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為什么都不怕死?
——再論反腐敗要靠嚴刑峻法的不可逃避性
2003年3月3日 《中國青年報》刊載的《貪官們為什么不怕死——談加強反腐敗立法和執法的確定性》一文,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傾向,就是認為“嚴刑峻法不是反腐敗的良招,真正的良招是制定良好的法。”該文的作者鄒云翔反思到我們這里的貪官何以叢生,根本癥結不在于我國反腐敗用刑不嚴厲,而在于我國反腐敗立法和執法的不確定性上,這種不確定性是腐敗分子“前腐后繼”的溫床。要解決這種貪官“頭如韭菜、割而復生”的問題,鄒云翔獻計道:“我們還是要尊重刑事工作的規律,從立法和執法的確定性上下功夫,這才是我們最好的反腐敗之法。”
加強反腐立法和執法的確定性建設,這對震懾腐敗分子的犯罪投機心理,當然也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東西。但與之同時,鄒云翔又斷言“嚴刑峻法不是反腐敗的良招,”筆者對此卻不敢茍同。盡管鄒云翔也列舉了不少殺不是反腐良招的證據,例如“明朝刑罰是最嚴厲的,但最終還是腐敗滅國。歷史上喜歡將一些貪官在午門外斬首示眾,可是貪官越殺越多,示眾卻無以制眾等”。
在鄒云翔以史為鑒地論證到貪官為何越殺越多的時候,筆者倒想反問一下,歷史上的貪官我們的先人們究竟又殺了幾個?遠的不說,就拿民國來說吧,抗戰期間國民黨集團腐敗透頂,蔣介石又殺了幾個。而如今,我們這里的貪官多如牛毛,有些部門幾乎墮落成一個組織性極強的貪污集體,可真正被送上斷頭臺的又有幾何!不就是胡長清、成克杰、王懷忠等有限幾個嗎?僅僅落地這幾個人頭,又何以制眾!
面對叢生的貪官,不是殺頭、終身監禁之類的嚴刑峻法不管用,而是我們不敢鐵面無私地使用。有些政府部門簡直就是一個有組織的貪污集體。對于這種貪污集體,對于這種牽連甚廣的窩案,我們敢“一個不留、連窩端起”嗎?我們不敢。因為這樣牽連太廣、誅殺太多,有可能動搖我們的社會根基。
在鄒云翔提醒“我們理應反思為何嚴刑峻法卻不能震懾犯罪分子”的時候,筆者倒想問一問是誅殺不行還是誅殺不夠?事實上,嚴刑峻法在我們這里之所以失去了自己的震懾力,其根子在于我們誅殺貪官的太少以及缺乏這種嚴刑懲治的不可逃避性。
人們常常對新加坡反盜竊執法的震懾力贊賞不已,它們懲治作惡的盜匪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這種嚴刑峻法的不可逃避性。初次偷盜被抓剁手,哪只手偷的就剁哪只;再次偷盜跺腳,……以此類推,犯之必剁。如此嚴厲執法,結果不到一年,新加坡的偷盜現象就很快絕跡起來。它們的反偷盜,并不像我們經常采用的那樣,只想通過殺一儆百而制眾,它們的嚴刑峻法是抓一個剁一個、抓二個剁兩個……如此不可逃避,又還有誰再敢偷盜呢!
須知道,貪官也是人,也知道生命的珍貴。不怕死的貪官是很少有的。我們這里的貪官之所以不怕死,是因為它們把準了我們不敢多殺的隱秘心理,是因為它們知道我們這里的殺頭之罪也是可以通過“錢、關系、人情”等物擺平的,殺頭之罪并不是不可以逃避的。即使偶爾誅殺一、二個貪官的人頭,也只是殺一儆百、震懾其余人等。在我們這里的反貪中,牛毛般的貪官根本不用擔心自己被送上斷頭臺,因為那樣的幾率太小了。再說,就是犯事了,也還有官官相護的機制在暗中保護著呢!可怕的不是貪污幾個錢,而是在政治上站錯隊。
由此看來,要讓我們這里的官員規規矩矩辦事、并對殺頭之罪心存敬畏,最根本的一點就是加強執法的嚴厲性和犯罪受罰的不可逃避性。
2003年3月17日 初稿于論道書齋 胡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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