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仰:城管與法治社會
劉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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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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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烏有之鄉
城管在中國社會出現的時間不長,近年來,它頻頻遭遇各種批評。尤其是近一段時間,對于城管的批評指責已經出現妖魔化的趨勢,即,把城管等同于兇神惡煞的暴力機構,而且是專門對付百姓弱勢個體的公權力機構。城管形象被妖魔化的背后,是否還有其他動機,暫且不說。我認為,某些城管野蠻執法的現象是存在的,但是,就整體來說,各地的城管是否已經完全成為暴力執法、野蠻執法的常設機構?暴力是否已經成為各地城管經常性使用的手段?應該在認真調查后才能得出普遍性的結論。對于媒體來說,要避免把個案放大為整體,這也是媒體應有的客觀態度。
我想探討與城管有關的另一個問題:為什么城管會出現?為什么中國以前沒有城管,現在會有?現代社會為什么需要城管?理解這個問題,也許有助于我們對城管現象的理解。每一個社會都需要執法機構,一般來說,警察是最常用的執法機構。但是,近年來,中國各地都普遍出現一種現象,即:警力不足。警察大多處于高負荷的工作狀態,不少警察都因為工作而愧對家庭和孩子。當今中國社會的“警力不足”究竟嚴重到什么程度?我們可以用西方發達國家的現狀做一個比較。
評價警察數量一個常用指標是“萬人警察比”,即一萬人中警察的數量。以下是歐美國家的“萬人警察比”:保加利亞62,意大利55,西班牙、馬其頓48,葡萄牙46,土耳其、捷克、克羅地亞45,馬耳他、希臘44,斯洛文尼亞39,法國38,比利時37,美國33,奧地利32,盧森堡、愛爾蘭31,德國30,英國28,愛沙尼亞24,瑞士、荷蘭22,羅馬尼亞21,挪威18,芬蘭16。一般來說,按照西方社會制定的國際標準,“萬人警察比”為30,是一個基本的數字,也可稱為國際慣例。
那么,當今中國社會的“萬人警察比”是多少?13。當然,13是全國平均數,在現代化程度較高的大城市,例如北京、上海,“萬人警察比”較高,但也沒有超過30這個國際慣例。由于現代化程度較高的大城市警察比例較高,造成在其他地區警察的比例更低。例如,在以嚴厲打黑、成果累累而引人注目的重慶,“萬人警察比”只有9,只有國際慣例的三分之一不到。
通過這樣一個國內外警察比例的比較,我們應該認識到,中國警力不足的現狀有多嚴重。由此我們就能理解為何近年來中國出現了“城管”這樣的執法隊伍,實際上,城管就是警力不足狀態下的補充。換句話說,西方發達國家警察達到30左右,中國達不到,便用城管來彌補。兩者的差別在于,警察的成本更高,城管的成本較低。如果中國也按照國際慣例,“萬人警察比”普遍達到30左右,就無需再使用城管。但是,那要支出更多的費用,這筆費用最終是由百姓支付。
上述這番符合國際慣例的解釋,并不能徹底說明城管的合理性,尤其不能說明城管執法中出現的暴力現象。我們必須搞清一個問題:為什么西方發達國家警察比例這么高?這就要說到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本質。西方社會稱自己為法治社會,法治社會簡單說就是用各種各樣的法律條文將人們的每一個行為都規范起來,每一個行為都有法律參照,是否越出,是否該受法律制裁,查查條文就可以遵照執行。其實,中國很早就實行了這種單一的法治社會,例如,從商鞅到秦朝建立,秦朝的法律甚至細化到每一個農民在哪一天播種。秦朝之所以短命,很大的一個原因就是這種單純法治的結果,因為,單純的法治使得司法和執法的成本很高。西方人到今天還沒有汲取秦朝的教訓。
西方文化一方面鼓吹自由,竭力倡導個人至上的自由主義價值觀,“法無禁止即自由”之類的原則很暢行,同時還有一大群律師出于賺錢的動機,想方設法地為當事人掩蓋、隱瞞或減刑,成為消耗法制成本的寄生蟲。立法機構只好隨時制定法律堵漏洞,執法機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不得不加大各種各樣的監督,以保證法律的兌現。從社會價值觀的過度自由化到嚴密的法網,必然要消耗很多社會財富,包括對執法機構的監督,對監督者的監督,對監督監督者的監督等等。單純的法治社會是昂貴的,只有西方發達社會才消費得起,才能把大量財力消耗在違法與執法這種貓捉老鼠的游戲上,這也是很多窮國學習西方法治卻難以成功、依舊腐敗累累的原因。由于過度強調個人自由,單純的法治不光是昂貴的,而且是像美國警察那樣,武裝到牙齒的。
單純的法治就好比大禹的父親鯀治水的時候,用法律到處堵漏洞。中國之所以后來以儒家思想為主導,實際上就是針對單純法治的不良后果。孔子曾經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思是說,以政令來管理,以刑法來約束,百姓雖不敢犯罪,但不以犯罪為恥;以道德來引導,以禮法來約束,百姓不僅遵紀守法,而且引以為榮。用儒家思想作為社會的主導,目的就是讓人們有合理的社會價值觀,自覺地減少違反法律、侵犯他人的念頭。如果用大禹治水做比喻,儒家的方式就是用道德來“疏”,而不是用法律來“堵”。當然,疏與堵是相結合的,但是,在疏導為主的方式下,堵的成本要輕得多。因此,鯀即便有永遠生長而不消耗的“息壤”,也沒能堵住水的泛濫。大禹沒有“息壤”,以疏導為主,卻成功地治理了水患。這個概念用于社會治理,道理也一樣。西方文化過于強調個人自由,就好比不主張疏導,反而有為所欲為的傾向,而單純的法治就是一旦自由越線,法律就來堵。無窮無盡的法律條文和日益龐大的執法機構,就像是“息壤”,它的結果依然是鯀治水的失敗。
因此,當中國的現代化過度地以西方社會為榜樣時,我們也不得不面對因自由泛濫失控而導致的治安形勢嚴峻,這是當今中國社會“警力不足”的根本原因。當社會還沒有富裕到能夠像美國一樣消費法律、消耗法治成本時,便不得不采取成本相對較低的城管、保安之類,作為警察執法的輔助手段。前一段時間,網上爆出一個“城管操作實用”手冊,類似城管培訓用的。其中講到了城管在執法時,如何使用暴力,引起輿論嘩然。事實上,這個“手冊”的編寫者就是警察。由此我們就能理解,如果把城管都納入警察隊伍,補充“萬人警察比”為30的國際慣例,那么,這個手冊就應該叫做“警察操作手冊”,而警察使用暴力是合法的。此外,編寫這一“手冊”的警察,有一位號稱“中國首席談判專家”。這是一個向西方學來的警察新職業,即面對綁架、劫持等危機事件時,與犯罪嫌疑人進行談判。談判專家與嫌疑人談判時,一定是用表面的平靜掩蓋最終制服對手的目的。這對警察來說很正常,但是由這樣的警察來編寫城管的“手冊”,很容易就把警察的合法行使暴力融到城管執法中。比較而言,警察一般都要經過警察學校的職業培訓,管理也相對嚴格。而保安、城管的職業培訓相對稀松得多,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也就容易出現。更為重要的是,警察面對的是犯罪嫌疑人,城管面對的,可能只是一些違規的普通人,因此,城管不該簡單照搬警察的執法方式。而這一切背后的關鍵就在于,膜拜西方文化,盲目崇拜和引進西方價值觀,從源頭上說,人們的自律降低了,犯法意愿增強了,違法行為增多了。面對這一現象,單說中國人法治意識薄弱、法律知識不足也沒什么道理。如果說生活在法治社會楷模的美國人更懂法、更守法,那么,看看美國有1%的成年人長期呆在監獄里,就知道單純的法治會是什么結果。
在當今中國社會,城管之類容易出現暴力執法還有一個特殊的原因,即暴力抗法。從一般概念上說,暴力抗法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不合理,但在中國,這并不是唯一的或者說是最主要的原因。在當今中國社會,暴力抗法的頻頻出現,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某些媒體營造的輿論。少數媒體不遺余力地丑化公權力,習慣性地把政府描繪成“永遠是壞的”、永遠是與民眾對立的。這一做法的根本原因是,國內這些少數媒體照搬某些國外政客、媒體的既定觀念,把中國的政權定位成不民主、獨裁、專制。在這種觀念指導下,少數國內媒體時常扮演煽動民眾對抗公權力的角色,并且不分青紅皂白地把一切對抗公權力的行為,都描述為正義。這些媒體一方面像西方社會一樣鼓勵盡情地追求個人自由,甚至反對和丑化一切道德行為,把道德都描繪成是虛偽,從而解除了很多人的自我約束;另一方面又裝出同情弱者的姿態,常常歪曲事實地把對抗公權力的行為拔高為伸張正義,由此誤導了一部分民眾,導致暴力抗法和暴力執法的上升。
中國傳統文化主張和追求的是“夜不閉戶,路不拾遺”,人人安居樂業,鄰里和睦,大多數人都能經由道德培養而自覺遵守社會的行為規范,從而減少社會的法律成本。在中國傳統中,法律只是在道德失效之后最后采取的暴力手段。不像西方社會,每個人的行為是否妥當,首先是問合不合法。如果合法,便無可奈何。如果這一合法行為引起很多問題,人們最后才問一問道德何在?所以,城管之類之所以在中國新近出現,實際上就是崇洋媚外地過度提倡個人自由的結果,是不加鑒別地接受西方價值觀的結果,是像西方社會一樣走向單純法治的結果,是放棄大禹治水的“疏”、倒退回鯀的“堵”的結果。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趨勢下,的確會出現城管、保安素質不高、法制觀念不強、執法手段簡單粗暴的現象。但是,某些崇洋媚外的媒體有意識地丑化公權力,誘發民眾與執法機構的暴力對抗,也是城管暴力執法的原因之一。對于這一現象,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尤其是,當這些崇洋媚外的媒體相當程度上把持了輿論的話語權,基于他們“民主與專制”的虛妄判斷,更容易把暴力執法的個別案例,夸大為公權力在中國全社會的普遍現象,這也是需要警惕的。對于城管之類的暴力執法,我們應該批評。但是,批評的目的應該是希望通過懲處暴力執法而得到改進,而不是為了丑化公權力。同時,我們還應該反思盲目引入西方價值觀,以避免在追求自由的名義下,違法行為大量出現。如果中國也像美國一樣把1%的成年人關在牢房里,那也許是一個符合國際先進水平的結果,但它一定是一個可怕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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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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