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八):人道與懲罰公平兼顧的立法
《刑法》的修改,涉及死刑的廢除、刑罰的新增或加重的衡平,往往非常艱難,既關乎立法的公平,又不能激起民意的憤怒。無疑,對立法機關是一種嚴峻考量。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卻加重了食品安全犯罪刑罰,并將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以及惡意欠薪正式入罪。今后,上述罪名將被處以相應刑罰懲治。此次《刑法》修改,不得不說是人道與懲罰公平兼顧的立法。
之所以說此次刑法修改具有人道,是廢除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盡管廢除死刑的正反聲音難分勝負,但逐步廢除死刑將是未來的走向。從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分析,我國古代的刑罰極為嚴酷,到唐代,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明清刑罰卻更殘酷化,并大量復活了肉刑。然而,酷刑非但未帶來長治久安,反而加快了封建王朝的覆滅。到現代,刑罰的功能從極端的報復性懲罰轉向懲治與教化的結合,法學精英的刑罰人道化呼聲雖招致責難,但也逐漸被草根群體接受。從懲治公平性來說,一般而言,暴力侵害公民生命權、危害公共安全、嚴重職務犯罪等罪名才適用死刑。從該角度講,這13種經濟性犯罪的危害性,無必要適用極刑。而刑罰的功能,除了剝奪犯罪人員的生命、自由等懲罰外,而終極目標是威懾和預防犯罪,矯正、感化被判有罪的人員,讓公民能鑒別罪與非罪之界限,補償、安撫刑事受害人,并鼓勵全體社會成員守法。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于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冤死的李志平能復活嗎?根本上說,以監禁為主的刑罰體系可實現改造罪犯,保護社會,警醒世人的法治目標。所以,廢除13種經濟性犯罪死刑,彰顯了立法的公平,意味著法治的進步。
盡管一些死刑被廢除,刑罰的報應性在淡化,并不說明刑罰就該削弱,只要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存在,國家就應動用刑罰來預防、懲治、教化犯罪,從而使整個社會處于一個有序的狀態中。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嚴重侵害了許多消費者的身心健康,甚至導致了一些生命的終結;惡意欠薪,造成勞工生活困難,還引發其走向極端,或傷害自己,或侵害欠薪者,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寧;一些人明知高速行駛中的車輛可能傷害他人,而醉駕、飆車更是極度危險,隨時威脅著公共安全,卻執迷不悟,引發了一起起嚴重交通事故,讓一條條鮮活的生命過早離去。食品安全、惡意欠薪、交通事故等,直接影響的是民眾生存,在公民法治意識淡薄的今天,僅憑沒有強制力的教育宣傳,是不可能預防的,若不加以刑事懲治,很難遏制其繼續蔓延。此次《刑法》修改,適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順應了民意,其公平性不言而喻。
在文明社會,野蠻的酷刑被廢除,不失為理性的保持,而對一些罪名加重刑罰、新設置罪名,則是一種多方面因素的平衡。此次《刑法》修改,正是一種理性的保持與各方平衡的結果,這種正義觀支撐下的法律,當然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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