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所為“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為什么大多數人都沒有參加過聽證會,對拆遷標準不認可卻無處去申訴?況且,一些靠賣地為生的地方政府,征地是主要的財政收入,他們是利益方,作為買主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他們定的標準會公平嗎?有可信度嗎?“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新條例出臺前上級人民政府管了嗎,還是不愿意管,如果新條例出臺后能管好,是因為機構變了還是工作職責被改變了呢?
第四,關于“土地使用權”問題,新條例十三條中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難道公民的土地使用權就是可以這樣無償地被剝奪嗎?為什么公民不能有土地使用權?難道就是這樣像剝奪犯人的政治權一樣剝奪公民的土地使用權呢?這兒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征收被拆遷戶的房屋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可被拆遷戶要買商品房時卻要支付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因為在房價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價格。如果征收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格,出售房屋去包含土地使用權價格,這能稱是“公平”,這讓蒼天都要欲哭無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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