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質疑: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嗎?
二、三十年來沒有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嗎?如果有,他們被追究法律責任了嗎?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質疑:請問人民現在可以通過什么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質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嗎?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嗎?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嗎?請問哪位平民百姓承認自己選舉了各級人民代表?選舉了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質疑: 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可以超生,漢族不行;少數民族學生高考可以獲得加分優惠,漢族不行;少數民族暴亂屠殺漢人,沖擊政府可以獲得國家司法優待和國際聲援,漢族不行,這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么??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質疑:國家對地方政府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犯法行為是怎么追究的?公務員集體違法犯罪造成的侵害結果由國家來承擔賠償責任,那普通老百姓違法犯罪造成的侵害結果緣何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呢?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質疑:請根據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算一算,全國的公有制企業和集體企業占多少比例?個體剝削企業占多少比例?還有,現在的分配體制究竟是按勞分配為主體還是按權力與資本分配為主體?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質疑:現在強買強賣地皮、強拆遷的事情是依照憲法進行的嗎?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質疑:三十年來我們得到了多少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教育?進行了多少次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了多少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質疑:三十年來,我們的國家機關越精簡越多,官員們無所事事,只好像文強、鄧貴大那樣去尋花問柳洗浴城,像成克杰、王寶森那樣去跨國考察旅游景點,這叫精簡機構?這叫密切聯系人民群眾?這叫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質疑:在中國的法律面前,黨員和非黨員,官員和百姓什么時候平等過?官員執法犯法,紀檢裝瞎子和聾子,老百姓在網上檢舉他一下卻被跨省追捕,這叫平等嗎??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質疑:我是個人民教師,二十多年前就參加工作,并獲得公民身份,可是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直被領導階級代表著,自己無法行使,這是為什么?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質疑:在你要依法行使這個自由的時候,有人會依法剝奪你的自由。因為在中國和諧穩定壓倒一切,不爭論壓倒一切,一百年不變壓倒一切。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質疑:現在除了執法機關可以隨便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外,政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流氓黑社會分子不也可以隨便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嗎?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質疑:現在連偉大領袖毛主席都在受到別人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誰還能保證自己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質疑:在此起彼伏的強拆遷面前,這一條規定現在變成笑話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質疑:公民連到網絡媒體上發個說真話道實情的帖子都要被刪除或封號禁言,試問這批評建議權到哪里才能行使?還有,那些訪民現在連向上級黨政信訪部門和司法部門提出基本訴求的道路都被截訪者堵死了,請問他們現在還能依靠哪個國家機關行使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呵呵,對舉報者,地方政府不搞跨省追捕就不錯了。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質疑: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和破產制造了那么多下崗失業人員,有幾人得得了國家幫助,獲得了再就業機會?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質疑:除了權貴公民外,現在有幾個普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質疑:家里貧困的學子如何享受這項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質疑:現代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有幾個人會考慮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質疑:三十年來能夠始終不渝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中國公民有多少?政府普查過嗎?
《 中國共產黨黨章》第一章前面三條內容是: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質疑:三十年來有多少中共黨員是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質疑:現在的共產黨員有幾個自認為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有幾個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有幾個沒有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質疑:是黨員的可以自查,不是黨員的可以督查身邊的黨員,試看全國有多少黨員履行了這八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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