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孔子塑像到李娜塑像----不是妥不妥當而是合不合法
宋公明
今年年初,天安門廣場上的孔子塑像引起了一場軒然大波,有贊成的,也有反對的。贊成的可以有一千個理由,反對的也可有一萬個道理。這樣爭下去,是不可能有結果的。但是把相關的法規拿出來,問題立馬就簡單了。如果這個塑像確有必要立在這里,那么就應當有合法齊全的手續,如果沒有,那么就是一個地地道道、貨真價實、不折不扣、毫無疑問的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當然就必須依法加以處理。因此,孔子塑像在天安門廣場只立了一百天,就悄然移走了,而且誰也無話可說。
時隔半年,武漢又要給李娜建塑像,網上又是一片議論,同樣是有贊成的,有反對的。贊成有贊成的道理,反對有反對的理由,爭來爭去,仍然在各自認為的妥當與不妥當上較勁。一些人看問題,似乎思維定式只停留在妥當不妥當上,而不肯去看看是不是合法。妥不妥當,各人有各人的看法,是無法統一的。即使是妥當的事,也不見得就一定要辦。應當辦的事太多了,總要分個輕重緩急,更要經過法定程序。如果從法律的層面看,這個問題也很簡單。如果是武漢市政府認為有必要建這個塑像,而不是個別領導的心血來潮胡作非為,那么就應當有市人民政府的正式決定,然后由有關部門辦理立項審批、設計審批和建設審批,這樣塑像建設才具有合法的身份和合法的資金渠道。如果手續合法齊全,何不公布出來?一公布一切質疑和爭論豈不自然煙消云散?如果沒有合法齊全的手續,那么豈不是又一個違法建筑?從某些官員們的思維定式看,這個李娜塑像很可能也是沒有合法手續的。因為國家有個“城塑委”,塑像的選址和設計要經過他們論證,很難想像城塑委的專家會簽字同意建這樣的塑像。如果同意這個項目,那么這成了先例,以后凡是有人得了世界冠軍,都要照此辦理,其他行業也要參照攀比,這樣武漢市的規劃局恐怕要大傷腦筋了,要預留多少地方才好呢?如果又是一個違法建筑,到時是拆掉還是移走?豈不又是一件很尷尬很沒面子的事?如果堅持違法不改,那么依法行政豈不成了一句空話?武漢市政府的公信力豈不是成了抹布?
可悲啊,素質太低了。什么時候我們的官員思維定式能改一改,凡事不要先從自認為妥不妥當出發,而是先看一看合不合法呢?
2011-7-12
附:
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文化部、 建設部
(1993/09/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雕塑的立項和設計
第三章 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動場地建設的室外雕塑。
第三條 城市雕塑建設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雕塑建設應當堅持質量第一,積極穩步發展。做到正確的思想內容、健康的審美趣味和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結合,與城市環境統一、協調。
第五條 文化部和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建設廳(局、委)主管本地區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文藝方針、藝術質量的指導和監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國家設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簡稱城雕委),協助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和協調全國城市雕塑工作。城雕委下設辦公室和藝術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置相應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
第二章 城市雕塑的立項和設計
第七條 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經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建設部批準;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報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省級建設廳(局、委)批準,并報國家城雕委備案;一般城雕項目的立項,報當地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為確保城市雕塑的藝術質量,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必須由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的雕塑家承擔。
《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由國家城雕委審批頒發。未持有證書者不得承擔城市雕塑創作設計。
第九條 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經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文化部批準;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報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省級文化廳(局)批準;一般城市雕塑的設計,報當地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審核,由文化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城市雕塑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納入城市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進行城市雕塑建設,均由建設單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申請立項。申請立項材料應包括雕塑題材、建設規模、經費預算、經費來源以及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分級報批。
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立項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設計任務,設計成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分級報批。
第十三條 城市雕塑設計批準后,由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具體建設用地范圍,定點放線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動工興建。
第十四條 承擔雕塑創作設計的雕塑家必須監督制作和施工的全過程,保證按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城市雕塑建設,屬于違法建設,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保障創作設計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關設計者的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維護和管理,必須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八條 公民有愛護城市雕塑的義務,故意涂污或損毀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地、縣級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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