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給《刑法》增設“幫助謀私罪”
——師東兵詐騙案探究之啟示
陶 冶
據新華網鄭州5月9日電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宗衡案塵埃暫定,而牽出許宗衡案的重要人物是師東兵,師東兵因“詐騙案”也已身陷囹圄,今天就來探究一下師東兵詐騙案之啟示。
我看了能找到的關于師東兵“詐騙案”的相關資料后,覺得公訴方也不容易,法官判的也很艱難。剛剛生效的“醉酒駕駛(危險駕駛)罪”提示了我,為什么不給幫助行賄、受賄的人也設個懲治的罪名?
醉酒駕駛在刑法中規定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五一剛過,而伴隨著五一一起來到人們身邊的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實。大家對“醉駕入刑”給予高度關注,從各種不同的角度普遍議論著醉駕入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 第22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可見,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所以“醉駕”在刑法罪名中定義是“危險駕駛罪”。
構成此罪的主體要件是從事機動車交通行為的普通自然人主體;客體要件是醉酒駕駛,即經過檢測,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構成醉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系酒駕,酒駕不能單獨構成刑事犯罪。
醉駕入刑基于其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刑法理論上屬于“行為犯”,“有行為”就“有罪”,并不必須出現“危害結果”
隨著市場經濟的推行和私有化的敞開,權錢交易、官商勾結就興起了。以權謀私,以錢謀私都成了司空見慣的事情了。有權的要謀私,需要尋找以錢謀私的對象;以錢謀私的人也要尋找以權謀私的對象。雙方的尋找都是不容易的,不能輕易地、敞開地、大張旗鼓地尋找,需要有牽線搭橋的介紹人。于是,就出現了權錢交易的類似“經紀人”的“中間介紹人。如果只是介紹也就罷了,可惡的是有的在兩頭買好得利,賺的不比貪官少。如最近的買賣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開發中,這樣的一部分人就發了財。
我對這樣的“經紀人+”是鄙視的,更是痛恨的。有個朋友討要30多萬元債務的經濟官司,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實在找不到拒付的理由,就說超過了訴訟時限,而敗訴了。他以為上訴經二審能改判的,可是二審卻維持原判。在他申訴時,有個人自稱和二審法院所在地的市委書記是親戚,上趕著給他幫忙保證打贏這場官司;這個人提出的條件是要5萬元做打點。因為我覺得(曾采訪過)那個市委書記不至于那么貪婪,就勸我的朋友不要聽這個人的,寧肯不贏官司也不花這樣的錢。就算這個人說的是真的,肥了他個人,說不定還腐蝕了那位領導干部。朋友還說那個人開個個公司,是專門為人討債的。這是幾年前的事情了。現在,這類的所謂“代辦“公司多了,到處都有。
我看了能看到的關于師東兵詐騙案的文章,認為他雖然不屬于這類“經紀人”,但是確實也起了中間人的作用。要懲治他這樣的人,我是贊同的,問題是給他定什么罪名?就目前的公訴罪名看,很難成立。
經查網上文章,也看了那9位前領導人后人的對師東兵的控訴,我基本明白了。如果用這些置疑也好,控訴也好,達到加碼的目的也是難以實現的。我看師東兵案是跟許宗衡案相關聯的。那幾個所謂的“受害人”大概自覺理虧,沒有一個起訴師東兵,但他們得以作為證人出現,要比受害人有力度。官司勝訴了,他們還能挽回損失。這樣的事情豈不高興而為、樂得其所?可是,他們的“證言”難道就不是一面之詞了嗎?
這個案子是公訴案件,當然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這樣,起訴師東兵就是國家行為了。我們做公民的應該相信國家行為;但是,國家行為是靠具體工作人員實現的,所以,能否保證法律審判公正、合法,就在憑辦案法官的能力、水平和公心了。因此,法律還是需要接受監督,以避免法律失衡、甚至司法腐敗,冤案、錯案不斷發生。
我沒條件看師東兵案的卷宗。我也希望那幾個“受害人”確實是把巨款交給師東兵了。師東兵不是公務員,不能構成受賄罪,就讓他退款好了。但是,退給誰?盡管那幾個“受害人”不是行賄,是自愿交給的,也要查他們這些巨款是從哪里弄來的。我就不相信,如果單靠工薪收入,不管是什么職務,高級到什么程度,也不會輕而易舉地拿出那么多錢來買官、辦事的。查清了,從哪來的送哪去;查不清就交國庫。這也是法院的貢獻。
從師東兵案再一次證明了,“改開”之后有的領導干部是怎樣晉升的、有的商人是怎樣跟貪官相勾結的。師東兵的案例很值得研究,尤其是黨的組織部門。不難看出,官場上也出現了“經紀人”,在買官和賣官之間、在不法商人和貪官之間,是缺少不了的。不管師東兵是被動的還是主動的,他就起了這樣的中間作用。所以,要消除“師東兵”現象,就要鏟除生成“師東兵”的土壤。我認為,要懲治師東兵這樣的中間人,更應該通過懲治他,把他兩頭的服務對象都懲辦了才對。武松殺了西門慶和潘金蓮后,又除掉了王婆,理由是為虎作倀的活該陪葬。但師東兵案卻是只辦了“中間人”,至于大貪官的落馬好像跟師東兵無關。
就現在的網上報道的材料看,如果認定師東兵是搞詐騙,無論如何說不通的。在被師東兵詐騙的對象中包括了許宗衡,可是事實上許宗衡確實升職了,師東兵從北京回來對他說“15天后你就是市長”,過了15天許宗衡真就出任市長了。那個私人投資的污水處理廠需要市里提供管道輸入污水,因為得不到污水處理成了個死廠。老板看“過節”就在市領導這里,又見師東兵跟新市長許宗衡過從甚密,就求助于師東兵。盡管師東兵沒能得到許宗衡的爽快答復,使師東兵看出這個被他夸好的朋友也太黑了,開始離心,但是最終那老板求辦的事情也辦成了。盡管受益人都不承認是師東兵起的作用,但是目的都達到了。難道一句“歪打正著”就能解說了嗎?我就不認為師東兵沒起作用。至于那些沒辦成的,也不等于師東兵沒給辦。這就如同介紹對象一樣,能說沒介紹成,介紹人就是騙人嗎?有網友說師東兵難免的“招搖撞騙”。我可以說,師東兵用不著招搖,他不是什么人都接觸的,至少不是主動接觸的。正因如此,才給人一種“不凡”的感覺。從那些“受害人”的表述看,是慕名而識、主動相求的。所以,他們之間存在交易,但不存在詐騙和被騙。
再說,師東兵跟許宗衡的關系,哥倆好的恨不得脖摟脖了,甚至許宗衡感激得都把自己的老婆小苗交給“哥”了;可是實現目的后就翻臉,就說師東兵認識大領導是騙人,就讓當地公安局出面拘捕這個“哥”。于是,才有師東兵的“掀翻”許宗衡之舉。這種一見如故、相互利用、相互吹捧、相互勾結,一旦反目絕交成為敵人,打得頭破血流被視為“狗咬狗”的例子太多了。師東兵從座上賓淪落為階下囚也太富有戲劇性了,讓人看來無不瞠目結舌。盡管有人說師東兵是在“貪功”,但是,不能說師東兵對許宗衡的揭發是莫須有的,他既然能寫舉薦信,也就能寫舉報信。那么,在深圳公安局“詐騙證據不足”放了師東兵之后,北京檢察官又揀起來起訴了他,是單純因為“詐騙”嗎?顯然不是,不是已經表明還有前領導人后人的控告的因素嘛!這就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詐騙了,似乎經濟和政治兼而有之。
那么,在這些置疑和控告中,法官是怎么認定事實的呢?我在這里提示一下,師東兵的著作中寫了那么多領導人和高官,怎么就這9位的后人對師東兵發難呢?有一部書寫到了不能再高的人物,怎么就不見他的后人提出質疑呢?
我不反對北京市檢察機關介入,也不否定北京中院的辦案。我就是希望咱們的國家機器能發揮應該發揮的作用,懲治該懲治的,打擊該打擊的,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別讓貪官得了便宜,別讓抱著個人目的的人得逞,而敗壞了我們國家法律的神圣和尊嚴。
說是師東兵虛構認識國家領導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從8位所謂的受害人的“證言”就能看出,他們是看見師東兵和當上深圳市市長的許宗衡關系密切,才求師東兵為自己謀官或謀利的。這樣的事情根本用不著高級領導,到市長那里就可以辦得了。問題是許宗衡給不給辦。許宗衡辦事是要看給不給到價的,數額不達到他的要求標準是不能辦的。這樣,就決定了師東兵受人之托能不能忠人之事的問題了。這里的“失信”是不可避免的,但失信和詐騙決不是一回事。如果說是“詐騙”,這個詐騙活動也是從師東兵認識許宗衡開始的。那么就看看許宗衡求辦的事情是怎么引起的,求辦的目的實現沒有?對此,我從網上看了師東兵的揭發自訴,當然是一面之詞不能全信。看完師東兵的再看看許宗衡的說法,咱們可以比較,看那個說的具體翔實、可信。有人說“細節決定成敗”,這不只是寫劇本、寫小說,干什么事情也離不開或者沒有細節的。我記得,在“逼供信”成風的時期,有的人被“屈打成招”或迫于壓力承認了犯罪的指控,逃過了皮肉之苦。可是讓他說出作案經過的時候他說不出來了。瞎編的作案過程一聽就清楚了,不是事實,所以才有后來的“不輕信口供”一說,嚴禁逼供信。那么,咱們就看看師東兵所說的是不是或有多少是屬實的?
2004年10月底,任深圳市常務副市長的許宗衡通過他所謂嫂子陳萍等,把我請到深圳,安排在威尼斯酒店和我見面。當時許宗衡一見我,象小丑般樣地作揖、擁抱。甜言蜜語地讓我盡力幫助他當市長,我們從此認識。我送他一本我主編的《今日湖南》和文選,他說他看過我的書,仰慕得很。他請我吃飯之際,專門叫他老婆小苗過來作陪。他夫妻流著眼淚訴說他們當官之苦,開始要拜我為師,要效古人磕頭,被我幾次阻攔。后便求我和他結拜,我勉強答應。從此,他叫我哥,偶爾也叫師老師。他甚至下賤地拉住他老婆的手和我的手說:“今后你對大哥要比對我還要好才行,你要敢對大哥不尊,我就和你離婚。”他老婆也演戲,故作耍嬌狀:“你以后再欺負我,我就找哥。”我當時就感肉麻,覺得他不象黨的干部而象江湖黑幫的角色。由于禮貌,也不得不和他逢場作戲。(見附件一的部分照片。)
很快,我發現他交往了多年的嫂子陳萍假話太多,提醒他注意。他讓我今后單獨和他來往,并把他所有的電話都抄給我,還把他妹夫楊維明和他扶植的一家湖南風味餐廳的老板介紹給我,說:“他是我大哥,今后大哥來不管我在不在,你們全力招待”。當時還覺得他很豪爽,回北京后向有關領導推薦他,以為他如果當了市長會干得更好。沒料到他另有企圖。
一直到2005年5月他當了市長,我和許見了十多次,每次都是他和他妹夫安排招待,住威尼斯酒店或五洲賓館,他和他妹夫輪流陪我吃飯,多次表示:“只要我當了市長,和你當一樣,深圳有什么事就找我,我一定辦好,一定要讓大哥滿意”。這些,我的司機桂永楓以及威尼斯酒店的蘇小龍等人都可作證。他曾經恬不知恥地指著蘇小龍對我說:“小龍對我非常好,比我的老婆還關心我。你有什么事情可以找她,你記住,我說的是不管什么事都行。”蘇小龍也半裝生氣:“你要賣我嗎?”我當時驚訝得很。覺得他們的關系超出范圍,但是并沒有多想什么,以為他們是湖南同鄉,總是從好的方面考慮他的活動。
這里面除了形容詞語之外,我想師東兵不是編造的。還可以看看師東兵是怎么樣回答《讀者報·影響力周刊》見習記者劉貞采訪的:
(請看師東兵舉的是水杯,他是不喝酒的。)
再看《讀者報·影響力周刊》消息(見習記者 劉貞)的報道: 兩人最親密的時候,據許宗衡的親信說,許只買師東兵一個人的帳。 師東兵與許宗衡結識,是在許從深圳市常務副市長升到市長的關鍵時期。網絡盛傳,五年前許宗衡升市長、五年后許宗衡“雙規”,都是師東兵在“關鍵時刻”、對“關鍵領導”、說了“關鍵的話”。 師東兵是一位專寫國家領導人的作家,有人說他是根蔥,也有人說他是棵松。總之他和許宗衡一直在斗,這場復雜的“斗”本身,早已夠寫一部紀實小說。 劉貞 你跟許宗衡是怎么認識的? 師東兵 2004年下半年,我通過一個律師朋友認識了許宗衡。他第一次見到我就非常“動情”,跟我說當官如何難,說著還哭了起來。要不是我沒答應,他還想拉我結拜。 劉貞 許宗衡升任深圳市長是你提供的幫助嗎? 師東兵 許宗衡和我交往是有目的的,換句話說他之所以要認識我,就是要讓我在他當市長的問題上想方設法幫忙。我確實認識一些領導人,但絕不像網上說的什么“師東兵是販賣官帽的”。許宗衡當不當市長不是我能決定的,我也就是推薦了一下。那時候,誰有能力一眼看出來他就是個貪官? 劉貞 你們交往的一年多里,許宗衡似乎特別買你的帳? 師東兵 他那時想把我當成撈錢工具,利用我向企業要錢。許宗衡這個人,辦任何涉及到利益的事情,絕對不會白干。朋友通過我求許宗衡幫忙,他不止一次讓我問朋友要錢,開口就是幾百上千萬。 劉貞 你和許宗衡決裂是誰提出來的? 師東兵 是我。2006年3月許又提出讓我幫他向企業要“幫忙錢”,我當著他的面拒絕了,并且提出絕交。 劉貞 許宗衡跟你坐牢有什么聯系? 師東兵 我坐牢根本是許宗衡有計劃、蓄謀陷害我。當時有個矮個子的公安說,老兄啊你得罪人了,得罪大人物了!我說你說得很對。他又問我怎么跟許市長結的仇,這就已經講明是許宗衡陷害我。 劉貞 當時的罪名是什么? 師東兵 詐騙。在起訴意見書里有一條,說我師東兵以幫助朋友提職為名,詐騙人民幣10多萬。這就可笑了,我們是有一些經濟往來,但都是朋友之間正常的往來。而且10多萬能買個官嗎?按照你許宗衡的價格表,可遠遠不止吧。 劉貞 許宗衡為什么一定要置你于死地? 師東兵 因為我手里掌握了他重大經濟問題的證據。這個數額十分巨大,一旦暴露,他不光要丟官,而且可能丟命。我想他是想先發制人。 劉貞 被判刑那年你已經56歲了,天命之年遭遇牢獄之災,你在牢里都做了什么? 師東兵 只有一個字,斗。我在牢里認識了一個犯人朋友,他主動要幫我遞材料。我相信這個材料只要到了中央、中紀委,一定會引起重視。接著我還通過律師寫了材料。后來,在有關方面的關心下,我取保候審出來了。 劉貞 看到你出來,許宗衡有什么反應? 師東兵 我出來以后,他一開始緊張,但只收斂了大半年,之后他覺得你師東兵也不過就是如此,就一切照舊、又開始放肆。 劉貞 網上傳說許宗衡“雙規”是因為你? 師東兵 許宗衡這個事還沒有完結,我不方便評論。前幾天在網上看到了一篇文章,里面有這么一段:據最接近許的人說——我估計這個人可能是他的秘書——許這次倒霉了,是因為他小看了一個人,他原本只以為這個人只是個“書呆子”,這個人就是師東兵。 我認為這段話說得比較準確。是不是我導致的,我沒資格說。但是我可以說,我師東兵三年多來一直在揭發許宗衡,我是把“讓貪官繩之以法”作為戰略任務對待的。 劉貞 你也沒有想到許宗衡會陷害你坐牢,這是不是說明你也小看了他? 師東兵 我覺得我不是小看他,我是高抬他了。他這個人理論水平很低,當了市長以后就得意忘形。經常在媒體拋頭露面,把自己打扮得很勤政愛民,說自己是工作狂。許宗衡這個人啊,哪有句新詞、他馬上就會用在自己身上。 這樣的事很多,不光說話,他連動作也學。雖然他很善于模仿比他級別高的領導,但是水平太差。語言動作可以模仿,不過人格永遠模仿不了。 劉貞 你的詩《政治流氓的素描》是寫許宗衡嗎? 師東兵 對。許宗衡還有個特點,你別看他水平不高,他特別會宣傳自己,尤其是利用文人。他當組織部長后,安插過一些人到《深圳特區報》,對他一路宣傳,尤其是當了市長以后,那報紙完全成了他的作秀工具。 劉貞 把貪官繩之以法,這個戰略任務現在算完成了嗎? 師東兵 這個還不能這么說,畢竟還沒塵埃落定,不過應該說是勝利在望了。 |
我還看了鳳凰網的“文濤拍案”,竇文濤是用嘲諷的口吻講述的。我反復聽了3遍,記錄下這樣的敘述:
咱知道這回說有好幾個冤大頭,也都是公務員也都是官,給錢給他,讓他去跑動,要去買官嘛。那天我們在《鏘鏘三人行》里幾個嘉賓聊,就辨析一個問題,說是這幾個說是詐騙,說是師東兵騙了他們錢。可是要是師東兵真的給他跑成了官,幫成了忙,那么你這幾個原告你不就是行賄罪嘛,還是什么瀆職罪嘛。(這也是我要說的)到后來發現我們是研判資料有誤了,原來這幾個人不是原告,師東兵這案子是提起公訴的,那幾個買官的是證人。其中有一個證人,是深圳國土局下邊一個中心的書記,姓李的。這個李書記在庭上就作證,說我當年也是被忽悠了,說我一見這個師東兵,我就覺得這絕對不是一般人。而且我是親眼見著了,許宗衡跟師東兵出雙入對的,倆人關系很好。就對他產生了信仰。于是就跟師東兵說“你幫我一個忙,我的要求也不算太野、太高,我想當我們深圳市國土局的副局長”。然后說給這個師東兵送了70多萬。可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組織部門根本沒把他列為職務提升的考察對象,位證人李書記無比的郁悶。
你能說這是師東兵忽悠了李書記嗎?提拔李書記就是深圳的權限,根本用不著動用中央領導。
解說詞里還說:在9月13日檢方的控告里,有這樣一份材料,商人林某在深圳辦污水處理廠時,政府遲遲未接通污水管道,將污水引至該廠。林某找師東兵幫助,并付其120萬元。
竇文濤:師東兵自己說,師東兵說污水廠的這個事確實找過許宗衡很多次,而且他背得出許宗衡跟他說的原話。他說許宗衡當時跟我說了,說是你看這個污水廠我們要是給他救活了,他投資的這兩個億可就保住了。而且我告訴你大哥,這個橫崗區每年的環保經費至少得幾個億啊,這廠子要是給他救活了,他一年至少能賺幾千萬,哥你得讓他給你八百萬,要不他會把你當傻子,過年過節的你也沒個收獲。
這里說的“收獲”就是這個好處,過年過節就是貪官的收獲季節嘛,“只要你有收獲,我就幫你這個忙,給你弄這個污水廠這個項目。”結果呢就跟15天當市長似的,最后這個污水廠項目最后還真的成了。這事兒在法庭上就說不清了,這個檢方說了,說我們調查了在污水廠成了的這件事件當中,師東兵并沒有幫上忙。但是師東兵堅決不認同這種說法,說“這個項目絕對就是我親手跑下來的。”那么檢方還拿出水務局方面的作證,說“我們污水廠這事兒,從來沒有接到過市領導的任何批文。”但是你也不能說師東兵那邊的辯駁沒有道理。師東兵那邊說“那當然了,市領導永遠也不可能下個批文說,‘因為我跟師東兵關系好,他是我哥,所以污水廠的項目趕快上馬’,那畢竟它還是要走個官樣文章的。所以你說這個事兒,咱們說不清楚。
從許宗衡“15天后就當市長”到污水廠的難題給解決了,在深圳市地面上傳開了,師東兵不是操辦者,就是“算命先生”了。所以,求他幫忙的人就都上來了,就成了“受害者”和“證人”。在這里我們不難看出,是師東兵是在“招搖撞騙”吸引人上當,還是姜太公釣魚——愿者上鉤?不說也清楚,這8個“受害人”自己也清楚。如果不是被動作證,我想他們不會主動出擊的,那是要擔“行賄”罪名的,而且要被追查自己動用的是什么款?是私款還是公款?他們恐怕是不好交代清楚的。
來源于《檢察日報》的《師東兵案追蹤:國土民航官員為升官均被騙近百萬》報道文章中說:
在檢方指控師東兵詐騙的350余萬元中,有將近214萬元是師打著許宗衡的旗號騙來的。在庭審過程中,檢方出示了這三名被害人的證言,其中一人是因職務升遷、另外兩人是因項目審批,托師東兵幫忙聯絡許宗衡的。
檢察機關出示的證人證言也是多次提到,師東兵散布自己與許宗衡交好的信息,打著與許宗衡交好的旗號行騙。深圳國土系統一位官員,想升任副局長,認識師東兵后就托他找許宗衡,給師東兵匯了好處費73萬元。
另外兩個被害人以及公司則是請師東兵幫忙,找到許宗衡在項目審批方面提供一些便利。其中一家公司想做的項目,其公司負責人李某認為需要許宗衡親自批示才有可能接到,師東兵當即滿口答應:“最多一星期就能批下來。”心切的李某趕緊給師東兵匯了20.9萬元好處費。
另一家受騙的公司則是想參與深圳市的污水處理項目。當時,公司負責人問師東兵:“這事需要多少錢?”師東兵說:“一兩百萬吧。”同時他告訴對方,“我想在深圳買房子,你的款到后一周之內,我就能讓許宗衡簽字。”幾天后,師告訴這位負責人兩個信息,一是事情已經辦的差不多了,二是他本人的銀行卡號。這位公司負責任趕緊給師東兵的賬戶上匯了120萬元。
沒想到歪打正著。正在這位公司經理感到自己受騙上當之時,國家有關部門要來深圳檢查污水處理問題。時任市長的許宗衡高度重視,親自視察,并要求兩個月內完工。這家公司意外地得到了項目。檢方透露,這個事情最后成了,和師沒有任何關系。既沒有查到許的批示,而且項目上馬之時,師已經被抓了。
對于師東兵自認為辦成了的那件事情“深圳污水處理項目上馬了”,檢察官稱此事與師無關。師東兵極力辯解:“我和許宗衡沒有決裂之前,他答應我要辦的。當然哪個領導都不會直說是誰推薦的。”
等到檢方出示的證人證言稱“師東兵說自己寫的信能直送上層”,可是事實上,信在信訪辦找到了,沒有任何領導批示;除了污水工程那一次歪打正著,師東兵給八位被害人的承諾,再沒有一次兌現,在場的旁聽人員發出一陣唏噓。
對此,師又辯稱:“即使是領導出面,一些相關的程序還是要走的。”師的律師也補充到,找領導辦事的時候,領導也會讓把事情通過信訪等渠道,發一份材料到相關部門,這是慣例。不是說信訪部門收到信,就說明師東兵在詐騙。
這里說的“是師打著許宗衡的旗號騙來的”。但從師東兵自訴中看,是許宗衡利用師東兵索要的,而且必須是800萬。師東兵覺得沒法開口,許宗衡便把妹夫提出來了。這樣的辦法是貪官們通用的。如果說“國家有關部門要來深圳檢查污水處理問題。時任市長的許宗衡高度重視,親自視察,并要求兩個月內完工。”那么,在這之前許宗衡不知道嗎?還用“親自視察”?深圳市是多么大個地方?明明是他拖著不辦,檢方卻這樣表述,不覺得有為這個貪官臉上貼金之嫌嗎?
北京晚報9月13日報道
2009年7月因“討伐許宗衡”事件成為焦點人物的作家師東兵,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被控虛構認識國家領導詐騙8名被害人351萬元。
“我不像起訴書里說的是無業身份,現在我是作家,原來是陜西省侯馬市文聯副主席。”60歲的師東兵在法庭上說。2009年7月,媒體報道了“作家師東兵討伐許宗衡”事件。而在此焦點背后,數位前領導人子女不約而同對作家師東兵的“紀實文學”和政要訪談錄提出強烈質疑,指其編造訪談情節、虛構歷史內情,影響了這些前領導人的形象,干擾黨史權威性。
法庭上的師東兵已是滿頭白發,卻嗓音洪亮。他當庭否認控罪,認為指控不屬實,稱遭陷害。師東兵承認收過5名被害人的錢款,“但這不是詐騙,其中有的是照合同辦事,有的錢就是我的錢。”“你有沒有說過幫被害人辦理職務升遷、項目審批、購買便宜汽車?”審判長問。“純粹沒有!”師東兵回答得斬釘截鐵。
案卷材料顯示,師東兵于2006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深圳市檢察院批準,于同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0日深圳市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09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師東兵于2004年至2006年間,以虛構自己認識國家或地方領導,可以辦理職務升遷、項目審批、購買便宜汽車等為誘餌,騙取周某、陳某等8名被害人351萬余元。目前在案扣押了師東兵的奔馳牌吉普車一輛,凍結了師東兵名下別墅和房產各1套。
法庭調查階段,師東兵在敘述涉案事實時,對各被害人極盡諷刺挖苦,令審判長和公訴人一再打斷他的發言。師東兵在法庭上說,他和被害人周某結識后,對方“老是纏著我”。提及雙方之間打過官司,師東兵評價被害人“品質極壞”。談及被害人陳某被騙的事實時,師東兵突然提高了嗓門:“那么一個小人……對他們,我是高高在上,冷眼相看”。師東兵還以“窮鬼”形容被害人,說的手舞足蹈時,審判長敲響了法槌,提醒師東兵直接回答問題。
辯護人在法庭上宣讀了師東兵著作中采訪過的領導干部名單,并詢問師東兵是否認識這些人?“好朋友”、“當然認識”,師東兵一一作答,語氣間透著滿不在乎。說到落馬官員、原深圳市市長許宗衡時,師東兵冷笑一聲:“太認識了!全中國都知道這事。”
我覺得要想讓師東兵老老實實承認有罪,就避開“詐騙”說,在“幫助腐敗干部和不法商人謀私”問題上,給他判定“幫助謀私罪”。因此先不著急判罪,等把《刑法》增補完了,再給他定罪。這樣既讓他無話可說、心安里得,也可讓國人心服并受警戒。在法律實踐中增補法條或臨時制定使用法律是早有先例的,理為實用,怎么說得通就怎么辦嘛。法律是人定的,遇到什么問題解決什么問題,碰到什么案例辦什么案子。社會上的問題也和醫學一樣,新的病例不斷發生,能設法或想法解決了就是一個發現、一個進步。必要的時候可以不問過程,只看效果的。如果拿師東兵開個先例,以后就固定了,就可以給那些幫貪官忙的,給那些私商幫忙與貪官勾結的人以震懾。師東兵就像當年的劉、張兩個貪官一樣,為開治理“貪腐”之先河,接受制裁,也是給黨做貢獻了。我想他一定會安然接受的。因為伸張正義,捍衛黨的隊伍的純潔,作為黨員是責無旁貸的,完全應該的!
“師東兵案”該總結的太多了!我對這個案例沒有私自的主觀意圖,就是認為值得研究。但是,我畢竟不是法律工作者,更不是法學家。我在網上提出來,一是引起網友們的討論,二是想引起法學家們,比如北大法學院鞏憲田教授們的重視,能否提議人大在修訂《刑法》時,考慮專設或特設一個“幫助謀私罪”的法條,我想對國家治理腐敗是肯定有益的!
2011年5月9日
附:
原深圳市長許宗衡一審判處死刑 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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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鄭州5月9日電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許宗衡利用擔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順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原書記余偉良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8萬余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宗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宗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于許宗衡在案發后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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