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幼軍復出了,被任命為南水北調辦副主任,黨組成員。據某教授言講,該事件表明中央對于有能力但因犯錯誤而被問責的高級官員,既正視他的問題,又“治病救人”,寬容惜才,而不是在他犯錯誤后“一棍子打死”、求全責備。該教授的話留下了二大懸疑:一,對于不僅是犯錯誤,而是腐敗的官員,中央是否也要“寬容惜才”?二,對于“有能力但因犯錯誤”的低級官員,中央是否也不主張“犯錯誤后‘一棍子打死’、求全責備”?當然,這或許是因為“篇幅所限,不便展開”吧?! ?/p>
當初于幼軍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時候,媒體可是言辭鑿鑿地稱“彰顯了黨與腐敗水火不容”、“黨對腐敗零容忍”的。這顯然是說,于幼軍不僅僅是“犯錯誤”這么簡單的事情,而是扎扎實實地有腐敗行為。那么今天于幼軍的復出,是誰在扇誰的嘴巴?不清楚,只聞扇嘴聲,不見誰被扇,當然也沒見主扇人?! ?/p>
其實,對于于幼軍受處分的原因,至今也未見明了。據非官方非正式的消息,是于幼軍被指“擔任深圳市市長期間利用職權影響力,在市政府招標工程中令其親友所屬香港公司中標而獲取巨額利潤,嚴重違反了黨紀、政紀”。被指的違法違規情節,或許有,或許沒有,但受到處分的事情是確鑿無疑的。若是被指事情確實存在,那么于幼軍確實有腐敗行為,其不僅所受處分理所應當,而且絕不應再復出到領導崗位。因為在當今極為嚴峻的反腐形式下,在“黨與腐敗水火不容”與“黨對腐敗零容忍”的堅定原則下,對于有過腐敗行為的干部,無論怎樣改正,都不應再置于領導崗位。況且于幼軍這樣的才子,搞搞研究,正好是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何必非得擠到領導干部這個行列里來呢?反過來,如果被指事情不存在,對于于幼軍的處分決定就是錯誤的,“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就不是到期終止,而應當撤銷,于幼軍不僅應當起用,而且應當繼續重用。然而,對于這些關鍵事實,有關方面竟然不置一言,還要宣稱“接受社會監督”,你們讓社會怎么監督?于幼軍昔日不明不白地走,今日又不明不白地來,這個中原因,總得向社會公眾交代清楚吧?!
有識之士稱,于幼軍案與陳良宇案性質不同。這種解讀真是“高明”到了極致了。若是二案性質相同,處理結果如此不同,那么反腐就不是保持政界風清氣廉的手段,而成了幫派斗爭的法寶了。有識之士們真是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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