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力猛文:外牌車主單挑:上海市法盲領導和警察必須下崗
喬驢獅
就上海交管部門將對外地牌照車輛在高峰時段進入高架路預實施“嚴打”事宜(下稱“嚴打外牌”),本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市民的一員,發表意見如下:
一、 上海交管部門嚴打外牌的行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分明屬于違法行動,必須立即停止!
在黨和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嚴格依法行政的當今,上海,竟然依據一個小小的2002年的市府會議精神,就“大張旗鼓”地企圖“嚴打外牌”,試問,這一行動,有沒有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試問,有何法律允許“嚴打外牌”這一行動?如有,請詳細說明一下,是何條中國法律允許的?
舊中國舊上海,我們都知道:在租界,華人與狗,不得入內!
新中國新上海,難道:在屬于人民的公路上,外地人與車,就不得入內嗎?
出臺這種非法的“嚴打外牌”政策,說輕了是實施歧視待遇,剝奪人民的通行權,說重了就是企圖分裂國家的行為!
在公共的道路上通行自由的權利,是每個國家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不能以任何借口任意剝奪!發展道路交通是政府的職責,不能因為交通擁堵,就歸咎于一部分人,更不能因此而無恥(無法律依據即無恥!)地剝奪他們的合法權利和權益!
更別忘了,外牌車主,也是付了“通行費”的!因此,不應歧視對待!
《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向本市及進入本市的機動車輛征收,用于歸還新建改建高等級公路、市區高架路、橋梁、隧道等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另行批準的項目除外)的貸款。
真是他媽的無恥!收通行費的時候,沒有商量余地!付了錢,依然,“嚴打外牌”沒有商量??這世界上還有懂得“重合同、守信用”這個理的人沒有啊?
如果今天可以打著“方便市民交通便利”的幌子,就可以剝奪外牌車主的道路通行權利,那么,明天,是不是也可以打著“方便市民交通便利”的幌子,剝奪或限制外地人在高峰期間乘坐公共交通的權利呢?那么,所有地方省市都可以其他借口(諸如地方安全)限制非本地人員的通行權利呢?如果這樣,難道就不是地方割據、分裂國家嗎?
這樣淺顯的道理,難道我們的官員大人們、警察叔叔們都不懂嗎?
更有“叫獸磚家”,在那信口開河,為違法的“嚴打外牌”政策狡辯,胡說什么“上海此舉更重要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為了那些拍賣得到上海車牌的車主利益。”
呀!呸!上海實行牌照拍賣同樣是違法行為!試問何條法律、法規允許拍賣車牌鐵皮的?上海的條例,也只是說要總量控制,哪里有允許拍賣的有效法律文件和依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都沒有規定拍賣牌照作為機動車登記的前置條件,上海有何特殊權利實施牌照拍賣?
今晚的電視里報道幫助上海居民偷電(每戶人家也就幾百員)的人員,獲刑十年,試問,通過這種非法的土規定、土政策,制度性地瘋狂、無情掠奪和搶劫上海車牌車主上百億資金的罪惡行為,應該獲刑多少年?
縱然,這些車牌拍賣所得用于上海的道路建設,亦不能洗清這種罪惡!
上海人民不是笨蛋!
那些“叫獸磚家”,看上去好像是在為滬牌車主“吶喊、爭取公平的權益”,卻露出了猙獰的“吃人不吐骨頭”的罪惡嘴臉!
正是同樣這批人,忽悠上海政府官員犯下瘋狂、無情掠奪和搶劫滬牌車主上百億資金的罪惡錯誤!現在,(在犧牲外牌車主權益的情況下)卻又來為滬牌車主“爭取權益”了!此一時,犧牲滬牌車主的權益,彼一時,犧牲外牌車主的權益,兩頭得利!
這不是典型的“又做婊子又立牌坊”嗎!去他媽的叫獸磚家!
一切舉著公正為名,實為“搶劫”辯護的偽君子們,請你們象孔老夫子一樣,靠邊站!
人民不允許你們引誘政府官員做婊子,然后又讓你們為婊子立牌坊!
國家《立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這些國家法律法規出臺之際,均有上海知法懂法的政府官員表示,過渡性的車牌拍賣制度將會取消。最近的一次,大概在2008年,彼時,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副局長五一表示:“上海車牌拍賣制度只是一個過渡性的政策,在公共交通逐漸發展成熟之后,車牌拍賣政策會慢慢淡化,直到最后淡出。”上海信息中心汽車研究室主 任朱 君奕認為:“目前的拍賣制度恐怕要延續到世博會之后,到2012年,車牌拍賣的歷史才會終結。”
時間到了2010年12月,上海車牌拍賣創出歷年新低,12月拍牌平均價:15970元,2011年1月,就有副市長急轟轟牛叉叉出來表態,“上海的車牌拍賣要繼續執行!”,過年,我們就看到了上海交管部門將 “嚴打外牌”!
上海人民不是笨蛋!
我們要關注的是:從車牌拍賣總收入中,有多少拍賣服務費用、管理費用、交易費用進入了貪腐人員的腰包?從車牌的2次轉讓收入中,又有多少好處費進入了貪腐人員的腰包?
因此,我,上海市民之一,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之規定,強烈敬告相關政府部門及人員:就沒有法律依據的“嚴打外牌”之交通標志,理應全部立即予以撤銷!相關具體政府官員,應為非法行政之行為,向全體上海市民承認錯誤和道歉!
二、根據下列法律法規之規定,強烈敬告全體交警,不得實施“嚴打外牌”任何行動!
否則,強烈建議外牌車主追究當事警察因此而產生的全部行政和經濟法律責任!
《公路法》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一百一十五條“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
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