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自發悼念革命領袖是有先例可依的愛國行動
—略論太原迎澤公安分局枉法行徑對執政黨的禍害
1976年4月5日天安門廣場有十萬民眾、未經任何申請手續而自發聚會悼念周總理,唱國際歌、朗誦詩歌、散發傳單,以此方式表達廣大民眾對人民總理的哀思與民眾的愛國訴求,在上海、廣州、西安等各大城市都有類似的群眾悼念活動。盡管事情已過去三十幾年,但廣大民眾還是把這次運動稱作【四.五】革命運動,至今被視為表達民眾愛黨愛國、追求真理的愛國行動,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就概括性地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這條憲法規定說明人民群眾完全有權利通過悼念、哀思他們所敬重、所熱愛的已故革命領袖的方式來進行愛祖國、愛人民、樹立共產主義崇高信仰的自我教育,同時也表達人民群眾對政府的合法訴求,所以《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今年新頒布的《烈士褒揚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跡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同理,緬懷、宣傳革命領袖、革命先輩的偉大事跡也是符合《烈士褒揚條例》第五條規定—是各級政府應該盡力鼓勵的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全國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執法,首先必須認真學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毛選》第五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烈士褒揚條例》。遵照《刑法》總則第三條【罪刑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均說明今年各地民眾自發聚會紀念毛主席逝世三十五周年、唱紅歌、詩朗誦、散發宣傳毛澤東思想的傳單與1976年北京天安門廣場十萬群眾自發聚會悼念周總理的性質都一樣,都是《憲法》賦予公民應享有、不允許任何人侵犯的神圣權利,更不允許任何人搞執法雙重標準,把三十多年前民眾在天安門前自發大規模聚會悼念周總理的活動說是【四.五】偉大革命運動,而把這次全國各地9.9懷念毛主席逝世三十五周年的小規模聚會紀念活動反倒說成是違法活動而濫施“刑罰”。當前某些地方公安機關嚴重違反《憲法》和《刑法》規定,對民眾遵照憲法賦予的權利,自發聚會悼念、紀念黨與國家領導人的正當活動搞雙重執法標準,最終必然要引起民怨沸騰,給社會亂局埋下禍根而嚴重危害執政黨的執政根基和社會維穩。
9月9日下午太原市迎澤公安分局居然以“未經申請、兩百多人自發聚集在太原市迎澤公園藏經樓前紀念毛主席逝世三十五周年,唱紅歌、朗誦詩、發傳單、呼口號”為由,出動大批警力非法鎮壓、驅散、抓人就是創下近年來嚴重違反憲法和違反黨紀的典型枉法案例。區區兩百多人的小型紀念活動,迎澤公安分局就抓了七人,拘捕率高達百分之三,要是讓太原迎澤公安分局的警察趕上1976年去執行因“天安門廣場十萬民眾未經申請、自發聚會悼念周總理、唱國際歌、詩歌朗誦、散發傳單”‘非法’集會的拘捕令,恐怕要抓幾千人才能了結這個大規模“非法”集會!退一萬步說,民眾為了自已的崇高信仰,自發聚會悼念,哀思、緬懷偉大領袖毛主席,遵照《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規定, 也是每個公民都可享有的權利。基督教徒、天主教徒聚會做禮拜、頌圣經可以不用向公安機關辦理申請手續,而民眾為了崇高信仰、聚會悼念革命領袖反倒要申請獲準方能允許,這豈不讓民眾聯想:霸權帝國和世間一切反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原來都是一丘之貉—最怕毛澤東和毛澤東思想!但愿太原市黨政領導能認真深思“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黨章規定的真諦,及早責令太原迎澤公安分局糾正違反《憲法》的枉法錯誤,切莫做親者痛、仇者快的違憲犯罪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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