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摯的訴求,兩萬三千顆赤子之心
——面北行軍禮,翹首祈盼,早日接軌!
我們是1993年到2000年在國家經濟體制轉型期間,執行國務院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1993國安(2)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1993政聯字(1)號” “試行”文件政策“自謀職業”的兩萬三千名復員軍官。由于當時缺失適應經濟體制轉型的市場經濟配套政策,又由于2001年頒布執行的相應配套政策既:2001中發(3)號文件政策,卻因為相關部門不作為和亂作為,致使復員軍官十多年來始終與“自謀職業”相適應、相配套的政策無緣,造成復員軍官生存生活的苦難悲劇!2001年以來復員軍官先后上訪有關部門100多次,遞交訴求材料上千份,上訪人員少則幾個或幾十人,多則幾百或上千人,歷時10年無果,實在是讓人傷心痛苦!今天我們再次強烈呼吁——有關部門盡快公平、公正地解決全國復員軍官的問題!
一、復員軍官就是“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
93政聯字1號文件所指的“自行就業”的退役軍官與2001中發3號文件所指的“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原本就是同一事物,其屬性完全一致,即:服役的軍隊——中國人民解放軍、服役的年限——20年以上、服役期間的職務軍銜——營、團以上校級軍官、政治面貌——中國共產黨黨員;退役時的歷史背景——改革開放期間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變革的歷史時期、退役的安置方式——“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謀職業”。這就如同土豆與馬鈴薯、番茄與西紅柿,只是稱謂不同而已。無論是“自行就業”、還是“自主擇業”、其性質都是“自謀職業”。既然2001年將同一屬性的事物定名為“自主擇業”,那么“自行就業”就自然成為“自主擇業”了。復員軍官是不是“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能否與“自主擇業”的政策接軌,名稱是決定不了什么的,而是其屬性決定的。2001年頒布實施的“自主擇業”政策清清楚楚地告訴了人們:軍官復員政策不適用于在軍隊服役滿20年的營、團以上軍官,并明確地分離、糾正、取締了93.1對服役20年以上的軍官“復員安置”,使其轉向“自主擇業”,所以,93年到2000年的復員軍官是地地道道的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本應從2001年“自主擇業”政策的實施開始,就應該把兩萬三千名復員軍官從93.1政策中分離出來,終止“試行”(指:93年至2000年正常退役的復員軍官,以下相同),完完全全地按照正式頒布施行的自主擇業安置政策——2001(中發3號)文件政策套改!
二、復員軍官是改革的“排頭兵”、是“自主擇業”的第一梯隊。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精簡分流;廠礦企業關、停、并、轉,破產倒閉,轉制下崗。退役軍官的安置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特別是那些服役時間長、職務比較高的校級軍官的退役安置更是難上加難,在此情況下,我軍的退役安置政策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對其進行調整和改革,“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行就業”的93.1試行政策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出臺的。退役軍官響應總部的號召,為減輕國家的安置困難,走上了軍官復員的道路,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支持改革、為國分憂。在新的歷史條件下 “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謀職業”的政策剛剛開始,它還是一個新的“課題”,大的方向、目標已確立,但是各種配套保障政策還是空白,怎樣保障其切身利益?怎樣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特性?怎樣走才是中國特色的退役軍官“自謀職業”之路?需要投石問路,摸著石頭過河,一切從零起步、從無到有、從粗略到完善,需要通過實踐的過程去試驗、探索和總結,執行93.1政策的復員軍官就是這起步開頭的“試行人”。從經濟上最節儉的93年開始,逐步提升,直至2001年各項保障比較完善的“自主擇業”政策的頒布實施;從計劃經濟的安置政策變革開始,不斷深化,直至2001年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自主擇業”安置政策。在改革“試行”的整個過程中,無不飽含著復員軍官的奉獻與犧牲!所以,93.1政策是方向、目標有了而各項國家經濟保障沒有,需要填補空白和補充遺漏的名符其實的“試行政策”,“自行就業” 的復員干部也是國家未履行完安置程序的退役軍官;當時“試行”的93.1號政策就是后來派生為2001.3號政策的雛型,復員軍官執行的“自行就業”也是后來稱其為“自主擇業”的初級模式;93年到2000年的8年時間里,是 23000名復員軍官在大變革中為退役軍官安置政策改革的試驗、探索的過程,也是為2001(中發3號)文件既“自主擇業”政策的起草、制定和完善各種配套保障政策的過程。這個過程是不容抹殺的,如果否定了這個過程,就否定了“自主擇業”政策產生的科學性。復員軍官即是新的歷史條件下排在退役軍官安置政策改革隊伍前列的“排頭兵”,而且又是“自主擇業”的第一梯隊,真真切切!
三、 “自主擇業”政策的大門必須向復員軍官敞開。2001年我國對退役軍官的安置正式頒布實施了“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主擇業”的政策,既(中發〔2001〕3號)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的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此后批準轉業的軍隊干部”。這樣就把復員軍官排除在外,把同一類型、同一屬性的事物一刀兩斷,棄前顧后、“去頭留身”,這樣的軀體已是殘缺不全了;復員軍官被釘死在退役的那一刻,從此與社會的發展進步無緣。復員軍官喪失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經濟保障,應有的 “退役金”不但為“零”,還要應付商品、商業化的多頭支出。僅以社保為例,復員軍官被劃入社會閑散人員范疇,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個人承擔全額繳費,退役時所得的那點“復員費”全部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收繳,甚至不足以繳費。從軍二三十年的退役軍官同樣為國家排憂解難,卻被關閉在正式政策的大門之外,落得個“一無所有”!一個93年復員的上校團長,一把年紀了,拿著僅有的3萬余元“復員費”,在喪失各種保障和優惠條件的情況下,走過這18年風風雨雨大變革的光陰,其步履是何等的艱難!眼看著一個一個含冤而去,如今在世的復員軍官也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的困境!“自主擇業”的政策實施以后,將復員軍官拋棄的做法極為不妥,同樣都是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為什么不能同等對待,同樣屬性的戰友、選擇同樣的安置方式卻被生硬地割裂開來,退役軍官安置政策改革的“排頭兵”被拋棄,“自主擇業”的第一梯隊被置之門外,有功之臣不能被褒獎卻依然予以“93.1”政策,同“犯有嚴重錯誤的、刑滿釋放的、喪失干部條件的”復員軍官混為一類, 繼續“試行”,不可思議、讓人痛心! “93.1”政策自出臺“試行”至今有18年了,“自主擇業”的政策頒布實施也有10年了,如今復員軍官大多都是奔六十、七十的人了,人生苦短,還能有多少時日?況且,沒有得到政策落實的“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謀職業”的校級退役軍官,唯獨僅有兩萬余名執行“93.1”政策、確系“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即:復員軍官)了。本是同根生,何必兩分離?把封閉的大門快快敞開!把“以人為本”的精神落在實處!
四、以2001年劃分“自主擇業”,是沒有道理的。在改革開放的新的同一歷史條件下,“自主擇業”政策,以2001年劃線,是極其錯誤的。在中國革命的進程中,有關革命者享有待遇的問題,有人示例1949年10月1日劃線,區分離休與退休,享有的待遇是不同的,以此說理“自主擇業”政策的前后。49年10月1日前后有著本質的區別,此前是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此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她揭開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合法的執政黨登上中國政治舞臺的新的歷史篇章。在此之前跟隨共產黨參加革命的享有更加優厚的待遇,是對更加艱辛的革命前輩的褒獎,是有關革命者享有待遇問題上的尊先愛老的體現!離休與退休,是在前者與后者均擁有各種保障的前提下,前者優厚于后者,是合理的、是科學的。總不能后來誕生的保障政策后者優厚于前者,更不能只惠及后者而拋棄前者。在“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謀職業”的退役軍官中,2001年以前“自行就業”退役的復員軍官得到的僅僅是計劃經濟的經濟補償,其它一無所有;2001年以后“自主擇業”退役的軍官,除了得到市場經濟的經濟補償外,養老、醫療、住房、功勛、取暖、喪葬等均與經濟掛鉤,得到了應有的國家保障,這里不是什么“無謂的攀比”,只能說明2001年之后實施的“自主擇業”政策是從計劃經濟通過改革走向市場經濟的人性化的安置政策。 2001年前后“自謀職業”的退役軍官不存在本質的區別,“自行就業”的退役軍官與“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是血脈相連、不可分割的共同體,是同一血緣的兄弟姐妹,他們之間存在的只是時間的差異。這就如同2001年是自主擇業,10年后的2010年仍然是自主擇業一樣,屬性相同而時間差異而已。自2001年“自主擇業”政策頒布實施以后,就應該首先覆蓋之前執行93.1政策的全體“自謀職業”的復員軍官,使其前后正常接軌。但是,不可思議的是,仍然讓復員軍官繼續93.1試行政策,這樣做合適嗎?
五、兩類不同性質的復員軍官,不容混淆。2001年“自主擇業”的政策頒布實施以后,93.1的軍官復員政策仍然在執行,這是事實,不能否認。但是其屬性已經與2001年以前發生了質的變化。其執行的主體是:職務不同——主要是排職和連職;軍齡不同——服役期多在10年左右;軍銜不同——基本是尉官;有人質疑,2001年以后也有服役20年以上的校級軍官復員,是的,不能排除,但是他是極個別而不是主體,這些個別情況代表不了在軍隊服役20年以上老軍官的退役主渠道——自主擇業。除以上不同外,還存在有極其重要的不同,那就是計發復員費的標準不同。2001年以前的計發標準是執行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標準計發的,是計劃經濟時期典型的無私奉獻的標準;2001年以后的計發標準是經過經濟體制改革以后、適應市場經濟特征的計發標準;2001年前后的軍官復員內涵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兩者之間已不是同一性質的事物了。顯而易見,根據2001年以前復員軍官的性質和“自主擇業”政策的具體規定(即:所謂的“霸王條款”: 一、軍齡滿20年,二、營團以上軍官,三、退役后自謀職業),這部分復員軍官本屬于“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本應從93.1政策中分離出來,順理成章地并入“自主擇業”的行列,而根本不能與2001年以后的復員軍官同日而語、相提并論、混淆是非!試想一下,將在部隊服役二、三十年的、年齡奔五十、六十的退役軍官,僅僅給予上個世紀 五、六十年代微薄的計劃經濟經濟補償,拋入市場經濟的環境中,了此一生,是何等的殘酷!然而這種不該發生的事情卻真實的發生在了多次立功授獎、脫下軍裝后再次為我軍退役軍官安置政策改革做出奉獻和犧牲的兩萬余名復員軍官的身上,又是何等的不平、不公!
六、給復員軍官落實政策,是“自主擇業”深刻意義的所在。“(中發〔2001〕3號)《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是黨和國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有中國特色退役軍官安置制度的具體步驟,對于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二十二條規定:擔任團級和營級職務的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干部,可以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為什么要對服役滿20年的退役軍官多了一項“自主擇業”的安置選擇?為什么要給予這一部分軍官特殊的優惠?那是因為這一部分軍官在部隊服役時是部隊年富力強的不可替代的中堅力量,鼓勵軍官在部隊安心、長期的服役;這一部分軍官在退役時年齡都在走向五、六十歲,且他們相應地方職務為縣級和區級,相應比較,年齡大、職務高,在市場經濟這個新的歷史條件下轉業安置確實困難,退休不到年齡,創業已過青春年華,俗話叫“前不著村,后不著店”,但是,從軍隊實行年輕化和依據《軍官服役條例》的規定,他們又不得不退役離隊。誰都不樂意在戎馬生涯到一把年紀的時候,再來一個“第二次人生抉擇”,但是每一個同樣經歷的老軍人都明白,“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這就是軍人特有的屬性。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方面從93年開始,經過復員軍官極其艱苦的親身實踐和探索,另一方面本著國際慣例和吸取國外的經驗,反復論證,才產生了比較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自主擇業”的安置政策。執行93.1政策的復員軍官,不僅是“自主擇業”安置政策試驗和探索的“試行人”,而且是在“自主擇業”安置政策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安心服役了二、三十年,這不是更加難能可貴之處嗎?這不是貫徹“自主擇業”政策深刻意義的具體寫照嗎?因此,自主擇業政策不僅適用于2001年以后自主擇業的退役軍官,也更加適用于93年到2000年的兩萬三千名復員軍官;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復員軍官當中,有很少一部分人軍齡不滿20年,那是因裁軍50萬所至,這和05年前后裁軍20萬,不滿20年軍齡的也“自主擇業”了一樣,都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謀職業”的退役軍官。應盡快解決同類型、同屬性退役軍官的安置遺漏問題,全面貫徹(中發[2001]3號)文件的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條“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讓公平、公正 發揚光大!
七、“自愿論”是站不住腳的。自2001年 “自主擇業”政策的正式頒布與實施,執行93,1政策的復員軍官就應該順理成章地與“自主擇業”政策接軌,使安置政策的改革從試驗、探索到完善、建立的過程有始有終。然而恰恰相反,“試行”與“正式” 并沒有接軌,經過廣大復員軍官的強烈呼吁和不斷訴求,時至今日已8年了,仍然沒有得到應有的落實,得到的是推給地方“解困”、“救助”的搪塞和敷衍。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那是你們自愿的,活該”類似的數落。沒錯,是自愿復員的,其一:復員軍官自愿的是顧全大局、支持改革、犧牲自我、為國分憂!為了改革的需要,開辟前進的道路,奮不顧身,沖向前方,這不正是我黨我軍一貫倡導和弘揚的精神嗎?這明顯是對革命奉獻和犧牲精神的詆毀和踐踏!如今我國的安置就業依然是十分的困難,高喊“自愿論”的人,請你也和復員軍官一樣也為國分點憂,為改革做點犧牲,把你的位置騰出來,讓予急待就業和晉升的年輕一代,給予復員軍官同等的“保障”,做到否?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就不難理解復員軍官的處境了。其二:復員軍官自愿的是“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行就業”,僅此而已。每一個復員軍官和“自主擇業”的軍官一樣,犧牲的是為之而奮斗到老的政治仕途,奉獻的是區級、處級甚至是廳級的行政崗位,對每一個人生來說,這樣的犧牲和奉獻已是巨大的;復員軍官也和“自主擇業”的軍官一樣并沒有自愿放棄軍官身份和各種經濟保障。只是93年至2000年期間,“國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謀職業”的各項保障政策還在“孕育期”,直到2001年出生。它的懷胎——孕育——誕生都和復員軍官有著千絲萬縷的直接關聯,由此而派生的“自主擇業”政策怎么也不該將密不可分的復員軍官置之度外,從此成為概念替換的“自愿犧牲一切”的群體。難道政治上的犧牲還不夠,還要把一個老軍人本應享有的而且是賴以生存的各項“國家經濟保障”剝奪的干干凈凈?其三:當總部提出號召,復員軍官自愿地積極響應,絕大多數是在沒有見到文件和并不了解具體的情況下,與“犯有嚴重錯誤的、刑滿釋放的、喪失干部條件的”復員軍官劃歸一伍,這本身就存在著嚴重的問題!但是,在特定的大變革年代里, 作為軍隊退役政策的探索性改革和暫時的“試行”,忍辱負重的復員軍官仍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試行”有了“成果”后,不但沒有對此劃上句號,卻讓其依然“試行”,使復員軍官的諸多權益喪失殆盡,蒙受著天大的冤屈!為什么 “一碗水”如此的端不平?還硬要把“功”與“過”繼續混為同類,這種極其明顯的是非問題,久久得不到澄清?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再也不能容忍繼續下去了!
八、解決復員軍官問題的意見:
1、由于適應市場經濟的“自主擇業”配套政策滯后,復員軍官從復員之日起完全套改現行的退役軍官自謀職業的各項政策。
2、01年應接軌而未接軌,因此從2001年“自主擇業”政策的頒布執行起,直至復員軍官與自主擇業政策的接軌為止,期間給予加倍的“退役金”經濟補償。
3、對已故的復員軍官家庭及子女給予應有的撫恤和經濟補助。
4、給予93年至99年的復員軍官住房補貼。
5、對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被監視、監控、毆打、扣押、拘留的復員軍官,責令當地有關部門公開道歉并給予經濟賠償。
全體復員軍官敬上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