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應當定性為投毒罪
周 洋
甘肅平涼于今日下午發布消息稱,確定“4.7”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為特大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由于案件偵破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審訊和調查取證工作在進一步進行之中。因此,我對甘肅平涼快速破案并及時發布的消息沒有疑義。
我不懷疑這則消息還有另一個原因,我認為凡是發現有毒食品,都應當視同投毒案件查處,都應當定性為投毒罪。例如,用甲醇制做假酒的、在食品中添加蘇丹紅的、奶制品中含三聚氰胺的、飼料中加瘦肉精的等等,還有用激素飼料喂養牲畜家禽魚蝦的、用激素裁種蔬萊瓜果的等等。無論肇事者是出于何種動機,都應當定性為投毒罪。理由很簡單,甲醇制假酒,飲此毒酒者,已經失明或已經喪命;蘇丹紅能誘發動物腫瘤,特別是蘇丹紅有些代謝產物可能使人類的致癌,故在食品中禁止使用;三聚氰胺進入人體后發生取代反應,會造成生殖、泌尿系統的損害,并可進一步誘發膀胱癌,一大批食用受三聚氰胺污染奶粉的嬰幼兒泌尿系統都產生了結石,患兒的腎功能已經受到嚴重損害,無數受害的成年人尚無法投訴;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會對身體產生危害,常見的有惡心、頭暈、四肢無力、手顫等中毒癥狀,長期食用則可能導致染色體基變,誘發惡性腫瘤,特別對心臟病、高血壓、青光眼、糖尿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的危害更大,據報道近幾年各地瘦肉精致人死亡的案例時有發生;多種激素對人體造成危害的案例更是面廣量大。請問,將這些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的物質直接或間接地給人食用,不是投毒又是什么?!我認為這些投毒者的行為更惡劣,罪行更嚴重,因為被他毒害的不是個別人或少數特定對象,而是投毒者為了謀利,使全國的、甚至全球的人都有可能中毒受害?! ?/p>
如果說要對投毒犯罪分子進行區別對待,是可以接受的。那就是對投毒者而言,應當把策劃者、知情者和受蒙蔽者區別開來;對瀆職的公職人員而言,可以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犯罪者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犯罪者區別開來。對于前者,必須嚴懲不貸?! ?/p>
既然對發現有毒的食品,都應當視同投毒案件,那么各級政府的公安、檢驗、工商、衛生等有關職能部門都有權、有責、有義務、主動而無償的進行偵查處理;生產者有責任、有義務保證不使用各種違禁物品;批發、零售商有責任、有義務保證不準有毒食品進門。而絕不是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包括事業性質的檢測部門)和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結成什么食品安全戰略伙伴,因為老百姓有足夠的理由懷疑和擔心“貓鼠結盟”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p>
(2011.4.10 周工博客 訪問地址:ZY522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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