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汽車“殺”人 須終結罪名間的糾結!
唐行
每天,堅硬而冷酷的“汽車殺手”都在絞殺無辜的生命?誰能控制其不再大開殺戒?在法治社會,恐怕只有法治才能做到。可是,在有法可依的今天,“汽車殺手”卻并不懼怕法律的威嚴?在道路這一公共場所,一些人人明知醉駕、超速、超限等違規駕車行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濫殺無辜,為何還要放任違規駕車這一危險行為并殘殺一條條生命?
根源很簡單: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糾結不清,駕車即使造成多人死傷,也不會受到嚴懲,更別說極刑了。毫無疑問,因刑法的不嚴謹,導致駕車違法犯罪的成本極低,因此,才有源源不斷的車輛殺手行兇。
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導致多人死傷的孫偉銘和張明寶被判無期徒刑,孫某被判有期徒刑11年,罪名均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違規駕車并致人死亡的杭州胡斌、北京王曉東、河北李啟銘卻都被定為交通肇事罪,不過獲刑3年、6年而已。公眾質疑:后三位“車輛殺手”被定為“交通肇事罪”,對嗎?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區別在哪里?依法理,前者是過失犯罪,不追求,也不期望危害后果的發生;而后者主觀上對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放任的。按此邏輯,孫偉銘、張明寶、孫某明知該違規且危險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卻放任了該行為的繼續,不過,他們真的愿意這樣的后果發生嗎?不。但是,難道胡斌、王曉東、李啟銘等肇事者就不知醉駕、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違規行為危險嗎,難道不知道這樣會殺死他人嗎?一個有駕駛常識的人都知道,超速、醉酒駕車、超載等違規駕車行為都是危險的,但胡斌等三人卻放縱該危險行為的實施,并導致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甚至李啟銘在事發后逃逸,就轉化為間接故意。因此,若對胡斌等三人也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懲治,又有何不妥?
令人失望的是,由于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設置漏洞,二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司法裁判員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同樣的行為與后果,卻可隨意地判定為交通肇事罪,導致司法不公,引發輿論公憤。更危險的是,這種縱容,使得一些駕車人認為,違規駕車的危險動作,即使撞死人了,甚至死了多人,也不會被殺頭的。大不了7年或多一點,我又不是故意殺人,死罪沒門。于是,孫偉銘等之后,周小兵(6死4傷)、曾酌(3死)等“汽車殺手”緊隨其后,一瞬間就毀滅了一條條生命。
生命屢屢被同一種方法殘害,法律就再也不能軟弱無力。但是,如果法律沒有“牙齒”,或即便有鋒利的牙齒,卻不能或不去撕咬違法犯罪者,那就會縱容更多的人再犯。而之所以一些人違規駕車危害了公共安全,卻未受到應有的懲治,是因法律的不嚴謹與法官的理解隨意性太強。因此,要阻止“車輛殺手”繼續“行兇”,應讓《刑法》相關條款更嚴謹,要么讓交通肇事罪更具體、公平化或“退休”,要么讓二罪競合。總之,為了公共安全,為制止汽車繼續殺人,為避免“汽車殺手”受到不痛不癢的懲治,那就讓這兩種罪名盡快結束糾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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