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一審法院獲悉,該院分別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陳家洪等5名責任人被判處3年至4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處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法制日報》2月14日)。
法院認為,紫金山金銅礦違反國家規定,在生產過程中對企業存在的環保安全問題重視不足,沒有從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環保隱患,繼而發生了危險廢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質受到污染,造成漁業養殖戶養殖的魚類死亡損失價值人民幣2220.6萬元,福建省上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1天,破網放生的魚類達3084.44萬斤,后果特別嚴重。
讓筆者置疑的是,法院既然認為后果特別嚴重,難道5名責任人被判處3年至4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處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就能了事了,如此輕判,可聽到客家人的母親河在呼喚!
328公里的汀江到底有多少公里受到污染,法院沒說,環保部門也沒有確切數字,“魚類死亡損失價值人民幣2220.6萬元,破網放生的魚類達3084.44萬斤。”這是可見的數字,看不見的數字是以后這個江水還能養殖嗎?汀江水系流域面積908.3平方公里還能接受灌溉嗎?更有那看不見的生態破壞價值幾何?這生態恢復原樣的可能性存在嗎?還需要多少年?
這隱性的看不見的破壞為什么沒有納入審判中呢?筆者不得而知,雖然筆者和幾位被告素不相識,也無冤無仇,但站在公正的立場,我依然認為法院有輕判的嫌疑。
法院判決書指出:“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違反國家規定,在生產過程中對企業存在的環保安全問題重視不足,沒有從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環保隱患,繼而發生了危險廢物泄漏至汀江;”最重要的一點,可能讓法院輕描淡寫的帶過了,環保部和福建省環保廳、龍巖市政府及環保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曾公布了紫金礦業污染事故的三點主要原因。
其中第二點原因是人為非法打通6號集滲觀察井與排洪洞,致使滲漏污水直接進入汀江。調查發現,6號集滲觀察井與排洪洞被人為非法打通,井內滲濾液涌水量超過回抽量時可直接通過排洪洞排入汀江。2009年9月福建省有關環保部門檢查時發現排洪洞有超標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業立即進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發生企業仍未整改到位。
重大污染企業,難道不知道這個危害的嚴重性,當省級環保部門查出問題,并要求整改,如此頂風作案,這可是無可回避的更可預見情況下的危險,誰敢否認這性質的惡劣性!
另外,公訴單位為什么沒有公訴龍巖市的環保部門,應該以瀆職罪公訴相關人員,因為當福建省環保部門檢查發現排洪洞有超標污水排入汀江,并要求企業立即進行整改,龍巖的環保部門在被檢查到的時候就已經是失職了,檢查過后,卻沒有督促整改,終又釀成大禍!這不是瀆職又是什么呢?
還有更離奇的是,竟然有被告認為發生事故后,積極搶險,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還有的認為是向上級匯報了,有自首行為;法院竟然也認可了,笑話啊!省級環保部門責令整改都不聽,要不是事情到了無可挽回的地步,無法收場的時候,他們能匯報,能自首!
“東南山豁大河通,汀水南來更向東;四面青山三面水,一城如畫夕陽中。”戇閩粵邊區的人民在呼喚:人在做,天在看!請不要再傷害我們客家人的母親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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