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官場出現一件事值得關注。某地針對干部“出現年度考核不合格、不作為、工作滯后、大局意識不強、拉幫結派等15種情形”,實行召回管理“回爐鍛造”。這還包括剛剛被集體端走的這縣某局的整個領導班子成員。當然,此法并非獨創,各地似乎都有類似做法,只是名稱可能不同,這里叫“回爐鍛造”。其實,用過去的說法就是學習班,用改革后的叫法那是培訓。因有“回爐”一名,不大雅觀,否則這是升官的必然途徑。我們不能說經過培訓的一定升官,但凡不經培訓升官的可能性一定沒有。
值得注意的是,這地方首先參加“回爐鍛造”的是兩類人,一類人沒有交代受到什么處分沒有;一類人是受到免職處分的,就是那七位領導班子成員。換言之,對那免職的人員這里并沒有撤職的概念,對其它參加回爐鍛造的沒有看到處分的意思。可如果看他們列出的參加“回爐鍛造”人員的理由,不撤職、不處分好像有點不妥?
當然,某地有自己的想法,說這是給干部改正的機會,是治病救人,也叫從嚴治黨。這是“從嚴治黨”嗎?在下倒是有不同的感覺。怎么覺得這和前些日子有些地方出臺的“容錯機制”類似。與其說是從嚴不如說是從寬吧?照理說,我國在管理公務員上、在管理黨員干部上出臺過相當多的各種規定。概括一下,至少有十幾種關于法紀方面的規定。如果能真正落實好這些規定,真正按照相關的規定管理黨員干部,各種所謂的非正規的機制或者叫自創的機制有必要嗎?是不是有多此一舉之嫌?問題是,現在看到的是熱衷于從寬待錯,從寬待黨員干部和公務人員。這類從寬自然是沒有依據的,怎么辦?玩創新、搞創造!但沒有看到從嚴的創新?
按照公務員法、按照黨的各種紀律規定和獎勵與懲誡的規定,對干部犯錯、犯什么錯如何處理都是有法紀可循的。如果玩什么容錯,玩什么回爐不是不可以,是不是先對照下各種規定和各種法紀。是不是按照這些規定和法紀辦了,是不是按照這些規定和法紀對犯錯人員進行過應有的處理了,需要進行處分的是不是已處分了,即使是最輕的處分,如警告也是必要的。是不是符合有關法紀和法規,是不是符合黨對黨員干部的管理規定,是不是符合國家公務人員的管理規定,對這次參加“回爐鍛造”的其它人員我們確實沒有看到較詳細的說法,沒有看到這些人員受到什么處分?如果沒有受到任何處分就參加這個“回爐鍛造”,他們一定欣欣然又非常自在,這形同參加脫崗培訓喲。那被免職的人員可能有些不自在,待遇不一樣嘛?;蛘哒f我們搞的無論是“容錯”還是“回爐鍛造”,不能讓“容錯”和“回爐鍛造”變成是縱容黨員干部犯錯的一種保護,讓黨員干部不擔心犯錯,不擔心要承擔責任。有“容錯”機制呀,可以“回爐鍛造”呀??缮碓诠芾韻徫簧系娜魏问д`或錯誤造成的國家利益損失,造成的百姓們利益損失怎么挽回呢?這不公平吧?
在下曾提到過,黨內的各種法紀、各種規定本身就是在從嚴治黨,本身就包括對黨員干部治病救人的涵義在內,從沒有一棍子把黨員干部打死的說法?,F在各地出臺的一些機制一再強調不要把黨員干部一棍子打死。什么意思?這給人的感覺是另辟蹊徑讓犯錯黨員干部輕松脫困?怎么不出臺一些機制,讓那些犯錯黨員干部主動辭職、主動退出公務員行列?不要在黨內混日子,不要在國家管理崗位上浪費公帑,不要再給百姓們找麻煩?不要再損害國家利益和百姓們的利益。
在下還想強調,如今在黨內,在國家管理上,更需要關注的是如何從嚴的問題,而不是容錯或回爐所謂的給出路的問題。容錯和回爐的做法不是不可行,但那絕不是在從嚴,這應該是在制訂一些較嚴的條件才能做的事。如果沒有什么條件,就是不肯對黨員干部、國家公務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就有故意放縱之嫌。
值得強調的是,如今的官場寬松有余,嚴管不足,獎勵普遍,懲罰稀有,官員懈怠無責,如是怎么還要玩什么容錯,什么回爐?這是要使官場的寬松更寬松,懈怠更普遍,絕不能提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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