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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經歷過信訪的人無法想像,大多在網絡上出現的民生貼子都有相似經歷,按正常流程從地方到中央一級一級的上訪,其間千辛萬苦,心情在希望和絕望中不停的輪回……,不得不承認官員搗漿糊的能力和忽悠老百姓的能力,他能讓你充滿希望而走,最后在無期的等待中絕望。一年前,網絡中《人為地黑社會組織事件竟是河南省內鄉縣灌張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中國信訪為何總是在慘案之后彰顯國家法律神圣尊嚴》等多篇文章末尾發出這樣的呼救“一旦發生謀殺、暗殺或跨省加害抓捕,請伸伸你的手 救救2001.12.13被謀害未遂的無辜嬰兒”;一年后,謀殺、暗殺終于降臨,2001.12.13被謀害未遂的無辜嬰兒一同陷入謀殺、暗殺的死亡災難——
2010年10月7日 ,歷經十年信訪,逃難求生 剛剛返家的梁玉黨騎電動車帶孩兒行駛于312國道某左岔路口,被一尾隨車輛超速由右道竄入左道 趨近攔截,梁玉黨和孩兒頭頂遭到擊打,孩兒倒地,梁玉黨制控瞬間沒有成為車輪下的亡魂……后來,被一位自稱鎮平籍旅游者由于到此道路堵塞,即下車前行看到現場有幾個灌張籍人士在撿拾錢物,他當即撥打120未果,就祈求最前面的淅川籍開小車司機把梁玉黨和孩兒送往內鄉縣人民醫院……
其實,送梁玉黨和孩兒到內鄉縣人民醫院的 并不是什么旅游者,而是被強迫、挾持、收買的肇事車輛司機或事先安排、受人指使的其他同事:當事件發生后,肇事車輛逃離現場停于某地,謀殺者下車查看、破壞、移動現場,并對還有氣息梁玉黨和孩兒實施撞打,仍然凸顯謀殺跡象,不得不采取徹底破壞現場。如果內鄉縣交警接警早,出警遲,則說明交警內部存在蓄意人物,如果內鄉縣交警接警晚,出警遲,則說明謀殺者經過精心籌劃而移動破壞現場。總之,內鄉縣交警不是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而是在現場被破壞移動之后前往,既沒有拍攝到整個現場照片,也沒有詳細勘察現場,只不過是清理現場,運走沒有任何撞碰痕跡的電動車;至于肇事車輛是投案自首還是被人舉報,想必整個過程是一個系統性的事先安排,可內鄉縣交警面對此事件 卻顯得枉法猖獗……
2010年10月12日 ,梁玉黨在內鄉縣人民醫院處于昏醒狀態和被人監視是否死亡之時以及孩兒由內鄉醫院轉南陽醫院 僅50多km的高速 行駛近三個小時、5天后死亡之日,內鄉縣交警強行下發了“梁玉黨因交通事故死亡” 限日“辦理死亡安葬事宜”的通知書;與代理人楊景華共同誘騙梁玉黨家屬同意“交通事故”事件 能夠得到足夠賠償。
2010年10月23日 ,內鄉縣交警簽發了與實事完全不相符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把事發現場 呈西北東南走向的312國道認定為東西走向;把梁玉黨由右道進入左邊城區公路認定為梁玉黨不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把沒有任何撞碰痕跡的電動車和大人、孩兒都是頭頂致傷,除梁玉黨左肩胛骨分離,其它部位無撞碰痕跡的謀殺事件認定為“重型半掛車與同向在前梁玉黨所騎的電動車相撞”的車毀人亡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27日 ,一片空白的梁玉黨家屬 無奈接受了無任何數據的15.3萬元交通事故賠償(含大人、孩兒住院、死亡安葬、護理、誤工等費用);以無任何票據的150元小孩性命錢從內鄉縣交警扣車場贖回了無任何撞碰痕跡的電動車,代理人楊景華索要無任何協議2000元,并讓家屬送(無親臨現場)主管交警1000元,便于早日爭取《交通事故認定書》。
2010年11月12日 , 當《河南內鄉信訪人和被害兒數年后慘遭非正常交通事故》公開網絡,內鄉交警在第一時間要求梁玉黨家屬盡快刪除網絡內容。
2010年11月16日 ,梁玉黨家屬以200元小孩性命錢從代理人楊景華(轉人)手中贖回內鄉縣交警20多天前簽發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把“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涂改為 “三日之內”使其失去“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機會。
至于《交通事故賠償終結書》也許永遠沒有,因為 根據梁玉黨所騎電動車無任何撞碰痕跡和大人、孩兒都是頭頂致傷、其它部位沒有傷痕,車輛保險公司不會承認這是一起交通事故而白白支付15.3萬元。那么,15.3萬元來自何人呢?內鄉縣交警為什么要把謀殺事件認定為交通事故呢?整個事件是否存在警匪勾結或收買權利逃避法律責任呢?
但愿網民網友發出強烈呼吁,引起高層重視,盡早讓事實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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