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能成功嗎?
——寫在又一年“兩會”時,關于收入分配改革的五個問題
時值“兩會”召開之時,收入分配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回首過去兩年,收入分配問題經過了大量爭論,直到如今學者們在一些基本問題上仍有分歧。改革者是否對收入分配改革有清醒的認識、明確的目的、足夠的能力和決心?收入分配改革是否會演化成一場變相維護既得利益的空洞乏味的政治運動?時至今日,這些問題仍然值得我們擔憂。回顧以往的爭論,有以下問題應該盡早掃清模糊認識,講清楚、說明白。
第一,關于國民收入中勞動者報酬份額問題。
勞動者報酬份額自1995年以來出現顯著下降,這一現象很早就得到人們的關注。在這一問題的討論中,經濟學家們的保守主義傾向暴露無遺。有學者指出,勞動者報酬份額的下降首先是統計標準的問題,其次是產業結構變遷的結果,最后才是資本對勞動剝削的加重。更有學者指出,這一現象完全是統計方法所造成的假象。按照這類觀點,勞動者報酬份額下降的問題基本上“不是個問題”,只要我們改變統計方法,這個問題就能解決了,或者只要我們承認產業結構變遷的“正當性”,這個問題也就解決了——再沒有比這更掩耳盜鈴的了。
經濟學一旦脫離了人民群眾,一旦成為一種形而上學,一旦擺出一副“客觀公正”的面孔教育起人民群眾,它實際上就要開始為資本代言了,就要開始維護現有生產關系了,就要變成馬克思所責難的“庸俗經濟學”了。在勞動者報酬問題上,經濟學家們不是從實際出發、不是從生產關系中的對立出發展開研究,而是從統計出發,從數字出發,以形式掩蓋本質,通過“加加減減”掩蓋生產關系中的矛盾對立。只要學過一點馬克思主義的辯證法,學過一點毛澤東同志的《矛盾論》,就不難看出所謂“經濟結構的變遷”是不可能與生產關系中的矛盾運動相分離的。作為社會的基本矛盾,生產關系中的矛盾對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產業結構的變遷”。從現實來看,哪里國有企業私有化嚴重、哪里工人力量薄弱,哪里就會蓬勃發展;相反,哪里無利可圖(例如農村),哪里就會日益衰落。
第二,關于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之間收入差距問題。
經濟學家們談論這一問題時常常“含沙射影”,他們想告訴我們,收入分配問題的核心內容就是國有企業的工資太高了!證據就是,不同行業中,平均收入最高的行業通常也是國有企業比重較高的行業;證據還有,國企高管的各種收入高得驚人。請大家注意,這些經濟學家們的用意就在于把收入分配問題的矛頭指向國有企業,而其手段就是“魚目混珠”。應該承認,國有企業的管理者的確收入過高,但是國有企業“平均收入”過高絕不是每一個國企職工都拿到了較高的工資,大部分國企職工的收入“被平均化”,從而掩蓋了國企內部管理者和一般職工之間的嚴重分化。
所謂國有企業也不能一概而論,進行了股份制改革的國有企業,其員工收入要高于沒有進行股改的國企中的職工;在統計上說,那些記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國有控股企業,其平均收入要高于那些記在“國有企業”名下的國有企業。所以,用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平均收入說事,完全沒有考慮同一行業、同一所有制下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的嚴重分化。關于這一問題還有一個嚴重后果,那就是掩蓋資本與勞動之間的根本矛盾,引發勞動者之間的矛盾,破壞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一致對外。
第三,關于提高第三產業比重問題。
那些庸俗經濟學家們為我們提出的解決方案就是:一方面,向著“現代統計方法”進軍,采用國際上“通行”的統計方法就能解決問題,所以“不解決就是解決”;另一方面,向著“現代產業結構”進軍,增加第三產業的比重,因為從現在來看,第三產業中勞動者報酬份額還比較高。第一種方案的荒謬之處,大家都能看到,但第二種方案是否可行?
再一次強調,收入分配問題的本質是生產關系問題,所謂產業結構問題只是生產關系中不同階級矛盾對立的結果,所以調整產業結構絕不能從解決收入分配問題,而要解決收入分配問題就必須改造生產關系。所謂“調整產業結構”的方案,完全是對收入分配問題“形式主義”的片面理解。
一方面,它只看到有些產業分配情況比較公平,就以為一旦這些產業受到資本青睞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以后仍會保持比較公平的分配情況,殊不知在現有生產關系條件下,公平分配只是利益貧乏的尷尬產物,而一旦有利可圖,資本和勞動平均分配的情況就會立即被打破。
另一方面,這種方案只看到美國等發達國家以金融業為代表的第三產業比重較高,以為發展中國家也可以通過“金融自由化”來建造一個龐大的第三產業,殊不知發達國家的金融業具有極強的“剝削性”,不僅剝削本國勞動,而且剝奪小資本,這樣一個部門反而會極大地惡化收入分配情況。
第四,關于提高勞動密集型產業比重問題。
可以說,近兩年來經濟學界關于勞動者報酬份額問題的討論是令人失望的,對于改革者來說也具有誤導作用。有種流行的觀點認為,既然勞動者報酬問題主要是由“錯誤的產業結構”引起的,那么我們就應該檢討過去的發展戰略,從資本密集型產業轉向勞動密集型產業——這種觀點是否可行?
應當承認,在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推動下,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過快,由于與勞動密集型產業相比,資本密集型產業中勞動者報酬的比重更低,從而在總體上限制了勞動者報酬份額。但是,所謂“轉向勞動密集型產業”,是否能夠解決問題?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勞動者報酬份額較高,但是該產業的剝削往往較重,這兩者如何統一在一起?略微了解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的人應該知道,剝削程度可以由新價值中剩余價值的比重表示,該比重越高,剝削越嚴重。但是勞動者報酬比重是勞動者報酬與國民收入的比重,而國民收入(大概來看)不僅包括新價值,而且包括折舊。資本密集型企業勞動者報酬比重較低,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的增加值中有一大部分用于固定資產的折舊。所以,即使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增加了勞動者報酬份額,這也僅僅解決了一個“統計問題”,或者說僅僅在“數字”上解決了問題,而并不觸及收入分配中的對立關系。
其次,勞動密集型產業通常集中在沿海從事出口貿易的部門當中。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出口部門最重要的問題是需求減少、產能過剩。倘若為了解決收入分配問題而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直接結果是惡化產能過剩的局面。有人會說,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能增加勞動者收入從而擴大內需——是的,如果“一切十分順利”的話的確會如此,但是產能過剩情況下勞動密集型產業無法擴張,沒有擴張就沒有就業,沒有就業就沒有內需,沒有內需產能還會過剩。一句話,在不調整資本與勞動對抗性分配關系的情況下,根本上不存在擴大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條件。
第五,收入分配改革依靠誰來進行?
有學者指出,收入分配改革應該設定“指標”,明確規定勞動者報酬比重、城鄉收入差距、基尼系數應達到的目標,并將此作為地方政府考核標準,取代地方政府對GDP的盲目追求。這些學者提出這種觀點應是出于好意,但本文不能贊同這種方式。地方官員為了升官發財總會盡力迎合中央標準,所以中央要求經濟增長,地方政府就有追求GDP的動機。但是GDP和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是兩個差別很大的目標。地方政府想要增加勞動者報酬比重,可以通過只給一少部分人增加收入的辦法達到,無論是企業高管還是政府領導,他們的收入都算作勞動者報酬,因為在統計上只要就業就是勞動者,其收入就是勞動者報酬,所以地方政府增加勞動者報酬比重是件再容易不過的事,而且有人還能利用這一機會中飽私囊瓜分國家財產。勞動者報酬的精確程度沒有GDP高,GDP尚可作假,就更不用提勞動者報酬了。
有學者提出以上方案,說明他們對收入分配改革究竟誰是主體這一問題缺乏明確的認識。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地方政府是改革的主體嗎?如果這樣認為就大錯特錯了。地方政府不僅不是改革的主體,而且可能還是改革最大的阻力,因為收入分配改革很可能觸及它們的利益。近年來的地方政府推動的經濟增長模式給人們留下了假象,以為地方政府是中國社會最具能動性的力量,凡事只要能夠把地方政府動員起來就無往不勝。這種想法把地方政府純粹“工具化”,而實際上它們本身也是利益主體,是以往經濟增長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收入分配改革必然觸動既得利益集團,所以地方政府很難站在改革一方,無需說主導改革了。
那么收入分配改革的主體是誰?是勞動者,是工人,是農民。如果不使收入分配改革淪落為一場政治秀,不使其成為一場空洞的運動,一種為掩蓋矛盾所做出的姿態,如果改革者有決心想讓收入分配改革切切實實產生作用,就必然要依靠勞動者,依靠工人和農民——他們才是改革的主體。改革者無需越俎代庖,替一部分“勞動者”漲工資,改革所需是為勞動者組織起來爭取權利構建制度基礎。實際上,承認勞動者爭取權利的斗爭,以法律給予勞動者以支持,這比直接給他們漲工資對于收入分配情況的改善要重要得多。
最后一句話,勞動者組織起來,改造生產關系,收入分配改革才有成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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