷補償協議(2套住房,60平米門面,宅基地120平米)。
2014年3月,房開商在對我離婚判決書斷章取義、罔顧情理和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以被拆遷房屋面積84.26㎡為標的(即所謂的“只有一樓一底四間及儲物間”),首次書面給了我一個補償方案:90平米以下住房一套,60平米宅基地。我隨即向房開商書面反饋了不同意見及補償要求。即:若以房開商邏輯,黃梅英只有從堂屋直上六間,其中,還包括我有2間以及過道2間,真正沒有爭議的只有2間,即五分之一。因此,我不是只有4間,而是有五分之四。但為了避免糾纏于產權爭議,有利于化解矛盾并解決問題,報著合乎情理、尊重客觀事實的情理基礎以及共同財產均等的法理原則,提出了一人一半的分割意見和不低于已簽協議的補償要求。
2016年4月,我與房開商又進行了協商,并于5月再次向房開商書面遞交了拆遷補償要求及理由,6月房開商書面反饋了補償方案:160平米宅基地,80—90平米住房2套。為此,我主動與房開商負責人進行了聯系,明確表示愿意在這個方案基礎上進行溝通和協商,并進一步說明了被拆遷房產產權爭議情況、2007年達成協議情況以及拆遷補償不低于已簽協議的理由和依據。但,此后再無結果。
特此說明。
說明人:王同貴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關于王同貴土地權屬變更爭議的說明
本人于1983年在原開陽縣城關鎮中山街112號自建住房一棟,于1991年10月在開陽縣房管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開房證字第2923號),1992年2月在開陽縣土地管理局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1996年,我與前妻黃梅英離婚,經城關鎮法庭判決,以(1996)城鎮民初字第42號《開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對房屋產權進行了分割,但未對土地權屬進行分割。
2013年10月,經過查詢,我才得知開陽縣國土局于1999年9月1日以我的名義重新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開城籍國用[1999]字第0439—1號,見附件)。為此,我對以我名義辦理的043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合法性提出以下異議:
1、辦證依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土地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等;第十一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而我于1996年與前妻黃梅英離婚后,根據工作需要和組織安排于1997年初即調離開陽縣工商銀行,至今一直在貴陽市居住,從未回開陽縣國土局辦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續,也從未委托任何人到開陽縣國土局辦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續。同時,《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發。補發的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但該局核發的043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也無“補發”字樣。因此,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未提供任何材料的情況下,也不是“補發”的情況下,該局以什么為依據以我名義辦理了043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2、確權問題。根據《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如前所述,我與前妻黃梅英離婚時僅對房屋產權進行了分割,并未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劃分。因此,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未與黃梅英對土地使用權面積分割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無法律調解或判決等依據的情況下,我與黃梅英共同擁有的近500平方米用地面積(準確面積以實地測量為準),在以我名義辦理的043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中只記載了117平方米,不足四分之一,在國土管理部門沒有土地使用權權利分割職能的情況下,該局是以什么“權屬來源證明”作為依據對以我名義登記的117平方米使用權面積進行確權的。
3、受理資料完整及真實性問題。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而我本人1999年并未向該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和提供任何材料,該局卻核發了以我名義登記的043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因此,從該局已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這一事實來看,該局受理該宗土地登記的材料是不完整的;同時,那個冒用我名義的“申請人”向該局提供的材料和情況,也是不真實的。
綜上所述,開陽縣國土局核發的0439—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沒有本人提供的申請和身份證明),程序也是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本人沒有親自到場,也沒有委托他人代理),嚴重損害了我的合法權利。為此,根據《辦法》相關條款,我于2013年11月向該局提出了以下請求。
1、撤銷1999年9月1日以王同貴、黃梅英土地使用權證。根據《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不予登記”的規定,要求該局撤銷1999年9月1日分別以王同貴、黃梅英名義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更正登記。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的規定,以及第五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的規定,要求該局更正登記。
說明人:王同貴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對貴州路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強拆我房屋及其卑鄙行徑的揭露
一、違法強拆,給我的房產造成毀滅性損失。
房開商強拆我的房屋,請問經過了什么法律程序、有什么法律文書?如果有,請出示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限期簽訂拆遷協議告知書》、《限期拆除房屋通知書》,人民法院的強拆裁定書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以后,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領域的行政強拆已經廢除。按《條例》和物權法來說,只要雙方答不成協議、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不論是政府還是開發商都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除了司法強拆,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并經人民法院裁決準予執行的拆遷均為非法拆遷,都是嚴重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之規定,只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執行司法強拆,并且只能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組織實施。請問房開公司,你是代表縣人民政府呢還是代表縣人民法院?而且,《條例》第27條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請問房開公司,你們憑什么、有什么權利和資格強拆我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要求如果補償明顯不公,法院不能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規定》提出了7種不能強執的情況,其中,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等條款,完全符合我的情況。
作為公民的居住和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還承擔著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有利保障。非法強拆不僅造成了被征收人財物的損毀,也給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形象嚴重抹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八條、《國家賠償法》、《刑法》第275條、第245條、第246條、《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17條和119條等相關法律以及《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規定,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非法執行強拆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扒墳揭瓦,千古以來就是最傷天害理、喪心病狂、滅絕人性的罪惡行為,自古都是要入刑的,何況還是在法治中國的今天。鑒于房開商蓄謀已久、連續兩次非法強拆的事實,以及至今仍然采取欺哄蒙騙、拖延敷衍的套路,妄圖達到強取豪奪、橫征暴斂的目的,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再遭受不良房開、不法分子的繼續侵犯,我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懲惡揚善、除暴安良。
二、拆遷補償無合法有效權證,法律效力缺失,損害我合法權益。
房開商聲稱已經給與了拆遷補償,并據此拆毀了我的房屋。但根據國家規定和房開商提供的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拆遷人應該收回被拆遷人原房屋的有效證件,因此,請你們拿出所謂已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權證來,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我的《房屋所有權證》至今仍在我手里,請問房開公司,你們憑什么拆除我的房屋?而且,房開商還以一個非法取得而且嚴重損害了我合法權益的土地使用權證作為拆遷補償依據,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將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因此,無論是違法還是過錯,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均應由房開商獨自承擔,任何企圖轉移責任、轉嫁損失,甚至以克扣我的拆遷補償為目的的行為,都是癡心妄想,不可能實現的。
三、私分我家產,侵占我合法權益。
房開商口口聲聲稱其拆遷補償是以離婚判決書為依據的,然而,他們卻是在既不通知我到場,事后又不與我核實并經我確認的情況下,按照他們的意圖和邏輯,對我的家庭財產進行了私自拆分。這種行徑,使人想起了帝國主義強盜瓜分中國的歷史,那可是強盜行為啊。根據民法規定,一項民事行為的有效必須是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為前提。一個沒有任何資格、沒有任何資質的外人、商人對我受法律保護的私有財產的進行的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所謂劃分,你有能力劃得清、分得平嗎?你以為這樣赤裸裸的強盜式瓜分就能讓人接受和屈服嗎?眾所周知,連腐敗無能的北洋政府都拒絕在強盜們一手操縱的《巴黎合約》上簽字,何況我還是一個擁有公民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利人。
我300平米的建筑、500平米的用地,10年前就按照整體談、分開簽的方式達成了補償住房4套、門面2間、現金40萬的拆遷補償方案,然而10年后房開商還只補償住房4套、門面1間、土地280平米,而且還反復無常、出爾反爾,甚至在10月25日縣政府主持召開的協調會上拋出了只補償36萬現金、土地120平米的所謂王同貴戶拆遷補償方案,而且會后還揚言“以前的補償不算數了”。姑且不說10年間房(地)產價格數倍增長,10年后的補償還只是10年前的一半,這是什么強盜邏輯?是忽悠百姓還是玩弄政府?而且奸商按照所謂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私分我房產,其中的三分之二也才補償了住房2套、門面1間、土地120平米,只是10年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奸商以偷梁換柱的卑鄙手段用10年前一半的補償價值竊取了三分之二的拆遷房產,更為無恥的是這一半的補償至今還實際只到位2套住房,其余均還一紙白條。奸商口口聲聲說什么三分之二?什么三分之一?什么補償高了、還已經全部補償了?真是空口白牙、信口雌黃、振振有詞,虧你想得出、說得出、做得出,除了強盜赤裸裸的搶劫外,巧取豪奪么也得講究一個巧字嘛。
四、干涉我家庭內部事務,挑起我家庭矛盾,從中漁利。
長期以來,房開商不擇手段采取利用我家庭的特殊性,粗暴干涉我家務,武斷拆分我家產,以一個欠嚴謹的判決,主觀臆斷所謂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人為制造財產糾紛和拆遷矛盾,其目的無非是妄想通過分化瓦解、各個擊破,達到其所謂解決了部分就可倒逼我就范的目的。為此,用心險惡、不擇手段覬覦、損害我的合法權益,企圖“征你一頭牛,補你一只雞”、從中漁利。真是自以為得計,只可惜人算不如天算,機關算盡恐落個枉費心機的下場哦。
無論是三分之一還是三分之二,不是你房開商說了算,而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基礎來確定。我是房屋的主人,是法律保護的房屋權屬證書唯一的權利人,至于我家庭內部如何劃分,是我的家務事。我自己親手建造的房屋,其結構、數量、使用情況,只有我和共同居住的家人最有發言權。而你房開商偷偷摸摸、私自拆分我的家產,要是有理、有依據、站得住腳、不是做賊心虛,為什么要挖空心思、三番五次甚至不惜違法犯罪而急于拆毀我的房屋呢?那不是自毀證據嗎?所謂幾分之幾,恐怕連你們自己都無法自圓其說。而且,無論你們怎么利用、挑起我家庭矛盾,都無法改變我是房屋的主人法律地位的歷史和事實。
五、制造謠言、混淆視聽,妄圖渾水摸魚。
制造散布我家漫天要價的謠言,制造散布我家已給與拆遷補償的謠言,其挖空心思、不遺余力制造謠言、惡毒誹謗的目的,無非是想混淆視聽、把水攪渾,以所謂社會輿論、“道德法庭”,妄圖逼我屈服。
然而,事實勝于雄辯,謊言就怕三家對六面。所謂我家要價6套房子、600平方土地、25米開間門面、100萬的現金的天大的、無恥的謠言,在9月12日縣法制辦茍主任、應急辦陳主任組織召開的協調會上被當場擊破了。正應了老話說的“騙得了一時、騙不了一世”,謠言不攻不破、一攻就破,制謠、傳謠者不僅沒有得逞,反落了個活脫脫現世婁阿鼠,露出了卑鄙猥瑣、陰暗惡齪的丑陋、邪惡嘴臉。
根據《刑法》第2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等法律規定,對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應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因此,我希望制謠、傳謠者立即停止侵害,否則,我將拿起法律武器,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直至追究刑責。
六、詞窮理盡,企圖強取豪奪(估恃罷休)。
8.17違法強拆事件已經發生兩個多月了,我至今沒有接到房開商一個電話、一句道歉,甚至沒有一個解決問題的態度、一個說法。盡管在縣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于房開商的拖延敷衍、頑固橫蠻、卑鄙無恥,事情并沒有朝著有利于解決問題的方向發展,反而朝著矛盾有可能進一步激化和事態有可能進一步升級的方向發展。我作為受害人,按照縣政府意見,不僅積極主動聯系配合,還對補償要求主動作了適當讓步,我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解決問題。然而,非法強拆我房屋的違法犯罪分子倒還有恃無恐、傲慢無禮,我想問一下,到底是誰給了你們什么底氣?難道是有什么人物在給你們充當保護傘嗎?無論你有什么底氣,無論你有什么靠山,今日之中國,乃法制之中國。你以為是你房開之天下,任由你為非作歹、稱霸一方?縣人民政府是說理主持公道的地方,你說多少就多少?由得你估恃罷休?你有事實擺事實,有道理說道理,有什么證據都請拿出來,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為什么要橫蠻不講理,死活非要克扣我的補償呢?難道是還有人拿著什么所謂的贈與協議也來領取了補償?難道是還有什么婁阿鼠之輩的以自認干兒子的名義也來瓜分了補償?難道是為達到打壓我拆遷補償的目的給了什么人好處?難道是還有什么見不得人的貓膩、罪惡勾當甚至刑事犯罪?從而不擇手段侵占我的利益、打壓我的拆遷補償,妄圖把所有這些都從我的補償中的撈回去?小腦筋失算、陰謀算計沒有得逞、惡勢力沒有讓我屈服,就強取豪奪,連一個巧字都不顧了。
但是,我要告誡一下房開商,我選擇說理,你不要以為是軟弱;我選擇文明,你不要以為是可欺;我選擇寬恕,你不要以為沒有原則。任何忍耐都是有限度的。同時,我還要提示一下開陽縣人民政府,房開商企圖采取故意拖延、耍無賴等手段造成事態升級,目的是想將矛盾由奸商違法犯罪分子與受害人之間的矛盾引向政府與受害人之間的矛盾,從而坐收漁利。因為他們深知,我一旦上訪,上級政府不會追究房開商,但一定會過問當地政府,從而轉嫁矛盾,讓政府擔責、讓受害人吃虧。真是一箭雙雕,用心何其毒也。
然而,清平世界、朗朗乾坤,開陽不是法外之地、化外之域,況且,江南無明月、神州有青天,在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在法治中國的土地上,有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的堅強后盾,一切老虎蒼蠅皆難逃法網,還由得你一介商人胡作非為、橫行霸道?我堅信,有理走遍天下,絕不會放棄捍衛我利益的權利。我最大的道理就是你違法在先,我最大的道理就是你沒有拆遷房地產的合法權證,我最大的道理就是你沒有資格和權力拆分我的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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