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沒有修正到根本
宋公明
《個人收入所得稅法》于2005年修定過一次,當時在下曾寫了一個帖子《個人所得稅的關鍵不在于起征點而在征稅目的》,認為如果征稅的目的在于調節收入差距,防止過度兩極分化,那么關鍵并不在于起征點而在于收入的來源的控制。六年過去了,收入調節得如何呢?差距是縮小了還是擴大了?兩極分化的矛盾是緩和了還是更嚴重了?這不用多說,客觀事實是最好回答。
現在,《個人收入所得稅法》再次修正,著眼點仍然在起征點上,能不能使現實有所改變呢?恐怕誰也不敢打包票,持謹慎和懷疑的態度的人恐怕不在少數。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說,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按照“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在調節收入分配、組織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為4837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的6.3%。
這段話,在組織財政收入方面,有明確的數據。但是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卻不知道發揮了什么重要作用。
說明中又說,為了貫徹中央關于加強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調節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并考慮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增長的實際情況,有必要修訂個人所得稅法,進一步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同時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和個體工商戶及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結構。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降低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是做到了,因為起征點由2000元提高到了3000元,即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工薪人員不需納稅了。“調整后,工薪所得納稅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也就是說,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工薪人員,只占一點二成。這說明低收入的人群擴大了。有人認為3000元起征點仍然太低,建議提高到5000元以上,那么符合納稅條件的人就了了無幾了吧?貧者愈貧而富者愈富,調節收入的目的達到了嗎?
“草案擬將現行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了5%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第一級5%稅率對應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由現行不超過500元擴大到1500元,第二級10%稅率對應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由現行的500元至2000元擴大為1500元至4500元。同時,草案還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覆蓋范圍,將現行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入了45%稅率,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
這段話不知怎么理解。擴大了5%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是不是擴大了對中等收入的征收范圍?而高收入者從月收入10萬降到8萬,也就是45%的稅率由10萬降到8萬,只將月收入8萬到10萬之間的稅率由40%加大到45%,而月收入10萬以上者并無變化,這就算“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
修正后各類稅收有增有減,相抵后合計全年約減少財政收入1200億元。也就是說,月收入3000元以下低收入的稅收減掉了,按理說減收的部份應從高收入者的稅收中補回來。但是高收入者的稅收并未增加多少,所以增減相抵不僅不能持平稅反而減少了不少。
現實情況是,中國的奢侈消費已成全球之冠。萬元一桌的飯局早已司空見慣,所說,888888元一斤的處女大奶被山西煤老板購去,購買N套商品房更是大有人在,試問,他們的消費水平和他們的公開收入和納稅額是否相稱?個人收入所得稅存在漏洞是顯而易見的。中國又沒有奢侈消費稅,大量奢侈消費被打入成本或由公款報銷。為了拉動消費,豈敢下狠手打壓?在這種情況下,恐怕這次個人所得稅的修正仍是投鼠忌器,起不到多大作用。
2011-4-26
附1:
個人所得稅的關鍵不在于起征點而在征稅目的
[ 2005-10-4 18:20:00 | By: 宋公明
個人所得稅立法修改的討論,首先應弄清征收該稅的目的以及目的未能實現的原因,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統一認識,召開聽證會討論才有意義。
個人所得稅原本叫個人收入調節稅,顧名思義,開征這個稅是為了調節個人收入的差距,防止兩極分化。可是事實上該稅并未起到這個作用,兩極分化有愈演愈烈之勢,基尼系數已超過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個人收入調節稅也早已改名叫人個收入所得稅了。
那么個人收入所得稅的作用是什么呢?對個人所得征稅,理所當然要遵循和體現憲法的原則,同時也要依據社會的實際情況,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由于個人收入的多樣化,個人收入所得稅的設計沒有能適應這一情況,個稅的征收面從來也沒有能覆蓋全部個人收入,基本上只能限于面對工資性收入(因為可以代扣而征收容易),而對經營性收入則無能為力,不僅流失大量稅源,同時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公。
企業生產資料所有者收入,經營者的承包收入,演員走穴和做廣告的收入,教師做家教的收入,公務員各種灰色收入,各種租賃收入,以及各種中介、兼職收入,要比工資性收入高得多,而且征稅困難。如果說個人收入需要調節,那么最需要調節的是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之間的巨大差距。如果個稅僅局限于工資性收入,可以說是毫無意義。
當然,工資收入也有差距。但是這程差距畢竟有限,即使差距過大,也可以且應當通過工資調整來解決。
其實對工資收入征稅,就等于是少發工資,等于是降低工資標準。
對于公務員等吃皇糧的職工,現在的工資已采用國庫支付方式了,個稅是從工資中代扣的。這個錢本來就是從國庫支付的,不就等于工資降低國庫減少支付了嗎?又何必繞一個稅收的大圈子?
對于企業職工來說,個稅是由企業代扣,由企業統一上交的。這不是等于是企業少發了工資,多交了稅收嗎?受損失的是職工,而與企業老板并無利益關系。
對工資收入征收所得稅,錢根本就沒有經過職工之手,職工看到的只是錢發少了,因此根本起不到增強納稅意識的作用,而只能體現代扣的作用。
個稅起征點的討論,實際上還是局限于工資收入上,有什么實際意義呢?
個稅立法的關鍵,應當是解決如何對經營性收入征稅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原則,對非勞動收入,特別是剝削收入,理應加以限制。對于生產資料的占有者,承包經營者,利用對公共資源占有的優勢而取得的收入,理所應當要征稅,而且不應有起征點。
那么經營性收入難以界定怎能么辦呢?其實不是難以界定,而沒有去界定,如果有心去界定,根本不難。
那么對高收入者征稅是不是會影響人家賺錢的積極性呢?可笑!你不干自有人干,而且比你干得更好!
把個稅的討論引向起征點多少合適,這是轉移焦點,回避關鍵。個稅的關鍵不是起征點,而是對如何能對經營性收入征稅。這個關鍵問題不解決,個稅立法必然又是不成功。
附2:
解讀個人收入所得稅
[宋公明] 于 2005-08-27 10:42:23上貼
全國人大對個人收入所得稅收法修正案的草案出臺了,理所當然地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網上出現了很多不同意見和呼聲,不知國家有關方面注意到沒有?
個人收入所得稅原本叫個人收入調節稅,本意是想通過稅收的杠桿,調節國民的收入差距,防止過度的兩極分化。可是實行以后,并未起到調節作用,收入差距反而以更快的速度進一步拉大,兩極分化有日益加劇之勢。也許調節稅不好意思再叫了吧?就改成個人收入所得稅了。
那么個人收入所得稅的作用是什么呢?是不是干脆放棄對國民收入的調節和控制了?
我們知道,企業是要繳納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從扣除成本之后的毛利,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不一樣的,例如國家扶持的企業就可以享受減免的待遇。企業所得稅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過去個人收入是不繳稅的,因為那時絕大多數人的收入是工資,工資性收入是計入企業成本的,而且差別有限,因此不能再對個人征稅。
隨著國民收入的多樣化,收入差距也在不斷擴大,因此有了個人收入調節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出現打著調節收入差距旗號,大家對此都抱著希望,所以沒有什么怨言和阻力就接受了。后來不知不覺中變成了個人收入所得稅,只不過是名稱變了一下,稅率還是一樣的,一般人也不會去細想這兩者的區別。現在的修正案對起征點提高了,對低收入者應當有利呀,為什么會有很多人反對呢?
一方面,起征點雖然提高了,但對高收入者的稅率卻降低了,完全違背了調節收入的初衷;另一方面,稅收名目改成個人收入所得稅,而所得稅理應是針對經營者和額外收入者的,因此對廣大工資收入者是不公平的。
既然是個人收入所得稅,那么所有工資收入者如公務員,企業職工,教師,農民工等人的工資性收入(包括正常的福利和獎勵)就不應征稅。而對工資外的額外收入,經營性收入,年薪制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文藝體育界人士的工資外收入等則應當征稅。而且稅率應當隨收入增加而遞增。這樣才能減少收入的差距,緩和兩極分化的矛盾,以利于社會的穩定。當然,對灰色收入,隱性收入應當制止,這是另一個話題,這里就不多說了。
那么精英要說了,這樣會影響人家掙錢的積極性呀,收入差距拉大才能激勵人們去競爭嘛,現在收入差距不是太大,而是不夠大呀,要繼續拉開差距才能剌激發展呀。
收入差距拉大的結果是什么呢?是黑礦主有錢購賣"捍馬"之類的高級轎車,而沒錢去改善礦井安全生產條件,礦難弄全國人民心驚肉跳而他們卻毫不在乎;是大款們一擲千金的賭博,包二奶,玩小姐,吃女體盛,奢侈到了荒唐的地步,而廣大群眾卻上不起學,看不起病,買不起房,民怨沸騰,人心浮動,長此以往,社會能安定得了嗎?精英們安的是什么心哪?
個人收入所得稅應當如何調整?首先應弄清這個稅收的目的是什么?作用是什么?如果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效果,對社會的穩定發展起的是負面作用,那么就要找出原因何在?把這些根本性的問題弄清楚了,才能找到解決的辦法,制定出合理的稅收政策和法規,才能得到民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事實已經一再證明,聽了精英的餿主意,只會把國家越搞越亂,最終弄到民不聊生,國將不國,后悔可就晚了!
(編輯: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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