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時37分,鄭州市交巡警支隊第一大隊五中隊張姓警官冒雨來到金水區紅專路紅專北街3號院門口,給我的小車貼了編號為410105-72035183306的違法告知單(其實就是罰單)。三年多來,我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我的小車從未因為違停被處罰過,這是第一次;但是,就是這第一次,我看到了一名交警在一條病入膏肓的背街小道是怎么絕情執法的。
紅專北街位于紅專路與經五路口西100米,南北長約150米。街口往西,是斷頭路,往南不通,成丁字口。街道兩側的人行道障礙重重,除了違停車輛,更有被圈占的打麻將圍擋,私裝的地鎖,和電動車棚,道路上還有100多米的地樁,簡直就是一條病入膏肓的小街道。
位于街口北面約100米路西,是3號院,院門距離道路有十多米,是個喇叭形,通常喇叭形區域內,停放有六輛車。當時,我的小車就在喇叭形區域內,但靠近路邊,車頭朝外。
交警處罰的依據是,我的小車占用了人行道。問題就在這里,一,人行道在那里已經終止,以路邊石為準;二,人行道的人行功能早已名存實亡;三,我的小車車頭所在部分處在小區門口以內,且靠邊,不影響本小區人車出行。
所以,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其《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但是于情于理,我認為這是一次絕情執法,只能引發憤怒和敵意。
一條病入膏肓的背街小道,人行道變成有名無實,這是導致違停的主要原因。紅專北街兩側,要么是被圈占的牌場和地鎖占道,要么是電動車棚占道,哪里還有行人要走的人行道?我認為,執法可以,但要在保障道路設施通暢的條件下執法。非常遺憾,在該《實施條例》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中并未看到類似規定,不能不說這里存在漏洞。
此外,但就此次停車來說,交警頂格處罰的依據何在?為何要按照200元的處罰來執行?難道這不令人寒心嗎?
作為一名轄區交警,連紅專北街路段都不認識,談何規范執法?我的小車明明停在紅專北街3號院門口,這名張姓警官卻把違法停車的地點寫成“紅專”,太不嚴謹,太不嚴肅!違法停車告知單上,沒有聯系電話,簽名潦草至極,分不清名字和警號,這些細節很重要,基本佐證了其執法是多么任性!多么叫人恐懼!又多么令人怒不可遏!
因為,接下來,我不但微博微信向該支隊反映了情況,而且,10月11日一大早,我就趕到該支隊第五中隊辦公室,遞交了行政復議書。10月14日,我接到了五中隊的告知,說第五中隊中隊長認為處罰無誤,如有不服,可向法院起訴。當然,讓人心涼的是,第一大隊的微博微信并未對我的反映有任何回復,想想“人民警察為人民”這句話,不覺又像淋了一場秋雨。
五中隊的告知里有個細節,說當時張姓警官并無意要給我的小車貼罰單,只是有人不愿意他才貼的。此人的車就在人行道的臺階上違停。這起碼說明,張姓警官知道我的車違法輕微,可以免罰。
對于五中隊的告知,我明確答復有異議,我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維權。目前,還沒到法院起訴的那一步,我只有先有理有據地記錄下來,以備起訴之用。
我很清楚,自己的維權之路,并不好走。但是,不好走也得走。因為我知道,“你所站立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國;你怎么樣,中國便怎么樣;你是什么,中國便是什么;你有光明,中國便不再黑暗!”這個世界,沒有事不關己的事情,只要有時間有精力有能力,就勇敢地站起來,學會維權,學會抗爭,從一點一滴做起。記住,都起來了,法治中國夢就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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