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送審的四川突發事件應對辦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征用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備查,征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10月6日《成都晚報》)。
私有財產雖然神圣不可侵犯,但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時可以征用,是以“大局”為重,體現了舍小家為“大家”的美德,本無可厚非,也是《物權法》等法律早就規定的事。可當四川“重提”的時候,給公眾帶來的卻只有恐懼。
何以恐懼?因為公眾早就被一些地方官員打著公益幌子,強征強拆的惡性事件嚇怕了。而“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戰爭可算是最大的突發事件了吧!但就是在戰爭之時,在我黨我軍弱小之時的1927年9月,毛澤東領導湘贛邊界秋收起義時就要求部隊官兵對待人民群眾說話和氣,買賣公平,不拉夫,不打人,不罵人。同年10月,動員部隊向井岡山進發時規定了三項紀律:行動聽指揮,不拿群眾一個紅薯,打土豪要歸公。1928年1月,部隊到周圍農村發動群眾時又提出了六項注意:上門板,捆鋪草,說話和氣,買賣公平,借東西要還,損壞東西要賠。同年3月間,部隊到達湖南省桂東縣沙田村,毛澤東向全體官兵正式宣布三大紀律六項注意。從而獲得了全國人民的真誠擁護和歡迎,建立了奪取革命戰爭勝利的基礎。
但在建國半個多世紀后,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卻忘記了自己手中的權利是咋來的,時常打著公益幌子強征強拆,制造了一個又一個血案,使得我黨與民眾的魚水關系變成了油水關系,怎不令人痛心?!
當“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時,公眾有理由懷疑,這會不會成強拆的“擋箭牌”?如果“突發事件”由政府說了算,則公民的私有財產就難以有“安全”可言。另外,當突發事件過去之后,被征用的個人財產按照什么原則補償,按怎樣的比例補償,被征用人也不可知。當一切都是“未知數”時,公民如何能夠心平如鏡似地面對“必要時可征用個人財產”?
由此想來,要想讓征用真正無愧于百姓,只靠一個“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最為關鍵和重要的還是需要有更為切實、具體的措施,來直面征用中的各方利益,來切實妥善化解征用中產生的諸種矛盾糾紛。而這些,迫切需要一種相對更為系統、穩定的制度基礎。
從目前我國社會的現實情況來看,只有從制度上盡快厘清征用中的各方權利和責任,尤其是各級地方政府的權責關系,只有進一步具體明確、細化征用的補償標準,只有進一步明確和強化配套性的責任追究和懲戒制度措施,各地的征用工作才能最大限度體現文明和法治,征用中的各方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實現。這些,顯然比政府的強行規定更有效。
不怕被征用,最怕亂征用,更怕被用在強拆上。因此,對于“必要時可征用個人財產”和“突發事件”都要進一步細化,并且事先征求公民意見。無論何時何地,也無論“理由”多少,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對百姓權益的維護都必須放在首位。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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