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企業的退役軍官給全國人大代表的一封信
-- 洛陽立交橋 (2011-02-17 12:03:40)
我們是轉業到洛陽市企業的退役軍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2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代表組織法》第四十一條關于《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聽取和反映人民意見和要求》的規定,請求全國人大代表聽聽轉業到企業的退役軍官的意見和要求。我們反應的問題是:軍人轉業到企業的退役 軍官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侵害,是原國家勞動人事部越權,違法行政造成的。請全國人大代表在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向全國人大提交維護軍隊轉業到企業 的退役軍官合法權益,恢復國家干部身份的法定待遇的議案,從而徹底給退役軍官平反長達十七年之久的冤案。
首先,軍隊轉業干部的身份、待遇是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51條“退出現役的軍人……應當受到社會 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的優待。”“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軍官和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的安置不同,前者是國家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 役條例》第39條,軍官轉業、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國發(1975)170號》規定,“軍隊轉業干部分配到集體所 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仍屬國家干部。”中共中央《中發(1998)7號》“中央認為,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寶貴財富” “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 大常委會制定和批準的,強調轉業到企業的轉業干部仍是國家干部,這是六十多年來一直沒變的。
國家原勞動部、人事部借改革之名,違法行政,剝奪了轉業到企業的軍隊干部的法定身份、待遇。原勞動部在1993年下發了勞辦發(1993)078號文《轉 發深圳市“關于企業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一夜間全國轉業到企業的退役軍官全部變成了企業員工,退休按工人退休。從 此,轉業到企業的退役軍官,不管大官小官一律罷官。當全國各地退役軍官紛紛維權時,人事部則會同下屬臨時機構,推出了“三個不再”的政策。即:“不再套用 行政機關的行政級別;不再按照行政機關干部管理辦法管理企業干部;不再按照行政機關干部行政級別確定待遇。”把軍隊轉業干部中的四分之一,分離出來。身 份,是社會地位的標志,是人身權重要內容。軍隊轉業干部的國家干部身份是政治地位的體現,待遇是國家對我們歷史貢獻的回報,為什么不準我們提一個身份兩個 待遇?黨和國家領導人在2000年5月9日講話時對軍轉政策做出了定論,江澤民說“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軍轉安置工作是各級黨 委、政府的一項政治任務;”“軍轉安置辦法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對軍轉干部還要“包下來”。胡錦濤同志說,具體 怎么“包”就是要從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上保證軍隊轉業干部,在社會生活中享有應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榮譽,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就是軍官退出現役后, 由國家保證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住房、醫療保險等。”
十幾年來,被分配到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通過各種辦法,不斷上訪,毫無結果。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們希望全國人大代表們,聽聽我們的呼聲,在2011年 初全國“兩會”期間,替我們向全國人大發出呼聲,提交審查原國家人事部的三個違法紅頭文件,維護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恢復國家干部身份和法定待遇的議案, 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共和國的和諧穩定做出貢獻。
以上如有不當請指正。
國家有今天,就是有一個忠于國家的軍隊。軍隊能忠于國家,就是有一批批的軍隊干部,他們才是真正的中流砥柱,不管他們是否有驚天動地的業績,都是鋼鐵長城組成部分。他們是一代一代傳,一代一代的幫,一代一代的帶,才是這個軍隊更加的偉大光榮,肩負起國家賦予的重托。他們為了祖國的需要,轉業到地方,同樣有在各條戰線起到了模范作用。可是改革革了他們的命,是他們心灰意冷,所以他們要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圍內維權,不僅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重要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和公平,為了人民軍隊的長遠建設,同樣是維護國家民族的利益,不看到這一點、不從這一點出發,就會誤國、就會害民,就會。。。【孟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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