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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所謂“再陷高層動蕩,中國燃氣未了局”一文

謬之章 · 2011-04-10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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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斥所謂“再陷高層動蕩,中國燃氣未了局”一文

  

繼媒體上出現“韓國SK虎視眈眈中國燃氣控制權激烈爭奪”一文之后,又現為徐鷹一伙粉飾之文章。文題曰,“再陷高層動蕩,中國燃氣未了局”(以下簡稱“再陷”文)。與“虎視眈眈”一文相似,“再陷”一文同樣是詞不達意、漏洞百出。想必是徐鷹一伙打算繼續利用媒體的功效,釋放顛倒黑白的煙霧彈,以期達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目的。為了讓大家能夠不被謬論所左右,不被誤導所迷惑,以下筆者會把“再陷”一文中的邏輯錯誤簡要展示出來,逐一解析。希望以此澄清公眾之視聽,也讓“再陷”一文企圖偷換概念、顛倒是非的本質曝曝光。

謬論一:錯誤因果 + 對香港上市公司條例的無知

錯誤因果(post hoc fallacy):拉丁語“它發生在之后,所以它是結果。”整個短語的意思是:“在此之后,因而必然由此造成。”

【原文】“17日,一位接近中國燃氣人士對記者透露,罷免緣于兩人與劉明輝、黃勇關于公司的戰略方向不一致有關,而這種沖突在去年年初即已在公司掀起較大波瀾,并在7月份達到高潮,從而影響中國燃氣2010年下半年的戰略決策及并購計劃。”“前述知情人士稱,大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即已在2010年3、4月份于公開市場上展現,彼時,中國燃氣股東內對是否并購中裕燃氣有不同訴求。”

【解析】大股東對于中國燃氣發展戰略決策的不同訴求雖然發生于罷免李、徐之前,但冒然把前者歸咎為后者的原因,就犯下了這里所說的錯誤因果,不知這位“接近中國燃氣人士”是否有充分必要的證據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呢?動不動就跑出來亂說是不對的。要知道罷免上市公司主席副主席屬于重大人士變動,是要向香港聯交所提交報告解釋罷免原因的。股東之間對于公司發展方向觀點上的不一致是一個正常現象,就像普通人對事物的不同看法一樣,是不可能成為罷免的理由的,是被香港這個法制社會所不允許的。奉勸這位“接近中國燃氣人士”還是先把香港聯交所的上市條例弄清楚再說吧。

“再陷”一文稱李小云、徐鷹與劉明輝之間的矛盾是因為他們對中裕燃氣的收購策略持有不同看法,并且有所謂“掀起波瀾”、“達到高潮”的后果。那為什么不在“達到高潮”之時,就將李、徐罷免?足足往后拖了七個月,是什么原因?這位“接近中國燃氣人士”以此手法,打算掩蓋徐鷹等人在2010年5月-8月間以及最近幾個月以來肆意踐踏公司董事會權威的事實,未免顯得低劣。

謬論二:偷換概念

偷換概念(straw man):又稱為稻草人謬誤,指創造一個虛假的情況,然后去攻擊它。

【原文】“數位中國燃氣員工向媒體證實,劉、黃二人被捕是遭人內部舉報,系公司內部利益紛爭激烈所致。在有關論壇上,有發帖者以知情人身份稱,2010年12月17日上午深圳警方實施抓捕后,中國燃氣董事局副主席徐鷹便帶人查封了劉、黃二人辦公室。在罷免李徐兩人職務之前,中國燃氣一直對上述傳言予以否認,但3月4日、14日的兩次罷免,才在某個側面上予以佐證。”

【解析】中國燃氣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發出公告表示,公司正在與相關人士聯絡以獲取更多資料;隨著案情的進一步明朗化,于2011年1月4日公告二人被捕的原因,并表示“但按董事會所知,本公司並無向中國政府機構就劉先生或黃先生作出任何舉報或投訴”,然后在1月31日再次說明了事件的最新情況。

“再陷”一文中所謂的“中國燃氣一直對上述傳言予以否認”就玩了兩次偷換概念的把戲:首先,公告中提及的“本公司并無做出舉報或投訴”指的是中國燃氣公司從未以公司名義做出過舉報,而并不是否認“劉黃被捕是遭人內部舉報”。這兩種說法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事實上,中燃從未對是否是內部人舉報這個問題做出過公告,文中提到的“否認”是曲解了公司公告的內容后,一廂情愿的說法;

其次,關于傳言中徐鷹前副主席帶人查封劉黃辦公室的做法,中國燃氣從未向市場做出過澄清,所謂“中國燃氣一直對上述傳言予以否認”是什么意思?究竟是誰代替中燃公司做出的否認?隨便捏造情況,冒充上市公司發言人可不大對頭。



謬論三:確認偏誤

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指無論合乎事實與否,個人偏好支持自己的成見、猜想的傾向。如,選擇性地回憶、搜集有利細節,忽略矛盾的資訊,并加以片面詮釋。

【原文】“當年的并購中,中國燃氣發布公告稱,中裕燃氣主席王文亮向中裕燃氣管理層說明被收購的情況后,管理層要求爭取更多利益,王文亮同意派發特別花紅及送贈汽車,并似乎得到中國燃氣董事總經理劉明輝的默許。”

【解析】中裕燃氣主席要向中裕燃氣管理層派發任何形式的激勵計劃,并不需要得到中國燃氣高管的同意,應由中裕主席與其董事會協商,與“似乎得到中國燃氣董事總經理劉明輝的默許”是完全沒聯系的。文章這么說要不就是缺乏常識,要不就是為了支持自己的成見,故意做出的片面詮釋了。至于“似乎的默許”的說法,就更是不知其論斷的依據了。



謬論四:無知論據

無知論據(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誤導性的論據,倚仗于人們的無知。

【原文】“在中國燃氣的網站上,國臺辦的背景充斥其間,亦重點提及中石化為其第二大股東,加上“中國”二字,“國企”角色躍然紙間。”“從 2001年中國燃氣成立至今,海峽金融從未嘗到第一大股東的滋味,它不是國企。”

【解析】中國燃氣是一間在百慕大注冊的香港上市公司,所以它的性質一直就是外資企業,遵守中國政府對外資企業的政策管理,從來都不是國企,根本不存在什么“國企角色”。文中刻意提起的所謂“海峽金融從未嘗到過第一大股東的滋味,它不是國企。”便是一個錯誤的論證;而通過強調中國燃氣的中資股東背景和其名字中的“中國”二字,去證明存在什么“國企角色”更為誤導,完全是想利用人們的慣性思維和對實際情況的不了解罷了。



謬論五:不當結論

不當結論(non sequitur):推斷或結論沒有跟隨已建立的前提或證據。

【原文】“10年在內地市場從零到121家城市管道燃氣快速擴張的過程中,多項并購充滿瑕疵。在鄭州標準石化、牡丹江燃氣、南寧管道燃氣的并購過程中,交易疑點層出不窮。如以后者為例,劉明輝作為中國燃氣下屬中燃實業的法定代表人,將南寧管道燃氣的部分股權轉給其也曾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中燃氣技術有限公司。”

【解析】中國燃氣的所有并購行為都是經過各級地方政府批準,經董事會同意,在香港資本市場上公告過的。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何以說中燃的多項并購充滿瑕疵,交易疑點曾出不窮?不知道作者是否認真閱讀過與公司收購舉措相關的各項文件、合同,是否采訪過當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如此武斷的一個結論的依據到底是什么?



 謬論六:隱藏證據

隱藏證據(half truths / suppressed evidence):故意欺騙的陳述,通常隱藏一些事實,而那是構成準確描述所必需的。

【原文】“更為引人矚目的是,48歲的劉明輝于10月6日、12月3日及早前的2008年9月18日等均有增、減持中國燃氣超百萬股股票的舉措,均是高點賣出、低點吸入,為個人積累過千萬財富。”

【解析】從香港聯交所提供的股權披露信息中可得知,劉明輝實際上從2008年1月14日開始到2008年11月03日期間一直都在買入中國燃氣的股票。而2008年間發生了些什么?金融海嘯!中國燃氣的股價受到金融海嘯的影響所以一路走低,從港幣2.82一直跌到了0.64。在這種情況下,劉明輝不停地在買進,是為了什么?低點吸入,為自己積累財富?如若此邏輯成立的話,全世界的人豈不都應該趁著金融海嘯的時候炒股,那雷曼兄弟的股票更應該是趁低吸入了?頭腦正常的人都知道,劉明輝的做法冒著極大的風險,為的是以董事總經理的身份增持來向市場發出信號,增強投資者對中燃的信心;而2010年10月6日,劉明輝將4千萬股票賣給SK集團屬于與戰略股東之間的協議,根本不是市場投機行為。

“再陷”一文中提及的12月3日的交易根本是不存在的,聯交所的網站上沒有這項記錄,也不知是文章的作者是從哪里杜撰出來的。整段論證中隱瞞了大量的事實,杜撰了交易記

   

把增強市場信心的行為誣蔑成市場投機,其故意欺騙普羅大眾的意圖昭然若揭。



謬論七:訴諸權威

訴諸權威(argument from authority / 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以“專家”或權威的說話作論據的根基,而不是用邏輯或證據來支持該論據。

【原文】“有分析人士稱,中國燃氣高管已分成三派,海峽金融、劉明輝及黃勇、韓國SK各列其一,如今韓國SK有望借助中國燃氣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解析】匿名的權威人士無從確認其權威性,匿名的分析人士所聲稱的觀點的可信性又從何而來?單憑一個“分析人士”的觀點,便下結論說“中國燃氣高管層已分為三派”可謂是極其不負責任的。“中國燃氣控制權激烈爭奪”里面的“知情人士”又跑到“再陷”一文中興風作浪,而且搖身一變成為了“分析人士”。請問到底是誰稱中燃高管層分為三派?何以說是分成三派?三派各自的主要觀點和矛盾是什么?所有的證據從何而來呢?



 謬論八:無知 + 亂講

【原文】“對于中國燃氣而言,已身陷囹圄的劉明輝的8.94%則成為未來各方的利益爭奪所在,而劉明輝妻子持有7.2%的股權亦是可左右的棋子。”

【解析】根據香港法律規定,劉明輝及其妻子名義上共同享有劉明輝的股權。劉明輝妻子持有的股權就是劉明輝的股權。“7.2%”包含在“8.94%”里面,這個道理夠簡單不?哪兒來的一個8.94%,一個7.2%,靠什么邏輯計算出來的?“再陷”一文在此表現出了對中燃的基本股權結構以及法律常識的無知。既然對中燃公司根本就不了解,那么作者炮制出“再陷”一文,拋擲一系列雷人的觀點,其目的何在?



“再陷高層動蕩,中國燃氣未了局”原文地址:

http://www.21cbh.com/HTML/2011-3-18/1OMDAwMDIyNzM1OQ.html?source=hp&position=focus

相關公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0104/LTN20110104605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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