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廣東局長殺副局長一案最高法院復核的質疑
廣東省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宣雄在辦公室將副局長殺死。案件經一、二審,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死刑復核后認為,宣雄有自首情節將該案發回重審。宣雄日前已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宣雄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動機卑劣,且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和后果均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宣雄被判處死刑。
該案二審中,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出具了鑒定書,認為宣雄案發時處于輕性抑郁癥疾病期、社會功能輕度受損,但這并非嚴重的精神病障礙,宣雄有完全責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廣東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再看看最高法院的復核意見: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宣雄作案后在親屬的規勸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裁定不核準并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列位看看這句:宣雄作案后在親屬的規勸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可以從輕處罰”、“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言外之意是什么?當然是:不從輕處罰應該是可以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是正確的。那么,發回重審有什么必要呢?
列位看看其惡劣的情節:2007年1月3日上午9時許,宣雄看見陳振華在辦公室內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進入陳振華的辦公室,乘陳振華不備用扳手猛擊陳振華的頭部,陳振華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擊陳振華的頭面部數下致其不能動彈,接著用裁紙刀將陳振華雙手手腕的血管割斷。隨后,宣雄用報紙將裁紙刀和扳手包裹起來,離開現場。
扳手打擊受害人已經不能動彈,又用裁紙刀割斷其雙手血管,目的是一定要使受害人死亡而后快。這樣的殺人兇手不處死,還有什么正義可言?這樣的惡人殺他十次都不過。就算自首情節減去他一次的死刑機會,還該殺上九次,不,應該千刀萬剮。當然,那樣太野蠻。給他一針或一槍已經太文明了。
由此案的判決不難得出結論:藥家鑫也不會死,因為他也有自首情節。大家拭目以待吧!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