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就是這樣高于主權的
梁 新
小布什在任期內最“偉大”的貢獻之一,就是創立“‘人權’高于主權”的理論,為美國及其盟國任意對其它國家發動侵略戰爭提供了理論依據,或叫“幌子”、“遮羞布”。
按照世界公認的人權原則,人權的最大特點是保護性、防御性,而非進攻性,即確保個人或者集體的某些基本權利不受任何政治實體侵犯。
人權分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從實現狀態又分為具體人權和抽象人權。
單從個人人權和具體人權而言,它還必須遵守不侵犯別人的人權的原則,否則就是偽人權。
具體人權要考究特定個人的權利的實現和維護狀態。
而任何個人權利并非無邊界和可以無限膨脹的。例如,刑罰就是依法剝奪某特定人的生命、發展及其他權利。對于侵犯他人人權或者集體人權的行為要受其它法規和道德規范的制約。
打個比方,張三要求保障其娛樂權,但是他家里的音響在別人的休息時間制造的噪音嚴重影響了鄰居李四,不但侵犯了民法規定的“相鄰權”,也侵犯了李四的休息權和健康不受侵犯權。
再往大說,張三不愿意在某種社會制度下或某位領導人領導下生活,在正常的社會狀況和國際關系下,可采取積極改變就消極規避兩種辦法。積極改變的辦法有兩種,一是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或者在國際關系準則的基礎上解決,二是在國內法律的基礎上,通過請愿或者多數人決定的民主原則改變現狀。當積極的辦法行不通時,張三還可以有移居其它地區或者其它國家的辦法,在當今,這并不很難,這也是解決當今特定人群與所在國家現政權以及其他人政見不同的辦法。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于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人權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識和在具體實踐中的分歧,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在對個人或者集體的具體人權的保護的實踐中,以防御來自任何政治實體的侵犯方面,相信國際社會也比較統一,分歧在于某些國家內部個別或者少數人以暴力或者其它非和平手段,輕則要求改變某些政策法規,重則要求改變現行社會制度,由防御性、保護性演變成進攻性時,當作為主權的存在形式的特定國家政府作出了適當或者過當的反應時,應該如何看待。
一種意見認為,即使如此,仍然應該按照國際關系民主化的原則,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準則的基礎上解決,即使是要實行國際干預,也應該在聯合國的框架內,在尊重當事國的多數人的選擇的基礎上,由多數國家作出決定。
而另外一種意見則認為,某一國家內的個別或者少數人的權利可以是進攻性的。本來那些個別、少數人的超越范圍的權利尚有一個與他人、多數人和集體的人權的的沖突如何解決的問題。打個比方,張三希望美國派員來擔任中國最高領導人,或者希望中國成為美國的附庸國,或者希望中國的某些省區獨立成為美國的一個州,但是李四和其他人反對這樣做,當李四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就和其志同道合者采取暴力手段或者其它違反本國法律的手段,當受到所在國家政府的武力或者非武力應對時,有人就故意混淆是非,一是將個別人、少數人、部分人的政治訴求凌駕于他人、多數人的權利之上并且無視這種權利,要求所在國政府必須滿足要求,否則就是侵犯“人權”;二是將具體的某些超越一定界線的所謂“權利”上升為抽象的人權,將他們所特指的那部分人的權利的外延偷偷地擴大,歪曲地“代表”了與之觀點、理念完全相反的的人群的意愿,將“張三及其志同道合者的權利”的特指性的單獨概念偷偷擴大了外延成為“這個國家的人的基本權利”的普遍概念。既然這些國家的“人權”受到了“侵犯”,那么,某些國家或者國家集團對別國的內政進行干涉或者直接進行軍事干預就有了“合理”的借口。
所謂的“人權” 高于“主權”的高論就是在某些善于玩弄騙術的政治騙子的欺騙手段下產生的。
說實在的,如果真的發生了在某些國家里的多數人的人權受到嚴重侵犯的情況,在國際法的基礎上和聯合國的框架內進行必要的干預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須的,問題是情況不完全是這樣。
其實,在任何國家內,公民與政府,公民與其它公民之間持不同政見是非常正常的,對不同社會制度以及領導人希望能夠選擇也是正常的,問題是,他們在對待外國特別是美國和西方的態度上往往會有區別,于是,那些親美國親西方的勢力往往像在中國的國內某些人“傍”上了“大款”或者“高官”一樣。
當在某些國家內部出現某些人的改朝換代的要求,而這種要求剛好跟美國和西方的戰略需要相吻合,比如出于地緣政治的考量,需要扶植某些親美親西方的領導人上臺,以對某些他們不喜歡的國家進行包圍或者孤立,或者把某些國家納入他們的戰略體系;也比如出于國家或者國家集團的利益,通過對產油發動侵略戰爭來拉高全世界的油價以及對美元的需求。這時候,美國或者西方就會鼓動將這種由防御性、保護性權利轉變成為進攻性權利,將某些人的具體的“權利”受到一定抑制的狀況認定為該國的被他們偷偷擴大外延為抽象的全體人的權利受到了損害。于是,便可以在“人權高于主權”的歪理邪說下對別國的內政進行干涉甚至發動侵略戰爭。
其實,檢驗某種理論是否正確的方法很簡單,就是看看這種理論是否具有普遍性,能否適用于所有國家。
例如,在某些國家同樣發生了反政府的民主運動,政府也進行了彈壓,但是美國和西方就不作聲了,或者假裝譴責兩句,卻絕對不會像對那些他們不喜歡的國家那樣進行干預,原因很簡單,這些國家的政府是親美的和親西方的,美國在這些國家建立有軍事基地。在這里,人權是絕對不能高于主權的。
打個比方,按照“人權高于主權”的理論,假如我和我的志同道合者認為美國是世界一切亂局的根源,其倒行逆施損害了包括我們在內的全世界很多人的權利,是否我們就可以組織一批人到華盛頓進行游行示威呢?不是說“人權高于主權”嗎?但是絕對行不通,別說我們這些外國人,就是在美國或者英國的民眾也沒有反對他們國家政府的“高于”主權的“人權”。英國首相卡梅倫在平定倫敦等城市發生的包括請愿活動在內的騷亂時說“絕不會讓虛偽的人權擋道”,而前不久在溫總理訪英的時候,就是這個卡梅倫還曾經無禮地對中國指手劃腳,雖然卡梅倫被西方的主流媒體稱為“新獨裁者”,但是他不還是一邊在國內出動大批警察抓捕了大批的示威者,一邊在對其它國家的事務指手劃腳和橫加干涉嗎?還有在美國的紐約發生的“占領華爾街”示威,到目前為止當地政府已經逮捕了700多人,“人權”在這里不但“高于”不了“主權”,甚至連地方的行政權也“高于”不了,美國和英國作為據說是最“尊重人權”的國家,他們為什么不在“人權高于主權”方面給別人作出個好榜樣呢?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謂“人權高于主權”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相關國家的政府必須是反美反西方的或者是美國和西方不喜歡的,“人權”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在那些國家中“高于”“主權”的。如果是美國和西方曾經喜歡或者起碼不討厭的,他們國家的“人權”無論如何也“高于”不了“主權”。就拿薩達姆和卡扎菲來說吧,說他們專制也好腐敗也好,他們都不是現在才突然變成這樣,而是一直就這樣的。就拿薩達姆來說,如果他不是由美國主子手中的一條咬人的狼狗變成反咬主子一口,說不定現在還活得非常滋潤呢。現在有某些國家不但成為所在地區的國家和民眾的眾矢之的,而且在其國內也發生了幾十萬民眾的抗議示威,美國以及西方不但不去幫助其國家內的人權高于主權,反而連屁也不放一個。
綜上所述,所謂“人權高于主權”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在美國和西方國家或者親美親西方的國家中根本就行不通,不過是美國和西方國家為自己的對別國的侵略和顛覆行為量身定做的“遮羞布”。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無賴國家,美國這樣做是由于其有實力支撐,我們就算看清楚了本質,也暫時拿他沒辦法。而令人費解的是我們國內某些所謂“精英”也鸚鵡學舌地跟在后面瞎嚷嚷,那就不僅僅可憐、可笑,而且有點可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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