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著歡快腳步,“3·15”再次來到面前。這一天是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的主題是“消費與民生”。“消費與民生”有三方面涵義:一是強調消費需求是保持經濟增長的恒久動力,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二是強調改善民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目的,是制定消費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三是強調消費維權是擴大消費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還在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納為正式成員。從此,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都會聯合各有關部門,以“營造放心消費環境”為宗旨,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絞盡腦汁,出新點子,搞一些“像樣”活動。為此不惜耗時、花錢、費神,搞集中打假、銷毀偽劣產品、現場維權等。有些地方還要運動領導、組織群眾,期盼聲勢和規模越大越好。而眾多消費者,也往往在這一天,帶著自己所遇到的各類被侵權問題,利用政府部門的上街宣傳、媒體組織的維權活動、以及似乎惟有這一天才暢通的“傾訴熱線”,去控訴經營者的非法欺詐,維護自己在消費中的弱勢地位。這一天里,廣大消費者可以在生活消費過程中享受到舒適和便利,獲得精神和心理的滿足與樂趣。難怪有人會戲稱:“3·15”真不愧為消費者的節日。
然而明眼人都清楚,大凡某一社會群體范圍節日的誕生,其背后都會隱含著一個社會現實:即這一社會群體必定是弱勢。剛剛過去的三八節如此,將要到來的六一節如此,而今天的“3·15”也是如此。節日雖然意味著這一天的權利和人們對群體權利的呼吁,但更多地意味著此日之外權利的缺失或者社會權利提供機制的缺席。節日過后,角色依然不容置換和更改,社會依然回復其原有的狀態,而那面孤零零兀然矗立的旗幟倒顯得難以和諧。像其他節日過后一樣,心情總會“歷史地墮落”,一種興奮之后的疲憊油然而生,恰似落在水面上的一滴油,五彩斑斕,倏然散開,不久便化為一片灰白。
試想一下吧,“3·15”一年只有一天,而人生數十載,年年365天。活著就天天要吃飯,要購物,要消費。如果一年里只是一天沒有欺詐,消費者合法權益能受到保護,那豈不是“3·15”的悲哀?無須諱言,“3·15”在現實中已經是節日了,然而這種紀念的目的只是紀念,以至于可能個別活動主辦者本身都忘記了消費者,忘記了“3·15”的本來意義;甚至個別企業也將這個紀念活動看成宣傳產品、做廣告的機遇,大把撂錢、擺譜、搞形式、擺花架子。
盡管如此,也不是說就不要再搞紀念活動了,其關鍵是要真正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目的,實實在在地解決問題,特別是力避紀念活動“節日化”、“功利化”,力避將活動當政績,搞形式主義、花架子;另外,不能只在“3·15”這一天紀念“3·15”,相關政府部門要天天努力,社會各行各業要天天盡力,共同營造老百姓滿意、放心的、和諧的消費環境,使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長足地得到切實保障,讓老百姓天天能“安全消費”、“明白消費”。
“民生問題無小事”,要“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各級官員必須明確自己的責任,把改善民生作為重點抓,認真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要讓人們吃上飯;二要讓人們有房住;三是調整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把老百姓的消費和民生落到實處。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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